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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物流行业“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分析

2014-08-07李春艳

2014年15期
关键词:昆明市物流业税负

李春艳

前言物流业是融合交通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国家“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五年规划纲要都要求“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昆明市物流业发展空间大,税收潜力强。据不完全统计,昆明现有物流企业集团7家,物流公司12000多家,个体经营户8000多家。据昆明市统计局、市发改委统计和测算,2011年全市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产值为160亿元,其中交通运输业产值135亿元,仓储业产值近19亿元,邮政业产值近6亿元。①尽管昆明物流业有了一定发展,但与昆明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现代物流业的要求还有差距。

随着我国“营改增”的全面推行,昆明市物流行业受其影响深远,其中“营改增”对于物流企业收益最明显的影响,就在于购置的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运输车辆可以作为进项扣除,从而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负,这对处于扩张期、需要大规模投资的物流企业来说,收益尤为明显。有些物流企业需要采购由供应商提供的车辆运输服务和其他方面的物流服务,比如仓储服务等,“营改增”税收政策通过影响企业不同决策的成本,影响企业的采购决策。

一、“营改增”对物流行业的税负影响

截止2013,昆明市“营改增”后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物流业纳税人共1547户。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划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05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242户。

本地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后从事现代服务业的实行3%税率,较之“营改增”前5%的营业税税率来说,税负下降20%;从事交通运输业的按3%的征收率和“不含税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税负也有明显下降。

本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后从事公共交通业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也略有下降。

从实际情况来看,货物运输业的税负不降反升,“营改增”后税率上调为11%,且“不可抵扣”的成本项目占比高,实际税负上升幅度较大。从昆明市38家交通运输企业的统计数据来看,2012年1-11月平均税负为3%,2012年12月-2013年3月平均税负为3.72%。

二、应对“营改增”的税收筹划措施

(一)调整定价体系转嫁税负

“营改增”后,部分物流企业出现了整体税负不降反升的现象,导致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交通运输服务税率上调幅度较大,而企业实际可抵扣项目较少。为了应对税负暂时性增加的局面,物流企业可以考虑调整定价策略,相应提高物流服务的价格,将增加的增值税税负部分转嫁给下游企業。对于下游企业而言,如果也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购买服务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而实际采购成本也会相应降低。由此可见,调整原有的定价体系,双方均能从中获益,可以说是一举两得。

(二)通过分立转换增值税纳税人身份

“营改增”后,部分物流企业具有较高的销项税额和较低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增值税税负较重。这种情况下,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征收率为3%,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整体增值税税负较低。因此昆明物流行业中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规模不太大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考虑通过分立公司等方式转换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这样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增值税税负。

比如昆明C物流有限公司为“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主要对外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2013年,该公司预计年销售额为600万元(含税),其中交通运输服务的销售额为400万元,物流辅助服务的销售额为2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共计10万元。

若该公司继续维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

应纳增值税=400/(1+11%)×11%+200/(1+6%)×6%-10=40.96(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0.96×(7%+3%)=4.096(万元)

合计纳税=40.96+4.096=45.056(万元)

若该公司分立为甲、乙两个公司,交通运输服务400万元由甲公司提供,物流辅助服务200万元由乙公司提供。则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年销售额都在500万元以下,符合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400/(1+3%)×3%=11.65(万元)

甲公司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65×(7%+3%)=1.165(万元)

乙公司应纳增值税=200/(1+3%)×3%=5.83(万元)

乙公司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83×(7%+3%)=0.583(万元)

甲、乙两公司合计纳税=11.65+1.165+5.83+0.583=19.228(万元)

但是如果物流企业的客户大多是一般纳税人,则企业本身就可能不太适合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通过分立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化的纳税筹划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分别核算不同性质的收入

物流企业往往进行多种经营,不同经营方式所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税率是不同的。例如,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1%;而对运输货物进行的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则按“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物流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劳务时,应尽量分别核算不同性质的收入,以规避从高适用税率纳税。

比如2013年昆明D物流有限公司的销售额为40万元,其中属于交通运输业的销售额为30万元,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的销售额为10万元。由于该公司没有对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入分别进行核算,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一律按“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

若该公司不分别核算两类不同性质的收入,则应按“交通运输业”11%的税率从高计征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40×11%=4.4(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4×(7%+3%)=0.44(万元)

合计纳税=4.4+0.44=4.84(万元)

若该公司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对两类收入分别进行核算,则交通运输收入按11%的税率纳税,部分现代服务业收入按6%的税率纳税。

应纳增值税=30×11%+10×6%=3.9(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9×(7%+3%)=0.39(万元)

合计纳税=3.9+0.39=4.29(万元)

“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应不断健全和完善自身的会计核算制度,对不同性质的应税收入要分别进行核算,从而避免增加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结语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后,物流企业通过调整定价体系、转换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分别核算不同性质的收入等手段进行纳税筹划,可取得明显的节税效果。在新形势下,昆明市物流企业应当高度重视不同税制下的纳税成本,并按照即将实行的新税制对公司涉税项目进行统筹规划,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咨询专业的纳税服务人员以获得较优的纳税筹划方案,达到控制纳税成本的目的。(作者单位: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叶红.物流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筹划探讨[J].交通财会,2012;9

[2]周艳.浅析“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J].财会研究,2012;24

注解:

①数据来源:2013年《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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