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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工伤保险分析与启示

2014-08-07陈萌

2014年13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

作者简介:陈萌(1990-),男,汉,山东淄博,西南财经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财产保险,工伤保险。

摘要:最近几年,我国各地的工伤事故频有发生,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也亟需完善。德国是近代社会保险的发源地,德国的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十分独特的地方,具有深远的启发作用。本文从覆盖范围、自治管理程度、预防和康复角度概括和分析了德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针对德国工伤保险制度先进的地方,提出了重视工伤保险立法、发挥自治团体作用、扩大受保人范围、注重工伤康复四点启示,对我国的工伤保险下一步的建设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工伤保险;国际分析;对我国的启示一、德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

(一)运行机制

德国工伤保险的发展历程中,1884年首创立法形成的基本原则,现在仍为工伤保险法所遵循。1885年,德国工伤保险创立之初,首先是在部分工业行业履行,后逐步发展到所有雇员。1942年,德国从风险大到风险小的全部企业均为工伤保险所覆盖。1971年,各类人员,从工人、学徒到中小学生甚至幼儿园,大多数类别的自我雇佣者,家庭佣工,均被该制度所覆盖。

德国对工伤事故的范围覆盖以及鉴定的规定也较为全面,包括工作中发生的事故,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以及职业病。而对故意伤害、酗酒,在工作中從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中发生的伤病,以及上下班途中绕路而行、中途停留造成的事故以及疾病不提供工伤保险。对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的规定,详尽而具体。

(二)费用收缴模式

在德国工伤保险的基金实际操作中,主要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式,收缴采取一年以后再延期收取的方式。其基金金来源主要有:企业所交的工伤费用、向第三方追取的赔付费用。

(三)自我治理模式的同业公会

德国工伤保险另一个鲜明的特点是行业自主管理体系。德国有一个层次分明的工伤保险管理体系:联邦议会是立法机构,负责制定相关工伤保险法律;德意志保险监理局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整个国家内的工伤保险承办组织进行监督;国家每个地区最高管理当局负责监督工伤保险的实施组织;而德国的工伤保险具体工作则交给企业的专职人员来完成。其中,具体监督与治理工作的德国工伤保险机构则是同业公会,是整个体系的具体操作者和核心。

(四)预防优先的政策取向

德国的工伤保险注重事前预防。在德国,有多种劳动者保护措施,如劳动者保护服装、装备、用具等。此外,德国的政策和法律中也明确提出,要将德国工人的事前预防贯彻到底。德国的工伤保险管理局会对各个劳动场所的工人劳动条件、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以确定维护德国工人的权益。

(五)注重工伤保险的治疗

治疗和恢复为重要任务的工伤保险政策,是德国的工伤保险运行思想的又一重要体现。2009年德国工伤同业公会在工伤治疗与康复方面共支出26亿欧元,约占同期工伤保险支出的27.7%。首先,德国对工伤职工开展定期健康检查。德国的同业公会有170多个检查中心,检查中心的医生不是治疗医生,而且仅负责健康检查。其次,德国对联合公会下属劳动保护研究所每年出资1500万马克专门对工伤事故后康复治疗,职业病相关的课题进行研究。①最后,来自德国社会的对工伤职工的心理教育和职业咨询的努力,多方面促使工伤职工重新回到社会。

二、对我国工伤保险发展的启示

我国正处在深化社会主义改革的进程中,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进步对中国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给我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榜样,我们可以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学习德国工伤保险带给我们的启示,为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不断努力。

(一)、健全工伤保险法律体系

德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具有相对健全的法律制度,公民的法律意识根深蒂固,一切以法律为准绳。德国于1881年就颁布了《社会保险宪章》,规定了有关社会保险的条款;1884年又颁布了《社会保险法》,专门针对工伤造成的残疾和死亡进行补偿。“1883~1918年,德国平均每年通过一部社会保险立法,1919~1932年,德国平均每年通过六部社会保险立法,其中1921年通过12部,1922年通过21部,1923年通过6部。”法律的健全保证了工伤保险的实施和履行。

我国与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相比,从目前的配套法律立法和实施与德国方面相比尚处于初始阶段。在立法上,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为主,法律法规数量少、层次低,立法分散,难以形成体系,甚至有些政策或者规章之间相互矛盾,操作性受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新《工伤保险条例》也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不够详尽,对社会保险的一些重要制度授权太多,操作性不强

(二)、从法律和管理机制上加强工伤保险的完善

我国工伤预防的政策法规的说明太繁杂,《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提到了工伤保险的实行有助于预防工伤,“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但就是没有提到在工伤预防中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完全是在空谈。而且我国在法律和监管体制上对工伤保险的规定太过简单,操作性不强,实际运用结果并不理想。

(三)、扩大受保人范围

德国工伤保险的演变,体现出了受保人范围逐渐扩大的显著特点。具体表现为从工人到非工人知道全民覆盖。这种受保范围的逐渐扩大也显示了德国对全民覆盖福利体制的决心和行动。

为了社会的进步,适时加快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既可以使得更多劳动者的社会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也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

(四)、注重工伤康复,为工伤人员重返岗位和再就业创造条件

从德国政府角度分析,工人发生工伤后,最首要职责除了立刻就进行经济补偿意外,更要对工人进行追踪,帮助使劳动者得到康复甚至重返工作岗位,更好的享受生活。这体现了从劳动者利益出发的理念,体现了对劳动者人格和尊严的尊重。这种理念给我国带了重要启示,应该学习借鉴这种理念,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林义主编.社会保险[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

[2]杨文建、燕士力.德国工伤保险制度浅议及其启示,中国集体经济[J].2010年12期

[3]李志明、肖育颖.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分析,中国医疗保险[J].2011年第8期

[4]冉维.德国工伤保险制度评述,天津社会保险[J].2008年第6期

[5]葛曼.德国工伤保险的特点及其成功之处,环球劳动[J].1998年第3期

[6]刘吉欣.德国工伤保险制度及启示,山东劳动保障[J].2006年第10期

[7]丁建丁.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南部学坛[J].2008年第4期

[8]陈成文、赵玲.工伤康复的国外模式及启示,管理观察[J].2008年第8期

[9]陈曦.基于工伤保险体系下的我国工伤预防机制研究,特区经济[J].2010年第6期

注解:

①杨文建、燕士力.德国工伤保险浅议及其启示.中国集体经济.2010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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