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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反贪中犯罪分子人权保护再研究

2014-08-07赵露

2014年15期
关键词:反贪强制措施讯问

作者简介:赵露(1982.3-),男,汉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摘要: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人权作为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象征必须在司法实践之中落实。由于传统重刑主义的影响以及侦查水平、侦查惯性的影响,我国虽然在根本大法上确定了人权的地位,但在反贪案件侦查过程之中依然存在着少部分破坏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行为,如强制措施使用不当依然存在、超期羁押现象依然严峻、违法讯问现象依然存在。因此我们必须多角度、多渠道纠正这些行为,如培育反贪侦查人员人权保护意识、规范强制措施适用、完善科技侦查手段等保障涉贪犯罪分子的基本人权。

关键词:人权;反贪;侦查;强制措施;超期羁押人权概念起源于西方,启蒙思想家奠定了现代人权的基本内涵,但人权的具体内涵并不存在一个确切的定义。牛津法律大词典认为:“人权就是同一时代的人所认可的自由、豁免和利益等价值”①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纳入宪法,自此我国从根本大法上确认了人权的地位。从实体法上看,我国刑法所确定的三大基本原则无不彰显着对人权的关怀,刑法具体条文不仅仅为惩罚犯罪分子提供了依据,也为保护犯罪分子的基本人权提供了保障。从程序法上看,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并在全文条文之中贯彻着对犯罪分子人权的保护。

一、表象:侵犯人权的现状探析

(一)强制措施使用不当依然存在

从目前我国立法体系上来看,我国强调保障人权,保障犯罪分子在诉讼活动过程中的人权。虽然我国对强制措施的适用做了严格的界定,但即使在刑事司法理念已经取得较大进步的现代社会之中,不规范的强制措施适用依然存在。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我国共有五种强制措施,其中有限制人身只有的措施如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有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力的措施如拘留、逮捕。从立法本意上看,在侦查阶段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审慎使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国检察机关适用拘留手段仅有两只情形,②但司法实践之中一些检察机关扩大化了拘留适用方式,只要发现犯罪并掌握一定证据就采取拘留手段。③对于逮捕适用之具体情形也做了具体之规定,④正如拘留手段扩大化使用一样,逮捕手段也被扩大化使用。通常在反贪案件之中,涉贪人员只要被确定具有犯罪事实且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时就被执行逮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通常案件传唤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二个小时,特殊案件不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基于涉贪案件往往牵扯面大,涉案人员多,证据收集难等特点,办案人员很难在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时间内侦破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的话应当转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一方面侦查人员担心涉贪人员会毁灭或者伪造证据、与相关人员串供等,另一方面由于侦查条件的现实,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需要投入较大的财力物力,不仅所花费的侦查成本较高而其耗时较长。因此在司法实践之中部分侦查人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滥用拘传措施的情况。”⑤并且从反贪案件侦查来看,取保候审使用率极低,而监视居住往往异化为变相拘禁。

(二)超期羁押现象依然严峻

无论是国际司法要求的“羁押必要性原则”⑥还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否排斥侦查阶段滥用羁押手段。但据孙长永教授的研究结果来看我国审判阶段的被告人羁押所占比例高于90%,在侦查阶段更高于这个羁押律。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09年-2011年在人大汇报中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2008年-2010年超期羁押案件提出纠正意见增长率分别为112.9%、86.2%、,2010年纠正人数高达525人次。虽然这些意见针对的对象为公安机关,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超级羁押的现象可想而知。由于涉贪案件自身特点决定了侦查难度高于普通案件。涉贪人员一般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特别是现在信息化时代下,涉贪人员反侦查能力的提高给侦查带来了极大的难度。现阶段羁押期限难以适用反贪人员就特定案件侦查所需要的时间,往往侦查人员违反延长羁押期限或者放弃对部分事实的指控。有部分侦查机关在不予批准延期依然未直接释放被羁押人员又不变更强制措施。有的甚至在侦查期限届满后即不提出起诉也不释放,而是继续侦查。⑧

(三)违法讯问现象依然存在

涉贪案件从发现到侦查终结过程之中,侦查人员往往过分依赖口供。由于涉贪案件犯罪嫌疑人自身“素质”普遍偏高,反侦查一般从案发前就已经开始,证据的收集难度高于普通案件。因此在传统反贪案件之中形成了一种倾向即向犯罪嫌疑人“索要”证据。涉贪人员通常意志较为薄弱,在强势的讯问手段下多数侦查人员可以获得良好的效果,但侦查人员往往忽视了这类人的人权保护。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两高的相关规定排斥刑讯逼供的等手段获取的相关证据,因此传统的“肉”刑逼供现象极具下降,变相延伸出新的违法询问手段。“疲劳战术”在反贪讯问之中依然存在,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侦查机关一般分为多干小组,分别轮流讯问,这个过程通常连续时间长,强度大,在身心上基于犯罪分子以强大压力,迫使其交出口供。除此之外存在变相体罚,如诱供、威胁、恐吓等,甚至发展出变相体罚如不讓其睡觉、吹空调冷气等等。这些所获取的证据往往具有隐蔽性,在要求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背景下,通常做法是实现先用这些违法手段讯问犯罪嫌疑人,事后再用录音录像拍摄全程。在视听资料中所展现的证据是客观无违法现象,作为主审法官难以通过该视听资料得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罪现象。

二、贯彻反贪侦查中人权的保护

(一)规范强制措施适用

首先明确非羁押性原则。事实上无论国际立法体系还是国内刑事程序立法都直接或者间接的明确了“羁押例外”原则。应当在反贪侦查之中确定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有限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无条件的适用羁押手段来进行反贪侦查。对于逮捕应当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尤其注重条件三即非逮捕行为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行为的发生之限制。事实上如果强化这个条款的适用,绝大部分涉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必要进行逮捕。要规范拘留时间,特别是对于延长批捕的必须经批准才可以,避免任意延长。进一步规范非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次加强监管。由于强制措施使用是特定机关的行为,具有隐秘性,群众与媒体难以发挥监督职能。可以赋予特定机关审查职能,统一对各级检察机关反贪强制措施进行监管,保障涉贪人员的基本权利。进一步保障涉案人员及其代理人、近亲属、辩护律师的申告权利。再次赋予涉贪人员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若不同意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家属。对律师介入,侦查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保障律师辩护权利的行使。由于反贪案件的敏感性,在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若当事人并没有聘请律师,可以为其制定辩护人,来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二)培育反贪侦查人员人权保护意识

反贪侦查之中,长期以来以保护国家利益为本位,加之我国传统刑事政策的影响,忽视了涉贪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一个根本性的表现形式即注重人权的保护。而人权不分贵贱,每个人都天生享受着法律所带来的权利保障。事实上,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程度已经成为一个国家人权发展程度的衡量标志。目前,我国涉贪案件的侦查机关为检察院,反贪工作人员在侦查过程之中往往忽视涉贪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因此加强对侦查人员人权观念的树立有着重要的作用。首先应当要求相关人员重新学习我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上对人权保障的基本法律规定,其次对于先前涉贪案件办理过程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反思,指出之前涉及到非人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笔记。再次在今后办案过程之中对照着先前人权理论基本知识与办案经验,做好人权的保护工作。反贪人权保护需要强调程序正义。一方面反贪侦查之中人权的保护必须在程序法规定之下,另一方面程序法的价值实现最终指向人权之保护。在侦查之中,侦查人员应当坚决依据法律之规定进行工作,尤其是在讯问、羁押犯罪嫌疑人之时保障当事人基本权利的享有。

(三)完善科技侦查手段

反贪案件侦查过程的复杂化决定了其难度之大,但目前对于反贪侦查科技投入依然不大,反贪侦查科技手段落后依然是普遍问题。因此一方面应当加大反贪科技研发投入,另一方面普及反贪科技手段。信息化时代一个重要的特点是信息极易保存与复制。因此反贪机关应当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目前我国讯问主要是在讯问阶段进行录音录像,但这与侦查阶段相比这仅仅是“局部”录音录像,正如上文指出的那样,这不能够避免先进行违法讯问后再进行录音录像。因此应当对全程录音录像进行扩大化解释,即只要涉贪案件有侦查人员会见嫌疑人就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对全程录音录像进行识别,对相关视听资料进行签字。对于涉贪犯罪嫌疑人提出遗漏相关视听资料的,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合理解释,即在实践段上证明不存在该阶段的讯问。对于反贪侦查人员无法做出合理说明的,应当要承当相应的责任。反贪人员应当由重口供的侦查泥泞之中走出,拓展侦查方式,特别是对已经掌握的涉贪人员的案件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寻求群众之举报,发动群众力量来调查反贪案件。利用信息化带来的便利,多角度,多渠道获得反贪证据。

三、结语

由于我国重刑主义色彩的遗留,对犯罪分子基本人权的保障缺乏相应的机制。反应在涉贪案件之中,就表现为对涉贪犯罪分子权利保障的缺失。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两个证据的规定等都明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但基于目前我国刑事侦查水平以及侦查人员能力的有限,涉贪案件之中相应的人权保障未能够在案件办理过程之中得到落实。这不仅损害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更有损我国在国际上人权大国的地位。因此,作为涉贪案件的侦查人员应当要多渠道多角度在办案过程之中落实人权保护的基本要求,保障犯罪分子的基本人权。

参考文献:

①[英]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426页。

②一是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在逃的。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③申国军:《论反贪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吉林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第18页。

④执行逮捕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具有犯罪事实。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行为的发生。

⑤王飞:《论反贪侦查中的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华中师范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第14页。

⑥《公民权力与政治权力国际公约》第9条第3款规定:“等待审判的人民被拘禁不应该是一般的规则,但是释放应保证能出席审判。”

⑦孙长永:《比较法视野中的形式强制措施》,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第115页。

⑧邓畅:《我国超期羁押救济机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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