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把握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2014-08-15王立仁张小秋
王立仁 张小秋
(东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部,吉林 长春130024)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国家治理的必然要求,人们常把法治与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比作“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研究者们也在两者的重要性上作出了大量的论述,多数人认为法治与德治虽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不同,但是二者共同处于天枰的两端,拥有同等重量。但事实上法治与德治从来都不是国家治理方略中的“双生子”,它们发展的历史轨迹不同,自身的特点属性各异,发挥作用的形式也有区别,最重要的是在国家治理当中地位不同,如何现实把握德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正视和区分二者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如何实现德治与法治的有效联动,整合力量,发挥二者最大优势,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重要议题。
一、法治:国家治理的根本性方略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同一事物的内部矛盾有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之分,法治和德治同属于国家治理方略的范畴,但是作为矛盾的两个方面,法治是矛盾主要方面,是国家治理的最核心、最根本的手段。之所以这样认定,既是源于法治自身的特点,也是参照了历史上国家治理的经验后得出的结论,更是取决于由当前的社会现实发展水平。
首先,法治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性方略是由其自身的的特点规定的。法治具备权威性、强制性、公正性、确定性等主要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其在国家治理中国不可替代的地位。其一,法治的权威性,这标志着其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行为都要以法律为根本的依据,法律明确的规定了权力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是社会成员必须遵从的,且神圣不可侵犯。其二,法律的强制性,这是法律权威性的重要保障,通过国家机器有效运转来实现法律的刚性规约。其三,法律的公正性,这也是现代法治与封建社会法治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封建社会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说,但历史上从未有哪个朝代的法律惩罚过最高统治者,封建社会的法律更多的是体现最高统治者的个人意志,法治在封建制度下往往沦为“人治”,法沦为了维护统治者利益的工具。而现代社会则不同,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法律也适用于任何人。其四,法治的确定性,这是与德治相比较而言的,因为在社会中人们“各有自己的道德观念,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人有不同的道德观念。根据个人处理人己关系的不同方式,可以将道德水平分出不同的层次来,比如大公无私者、利己不损人者、损人利己者,但是法律却要求至少在一国范围内的统一。”而且已经形成的法律条文都是经过严格的审定程序,具有稳定性,是人们行为的参照。法治的如上特点决定了法治无论是在保障条件上、社会基础上、实现形式上还是表现方式上都具有着独到的优势,其自身的特点符合根本性治国方略的要求。
第二,法治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性方略是从历史实践经验中得出的。从古至今,法治始终治理国家的核心手段,“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应运而生,从李悝《法经》到商鞅变法,各诸侯国的为政者纷纷选择了变法。韩非是先秦时期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韩非子·八经》中提出“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明确主张“不务德而务法”。而后各个朝代都通过立法的形式维护阶级的统治,保障社会的安定,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个朝代不是以法治为国家治理的根本工具。之所以这样,一方面是因为国家单纯的依靠德治是无法实现有效统治的,正如王蒙所说“你无法设想每一个掌握权柄的人都是道德的模范,都是十足的道德家。人都会有作为人类难以避免的某些缺点:可能好大喜功,可能贪恋权力,可能贪图物欲,可能嫉贤妒能……”这些人的弱点就成了危害统治健康的“病毒”。另一方面是历史中的各个朝代都不具备只靠德治的社会基础,必须倚靠法治。封建社会中人们处于蒙昧状态,尚未开化,道德思维、道德信念、道德习惯都远远没有达到一定的水平,必须要用法治的形式对不符合社会要求的行为形成威慑和惩戒。法治既是社会发展的诉求也拥有着实施的社会基础,因此成为了根本性的统治手段。
第三,法治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性方略是当前社会发展现实决定的。即便人类的发展已经进入了现代社会,当前人们在道德思维仍待提升,道德信念仍需坚定,道德习惯亟待养成,“现实社会尚没有以道德手段为根本方式维护社会稳定的各种基础。这是因为道德是建立在人们对权利与义务共识的基础上,当人们缺乏共识时,道德的那种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和习惯、传统和教育等来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方式;以榜样垂范来感化人,借以对国家社会实现治理的方式,其威慑力就远不同于法治功用的威慑力”,尤其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都步入了关键时期,风险与挑战并存,而外部环境错综复杂,在这个关节点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社会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从根本上说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见,法治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现实的必然选择,能够为国家强盛、社会和谐、人民安乐保驾护航,因而是国家治理最重要的方略。
二、德治:国家治理的辅助性方略
虽然同法治相比,德治处于矛盾的次要方面,但是其作用不可小觑,在国家治理中的影响是深远且不可替代的,是国家有效治理的必要条件,也是法治有效实施的前提基础。之所以这样认定,同样是源于德治自身的特点,也是参照了历史上国家治理的经验后得出的结论,更是取决于由当前的社会发展实际。
首先,德治是治理国家必要的辅助方略是由其自身的的特点规定的。从德治与法治的起源上看,德治要先于法治,在阶级国家产生之前,人们就已经开始通过道德手段维护集体生活秩序,阶级国家产生之后,德治更被统治阶级所吸纳,成为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这与德治的特点是分不开的,其一,德治的广泛性,在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无不存在着相应的道德观念,这些道德观念潜移默化的影响人们的行为,调节人际之间的关系,影响人们的价值和选择,尤其涉及一些法律无法硬性规定的领域,道德则起到了重要的补漏作用。其二,德治的层次性,法律只将人们的行为分为违法与守法两种,而道德却将人们的行为分为不同层次,这客观上激励了人们向更高水平的道德发展。其三德治的亲和性,德治的深刻历史根源决定了道德观念在人们心中是根深蒂固的,生活中已经习惯了用道德观念衡量自身的行为。其四,德治的内在性,道德主要通过引发人们的内心情感共鸣,提升人们的自主自律意识发挥作用的,对人们产生的影响是深远久长的。基于上述特点,国家的有效治理离不开德治作用的发挥。
其次,德治是治理国家必要的辅助方略是从历史实践经验中得出的。历史上,绝大多数朝代将德治始终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但秦朝是一个特殊的例子,在其短暂的统治当中,将法治推行至极限,用严刑厉法控制人们的行为,甚至造成了“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国语。周语上》)的场景。道德教化的缺位,法治实施过程中的偏执,这些不仅造成了社会运转中润滑元素的匮乏,更导致了人们幸福感、安全感的下降,最终加速了这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的快速消亡。与之相比,能够意识到德治的重要作用,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以德治辅助法治是我国古代多数朝代的选择。“我国从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提出‘宽猛相济’、荀子提出‘隆礼而重法’,到汉代董仲舒强调‘阳为德,阴为刑’,从唐代提出‘制礼以崇德。立刑以明威,’到宋元明清时期一直延续德法合治,都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德治在国家治理过程中与法治形成了刚柔并济的合力,是社会稳定和发展重要的调和力量。
第三,德治是治理国家必要的辅助方略是当前社会发展现实决定的。德治在当前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是有着深刻的现实依据的,一方面,社会的发展需要德治的力量,德治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通过德治才能够内在的规范人们的行为,从思想认识的根源上提升社会成员整体的道德素质,为法治的建设和开展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德治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德治是柔性的治理手段,符合当前社会的实际情况和人们的现实需要,当前人们的思想面临多元文化的冲击,纷繁复杂的价值观念消解着原来人们内心中的道德定律,人们需要法治来帮助人们清楚的确认自身行为的对与错,哪些事情可以做,那些事情不能做。人们也需要德治的引导,帮助人们提升道德觉悟,重塑道德良心,激发道德情感,磨练道德意志。此外,长期以来,党和国家在强调法治的同时也重视德治的功效,把德治确立为重要的治国方略,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三、法治与德治结合:国家治理的必然性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治的推进需要德治作为基础,德治的开展需要法治提供保障,只有二者相结合,形成联动的机制,才能发挥各自最大潜能,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国家建设。
首先,法治与德治是共生共融的关系。虽然从起源的时间上看,德治要早于法治,但是德治属于柔性的教化手段,不足以维系阶级社会的统治秩序,在这种情况下法治也就应运而生了,许多长久维系人类社会稳定的基本道德规范,成为了法律的重要内容,比如家庭生活当中的孝敬和赡养父母,社会生活当中的公平交易、诚实守信,日常工作当中应履行的基本义务等等,这些内容由原本在道德规定中的应该或需要怎样做,变成了法律规范中的必须怎样做,法律同时配备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可见,道德是法律形成的基础,法律是维护道德的保障,尽管二者的形式不同,但是目的一致,可谓是殊途同归。法治与德治都是服务于国家的有效治理,都是为了保障社会稳定,引领社会文明,无论是法治文明还是道德文明都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层面。无论是对人们进行道德教化还是法律规约其目的都是更好的协调社会关系,树立民主、自由和公正的社会环境。法律和道德在本质上也不是相悖的,而是内在一致的,道德宣扬善行、法律惩戒恶性,其根本目的都是伸张社会的正义,带给人们更多的正能量,因此,法治与德治是共生共融的关系。
第二,法治与德治是相济互补的关系。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备,法律调整人们生活的领域也不断的扩大,不断修缮法律和确立的法律为人们的实际生活提供了参照和指导,但是法律的健全仍需要一定的过程,在某些领域,仍然存在着法律的空场,这就亟需道德的调节力量,道德所涉及的领域的全方位的,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弥补法律的疏漏,还有一些领域是法律无法进行调节,比如人与人之间的爱情、友情,很难用法律判断其中发生的对与错,只能用道德去衡量符不符合人们内心的价值标准。所以国家在大力倡导法治的同时,要极力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宣扬。此外,在法治和德治运转的过程中,法治强调的是外在的约束,是硬性的规约,通过制裁手段使人们心生畏惧,进而服从。道德强调的是内心的教化,是柔性的劝导,通过舆论导向达到润物无声,帮助人们获得道德信念。因此,将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在治国理政中实现二者的优势互补,既通过法治的威严和强制来抵制不良的行为,又通过德治的教育和感化来培育人们的道德风尚,是取得国家治理最佳效果的必然选择。
第三,法治与德治结合的三维路径。要实现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其一,要在立法过程中考量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以法彰德,以德辅法,加强法治与德治的衔接,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道德元素,把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到法律体系,对于那些严重背离道德的行为在立法时予以关注,适当的纳入法律范畴当中。其二,要在执法过程中注重执法队伍的道德素质建设,执法工作人员不仅仅是硬性法律规范的实施者,他们更是公平、公正的化身,他们自身道德素质的提升不仅有利于公正的执法,同时能够在执法的过程中起到示范和教育作用,因此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意义深远。其三,要通过宣传教育,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培养公民的道德自觉。宣传教育是把价值观念、道德理念深入人心的重要形式,只有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教育,才能够使法律普及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引导人们形成法治思维,树立法治信仰,遵纪守法,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只有通过宣传教育,才能使道德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帮助人们形成道德习惯,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最终实现法治和德治共同的引领人们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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