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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车忘拉手刹溜车压伤自己”保险公司应理赔

2014-08-10杨树森

人民交通 2014年3期
关键词:本车手刹交强险

■文/杨树森

一名货车驾驶员在下车修理车辆故障时,忘记拉起手刹,结果车辆出现溜车,将自己压伤。对于该驾驶员是否属于第三方,保险公司和当事驾驶员各执一词。

2012年8月2日14 时30 分,万强(化名)驾驶货车到达江西南昌县塔城收费站下高速200 米处,因车辆发生故障,他下车检查时,忘记拉手刹,车辆发生溜车将万强左右脚压伤。事故发生后,万强在医院住院治疗55 天,共花费医疗费45493.92 元,其中万强取得医院合作医疗住院补助14008 元。江西南昌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万强为八级伤残;自损失之日起护理期为120日,休息期280日;后续治疗费为8000 元。万强驾驶的出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30 万元的不计免赔的第三方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庭辩:忘记拉手刹压伤自己的驾驶员算不算第三方?

法庭上,原告万强诉称:其驾驶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关保险,因此要求保险公司理赔19 万元。

而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本次交通事故伤者为驾驶员本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驾驶员属于法定意义上的被保险人,不能转化为第三方,因此拒绝理赔。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交强险对事故的本车人员的伤亡损失不予赔偿。而对本车人员的界定标准是:事故发生时其是否乘坐于本车中。

对于本案而言,原告万强驾驶货车,在事故发生前相对该车辆其应当属于本车人员,但其因故下车对车辆进行修理,过程中被该车碾压致伤时,此时其已经脱离该车辆,不属于本车人员,而是第三方。因此,原告应当属于交强险赔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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