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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策略

2014-08-08罗艳玲

2014年12期
关键词:风险

罗艳玲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业也发展迅猛,并有效的冲击了传统的金融行业。它是一种新的模式,但是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风险问题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基于产业管制的角度,分析其所存在的风险并在原有的监管制度上提出一些新的监管方法。

关键词: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策略

一.文献综述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迅速发展及其对金融业的渗透,“互联网金融”已成为一个新的研究和讨论热点。而在我国由于传统金融的供给不足,便形成了独特的中国式互联网金融。没有一个国家会像中国一样使得互联网金融如此火爆。谢平(2012)认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及云计算等,将会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即“互联网金融模式”。

早在2002年,程晓翌的文章《网络银行的风险与防范》中提到网络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包括货币风险,操作风险等。网络银行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20世纪之初,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趋势已经形成。网络银行风险防范对市场准入和业务管理,分业管理格局,风险监管水平,管理人员素质提出了挑战。

由浙江大学李有星等教授著作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析》一文中,详细分析了现代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风险以及监管的必要性。并认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多集中在非法集资方面,从而把监管分为纵向和横向的监管模式。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主要风险

作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全面结合的产物, 互联网金融即面临传统金融活动中存在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 还面临由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风险、业务风险以及法律风险.本文讨论中国式互联网金融中的主要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

一.技术分险

计算机网络技术是否安全与互联网金融能否有序运行密切相关, 计算机网络技术也成为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技术风险。

网上银行的技术风险可以分为几类:一是系统被非法入侵,即由未定期修补,更新和备份操作系统导致的黑客攻击。 二是银行系统内部职员的欺诈。银行职员篡改账户数据,导致客户或银行存款损失或交易差错。三是服务供应商风险。银行网络技术的外部服务供应商可能不提供预期的技术,而银行必须对造成损失负责。

安全系统是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数据传输过程中遭到攻击,威胁用户资金安全;二是网上支付应用系统本身存在的安全设计上的缺陷可能被黑客利用,危害整个系统的安全。三是计算机病毒可能突破网络防范,入侵网上支付的主机系统,造成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

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给我们带来了便捷,满足了个人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率。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不完善,失误或者外部事件造成的潜在财物损失也是技术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法律风险

由于中国式独特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即市场环境,在监管角度上缺乏规制,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一直都有可能围绕是否合法的困惑。

对于网上银行,首先我国仍然欠缺专门调整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制度,只有少数的金融行政规章。 其次,互联网是无国界的,但是由于各国有关网络银行法规制度的不同,就不可避免的发生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导致客户与开户银行发生法律纠纷。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性很容易导致犯罪风险。首先,通过匿名在网上进行资金交易使得黑钱洗白的几率大大增加,而追踪这些钱财却很困难。其次,利用第三方支付进行资金的非法转移,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增大了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

P2P与其说是一种经营模式,不如说是一种可以随意组合的业务手段,它由银行来完成的贷款流程拆分成数段,由此规避监管,规避法律。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交易双方不直接见面,身份很难准确确认,在追究违约责任方面有很大的阻碍。

三.信用风险

基于网络而产生的金融业务更容易发生信用风险。对于网上银行,首先,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严重缺乏。在网上银行业务交易信息的传递中交易者的身份很难确认。其次,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违约可能性增加。最后银行机构内部的也造成了一定的信用风险。当银行不能稳定提供安全,准确,及时的网上银行服务时,银行信用受到怀疑。第三方支付是“信用缺位”条件下的“补位产物”,在一定程度保证了电子商务交易资金流和物流的有序流动。我国目前缺乏完整的信用信息披露机制。首先,交易双方引发信用风险。第三方支付并没有强制要求用户一定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交易。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中的中介地位,使平台可以从事资金吸储并形成大量的资金沉淀。这些资金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的安全和信用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而处于不监管状态,很可能会激发信用风险。

而对于P2P网络平台,首先,虽然P2P网络平台每笔贷款的数额并不大,但其覆盖面广总的交易额大,这就需要平台有大量资金提供保障,但是有些网站的资本实力非常有限。其次,网站的收益来自借贷的手续费,如果网站收益太小,不足以持续经营,对投资人的资金造成威胁。最后,有些网站更是带着不良企图,利用金融监管的漏洞,骗取投资人的钱财,对网贷中的资金出借人造成极大伤害。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现在没有任何规定和文件或者法规,只有一些动态和研究。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和经营模式,要选择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必须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总体而言,对其监管可以遵循以下几个思路:

(一) 分类监管

鉴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主体和运营风险差异,宜对不同主体实施针对性的监管。

1、银行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传统业务向互联网的延伸,它的风险主要来源于网络技术。针对网上银行最主要的技术风险,应该使整个防范结构优化。国家管理相关部门应强制网上银行设置多重防火墙严格控制互联网与计算机系统间的路径,同时要建立各个银行的合作机制,形成全国统一的发展规划和技术风险的防范标准。

2、对第三方支付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首先要强化内控制度的建设,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机构,其次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评级,将服务质量,网络安全,客户利益维护等指标作为评级标准,促进第三方支付不断进行技术改造。最后依托于高科技手段,建立高效的风险防范监测机制和预警预报系统,及时向第三方支付公司发送风险预警。[4]

3、网络贷款平台开展的P2P融资模式,这种不见面不审查无抵押的快速贷款模式在提高资金使用率的同时,也使得贷款风险增高。对于这些现象,可以对其构建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避免集合资金。有了第三方支付托管,借款人的每筆资金流动都有记录,这样能有效防范借贷平台挪用客户资金或者卷款跑路风险。

(二)包容性监管

现阶段,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价,尚缺乏足够的时间序列和数据支持,要留有一定的观察期。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但同时绝不姑息欺诈、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比如支付宝的监管,支付宝是一家公司,围绕公司发生的问题是企业内部的问题,政府可以干预,但是不应该成为事件的主体,这样才有助于各个企业在竞争的环境下向更普惠于民的方向发展。在诚实守信的前提下,一切有利于包容性增长的金融活动,金融服务,都应该得到尊重和鼓励。监管过严,则有碍于金融的创新;如果监管较松,则必定加大金融市场的风险,所以必须要做到监管适度,以促进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良好发展。

(三)综合监管

对这些依赖于互联网,而又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体的中国式互联网金融,我们在兼顾其他监管模式的同时,必须做到综合监管,制定统一的标准,让各个主体有章可循。

首先,必须坚持以金融消费者包括投资者权利保护为中心,重构监管体系,重新设计我们互联网金融发展路径。其次就是加强行业自律,要有他有效性,行业自律已经谈很多年了,但是怎么样有效,我觉得制定标准,公约以及他的执行考核机制,配套是非常关键的。最后互联网金融发展将会推动产业转型,经济转型产业升级,这是漫长过程,这个过程之中要提高整个社会的生活和智慧水平。

参考文献

[1]周慧.商业银行电子化的风险控制[J].金融与保险,2003,(9)

[2]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中国P2P借贷服务业白皮书(2013)》,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年

[3]林毅夫,潘士远 ,2006《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与经济发展》,《世界经济》第1期

[4]戴俊敏熊国红 .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中国信用卡 .2009.(5)

[5]李有星 陈飞金幼芳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

[6]中国市场第43期 刘英罗明雄

[7]陈子永:商•财会 2013年9期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8]谢平:《迎接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机遇和挑战》,《21世纪经济报道》,2012-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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