试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
2014-08-15黄顺英
黄顺英
(吉林省图们市规划管理办公室,吉林 延吉 133100)
一.城市规划和公共利益概述
首先,城市规划。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城市规划作为核心内容,是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通常而言,城市规划作为行政计划准则、计划标准的综合模式。在计划过程中,涉及社会发展、全面性与个性的设计方式,以不稳定性、前瞻性与全面性的控制力度,满足城市化建设需求,预防、控制城市建设相关矛盾与问题,保证城市规划能够顺利、正常运行。
其次,公共利益。处于当前社会中,公共利益被人们普遍接受,一切为保证国家根本利益。然而,针对城市公共利益,尚未明确定义、界定,工作规范与认识标准也不够系统、全面。近些年来,城市化进程、城市规划步伐不断加快,各类城市建设问题逐渐突显,在城市规划中,必须全面性、系统性分析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为行动指标、指导依据,进而推动城市化建设发展,为城市规划提供全面、科学的保障。
二.城市规划的公共利益问题
城市规划属于公共性决策问题,关系着利益分配,城市规划最终目标就是实现公共利益,然而这种利益,也在实际利益分配格局中有所体现。所以,针对利益分配,利益主体互相竞争,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也是城市规划的矛盾,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公共利益实现难度逐渐加大。
首先,政府失灵。针对城市规划,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所有者,行使公共权力时,在政府决策过程中,与科学决策轨道逐渐偏离。根据我国城市发展实情,城市规划主要为行政首长所决定,部分行政首长依靠个人偏好、政绩意识,实施城市规划。对于城市规划卖地收入,也可作为政府财政收入来源之一,也影响了公共利益。对于部分城市规划,随着行政首长意识变化,而不断变化。甚至部分新任首长,为提升政绩水平,推倒重建规划项目,导致大量公共财政浪费,进而严重影响公共利益。
其次,技术失灵。针对传统决策模式,我国公民处于一种被动、消极状态,公共政策只属于精英层价值观,并非属于公民利益。可以说,整个决策为由上至下模式,在决策模式中,城市规划技术主要为政治精英服务。大多数规划师为利益集团、政府双重服务,即使为小区进行公益服务,并未确保弱势群体利益。所以,城市规划者属于利益集团服务者。
第三,市场失灵。在城市规划中,具体利益群体作为博弈、竞争主体,根据市场原教旨主义,通过市场化竞争,将个体利益竞争逐渐转向公共利益。然而实际情况为,实际利益主体一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经常忽视、损害公共利益,利益集团为追求自身利益,利用强力公关手段,吞噬公共利益与变更规划问题经常出现,弱势群体利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公平对待,有效腐化政府官员,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导致市场失灵,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三.城市规划的公共利益优化对策
首先,通过科学决策,有效解决政府失灵问题。针对政府失灵问题,不能完全取代政府角色与公共权力,把城市规划与科学决策并轨,提升公共决策水平,促进公共利益实现。其一,限制政府土地财政行为。针对部分城市政府,为拓宽财政收入渠道,寻找土地级差收入,把卖地收入作为财政主要收入之一。针对城市规划,不重视普通公众利益、城市整体利益,盲目扩大城市框架,通过强拆手段,对公众个体利益造成损害。所以,立足经济与长远发展角度,限制政府自利行为,合理界定城市利益。同时,需限制行政首长意志,使个人决策逐渐转向科学决策,与实际利益、现实生活息息相关,若仅依靠个人偏好、个人能力,很难确保公共利益。所以,限制行政首长意志,利用程序、制度,限制个人政绩意识,创造良好的科学决策环境。另外,强化廉政建设,由于城市规划与各方利益相关,若无法确保政府廉政建设,极易出现权钱交易问题,更加无法实现公共利益。因此,强化廉政建设与反腐力度,逐渐提升反腐实际效果。
其次,提高公众参与力度,解决技术技术失灵问题。针对技术失灵问题,是城市机制突出问题,不能否定技术权威,由于城市规划属于一门科学,城市规划技术性、专业性较强。与规划师实际操作紧密联系。针对决策民主,提高公众参与度,需强化规划合法性。同时,提高工作参与度,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在公共利益界定上,可降低社会冲突,减少资源浪费。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阶段,提高公众参与度,立足法律地位,解决技术失灵问题。同时,充分发挥实质性规划,提高公众参与度,尊重公众医院,有计划性、有组织性听取公众意见,根据严格程序,不断反馈公众意见,立足征询与立项、修改与创制方面,提升公众高质量参与,发挥公众监督,避免修改盲目性与随意性,防止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另外,提高信息公开度,确保公众知情权,若仅为规划师操作与政府创意,不能保证公众利益,处于暗箱操作下,极易出现权钱交易问题,对城市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提高公众参与力度,解决技术技术失灵问题。
第三,完善法制建设,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城市规划属于政府行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在利益配置中,属于互相竞争市场。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展开公平竞争与公开竞争,需遵守相关法律,特别是普通公众、利益集团的利益竞争,需完善法律法规,建立自由竞争市场,通过完善法制建设,加强立法界定,健全征用补偿与公益征收体系,健全司法救济体系,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已步入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时期,城市规划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内容,必须全面性、系统性分析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为行动指标、指导依据,进而推动城市化建设发展,虽然存在市场、技术、政府等失灵问题,但通过科学决策,提高公众参与力度,完善法制建设等一系列举措,可解决这些问题,不断促进城市规划科学发展。
[1]石楠.试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 [J].城市规划,2004,28(6):20-31.
[2]苏腾,曹珊.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困境[J].规划师,2007,23(8):5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