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风险投资支撑环境分析及对策探讨
2014-08-08孟祥霞,王曦若,孟祥革,路科
孟祥霞,王曦若,孟祥革,路科
摘要:风险投资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环境的支撑,本文从经济、金融市场、法律政策三个方面阐述了其对风险投资的支撑作用并针对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最后就如何优化黑龙江风险投资环境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风险投资;投资环境;风险资本
风险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1]支撑环境,是指系统或主体达到其不同阶段的理想状态所需的各种主要外部要素及各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2]风险投资支撑环境主要是指风险资本得以顺利进入创业企业并成功退出所需的各种外部要素的组合,主要包括支撑风险投资项目运行的经济环境、金融市场环境和法律政策环境等。
风险投资的发展本身就是风险投资环境不断完善的过程,由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和高收益性,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需要健康、高效的投资环境的支撑。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课题租的研究认为科技与资本结合离不开政策环境、体制环境和金融环境的支持,其中倾斜性的政策能提高创业风险投资投入的相对收益率,相应的体制环境可以使创业风险投资与创业活动有安全感,系统的金融支持可以保证创业风险资本顺畅运行。[3]
一、黑龙江省风险投资支撑环境及分析
(一)经济环境
风险投资最本质的特征是通过承担投资的高风险而获取相应的高收益,承担高风险是前提,获取高收益是目的。因此,必须是拥有相对富足的财富的人或实体,才会有较高的风险忍受程度,从而对风险投资这种形式感兴趣;也只有经济增长带来了大量的财富积累,才能提供风险资本来源,才有能力承担高风险。在我国经济市场化转型过程中,经济持续增长和经济结构优化为风险投资提供了必要的资本来源,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动力之一。
黑龙江省2011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2 582.00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 701.50亿元,增长6.2%;第二产业增加值5 962.41亿元,增长13%;第三产业增加值4 918.09亿元,增长13.4%,人均生产总值32 819元。尽管GDP实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与国内其它省市相比(见下表),黑龙江省的经济发展还很缓慢,在2011年的31个省市地区生产总值中排行16位,居于中等水平,人均收入明显落后,经济结构有待优化,经济体制有待深化,2010年哈尔滨出台的《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北跃、南拓、中兴、强县”的发展战略,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着力解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金融市场环境
风险投资是一种特殊的投融资机制,建立在现代金融市场的基础上,是金融体系的一部分,是科技创新发展到一定程度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及适应经济结构调整需要而产生的新的金融机制。风险投资最早起源于美国,随后在欧洲、日本以及以色列等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兴起并不断得到扩张的历史,证实一个完备而发达的金融市场体系对风险投资发展的积极作用和必要性。
黑龙江省于2000年后陆续发布了一些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的政策和规定,但由于观念及体质的障碍,使其风险资本来源单一,融资渠道不畅通。激励措施的缺失和资本市场发育的不健全,使其民间资本不活跃,吸引外资能力差,导致黑龙江省风险资本供给严重不足。黑龙江省风险资本大都偏好风险相对较小的后端企业和边缘化项目,导致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高风险创业企业无法融到资金,影响其发展。风险投资是一种权益投资,黑龙江省风险资本主要采用普通股的投资方式,普通股虽然能使风险投资家享受企业价值上升带来的收益,但也必须同时面对企业破产清算时的最后位剩余财产索取权,无法保障风险投资家的利益。风险资本的畅通退出是其在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之间顺利循环的保障,黑龙江省风险资本的退出主要通过产权转让。黑龙江省风险资本退出渠道的狭窄,使得风险资本不能有效循环,影响下一步的筹资和投资,也严重影响到风险投资的发展。
(三)法律政策环境
风险投资环节多,涉及利益相关方也多。风险投资公司和创业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都分别建立在合约基础上,合约是以信任为基础,以法律为仲裁。信任和法律共同推进社会契约的有效执行。市场经济追求“看不见的手”,诚信存在调控缺失的空间,必须有法律作为保障,市场经济和法制并肩而行,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部分,风险投资也必然需要健全的法律保驾护航,才能健康成长。
风险投资是对未来的投资,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较强的外部效应,这种不确定性和外部性容易导致市场失灵,政府的调控就显得非常重要。根据国际经验,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与政府的有效支持是密不可分的。
黑龙江省在招商引资、税收优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法规政策。2013哈尔滨市出台了《哈尔滨市发展环境法规政策汇编》,该《汇编》就政府行为、招商引资、支持产业项目发展等方面做了规范,是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工具书”,是国内外投资者的“明白卡”,为投资的有序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黑龙江省在国家相关投资法规的基础上,为吸引更多资本流入还制定了很多优惠政策,例如在经济技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举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之后税率不超过15%的国家政策等等。但这些法规和政策是基于投资而言,并没有充分考虑风险投资的特殊性,针对性弱,操作性不强,容易导致现有制度发生冲突,法律适用无所适从。如何通过法律规范保护风险投资家的利益,进而促进风险资本的流入,实现风险资本的成功退出还需要地方政府风险投资规范的不断完善和健全。
二、优化黑龙江省风险投资环境的几点建议
(一)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金融监管
拓宽融资渠道。改革开放以来,黑龙江省经济快速增长,个人可支配收入急剧增加,但个人的闲散资金大都用于储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不断崛起,正在为实现技术创新和结构升级积极寻求新的投资途径,而这些都为风险资本提供了有利筹资渠道。
创新金融工具。传统的投资工具普通股由于收益的剩余性和清偿的滞后性,难以满足创业风险投资中对于风险投资家的保护需求。而综合性可转换优先股除了赋予持股人在一定条件下将其转换为普通股外,还具有优先分配权(股利和破产财产)、优先认购权、参与并累积分红权、重大决策投票权,这些特征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高收益和信息不对称等特性相适应,有助于协调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风险投资家,促进风险企业更好发展。
对风险投资进行金融监控的根本目的是提高风险资本的运作效率,规范主体行为和防范市场风险。黑龙江省应建立包括政府、社会公众、金融市场参与者在内的各种力量相互作用的动态金融监控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激励措施有效结合的风险投资金融监控机制。
规避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的道德风险。首先,应建立产权明晰的产权制度,清晰的产权制度有利于风险投资家明确其对创业企业经营管理的监控权利,实现产权约束。其次,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控制机制。对创业者的报酬进行合理设计,通过给予其一定比例的股权和其在实现某一目标奖励的股份期权,将创业者与创业企业的发展前景捆绑在一起。通过风险投资协议的保护性条款和董事会条款等确保风险投资家进入创业企业董事会,对创业企业的经营战略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在创业企业新的资金的筹集和市场开拓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构建多层次全方位资本市场,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4]在国家大力发展证券市场尤其是创业板市场的基础上,黑龙江省应根据现有情况,加快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
首先,应完善产权交易市场。黑龙江省2010年出台了关于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充分认识到产权交易市场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并从规范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发挥交易市场投融资作用、加强与发达地区产权交易机构合作等方面提出了黑龙江省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方针。黑龙江省应在完善交易市场现有功能的基础上,增强网络运用,强化中介服务,完善运作机制,扩大覆盖面,提高实效性。
其次,寻求多途径的资本退出模式。当前,黑龙江省风险资本的主要退出方式是产权转让,随着创业板市场的不断发展,应构建以IPO和产权转让为主的多途径风险资本退出模式,例如“赢时出售”就是一种新型交易方式。并对产权交易市场和技术交易市场进行规范,为风险资本退出提供顺畅通道。
(三)完善地方法律规范,加大政府扶持
针对风险投资的特殊性,我国应制定专门的风险投资法律规范,黑龙江省应结合地方特色制定一系列促进本地区风险投资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形成立法层级分明,法律内容协调统一的风险投资立法体系,使风险投资运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同时,地方政府根据区域发展特点应制定有利于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大风险资本的吸引力度。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风险资本投入规模和其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紧密相关。黑龙江省应在现有税收政策基础上针对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企业实施特殊优惠政策,鼓励风险资本的流入,尤其是在风险企业初创期。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风险投资主要是对初创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其特有的产品和技术是企业立足的根本,生存的保障,科技成果产品化和商品化还需要有现实的对科技成果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风险企业至关重要。政府应完善现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风险企业的创新产品和专有技术等予以保护,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处置等做出明确的规定,维护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在风险投资前期,政府往往成为前期创业资本不足的弥补者,这将导致政府偏离最初投入资金支持风险投资发展的初衷,黑龙江省应该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不仅符合财政资金调控作用的使用方向,而且有良好的放大效应,能够引导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鼓励更多的资金对创业企业和项目的前期投入。在风险投资中后期,政府不应成为风险投资的直接干预者,而应起到指导、扶持、调控的作用。政府在淡出直接干预的同时,努力营造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制度环境,刺激敢于承担风险的人进入风险投资行业。例如政府可以针对风险企业的创新产品和创新技术提供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激励措施。
参考文献:
[1]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 行办法[Z].2005-09.
[2]谢胜强,陈盈盈.基于专家调查和引资分析方法的 上海市创业投资环境评价指数研究[J].科学管理研 究,2008,(6).
[3]张亮.陕西省风险投资支撑环境评价研究[J].西安理 工大学,2010,3.
[4]国家发改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Z].
2005-09.
[5]袁建武.风险资本IPO退出方式的信息经济学分析 [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6).
[6]Gorman and Sahlman,W.A.“What Do Venture
Capitalists Do”[J].Journal of BusinessVenturing,1989.
[责任编辑: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