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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哈尔滨市混合所有制经济

2014-08-09曹凤刚刘德凯韩宪春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哈尔滨市所有制民营企业

曹凤刚,刘德凯,韩宪春

(1.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哈尔滨 150021; 2.哈尔滨市统计局,哈尔滨 15002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不同所有制形式之间直接结合、交叉持股、融合发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能够充分发挥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制资本的各自优势,激发各种所有制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可以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哈尔滨市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哈尔滨市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现状

近10年来,哈尔滨市积极实施国有企业改革,推进产权多元化,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利用国家“并轨”政策,超过90%的国有企业完成改制。截至2013年末,哈尔滨市混合所有制企业共有50多户,主要由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和市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两部分组成。其中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企业集团共有29户,占全市比重2.2%,实现工业总产值152.5亿元,占全市比重4.5%,利润8.8亿元,占全市比重6.8%,利税20.7亿元,占全市比重6.0%(见下表);市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混合所有制企业19户,占全市比重2.24%,营业收入130.85亿元,利润1.35亿元,利税2.51亿元。营业收入、利润、利税占全市比重均在10%左右。

哈尔滨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情况 单位:亿元

哈尔滨市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有限公司是混合所有制的主要形式。目前,哈尔滨市混合所有制单位的主要组织形式是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作公司等,其中有限公司家数占全市比重最高,达到65%,其次占比较高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为20%。

二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总体比国有经济效益高。以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为例,尽管哈尔滨市混合所有制集团户数从2009年的31户减少到2013年的29户,但5年来利润、利税效益指标却一直保持为正值,而同期国有工业企业的总体利润、利税效益指标却一直为负值,原因是不少国有工业企业亏损所致。以2012年为例,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利润达13.1亿元,利税达25.8亿元,而同期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利润为-9.1亿元,利税为-7.8亿元。

三是混合所有制企业以二、三产业为主并符合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方向。目前,哈尔滨市混合所有制企业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其中,工业领域有29家。其次是第三产业,分布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等传统领域,最多的是批发和零售业,仅市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就达19户。总体看,哈尔滨市的混合所有制产业结构符合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方向。其变化趋势是第二产业比重逐步下降,由2009年的31户减少到2013年的29户,第三产业比重稳步上升,由2009年的23户增加到2013年的26户。

二、哈尔滨市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1.体制机制隐性障碍亟须清理,发展环境亟须改善。一是缺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政策法规和管理措施。近年来,哈尔滨市出台的深化国企改革措施中对混合所有制经济很少提及,缺乏指导意见和政策法规。二是允许非公经济进入的领域和产业不够透明。哈尔滨市地方的一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国有企业规模大、实力强,让资金不够雄厚的非公企业难以参与;一些高收益的垄断行业,更不愿对非公经济招标,让非公企业看得见,进不去。三是非公经济控股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而事实上哈尔滨市国有经济往往“一股独大”,非公经济控股很难。调研中非公企业家直言,“我们担心实行混合所有制后自己没有话语权、没有决策权,担心资金投进去拿不回来”。四是招商引资力度有待加强。哈尔滨市国有经济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不但国有集团整体招商不够,而且国有大项目对外招商不足,难以吸引世界五百强等非公经济的介入。

2.政企不分,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行政级别阻碍国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现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管理制度,哈尔滨市的国有企业都有行政级别,而且绝大部分企业集团行政级别还比较高,保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与党政干部可以交流任职的通道,同时又享受到市场化的工资水平,一身同时承担“企业家”角色和“党政官员”角色。这种既“当官”又“挣钱”、或者可以“当官”也可以“挣钱”的双重角色,在社会上造成极大不公平,这不仅引起一般公众非议,即使是党政干部,也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市场化高收入有很大抱怨。不仅如此,这种具有行政级别的国有企业领导人管理制度还使得国有企业领导人无法成为职业经理人,从而也难以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进而影响国有企业向混合所有制方向改革。另外,由于国有企业存在较高的行政级别(如很多企业集团的老总都是局级,与市国资委主任平级),市国资委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出资人权利在一些集团公司往往得不到真正落实。

3.民营企业总体实力不强,制约混合所有制企业进一步发展。一是民营企业总体规模偏弱。哈尔滨市民营企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一些企业已成为上市公司,实现了由私人资本向资本社会化的方向转型。但是,总体上看民营企业资本规模还较小,大型民营企业集团数量还较少,绝大多数民营企业还不具备参与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的实力,更难以与国外大型跨国公司抗衡。以工业企业为例,2012年,全市1 139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虽然非公企业占到748户,但在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的32户工业企业中,非公企业只有12户,超过50亿元的非公企业仅有1户;在2013年“全国民营企业五百强”中,哈尔滨市非公企业仅有4户入选,且排位都在百名之外;以目前哈尔滨市非公经济的实力,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很难在其中发挥作用。二是企业治理结构不规范。即使是一些上市公司,企业家行为仍随意性很大,公司治理的规范化水平也有待提升,这不利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形成,即使组建了混合所有制企业,也难以形成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三是企业管理现代化水平低。民营企业家族式管理问题严重,企业管理科学化现代化受到家族人员素质的严重制约。目前一些非公企业只关注国有经济能否开放,而对企业自身落后的管理模式视而不见,认为只要国有经济对非公经济开放,就能够建立起比较规范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就能使企业的效率和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据统计,哈尔滨市非公企业中个人独资和有限责任公司约占86%,其中由家族完全控股和绝对控股的分别达到23.1%和63.6%,这些企业大多采用传统“家族制”、“家长制”、“一言堂”等落后的管理模式,既无法使企业效率最大化,也无法让社会资源按照市场规则进行配置、发挥作用。

4.法律保障制度不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产权制度亟待完善。混合所有制还是一种新生经济业态,哈尔滨市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一些法律保障制度亟待完善。一是现代企业制度有待完善。由于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经营决策仍然处于“个人说了算”的状态,出资人的参与重大决策权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有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即使建立了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但是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有效制衡机制。在董事会构成上,基本都是本企业人员,外部董事比例过低,董事会决策缺少必要的监督,出资人的意志在决策层得不到体现。民营资本参股国企资本时缺乏话语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民营企业投资者顾虑较多。二是产权制度有待完善。尤其在产权保护和产权流动的法律保障制度方面亟待完善。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混合所有制企业组建和健康持续发展的最基本保障,哈尔滨市混合所有制企业在现代产权制度建设方面漏项较多,如对非国有产权存有歧视和限制,尚不能做到对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等。

三、哈尔滨市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思路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哈尔滨市今后深化国企改革的大方向,但是在实施中既不能“一哄而上”,也不能“犹豫不决”,而是应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哈尔滨市国有企业的客观实际,以科学界定企业功能为基础,分类研究实施和推进。

1.从客观实际出发,科学界定哈尔滨市企业集团功能各类别划分。2012年,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实施分类监管中,已将市属17个企业集团划分为竞争性、投融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开发和公共服务五大板块。今后应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目前各企业集团实际,重新科学界定功能。建议将17个企业集团划分为三大类。一是竞争类。这类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在全市经济发展中发挥骨干作用、提升本市国有资产的整体竞争优势为目标,兼顾社会效益。二是功能类。这类企业以完成政府重大专项任务和阶段性任务、服务战略性任务和实体经济为目标,追求经济和社会的综合效果。三是公共服务类。这类企业主要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确保城市正常运行和稳定、保障国计民生、提高公共服务产品质量、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兼顾经济效益。

2.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应保守推进混合所有制。功能类企业以担负和完成政府职能为主营业务,公共服务类企业以提供公共服务产品为主营业务,这两类企业都不是以赢利为主要目的。而社会资本无论进入何种所有制企业,都会以获取最大化的回报为根本目的。因此,建议哈尔滨市下一步在这两类企业中发展混合所有制,应以保守推进为宜。

3.按照企业集团分类,竞争类企业应先行推进混合所有制。竞争类企业以市场赢利为根本目的,这类企业应是哈尔滨市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重点。今后在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应在竞争类的工业投资集团、哈投集团、建工集团、文旅集团、渔业集团企业中并在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集团的有竞争类企业中先行推进。一是切实摸清情况。二是逐步开展试点工作。

四、加快发展哈尔滨市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对策建议

1.破除体制机制隐性障碍,大力推进招商引资。一是破除体制机制的隐性障碍。为了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迫切需要根据哈尔滨市实际,加快出台“深化国企改革意见”和“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指导意见”等地方性政策法规。使哈尔滨市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章可循。并应加快配套调整相关政策和管理措施,支持非公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支持非公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实现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资本的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加快推动垄断领域的改革,破除各种隐性障碍,明确民企进入垄断行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制定进入这些领域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尽快向民间资本推出一批实实在在的项目,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发展的空间,切实让民营企业看得见、进得去、有预期。具体而言,对于竞争性的哈工业公司8个企业、哈药集团2个企业,应优先引入资本多元化和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经营者,形成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外资相互竞争的市场结构;对于垄断性企业,可以通过股权投资形式吸收非国有资本,逐步实现国有企业从一股独大向股权分散的社会化企业的转变。二是大力进行招商引资。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必须以有效引进社会资本为基本前提,而招商引资是引进各类资本的有效手段。为此,对哈工业公司等4个企业集团的11个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试点工作,应将招商引资作为一个有力抓手,通过广泛推介,督促企业集团进行多方接触,在市政府批准的社会资本进入方式的框架下,开展深入洽谈,推动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工作向前发展。此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将企业集团的重点大项目作为培育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载体,加大对重点大项目的招商引资力度,努力引入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企业集团大项目建设,为向混合所有制企业方向发展沉积基础。

2.积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提升与国有经济交叉融合的能力。未来哈尔滨市民营企业要实现与国有企业相互渗透和交融,必须实现三方面转变。一是从家族独资向资本社会化转变。这有利于解决单个私人资本不足的问题,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从而具备进入资源密集型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产业的资本实力。二是从落后的企业治理结构向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转变。民营企业必须实行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选拔不具有血缘和裙带关系的职业企业家,彻底摆脱家族式管理,以解决人才不足的问题。三是从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转变。民营企业家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思想、方法和技术,尤其是要重视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政府在民营企业管理培训方面应该有所作为,通过建立管理技术、文件、制度、人才等方面的交流平台,建立民营企业培训服务机制等措施,促使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3.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产权流动市场机制和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产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以产权受到公平保护为前提,及时清理现行有关产权的法律与法规。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的精神,对不能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规定,应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取消对非国有产权的歧视和限制,做到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政府应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保护,切实同等保护法人和自然人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行政,打击非法占有或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4.完善资产监管,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对于混合所有制经济具有“既公既私”的双重性质,必须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审计程序和内容。哈尔滨市国有资本监管机构要适应“混合产权”带来的新变化,通过所派出的董事、监事等管理国有资产,规范混合所有制经济活动中以产权为纽带的资本合作、企业合作和产业合作行为。应建立产权交易的自查、抽查、复查制度,每年应对国有、集体产权进场交易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建立产权交易违规违纪举报制度,制定责任追究办法,防止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资产流失,同等保护国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的合法权益,促进哈尔滨市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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