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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的审计风险研究

2014-08-08戴鹏赞郑飞

现代审计与经济 2014年2期
关键词:错报公告审计工作

戴鹏赞+++郑飞

一、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的审计风险

(一)审计结果公告前的审计风险

1.重大错报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是财务报表审计前其报表本身固有的风险,其错报的金额或性质是重大的,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一起足以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的错报。错报包括财务报表金额的错误或舞弊,以及报表附注披露内容的错误或舞弊。

2.检查风险。检查风险界定的重大错报是实际存在的,但由于审计人员的数量和业务能力等不能满足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需要,以及审计程序和方法不当等原因导致不能完全审查出被审计单位所有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可能性。

3.独立性风险。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这种独立不仅是工作、人员上的独立,更重要的是机构和经费的独立,它也是国家审计结果能否真正对外公布的根本保障。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不强,使审计结果公开难于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二)审计结果公告后的审计风险

1.保密性风险。对于特殊审计对象可能涉及到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审计报告的内容不可能做到全部对外公开。与此联系存在两方面的风险,一是违反保密原则,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其他一些不宜公告的内容;二是因对保密原则的错误理解或主观上以保密原则为借口,将可以公开的内容不对外公开。

2.理解性风险。由于审计机关与社会公众缺乏基本沟通,审计机关所能达到的监督广度、深度之间形成了一种距离,这种距离客观上也造成了对审计工作的一些误解。此外,我国国家审计的审计报告对于普通社会公众来说,有些内容是理解不了的,不可避免的产生对审计结果理解上的偏差。

3. 诉讼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被审计单位,二是社会公众。如果审计评价意见不恰当,审计处罚意见不适当都会增加审计机关的诉讼风险。

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产生审计风险的原因

(一)法律保障不力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尚缺乏相配套的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体系,与审计结果公告相关的仅有一个审计法和两个准则以及一个具体执行办法。首先,这些既有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缺乏具体的统一规范,不利于审计机关操作,反而容易产生消极和不稳定的因素。其次,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现行法律中缺乏必要的硬性规定。这为审计结果公告的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审计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告,也可以不向社会公告。

(二)问责机制不完善

一方面,责任追究制度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在我国现阶段,不可避免地许多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而囿于实际情况,领导同志又不可能对所有问题做出详细过问与具体批示。另一方面,从审计目前发展的状况看,审计机关不具有直接处理处罚的权力,受审计力量有限,也难以做到整改跟踪,审计资源不能有效利用,审计成果不能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公告之后由于缺乏相应的强有力的督促整改措施和惩戒制度,势必削弱审计对权力的监督。

(三)媒体监督浅层

审计结果公告向社会公开,之所以能引起强大反响,在很在程度上得益于媒体的关注。新闻媒体作为特殊公告对象有其自身的工作性质和活动规律,既是独立受众对象,又是其他受众的桥梁。从审计署第一份审计结果公开以来,真正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的是经过新闻媒体站在自身角度从中收集、整理、加工、提炼而成的各种新闻热点。因此媒体监督的导向至关重要。而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广大新闻媒体仍然停留在审计报告中被点名批评的单位,间接夸大了审计的功能,也加大了审计风险。

(四)审计质量不高

目前审计质量的提升和发展极不平衡,存在上高下低、东高西低的现象。审计工作的开展建立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与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基础上,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都有待于审核。受审计人员的能力、水平、素质、法制观念、道德意识以及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处理处罚随意性大等因素影响,审计工作质量存在着很大的不稳定成分因素。

三、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防范审计风险的建议

(一)优化公告环境

一是着力营造地方审计结果公告的良好法制环境,制定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规章制度,使审计结果公告真正纳入制度化、法制化及规范化的轨道,以此来约束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并取得社会广泛支持。二是努力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认同与支持,取得被审计单位的理解与配合。我国的政务公开是大势所趋,地方审计机关根据当地的客观情况,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先行试点,先易后难,逐步推开,建立并健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三是加大审计结果公告宣传,为地方审计结果公开创造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提高审计质量

1.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强化审计职业谨慎观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是要注重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和补充与审计相关的各种知识,使审计人员能胜任各自的工作岗位,满足审计工作的要求;二是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廉洁从政、恪尽职守、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的精神,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以确保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2.完善审计结果公告质量控制制度。完善的审计结果公告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以下三阶段内容:①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具体包括:审计项目立项和编制计划,审前调查和制订审计方案。②审计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具体包括:现场作业控制;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控制;汇总、复核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控制;审计组审计报告控制。③终结阶段的质量控制。具体包括:审计机关审计报告控制;审计项目复核控制;审计回访、后续审计控制和审计档案管理。

(三)强化问责机制

要积极构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有效落实审计结果。进一步明确审计、监察、财政及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大整改和处罚力度,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督察制度,构建不同监督主体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确保整改取得实效。通过与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互动,实施动态的持续的责任问责机制,这样审计结果公告才更具有威慑力。

(四)强化国家审计的独立性

加强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要转变审计机关的隶属模式。在人员任命上,审计长应由人大常委会提名;在机构上,国家审计署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并向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无任何行政隶属关系;在经费上,审计署的经费由人大预算承担;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不直接参加日常经济计划与行政管理工作,不受任何行政部门干涉,使其监督职权不仅拥有检查权、行政处理权、移送行政处理及提请司法处理权等。

(五)加强内外部监督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执法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的形式可以包括抽查审计案卷,对完成的审计项目重新复查抽审,组织各单位和部门交叉审计等。通过审计执法检查可以了解基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了解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态度等,这对建设一支执法严明、业务过硬的审计队伍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国家审计机关还可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审计风险外部监督制度,如建立审计监督委员会或建立省际间互查制度等,以杜绝不良的外部审计环境对审计工作造成的干扰和阻碍,降低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后产生的国家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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