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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区域空气污染的管制问题浅析

2014-08-07熊玮

2014年13期
关键词:管制长三角污染物

作者简介:熊玮(1992-),女,汉族,河南信阳市人,硕士研究生,单位:浙江财经大学,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学。

摘要:随着长江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的发展导致空气质量持续恶化。抑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推动空气质量的改善,是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中亟待治理的重大问题。本文初步探讨地方政府环境监管和企业排污的博弈关系,并将声誉成本和政治成本等非物质成本都考虑在内。最后,本文对长三角地区各政府环境管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空气污染;博弈分析;管制政策一、长江三角洲空气污染的现状

随着长三角地区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也随之增长,特别是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近年来雾霾天气连续不断,大气污染物PM2.5(可入肺颗粒物)这一指标也正式进入公众的视线。在这一背景下,长三角地区各级政府亟需治理大气污染问题,充分改善空气质量。

(一)工业是长三角地区的主要大气污染源。由于长江三角洲地区推动经济增长的多数是高污染,高能耗产业,江浙两省的工业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占比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也就是说,长三角地区主要大气污染源是工业生产。根据绿色和平国际组织的报告表明,2012年整个长三角的水泥产量和钢铁产量在全国都位居前列,随之而来的是庞大的煤炭消耗。这些煤炭消费所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严重污染了环境,导致空气质量趋于恶化。

(二)酸雨、灰霾天气频繁。长三角地区的空气质量不断恶化,发生酸雨的天气频率高达75%,而且酸度较高。作为全国酸雨的高发区,江苏、浙江、上海等地频频发生严重的雾霾天气,其主要污染物PM2.5引起公众的重视,长三角多个城市均及时公布PM2.5的监测数据,PM2.5又被称为可入肺颗粒物,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

二、区域空气污染管制的博弈分析

(一)空气污染管制的现状。目前我国在控制工业废气排放量方面主要采用命令控制和经济管制这两种手段。命令控制政策有两种方式:一,政府制定具体污染排放的执行标准,如果不达标,政府可采取限量限产、强行关闭及罚款等强硬措施。二,对生产的过程进行管制,要求企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原材料;或强令企业安装废气处理设备。经济管制手段主要是排污费制度和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然而这两种方法均存在缺陷,命令控制缺少对排污总量进行控制和降低排污的激励;经济管制则容易产生寻租现象,而且初始许可权的市场交易率低。

实际上,空气污染治理问题是地方政府与当地企业间的博弈关系,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地方政府直接监管企业的排污行为,二是地方政府与企业出于短期利益的考虑达成“合谋”来应对中央政府的监管。假定在此博弈中企业和政府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行为主体都追求各自效用最大化,本文认为该效用即包括物质收益也包括非物质收益。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要考虑因污染对当地居民与消费者产生的负面影响等非物质损失。同样,政府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同时,也要考虑成本问题,一是因企业污染导致公众责问的成本,二是上级政府对其环保业绩考核的影响成本。

本文主要研究地方政府对企业排污问题的监管行为,初步探讨地方政府环境监管和企业排污的博弈关系,在博弈工具分析中将物质成本和非物质成本都考虑在内,以便为长三角地区各政府环境管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博弈分析:对现实的经济解释。假定在一个经济体中,所有的排污者抽象为一个企业,且当地所有的财政收入均来自这个企业。而政府环保部门代表政府对空气污染进行管制。在博弈中,双方都按照收益最大化原则选择自己的行动。我们将企业的经济收益记作R,企业排污后的利润为;不排污的利润为,由于企业进行污染处理,会增加生产成本,进而影响利润的水平,因而有成立。随着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增加,环境污染的危害越来越嚴重,当地居民会责问政府官员、上访或控诉该企业,同时引发公众对污染企业的质疑并作出负面评判。这种因放任污染而导致的负面效应、竞争力的丧失等主观损失,本文将这种间接成本其定义为声誉成本,记作。鉴于企业需要考虑自身的声誉,企业的实际污染后的收益为排污后利润扣除因污染造成的声誉损失,即。当声誉成本增加时,企业会相应地减少污染排放。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来自企业的税收,企业不排污的情况下,政府的收益是;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政府的收益是。显然当企业放任环境污染一味扩大生产,政府会获得更多税收收入,即。本文将政府对污染企业征收的环境税或罚款收入记作,将政府因环境监管而产生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支出定义为监管成本,将地方政府因放任污染而导致对其政治业绩的负面损失定义为政治成本。本文构建了地方政府与当地企业在在不同策略情况下的收益矩阵图,如图1所示:图1博弈双方的收益矩阵

该博弈表明:(1)政府对污染企业的罚款小于政府环保监督执法成本,即时,政府争取的最优策略是不监管;(2)当排污企业不进行处理时的收益大于不污染,即时,不管政府如何监管,进行污染才是企业的最优策略。(3)当,并且时当政府预期企业的最优策略是进行污染的时候,政府会选择进行监管,此时形成一个纳什均衡。

三、长三角地区空气污染的管制政策探讨

环境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在于相关博弈主体间的互动决策过程,而博弈中的利益结构决定该项政策能否最终达到预期目的。我们认为,削减政府监管成本、增加政府在企业污染情况下的非物质成本等措施,能促使环境得到改善。本文从以下几点提出政策建议:

(一)以技术创新推动企业降低治污成本和政府的监督管理成本。主要有以下几点表现:首先,治污技术进步可以降低治污成本,使得成立,推动企业主动处理污染排放物。其次,技术创新可以提升企业生产效率水平,使得能源消耗减少的同时增加产出;再次,监测技术创新可以降低政府的管制成本。

(二)加强官员政绩考核中的环境权重,即提高政治成本。构建以绿色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和监督体系,首先,对任期之处的良好空气环境所创造的收益流享有追索权,建立地方官员的声誉机制。其次,加强对环保业绩的考核,加大对不作为的政府官员的处罚。

(三)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提高政府的政治成本和企业的声誉成本,同时降低政府监督成本。第三方约束组织有公众、环保机构和新闻媒体等,引入第三方对政府和企业进行监督,可以减少博弈主体的环境机会主义行为,实现帕累托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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