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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犯罪构成理论下的中国刑法学分析

2014-08-14邓隆晖

卷宗 2014年6期
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

邓隆晖

摘 要:犯罪构成理论在中国刑法学中是借鉴了原苏联刑法学的相关理论成果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刑事法治科学的经验建立、发展并完善而来的。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能够对定罪过程进行反映,具有出罪功能。本文通过分析犯罪构成这一刑法特有的概念,探讨中国刑法学的研究。

关键词:犯罪构成;中国刑法学;理论

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基础就是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其作为判断犯罪的思维作业模式构成了近代刑事法治文明的支柱。中国刑法学在过去的60年中通过犯罪构成理论一方面指导着刑法学的理论研究基础,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也是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操作方针,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近年来虽然各界对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颇有微词,但犯罪构成理论对中国刑法学的影响意义深远。

1 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础

1.1 犯罪构成的定义

关于犯罪构成的定义,我国刑法学界通行定义为: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体现和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1]。根据本定义的描述,能够观察到犯罪构成的三个基本要素:第一,就是犯罪構成所具有的法律定实性。第二,就是犯罪构成所具有的承载价值性。第三,就是犯罪构成所具有的统一性。基于以上三点能够证明犯罪构成是主客观有机统一的基本定罪原则。

1.2 犯罪构成的框架

关于犯罪构成的框架在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中分为两个部分四个要素。两个部分就是指将犯罪构成整体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部分,四个要素是指将两大部分再次划分,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如果判定一个行为是否为犯罪,只需观察其是否具有上述四个要素即可。

1.3 犯罪构成的意义

关于犯罪构成的意义,从法制建设方面来说,是犯罪构成支撑着刑事法。而从理论方面来说,犯罪构成是刑法学体系的基础[2]。

2 犯罪构成的本体属性

在犯罪构成的本体属性上,我国的刑法界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形成了几种学说,包括:事实说、理论说、罪状说和折中说等。然而这些学说并没能够解决问题,同时在理论上还有些欠缺,所以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我国的法学界放弃了该问题,并转而研究设定体系的问题。纵观我国刑法界的关于犯罪构成的本体属性的各种学说,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为以下三种。

2.1 法定说

该学说认为:犯罪构成应该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决定某一种行为为犯罪,同时其必须具有犯罪的一切主观和客观因素。中国刑法学在大部分教科书中对犯罪的定义均以此为基准,虽有些许差异,但均为语言表述不同,没有实质差别。该学说形成的理论前提为:从总体上将犯罪划分为罪与无罪的界限,而犯罪构成则能够在此基础之上将犯罪进行归类,但在事实上,犯罪一般表现为隐性、多元且含混的特征,不同的学者则对这些特征有不同的见解。

2.2 理论说

由于法定说具有特别明显的缺陷,故在此基础之上又有学者提出:犯罪构成应该较为系统的研究刑法中关于犯罪构成条件的理论。但对于严谨的研究则表明理论说同样具有一定的缺陷,将理论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根本原则[3]。

2.3 折中说

由于以上两种学说都存在合理和不合理的观点,故又有学者提出,将两种学说的观点加以合并并折中的观点。该学说提出:犯罪构成是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制裁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主客观条件的总和,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定罪量刑的基本理论依据。根据此学说观点,犯罪构成首先是法律规定,同时又是刑法的理论基础,互为兼顾且无懈可击。但事实上折中说也同样具有缺陷,任何事都具有多种属性,这本没有什么可以争议的,当多种属性之间界限模糊之后,可以采取这种的态度进行折中,但是如果将事物的本属性也模糊处理进行折中的话,则会将事物的本质搞混,不能对事物进行界定。

3 犯罪构成的本体属性界定

通过以上三种学说的分析能够显示,折中说在本体的根本形式上并不成立,同时法定说和理论说又都存在缺陷,所以在逻辑分析上来讲,犯罪构成是客观存在的,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上只能占据其一,不能两者兼顾。只有合理的定位,才能够确定其根本属性。

3.1 确立理论说

通过对比法定说和理论说的各种缺陷,能够确定法定说中的理论缺陷是不可弥补的。事实上犯罪构成对于每一个法学专家都会有不同的见解,但法律明文规定的只有一个。所以对于法定说存在一个循环论证的过程,那就是犯罪构成作为法律的规定,用来区分犯罪的标准,反之,犯罪构成作为区分犯罪的标准则只能是法律的规定。从以上分析能够得出,只有理论说才能够给人以能够接受的结果。

3.2 法定说的起源

法定说起源于前苏联的刑法理论,而当时该理论的提出则是在特定的意识形态和社会背景下,根据当时的苏联情况制定的理论基础。而时至今日,在我国现有的意识形态和社会背景之下,该理论已经很难满足社会的需求,故法定说在当今我国社会不适合。批判是学术成长不竭的动力,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成熟的过程,实质上也是一个不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过程。正是中国刑法学界谦虚面对各种批判声音,并以此为契机开展深刻反思,才能够促成了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4 结论

犯罪构成理论不仅仅是刑法学理论学术研究的基石,同时也是刑事法治建设的基石,刑法学界的学者积极参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下,在这一过程中积极借鉴国外刑法学的先进成果是必要且有益的。但是,这一切应当建立在对中国刑法学的深刻理解和对我国刑事司法实务的现实把握的认识基础之上,建立在“体系的思考”和“问题的思考”互补的方法基础之上。

参考文献

[1]齐文远,苏彩霞.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价值属性辩正[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9,01(03):1069-1078.

[2]陈兴良.四要件犯罪构成的结构性缺失及其颠覆——从正当行为切入的学术史考察[J].现代法学,2009,06(11):2057-2075.

[3]阮齐林.应然犯罪之构成与法定犯罪之构成——兼论犯罪构成理论风格的多元发展[J].法学研究,2011,01(02):11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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