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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土地买卖过程中资源配置的市场化

2014-08-08项露林

2014年12期
关键词:法律保障资源配置

作者简介:项露林(1989—),男,汉族,湖北黄冈人,中国史(中国经济史方向)硕士,单位:云南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所,研究方向:中国古代经济史。摘要:自宋朝开国以来,奉行“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土地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日益频繁的成为人们买卖的对象。一方面,市场主体自由交易权得到确立、范围得到扩展;土地买卖价格按照市场规律自由形成。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完备的契约制度使土地私有产权得到规范和强化;同时通过立法和司法保障土地私有产权,维护土地交易顺利进行。在市场调节为主、政府手段为辅的作用下,宋代市场充分发挥出资源配置作用,土地市场高效运转,私有化程度不断加深,资源利用率和生产效率不断提高,与土地相关的社会经济效益达到最大化。

关键词:土地买卖;资源配置;私有产权;法律保障

自从北魏颁布均田令以来,几乎每次王朝更迭,政府都要颁布新的均田诏令以安抚流民,让其重归编户齐民,成为朝廷征收税赋和派遣劳役的主要对象。唐朝中期以后,由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开始逐渐瓦解,两税法的颁布,标志着均田制的历史终结。均田制的崩溃,标志着汉唐间国家配置土地资源的政策结束,土地市场配置时代开启。宋朝开国以后,顺应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趋势,奉行“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商品货币交易在土地资源的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尽管还有诸多学者在宋代政府对经济的干涉程度问题上有很多争议,但按照现代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即政府应该在稳定经济运行中发挥积极的作用。[1]虽然宋代政府對经济有相应程度的干预,但市场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容置疑。尤其是在宋代土地买卖过程中,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更是得到了充分体现。

一、买卖主体自由交易权的确立和范围得到扩展

买卖双方是否能自由进出市场交易私有土地是市场配置作用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而买卖主体范围的扩大将毫无疑问地增强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是在利润最大化原则支配下进入市场的,正如“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2]所言,宋代的土地交易绝大部分都是买卖双方按照自愿原则进入市场的,尽管当时政府对土地买卖做了一些原则上的限制和规定。[3]

宋代土地交易主体包括官僚地主(包含皇室)和农民(包含主户和客户)。前者购买力强,单次交易土地量大;后者人数多,总体购买能力不容小觑。著名的“杯酒释兵权”典故中,宋朝开国皇帝赵匡胤为巩固自身统治,对开国大将石守信等说:“汝曹何不释去兵权,择便好田宅市之,为子孙立永久之业”[4],正是由于自上而下这种支持、鼓励的政策,宋初各级文武官吏无论在朝或在野,纷纷大肆购买田宅,宋徽宗时,“蔡京集团朱勔田产跨连郡邑,每年收租十余万石。朱勔死时,有田至三十万亩。”[5]不仅朝廷官吏,地方上的乡绅富豪也是买卖田地的重要力量。两宋之交吴县有个名叫叶梦得的士大夫叮嘱子孙“有好便田产,可买则买之,勿计厚值”[6]。

宋代乡村中,农民分为主户和客户,主户中的上三等,形成富民阶层。正如马端临在《文献通考》所言:“富者有赀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役属富贵者矣”[7]。学者薛政超对宋代富民基层的土地购买力进行了深入研究后认为:“到宋代,占真实上三等富户九成二以上、为总户数13.3%—33.9%左右的富民阶层,占有约60%—70%的社会土地财富。”[8]宋代社会中,客户完全没有土地,依靠在主户的土地上劳作而维持生活。在宋代,经济条件较好的客户可以通过购买土地上升为主户,从而改变自身的经济地位。正如宋代士大夫胡宏所记载,有些客户“或丁口蓄多,衣食有余,稍能买田宅三五亩,出立户名,便欲脱离主户而去”[9]。根据梁方仲先生的《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资料,北宋主、客户数据摘录如下:

表1北宋主、客户口数统计(部分)[10]年度主户(户)客户(户)总户(户)客户占总户比(%)太平兴国五年

至端拱二年35607972547888610863541.7天圣元年61449833753138989812137.9庆历五年686288938200581068294735.8元符二年1327644164391141971611532.7北宋各年平均869062045869901327760934.5

表1摘录了北宋自太平兴国年间至元符年间的乡村主、客户数据,从整体趋势上看,总户数是在不断增加的,客户占总户数的比例是在不断下降的。由此可见市场的配置作用在北宋土地资源的分配中效率是比较高的,推动了当时的经济发展,使得户口总数不断增加,减少了客户数,更多的客户通过交易拥有了自己的土地。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主户和客户是双向流动的,包括主户中的一、二、三、四、五等户之间也是相互流动的。

二、宋代土地买卖价格按市场规律自由形成

土地买卖价格按市场规律自由形成,是市场发挥基础性配置作用的内在要求。影响宋代土地价格的因素主要有人口多寡、土地的肥瘠和距离城镇中心的远近。与此同时,学者们普遍认为,宋代地价的相对性参考因素是地租,即所谓的“计租定价”。

人口数量的变化直接影响对土地的需求,供求关系导致价格波动,这是符合现代经济学理论的。由表1的北宋年间总户数的变化,我们可以推断出这段时期人口数也是不断增加的,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北宋年间全国地价总趋势是不断上涨的。靖康之难后,大量北方民众涌入南方,导致南方人口数激增,由此可以推断南宋初年较之北宋,地价应该出现显著性地暴涨。事实是否如此,我们看漆侠先生所做的资料统计:

表2宋代部分地区地价资料汇总表[11]年代地区地价(亩)资料来源宋仁宗天圣三年杭州666文夏竦《文庄集》卷二一宋英宗治平四年长安2000文《长编》卷五一六宋高宗绍兴年间淮西及南方各地约10贯张守《毘陵集》卷二宋宁宗开禧二年吴县11贯100文《江苏金石志》卷一四宋理宗绍定年间临安菜圃80缗(贯)郑清之《安晚堂集辑补》江浙一带20—30贯赵与时《宾退录》卷三分析表2数据,以宋高宗绍兴年间为界,前者为北宋年间地价,后为南宋。我们在不考虑地区差别的基础上,可以看出北宋地价总趋势是上涨的,而南宋初年,地价翻了数倍,之后一直持续走高,这是符合前文关于人口变化引起地价变化的结论的。

土地的肥瘠和距离城镇的远近也直接影响了土地在市场上的价格。在宋代,土地被划分为上、中、下三等纳税,依据就是土地肥瘠。文武官吏、乡绅富豪也多选良田而购之。同时,离城镇中心越近,地价越高。表3中,临安菜圃比同时期江浙一带的地价高出近四倍,表明当时地价是从都城向全国其他地区由高到低辐射的。

所谓“计价定租”,即地租决定地价,地租越贵,地价越高,反之亦然。漆侠先生说:“‘计价定租是从社会实际生活中概括出来的。[12]”就是说,当时人们难以单独判断地价的高低,于是找到一个参考量,即地租,由地租来决定地价。这也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规律。一般情况下同一块土地,本身价值高,租金自然也高,二者之间是一个正比关系。一块土地的单位时间地租反映了这块土地的在单位时间内的产值,产值的大小进而反映出这块土地的价值,价值进而决定了价格。通常情况下,一块土地的价格是其单位时间地租的百倍或更多。

三 、完备的契约制度使宋代土地私有产权得到规范和强化

商品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是国家对私人物权保护。而在土地买卖这一市场行为中,卖方是否对土地拥有完全的私有产权直接决定了市场能否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作用。

私人物权的确立是市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前提。宋代的土地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通过契约在法律层面上承认和保护土地私有权。在中国古代,土地契约一直是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凭证,发展到宋代,通过对土地契约制度的进一步规范,更加强化了土地的私人产权。张传玺先生主编的《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一书中记载了大量的宋代土地买卖契约原件,现摘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份以作分析:

南宋淳祐十二年徽州李从致卖山田契[13]

归仁都李从致、从卿、侄思贤等,今自情愿将地名乾塘坞,系罪字号夏(下)山玖等拾玖号山肆亩又民字拾壹号夏(下)田壹角贰拾步。其山东至胡文质地,西至垄,南至坞口自众田,北至降。今来无钱支用,众议将前项四至内山并田出卖与同里人胡南仕名下。叁面评值,价钱拾捌界壹百陆拾贯文省。其钱当立契日以(一)并交领足讫,不零少欠文分。其山地内即无新坟旧塚。今从出卖之后,已任买主闻官纳完,迁做风水,收苗,永远为业。如有肆至不名(明),如有内外人占栏(拦),并是出产人祗(支)当,不涉受产之事。今恐人心无据,立此卖田山文字为照。

淳祐拾贰年柒月十五日

李从致(押)李从卿(押)李思贤(押)

由以上这份南宋淳祐年间的土地买卖契约原件,可见当时契约文书要件之详备,也体现出当时人们对土地私有产权的让渡问题考虑得是何等周密。具体包括:(一)契约要标的清楚卖主名字、土地性质、位置、面积和四至。(二)契约内容要说明卖主出卖土地的原因,买主的名字,是否同里。(三)契约规定应由卖方申明土地现状,注明买方购买土地所作用途。(四)如因四至等问题与其他人发生争端,由卖方负责处置,买方免责。(五)契约内容要写明有见证人、买方、卖方一起议定的土地交易价格,并注明交易钱款是一次性付清还是分期偿付。(六)买卖双方签字画押,注明交易日期。除此之外,宋朝还规定,土地买卖契约需到官府盖印纳税,如此契约才具备法律效力,土地的私有产权才受政府承认和保护。

四、宋代政府在立法、司法层面维护土地私有产权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用“一只看不见的手”发挥着基础性的资源配置性作用,而政府的作用就是在立法、司法过程中对私有产权给予充分保护,这些在宋代土地交易中也有着明显的体现。

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上,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突出表现在礼法合流、德主刑辅、法典完善、内容详备方面,但宋代法律在调整经济关系、维护私有权益、推进司法公正等诸多方面,既远远超过了唐律,也是宋前任何朝代所难以企及的。[14]这种立法精神在土地交易中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市场交易主体的民事权利地位变化。在宋代,凡是参与土地买卖的双方,都能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不论是官僚、乡绅、富豪、平民,都在法律层面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二)立法的完备。宋代法律对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使用、收益和处分都更加详备。叶适曾说:“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15],足见当时法律之严密。

在司法层面,宋代对土地私有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司法公平公正。《名公书判清明集》是一部宋代诉讼判决书和官府公文的汇编古籍,其中记录了大量的宋代田产纠纷案,现摘录其中《章明与袁安互诉田产》一案来做说明:

准使、州行下,经量田产,明示约束,各以见佃为主,不得以远年干照,輙因经量,妄行争占。王文去年买入袁安户田,虽是见行投印,而袁安上手为业已久。近因经量,章明乃賫出乾道八年契书,欲行占护,且契后即无印梢,莫知投印是何年月。契要不明,已更五十年以上,何可照使?合照使、州行下,付见佃为主,如再有词,从杖八十科断。

由以上判词可以得出结论:(一)宋代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依据就是土地契约,即判词中的“干照”。(二)契约的关键要件必须完整,且需要盖有官府印章,才能认定其法律效力。(三)如同一田产,出现盖印时间不同的两份契约,结合实际情况,宋代法律只认可时间较近者。由此可见宋代在土地产权上的司法公正性和对土地私有权的切实维护。

五、总结及余论

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手段为辅,是宋代土地买卖市场的显著特点。一方面,市场主体自由交易权得到确立和范围得到扩展;土地买卖价格按照市场规律自由形成。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完备的契约制度使土地私有产权得到规范和强化;同时通过立法和司法保障土地私有产权,维护土地交易顺利进行。宋代市场充分发挥出资源配置作用,土地市场高效运转,私有化程度不断加深。按照现代经济学理论,一般来说,土地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私有化程度与资源利用率、生产效率都成正相关,私有化程度越高,就越接近生产可能性曲线,由此也促成了与土地相关的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宋代相对繁荣的土地买卖市场是在帝制时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立法、司法层面的保障,市场最大程度上发挥自身的资源配置性作用所产生的结果。

参考文献

[1]坎贝尔•R•麦克南等著,李绍荣等译.经济学:原理,问题与政策[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1月.

[2]楊萧.颜氏家训袁氏世范通鉴[M].华夏出版社,2009年6月.

[3]比如宋代规定,乡村中亲邻有优先购买权,若土地被典过,典买人购买权优先于亲邻。

[4]司马光.涑水记闻[M].中华书局,1989年9月.

[5]范文澜.中国通史[M].人民出版社,2009年7月.

[6]叶梦得.石林治生要略[M].上海书店出版社,1994年.

[7]马端临.文献通考[M].中华书局,1986年9月.

[8]薛政超.唐宋以来“富民”阶层之规模探考[M].中国经济史研究, 2011年01期.

[9]胡宏.五峰集[M].岳麓书社,2008年.

[10]摘自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8月.

[11]数据来源:漆侠,《宋代经济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12]漆侠.宋代经济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

[13]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8月。

[14]郭东旭.宋代法律与社会[M]河北大学历史学丛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5月。

[15]叶适.水心先生文集[M].商务印书馆,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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