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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营改增”全国试点对虹口航运企业的影响分析

2014-08-08李卓奕戴书松

会计之友 2014年17期
关键词:航运税负营改增

李卓奕++戴书松

【摘 要】 2012年1月1日上海市率先启动“营改增”试点,2013年8月1日“营改增”扩大到全国范围。全国试点政策与上海政策相比,有部分调整,对企业适应税制改革带来了新的挑战。交通运输业中的航运业是“营改增”的试点行业之一,选择虹口区具有代表性的航运企业,以最新申报数据为基础,重点探讨分析上海企业在执行全国政策后的税负变化和相关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关建议,为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供思路。

【关键词】 营改增; 航运; 税负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7-0097-03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启动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标志着我国的“营改增”税收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序幕。此次结构性减税政策解决了长期以来流转税的积弊,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对建立健全税收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统计显示,“营改增”拉动上海市2012年GDP增长0.6个百分点左右。

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决定加快“营改增”的步伐,从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的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2013年5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对“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予以了明确。前期上海试点时期的文件,如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1〕131号、财税〔2011〕133号、财税〔2012〕53号等文件均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交通运输业作为此次“营改增”的先导和重点行业,受到了较大影响。截至2012年底,在上海15.9万户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中,共有3.5万余户交通运输企业。在试点过程中,由于税基、税率和征管方式的转变,航运企业的税负有了明显的变化,以税率调整为例,表1列举了航运企业“营改增”后相应的税率变化。根据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景气调查结果,28%的航运企业认为“营改增”使得企业税负大幅增加,仅仅有6%的航运企业认为企业的税负大幅减轻。张丹等对29 家上市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进行测算,结果表明在“营改增”趋于完善的长期趋势下,大多数企业税负减轻,而在试点刚刚起步的短期时间内,企业税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是,鉴于“营改增”刚刚起步,多数研究中的增值税数据都是人为估测的,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另外,37号文和2012年上海试点期间的过渡文件相比,在政策内容方面,也作出了若干适应性调整。上海虹口区航运企业数量集中,影响面较广,试点以来已初步积累了客观翔实的申报数据,因此具有一定分析研究的时效性和代表性。

一、37号文与原上海地区试点政策的主要变化点

与之前试点政策相比,37号文规范了相关税收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主要的变化有:

1.除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取消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征3%抵7%的规定,代开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征3%抵3%;

2.试点行业中增加“广播影视服务”,由“6+1”变成“7+1”;

3.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继续按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执行外,其余有关差额征税规定不再执行;

4.“广告服务”税目中增加“广告代理”,删除“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将“广告设计”从“广告服务”中调出并入“设计服务”;

5.增加“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的规定。

对于航运企业而言,影响最大的就是关于运费结算单据抵扣的变化和取消了原来的差额征税规定。

二、“营改增”政策调整对虹口航运企业的整体税负影响

随着全国“营改增”的推进,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37号文的新规定,部分航运企业短期内税负出现明显上升。以2013年8月(所属期)虹口区物流辅助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为例,8月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4 319万元,同比增加2 038万元,增幅达到89.38%,税负率更是从2012年同期的0.31%增长到本月的0.79%,增幅达154.84%,在8月税额同比增加最多的20户企业中,有11户为物流辅助服务企业,税额同比增长1 594万元,增量占全部试点纳税人税额增量的67%。

三、税负变化较大的航运企业具体实例分析

(一)差额扣除项目取消,境外结算单据无法抵扣

案例一:上海ZY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对以涉外服务为主的货代企业来说,由于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导致增值税税负增加,以上海ZY货运为例,2012年平均月度取得的船东零税率增值税发票金额为31 199万元,2013年8月1日以后这种零税率的普通发票在申报增值税时,不能作为成本抵扣(即不得填写附表三应税减除项目表),每月对应增加增值税1 766万元、附加税194万元。以2013年9月(所属期)为例,该月应税服务收入同比下降了12.14%,但税负率却增长78.23%。

政策点击:

财税〔2011〕111号附件1沿用了《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试点纳税人允许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2013年8月1日后,财税〔2011〕111号失效,37号文仅保留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相关差额征税规定,且37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案例透视:

仔细分析该企业2012年至今的申报情况,了解到其成本中较大比例为支付给外国船公司的价款、保险费、检验费等非增值税扣税凭证,2013年8月1日之后,差额扣除项目取消,因此该部分成本无法在申报增值税时予以扣除。类似上海ZY货运这种国际货代企业,其上游多为外国船公司或境内的国际运输企业,外国船公司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而境内运输企业如果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则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发票。作为增值税链条的一头,在37号文实施后,国际货代企业取得的外国形式发票和增值税零税率发票均无法作为扣除项目抵减销售额,这将导致与国际运输业务紧密相关的国际运输代理服务业(船务公司、船代公司、国际货代企业)销项税额大幅增加,此类企业少有固定资产项目更新,进项税额相对较少,增值税税负将大幅增长。

应对办法:

如果该国际货代业务属于跨境应税服务,则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免税备案,该业务对应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如果该业务不符合跨境应税服务的相关要求,则可考虑转移支付地点,通过资金结算境外化来合理避税。

(二)增值税抵扣项目不充分使得税负难以降低

案例二:虹口区10户航运企业

抽取虹口区10户水路运输企业作为调查样本,2013年9月(所属期)合计应纳税额111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3 113万元,其中各类抵扣项目明细如表2。

案例透视:

在企业抵扣情况分析中,经了解航运企业普遍存在成品油不能足额抵扣的情况,同时港口码头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占到支出的30.81%和59.55%,这些因素随着全国“营改增”的推行将逐步得以解决。由于2013年8月以前,“营改增”未扩大至全国范围,某些港口码头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船只等支出也无法全部取得增值税发票,故抵扣金额较小。2013年9月是“营改增”部分航运推广至全国的第二个申报月,部分企业由于尚未申请一般纳税人、处于观望期等种种原因仍不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将抽样企业未能取得抵扣凭证的成品油、修理修配劳务、水电煤、办公用品、配件、有形动产租赁、固定资产等按17%计算抵扣,可增加抵扣金额70万元,若将企业未能取得抵扣凭证的仓储服务、港口服务、其他等按6%计算抵扣,可增加抵扣金额376万元。

应对办法:

作为现代服务业的航运企业,长期以来征收营业税,使得企业缺乏增值税的专业知识,无法短时间内根据国家政策规划企业经营策略,进行纳税筹划达到节税目的。因此目前航运企业应加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正确区分可抵扣的进项发票,从而充分享受到增值税进项抵扣优势,降低企业税负。

(三)无双边海运互免协议,运费需代扣代缴纳税

案例三:上海LD地中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按照集装箱运力和集装箱船数量排序的世界第二大航运公司——地中海航运公司(简称MSC),其在上海口岸取得的运费收入委托上海LD地中海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以2012年收入37亿为例计算,2013年8月1日前按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年代扣代缴的税金共计1.11亿元,2013年8月1日以后按11%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则年代扣代缴税金为4.07亿元,多缴纳税金2.96亿元,大量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

政策点击:

2012年6月财税〔2012〕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中第一条规定,“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37号文出台后将财税〔2012〕53号废止。37号文规定,“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案例透视:

根据目前对37号文政策的解读,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政策取消,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即自8月1日起将执行11%的征收率。MSC是注册在瑞士的企业,瑞士国未同我国签署双边海运协议,MSC不能享受免税政策,该企业属于航运企业,因此运输业务应执行11%的税率。假设按2012年MSC营业额为37亿元计算,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缴纳额为4.07亿元,相比目前政策,税负提高了8%,多缴纳税金2.96亿元。

应对办法:

目前LD地中海已针对此事向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提出了《关于特别处理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代扣代缴税金税率的申请》,希望给予过渡政策优惠,该申请尚未得到回复。

四、市场各方下一步的应对措施

(一)积极争取政策调整

37号文颁布以来,各类航运物流企业已通过协会、集团或国外总部等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进行了沟通,反映了有关情况。如马士基集团、瑞士地中海、法国达飞、德国赫伯罗特、德国汉堡南美等已联合分别于7月10日、7月11日与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沟通;中远集团、中海集团、中国船东协会等已分别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但目前看来政策立刻调整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二)积极研究规避税收

据媒体消息和走访了解,有的企业已有所动作,如马士基最早宣布从8月1日起在全国口岸对所有开票的美金和人民币费用征收6%的增值税,将税收成本转移给下家,目前已有许多船公司跟进;有的集团已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研究具体方案,寻求合理避税,如将业务运转和资金结算境外化等。

(三)政府部门应努力为企业争取相关扶持措施

一是积极争取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继续实施,对税负增加的企业继续给予补贴,并争取缩短扶持周期,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二是积极呼吁出台相关扶持措施,如争取给予其相应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的补贴,帮助企业正常业务运转。●

【参考文献】

[1] 王军.营改增: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J].求是,2013(14):26-28.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S].财税〔2013〕37号,2013.

[3] 何力武.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效应分析及对策建议[J].地方财政研究,2013(5):28-32.

[4] 施秀芬.“营改增”对航运业的影响几何?[J]. 珠江航运,2013(4):142-145.

若将抽样企业未能取得抵扣凭证的成品油、修理修配劳务、水电煤、办公用品、配件、有形动产租赁、固定资产等按17%计算抵扣,可增加抵扣金额70万元,若将企业未能取得抵扣凭证的仓储服务、港口服务、其他等按6%计算抵扣,可增加抵扣金额376万元。

应对办法:

作为现代服务业的航运企业,长期以来征收营业税,使得企业缺乏增值税的专业知识,无法短时间内根据国家政策规划企业经营策略,进行纳税筹划达到节税目的。因此目前航运企业应加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正确区分可抵扣的进项发票,从而充分享受到增值税进项抵扣优势,降低企业税负。

(三)无双边海运互免协议,运费需代扣代缴纳税

案例三:上海LD地中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按照集装箱运力和集装箱船数量排序的世界第二大航运公司——地中海航运公司(简称MSC),其在上海口岸取得的运费收入委托上海LD地中海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以2012年收入37亿为例计算,2013年8月1日前按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年代扣代缴的税金共计1.11亿元,2013年8月1日以后按11%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则年代扣代缴税金为4.07亿元,多缴纳税金2.96亿元,大量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

政策点击:

2012年6月财税〔2012〕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中第一条规定,“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37号文出台后将财税〔2012〕53号废止。37号文规定,“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案例透视:

根据目前对37号文政策的解读,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政策取消,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即自8月1日起将执行11%的征收率。MSC是注册在瑞士的企业,瑞士国未同我国签署双边海运协议,MSC不能享受免税政策,该企业属于航运企业,因此运输业务应执行11%的税率。假设按2012年MSC营业额为37亿元计算,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缴纳额为4.07亿元,相比目前政策,税负提高了8%,多缴纳税金2.96亿元。

应对办法:

目前LD地中海已针对此事向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提出了《关于特别处理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代扣代缴税金税率的申请》,希望给予过渡政策优惠,该申请尚未得到回复。

四、市场各方下一步的应对措施

(一)积极争取政策调整

37号文颁布以来,各类航运物流企业已通过协会、集团或国外总部等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进行了沟通,反映了有关情况。如马士基集团、瑞士地中海、法国达飞、德国赫伯罗特、德国汉堡南美等已联合分别于7月10日、7月11日与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沟通;中远集团、中海集团、中国船东协会等已分别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但目前看来政策立刻调整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二)积极研究规避税收

据媒体消息和走访了解,有的企业已有所动作,如马士基最早宣布从8月1日起在全国口岸对所有开票的美金和人民币费用征收6%的增值税,将税收成本转移给下家,目前已有许多船公司跟进;有的集团已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研究具体方案,寻求合理避税,如将业务运转和资金结算境外化等。

(三)政府部门应努力为企业争取相关扶持措施

一是积极争取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继续实施,对税负增加的企业继续给予补贴,并争取缩短扶持周期,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二是积极呼吁出台相关扶持措施,如争取给予其相应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的补贴,帮助企业正常业务运转。●

【参考文献】

[1] 王军.营改增: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J].求是,2013(14):26-28.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S].财税〔2013〕37号,2013.

[3] 何力武.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效应分析及对策建议[J].地方财政研究,2013(5):28-32.

[4] 施秀芬.“营改增”对航运业的影响几何?[J]. 珠江航运,2013(4):142-145.

若将抽样企业未能取得抵扣凭证的成品油、修理修配劳务、水电煤、办公用品、配件、有形动产租赁、固定资产等按17%计算抵扣,可增加抵扣金额70万元,若将企业未能取得抵扣凭证的仓储服务、港口服务、其他等按6%计算抵扣,可增加抵扣金额376万元。

应对办法:

作为现代服务业的航运企业,长期以来征收营业税,使得企业缺乏增值税的专业知识,无法短时间内根据国家政策规划企业经营策略,进行纳税筹划达到节税目的。因此目前航运企业应加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正确区分可抵扣的进项发票,从而充分享受到增值税进项抵扣优势,降低企业税负。

(三)无双边海运互免协议,运费需代扣代缴纳税

案例三:上海LD地中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按照集装箱运力和集装箱船数量排序的世界第二大航运公司——地中海航运公司(简称MSC),其在上海口岸取得的运费收入委托上海LD地中海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以2012年收入37亿为例计算,2013年8月1日前按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年代扣代缴的税金共计1.11亿元,2013年8月1日以后按11%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则年代扣代缴税金为4.07亿元,多缴纳税金2.96亿元,大量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

政策点击:

2012年6月财税〔2012〕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中第一条规定,“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37号文出台后将财税〔2012〕53号废止。37号文规定,“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案例透视:

根据目前对37号文政策的解读,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政策取消,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即自8月1日起将执行11%的征收率。MSC是注册在瑞士的企业,瑞士国未同我国签署双边海运协议,MSC不能享受免税政策,该企业属于航运企业,因此运输业务应执行11%的税率。假设按2012年MSC营业额为37亿元计算,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缴纳额为4.07亿元,相比目前政策,税负提高了8%,多缴纳税金2.96亿元。

应对办法:

目前LD地中海已针对此事向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提出了《关于特别处理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代扣代缴税金税率的申请》,希望给予过渡政策优惠,该申请尚未得到回复。

四、市场各方下一步的应对措施

(一)积极争取政策调整

37号文颁布以来,各类航运物流企业已通过协会、集团或国外总部等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进行了沟通,反映了有关情况。如马士基集团、瑞士地中海、法国达飞、德国赫伯罗特、德国汉堡南美等已联合分别于7月10日、7月11日与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沟通;中远集团、中海集团、中国船东协会等已分别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但目前看来政策立刻调整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二)积极研究规避税收

据媒体消息和走访了解,有的企业已有所动作,如马士基最早宣布从8月1日起在全国口岸对所有开票的美金和人民币费用征收6%的增值税,将税收成本转移给下家,目前已有许多船公司跟进;有的集团已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研究具体方案,寻求合理避税,如将业务运转和资金结算境外化等。

(三)政府部门应努力为企业争取相关扶持措施

一是积极争取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继续实施,对税负增加的企业继续给予补贴,并争取缩短扶持周期,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二是积极呼吁出台相关扶持措施,如争取给予其相应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的补贴,帮助企业正常业务运转。●

【参考文献】

[1] 王军.营改增: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J].求是,2013(14):26-28.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S].财税〔2013〕37号,2013.

[3] 何力武.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效应分析及对策建议[J].地方财政研究,2013(5):28-32.

[4] 施秀芬.“营改增”对航运业的影响几何?[J]. 珠江航运,2013(4):14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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