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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低俗化现象与政府规制

2014-08-06李海霞张燕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政府规制电视节目

李海霞 张燕

摘 要:针对电视节目低俗化现象,中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进行治理,但法律体系不健全、政府监管体制缺乏系统性、政府规制的行政化倾向使政府规制效果不能令人满意。有必要完善法律体系,转换政府职能,政府规制与媒体自律、公众监督相结合,促进电视产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视节目;低俗化;政府规制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1-0205-03

近年来,随着电视节目的逐步发展,电视媒体间激烈的市场竞争,以及媒体自身社会责任意识的下降,部分电视节目出现了的低俗化倾向。这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部分观众的视角与观念,恶化了荧屏风气,也影响了部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针对这种现象,国家广电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进行管理,及时纠正了媒体节目市场不当行为,有效遏止了电视荧屏低俗之风的蔓延。但是,广电总局对媒体市场的监管方式也有许多不当的地方,取得的效果并不能完全令人满意。有必要建立科学的规制体系,以规范媒体行为,使电视媒体更好地服务于民。

一、电视节目低俗化现象及其原因

电视节目低俗化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是中国大众传媒市场化、娱乐化蓬勃兴起的变异现象,主要是指电视传媒在传播活动中放弃自身社会责任、片面迎合部分受众低级趣味的不良倾向[1]。目前,电视节目低俗化现象在电视剧、新闻节目、广告节目以及电视娱乐节目中都有所显现。

(一)电视节目低俗化标准

《汉语词典》中对于“低俗”这一词语的解释是“低级且庸俗,与高雅相对”,用来形容低级、粗俗、不文明的现象或事物。而“低俗化”指的是文化艺术或社会表征低级粗俗,有挑战道德底线和人们心理承受力底线的趋势。低俗是一个具有一定主观性的概念,其判断标准会随着社会环境和大众价值观的改变而变化。尽管如此,人们对“低俗”的认知还是有一定共识的。综观世界各国对低俗的界定,认定一个事物或现象低俗与否一般都要参照当代大多数人的判断,即当代多数正常人认为是低俗的,那么它就是低俗的,其中有三个标准是得到公认的——对青少年有毒害的;有损社会公共道德的;有悖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2]。

(二)电视节目低俗化表现

电视节目低俗化的主要表现有:以恶搞来娱乐观众,甚至颠覆传统;以窥视来探人隐私,发掘“丑闻”、“丑态”,挑战道德底线;以性为看点,大肆讨论低俗话题;公开血腥暴力,放大人性之恶;以奇异吸引眼球,以高额大奖刺激观众,宣扬不健康生活方式等。其中最为人诟病的是近年来出现的婚恋交友类节目,其中某些节目内容同质、格调低俗,把一些人拜金、自私、享乐的爱情观和价值观通过电视媒体这个平台放大,挑战媒体的职业伦理和社会的道德底线。例如,江苏卫视王牌相亲节目《非诚勿扰》在节目之初,一些嘉宾在台上的言行举动引来大众非议,特别是马诺那句“我宁可在宝马车里哭,也不愿在自行车上笑”的拜金主义言论严重挑战了社会传统价值观。近两年出现的胡编乱造、颠覆历史而又过度娱乐化的抗战电视剧,夸大事实,穿帮不断,被人们称为“抗战雷剧”,这种抗战作品不仅误导观众对于历史事实的了解,更是对庄严历史的亵渎,是一种荒唐的历史观,是文化责任感和历史责任感缺失的表现。

(三)电视节目低俗化原因

低俗是大众媒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商业利益影响而产生的媒体失范行为。电视节目的低俗化现象有其各种深层次的原因,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收视率竞争日趋激烈。节目收视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广告的价格和数量,关系着媒体自身的经济利益。随着传媒产业的市场化发展,各电视台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另外,数字电视、网络电视、手机电视等新媒体的迅速发展,参与了广告市场这块蛋糕的分割,传统电视媒体在广告市场中所占份额愈来愈少,失去了媒介平台的优势地位。为提高收视率,以获得广告商的青睐,一些电视台不惜牺牲职业道德,克隆、模仿国外一些低级趣味的娱乐类节目。

2.低俗电视节目有一定的消费市场。低俗电视节目之所以能够持续得到发展,说明它仍有一定的消费市场。在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公众的娱乐需求越来越大;越来越紧张的生活节奏也使得民众较少关注经济、政治、文化等严肃题材的节目,而更倾向于刺激性强和揭露他人隐私等较为轻松愉悦的节目;同时,中国的媒介素质教育工作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受众对传媒所传递信息的识别鉴赏能力非常有限,对低俗媒体和低俗节目的自觉抵制能力还较弱。这也是中国电视节目低俗化盛行的重要原因。

3.电视媒介忽视其应有的社会责任。中国电视业正处于转型期,商业色彩渐趋浓厚,媒体的娱乐功能被放大,而它所肩负的教育功能、文化传承功能和环境监测功能往往被忽视。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媒介伦理观念和自律意识出现偏差。面对复杂的社会现象和群众需求,电视媒体及媒体人理应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明确自己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更应该重视自身所承担的职责,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群众的道德素质,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4.政府对低俗电视节目监管不力。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2007年9月20日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管理措施和细则,进一步规范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该通知在肯定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的社会作用的同时,也对其低俗之风进行了严厉批评,并从节目的审查制度、播出、内容、风格、样式、语言到节目的监督方式都做了全面详尽的规定。此后广电总局又相继下发了许多文件,对不良、低俗的广告以及电视节目进行整顿,严重者勒令停播。但在实践中,媒体间日益激烈的竞争,以及愈加宽松的市场环境,客观上促使电视台主管部门放松了对媒体舆论引导作用的监管,对电视媒体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政府对媒体的规制手段有限,使得监管力度略显不足,这也是低俗电视节目仍旧无法有效抑制的重要原因。endprint

二、低俗电视节目政府规制的必要性

政府规制是指政府运用法律、行政手段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干预、限制或约束,以纠正由于“市场失灵”所带来的各种社会弊端[3]。政府规制是现代政府进行公共管理的重要职能,它可以分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两类。对电视节目进行的政府规制属于一种社会性规制,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

1.媒介本身的特性决定政府规制的必要性。电视产业由于对稀缺资源的占用,被认为具有自然垄断市场的特征,这使得电视机构的成立与经营必须要有政府的介入。而电视产品又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和外部效应,这种公共产品属性所带来的广泛的外部效应,使电视媒体必须正视其运营活动对社会造成的各种影响。此外,电视作为政府的“喉舌”,具有教化功能、引导功能和监督功能,它是政府进行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政府通过电视媒介一方面宣传自己的方针政策,以引导教化民众;另一方面通过各种媒介来反映社情民意,以更好地做好各方面工作。正是电视媒介本身的特性,使得政府规制成为必要。

2.媒介市场的局限性需要政府的规制。电视传播设备的成本普遍较高,进入媒介产业的门槛提高,产业在成本方面呈现出较大劣势。电视媒介的投资门槛高、投资大、回报期限长,但回报较为稳定、经济效益显著,使得媒介产业易产生垄断,因此政府的管制是一种必要的调节手段[4]。对于媒介市场来说,它既是一种产业市场,又是一种文化市场。媒介的市场性能够保证效率和经济利益,但难以实现节目质量的提高、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等对社会有利的目标,这就需要政府的管制来监管电视产品的质量。

三、电视节目低俗化规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对电视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布的相关政策法规和通知来约束和管制的。下面结合国家广电总局对低俗电视节目的规制过程来具体分析其中所出现的问题。

1.法律体系不健全。1997年制定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现行法律效力最高的全面规范管理广播电视事业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电视娱乐节目所要遵从的最基本的行政法规。《条例》制定的出发点是强调广播电视的政治功能,电视娱乐节目的商业功能及其市场行为并未在《条例》中得到体现和规范。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新的专门管理电视娱乐节目的法律法规出台,极不利于电视娱乐节目在市场中良性发展。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电视娱乐节目版权和创新性得不到有效保护,进而导致中国电视娱乐节目创新能力下降,相似节目扎堆现象严重,造成电视娱乐节目市场的恶性竞争。

2.政府监管体制缺乏系统性。中国的电视管理系统一直实行“管办合一”的管理体制,电视行政部门既是电视娱乐节目的管理部门又是策划生产制作播出部门。此外,中国广电总局发布的法规政策文件有多个重心,但相应的法律政策规章体系并没有形成。也就是说,对电视节目的监管并没有被纳入法律轨道中来,而多是以各种文件、条例为主,这样的监管毕竟缺乏效力,对电视的规制就不可避免地达不到相应的效果。此外,目前中国对电视的规制还没有发展成熟,具体表现为大多数管制属于限制性的规范文件,而不是保障利益性的文件,没有采用多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使得大多法规属于事后禁止追惩,而并未做到对根源性问题的彻底解决。这不仅是低俗电视节目在政策约束下仍能持续出现的重要原因,也反映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失灵。

3.政府规制的行政化倾向。长期以来,中国对电视节目的管理都是以行政管理为主,依靠下达行政命令、文件等方式进行管理。但是这种行政管理的方式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管理过程中领导者和执行人员的主观意识体现得较为明显;行政规定弹性较大,执行起来容易出现钻空子、打擦边球的现象。以广电总局在2007年下发的《进一步加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的管理》为例,广电总局对选秀类节目的规制细化到了节目的每一个组成要素,“不得”、“必须”、“应该”等带有明显行政命令色彩的话语时常出现。而且《通知》中没有对违规行为提出明确、具体的惩罚措施,缺乏实际执行的约束效力和相应的可操作性。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国政府行为规制仍残留有“一刀切”式的行政思维逻辑和行政管理倾向[5]。如果政府能够把这种硬性的、制式化以及禁止式的规制方式变为鼓励创新式的引导,也许会取得更好的规制效果。这就要求政府和媒体加强事先沟通,发挥预警功能,共同抵制低俗化,并将行政性规制的副作用降到最低。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政府规制体系

在电视产业化进程中,政府规制是促进广电产业持续良性发展的必要手段和重要保证。美国电视节目实行商业化运作,节目低俗化问题也一直存在。但是长期以来,美国在抵制电视节目低俗内容方面形成了一整套法治化、社会化和长效化的监管机制,对低俗节目进行了有效监管,做到了事先约束、事中监督和事后及时治理,形成了较好的电视节目生态。下面就以美国为借鉴,探索中国政府对低俗化现象的科学规制之路。

1.完善法律体系。完善的法规是政府规制良好运行的重要保障。美国具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无线电法》、《联邦通讯法》以及1996年的《联邦电信法》是美国广电行为规制的重要法律基础和依据。除此之外,美国国会又先后通过了《2005年广播电视反低俗内容强制法》、《净化广播电视内容执行法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强化媒体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净化电视荧屏进行了规范。目前在中国,以《广播电视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为基础,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系统性电视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立。这很容易给被规制者可乘之机,从而达不到理想的规制效果。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通过制定详细的法规政策、评判标准,以更好地划定约束范围,明确媒体的权利和义务,为政府规制电视节目低俗化这一社会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从根本上保证广大电视观众收看到健康积极的节目。

2.转换政府职能,行政规制与行业自律结合。中国政府对电视监管主要是以行政规制方式为主,没有采用多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大多数管制属于限制性的规范,而不是利益保障性的规范,并未做到对根源性问题的彻底解决。在反对电视节目低俗化斗争中,必须转换政府职能,把政府由管理型变为服务型,中国政府可以在保持现有规制结构的条件下,将外在的规制形式内化为电视媒体工作者的自律形式。一方面组织媒体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强化媒体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独立于政府部门,又对政府负责的行业自律主体,建立有效的行业制度、自律审查制度以及行业道德规范等对从业者进行道德约束。美国就具有较为完善的行业自律体系。美国的全国广播电视协会除了主导建立电视节目分级体系,协助FCC对低俗节目内容进行管理,还制定了职业规范对电视从业机构的行为进行行业自我管理,在美国反低俗活动中发挥了重大作用[6]。endprint

3.完善电视节目评价体系。目前电视媒体注重的收视率评价,反映了有多少观众看了电视节目,但观众为什么看,并没有反映出来。影响收视率的因素很复杂,节目的播出时间、频道之间的竞争、宣传炒作等都会影响收视率。收视率这种孤立的评价标准,不仅对有的电视节目不公道,还容易产生误导,如文化水平和素养不高的电视观众对一些品位不高的节目趋之若鹜,一些制作单位为了迎合而专门生产这样的产品,电视精品就会失去市场。在对电视节目进行评价时,不能把收视率和经济效益作为唯一标准,而应该把社会效益评价指标也纳入评价体系之中。节目的满意度调查,能够反映观众观看节目的收看兴趣与享受程度,得出节目质量的信息,是评价节目的一个重要指标,可以纳入节目评价体系之中。

4.健全公众的反馈、投诉机制。健全的社会监督机制能够吸纳更多的利益群体参与到对媒体的监督中来,更利于中国媒介产业的发展。以美国为例,美国具有较为健全的社会监督机制。1999年11月FCC成立了执行局,专门处理公众对于低俗节目内容的投诉,并对投诉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做出处理意见。而一旦FCC将节目定性为低俗,就会对改节目的播出方和相关责任方做出重罚。在中国,保障公共权益是中国实施电视政府规制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建立有效的公众反馈与投诉机制是保证这一目的的有效形式。同时,健全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还能激励和激发公众的自我维权意识和对各媒体的监督意识。这样既能使受众自觉抵制低俗内容,还能通过反馈投诉来约束电视媒体传播低俗内容,从而形成一个行政管理、社会监督、媒体自律相结合的良性规制体系。

五、结语

电视节目低俗化问题考验了媒体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素质,以及中国传媒业界在应对媒体全球化和市场化过程中出现的机遇和挑战的能力;另一方面更是考验了政府在应对这类社会问题时的处理能力以及政府现行管理体制的适应能力。

在加强政府行为规制这个外力作用的同时,应该努力提高媒体自身的自律能力。内外因相互作用,形成一个行政监管、媒体自律、公众监督相结合的约束体系,才能促进电视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罗治林.电视节目低俗化现象分析[J].电视研究,2011,(6):49-51.

[2] 中国广播电视年鉴编辑部.世界各地广播电视反低俗化法规资料选编[C].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

[3] 石长顺,王琰.广播电视媒体的政府规制与监管[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8,(1):29-31.

[4] 吴瑶.中国广播电视媒体的政府管制研究[J].青年记者,2011,(18):36-37.

[5] 王学彦.从电视节目低俗化现象看政府规制[J].电影评介,2009,(1):17-18.

[6] 吕岩梅,周箐.美国对电视节目低俗内容的规制[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1,(8):17-19.

[责任编辑 安世友]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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