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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人”的道德契约何以可能
——以博弈论为视角

2014-08-06杨国男

教育文化论坛 2014年3期
关键词:帕累托契约理性

杨国男

(贵州大学人文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作为经济学研究假设的理性人,其具有的特征对于人类合作与斗争模式的分析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这种从“利他主义”的人性假设转而指向“利己主义”的变化过程中,道德契约得以建构。在社会状态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相互独立、相互斗争转换成为相互合作、相互协调的形式,因此对于道德契约的理论必须加以追述。

一、理性人的假设及其道德选择

众所周知,经济哲学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便是理性人。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一书的第一章中便强调:“给我那个我要的东西,你就会得到你要的这个东西,我们所需要的帮忙,绝大部分就是用这种方式互相取得的”[1]。这里明显可以看到的是,作为公共生活的参与者,人与人之间的关联密不可分,然而将帮忙定义为物物交换所支撑起来的行为,是为了强调市场的本质,即人类必须通过交换才能得以更好的生存。但亚当·斯密紧接着的话语却透露了这一行为得以存在的本质:“我们每天有吃有喝,并非由于肉商、酒商或面包商的仁心善行,而是由于他们关系自己的利益。我们诉诸他们自利的心态而非人道精神,我们不会向他们诉说我们多么可怜,物质又是如何的匮乏,而只说他们会获得什么好处”。[1]10这句话奠定了理性人这一假设的理论基础。不难看出,在亚当斯密的观念中,形成市场的每一个成员,都因其自身的自利心态,才使市场本身得以存在。然而这里的自利,如果用利益来表述,则是个人成本和个人利润的关系概念,也就是说理性人在市场机制下的选择,绝对是降低个人成本的同时能够提高个人利润的选择,这与通常所言的自私自利是有严格区分的。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初步了解到关于人类合作的基准,起初正是源自于这种自利类型的“帮忙”,因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造成隔行如隔山的形势,人类对于这种“帮忙”的渴望就会愈发强烈,所以合作就变得愈来愈迫切,因为分工促成的效率提升伴随而来的是信息的不对称性,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不合作,则根本不可能实现社会最优。

如果在以上假设完全成立的情况之下,理性人的道德选择会是何种情形呢?不妨用下面的图表来分析一下:

甲A1A2乙B1B21,10,22,00,0图1-1

假设甲乙二人参与某个博弈(该博弈可以是交通博弈,也可以是交通协调等),双方的选择类型有A1,A2,B1,B2。我们假设A1、B1为遵守道德规范——遵守交通规则;A2、B2为不遵守道德规范——违背交通规则。那么,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二者最优的选择是同时选择遵守交通规则,这样二者的既得利益为1。另一方面,假设违背规则不会受到惩罚,也就是说,如果选择违背规则既不会获得利益也不会带来损失,那么,对于二者的最优战略选择必定是违背规则,因为带来的既得利益为2,在这样的情况下,最终出现的结果则是二者既不获利,也不损失,合作破裂。如前所述,理性人的选择总是依据个人成本与个人利润而来。例如在日常生活中,一座大桥正在修复,只能单向通行,最佳的情况可能是每隔五分钟单向放行一次,或者每单向放行10辆车后换另一向通行,这是能够解决问题的两种方案,所以对于参与博弈的多方,最优的选择就是按照以上两种方案。现在我们假设桥面上没有警察或监控(二者的存在可能给予违背方案者严厉惩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抢先行使可能带来的既得利益会大于遵照上述两种方案,但是如果博弈的多方同时存在这样的自利策略选择倾向,最终的结果便只有一种可能:造成严重交通瘫痪,博弈的多方同时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回报。日常生活中像这样的“堵车”现象往往正是因为人们违背规则所造成。

甲A1A2乙B1B21,1-2,0-2,0-2,-2图1-2

按照上面的情况,我们设想另一种情况,即桥面上有警察或监控(该种情况下选择违背规则带来的损失远远大于遵守规则带来的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参与博弈的多方,最优的选择则是选择遵守规则,因为这样造成的结果,无论对方做出何种选择对于己方而言都是最优战略选择,于是上述两种关于协调此博弈的方案才得以实施。

通过两张图表,可以证实关于理性人的道德选择通常跟个人成本与既得利益相互挂钩,日常生活中随着社会规范日益深入人心,加上公共设施的逐步完备,理性人同样会根据既得利益的变化调整自己的策略方案,这便是理性人的道德选择依据。

二、道德契约及其困境

作为道德的契约本质上与政治契约存在明显的差异。霍布斯在其著作《利维坦》一书中,假设了这样一种政治社会出现之前的自然状态:“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利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2]“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2]95根据这样的战争状态不妨假设一下道德的自然状态:人们在不受到强力约束的同时,道德败坏成为习以为常的现状,甚至连道德这样一种概念都不存在的状态之下,人类的生存境况不是正如霍布斯的假设一样,充满危机和恐惧吗?正如霍布斯所言:“没有共同权利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暴力与欺诈在战争中是两种主要的美德。”[2]96当背信弃义成为社会风尚的时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能走向愈发恶化的情况,合作和协调都将变得困难。然而法律作为正式制度是具有同强力一样的约束力的,而道德博弈中往往存在着更多的非正式制度。“大致说来,前者如法律、各类规章制度,后者指一些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包括地方习俗、社会规范等。”[3]

在不同的语境下,关于道德本身就存在极多的争议。约翰·哈特兰·斯温在其《道德之分析》一书中指出在不同语境下同样的主体行为所被定义的程度完全不同。“上述三类情况分别具体化为违反法律、道德错误和礼仪失检……这种差别取决于实践、地点、各社会的性质或有关的文化。”[4]“因此,我以为道德(尽管道德哲学家们使它变得复杂化了)是指称遵守或违反被认为具有社会重要性的习俗的名词或概念,这种重要性涉及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4]14既然道德能够被语境所解构,那么它自身所包含的核心价值即能够被广为接受的那部分价值何以存在?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作为理性人的道德判断依据又何以存在?根据约翰·哈特兰·斯温的观点,道德判断所遵循的依据正是这种社会性的程度。他举了一个非常直观的例子:“当我看见一个小孩跃进水沟里,而我正穿着一套新衣服并且要在几分钟之后去会一位朋友时,如果我具有道德意识,那么对我来说,虽然保护我的新衣服和准时赴约是重要的,但援救这个小孩,拯救他的生命则更为重要。因为我承认这是一项道德义务,即具有社会的重要性。”由此可以看出,即便道德在不同的语境中遭受解构的风险,但是作为行为主体的人,是有主观意识可以选择更优的选择的。在上述的例子中,弄脏新衣服和失约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远远小于见死不救,因为社会给予人们的教育告诫大家如果为了按时赴约却将他人的生命置之不理所要受到的道德谴责远远超出失约,在某些地方、某些时期甚至有可能被认为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所以这样就既定了道德选择结果由于受到社会性约束使得人们会选择对于社会整体更优的策略。以博弈论的视角来看此问题,可以将社会整体视作第三人或局外人,参与博弈的各方所作出的决策对于社会整体的功利性目的越接近,可能该决策也愈符合最优的概念。

问题在于,要在理性人这一假设上反观日常生活中时常有可能发生的道德选择情况时,必须以个人成本和个人利润为评判标准。不妨假设一下:如果某人见到一名小孩落入水中,此时他有着很重要的约会必须准时参加,这个时候他的心里一定是十分复杂的,因为他无法停下来运用理性去思考不同选择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损失,也许救下该小孩,他会成为一名众人夸赞的英雄,但是他由于没能按时赴约造成事业或生活上的利益损失,包括财富、名誉等等,同时在选择拯救小孩生命的时候,他所承担的个人成本风险一方面是失约所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则是自我安危的风险;如果不去拯救小孩的生命,而是准时赴约可能带来更大的利润,但同时此人可能会造成心理上的愧疚,甚至因为此种愧疚所引发一连串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道德的契约将以何种形态所展现?虽然以社会重要性的角度来看,或许拯救小孩的生命更为重要,但是理性人总是倾向于对于自己最优的选择,这个时候个体理性与社会整体的理性产生了明显的出入。

正是因为理性人的个体理性与社会整体的“优良”的理性产生出入,所以导致道德契约的破裂。正如图1-1中的利害关系一样,理性人的道德选择往往根据自我价值的利害关系而进行调整,从而使得道德契约本身陷入了此种困境:即根据不同的语境随意改变主体的道德选择,从而使得核心价值与行为结果所产生的价值出现分歧,这样会导致道德契约根本无法产生,人类则永久迷离于伦理的边缘。然而,道德的契约正好是为了解决其自身存在的这种情况才被假设的,就像解构主义思潮创始人德里达说过:“正义是不能被解构的。”如此,道德契约也不应该被解构。

三、博弈视域对道德契约困境的反思

对于生活在社会群体中的人类而言,由于受到有限资源、法律、情感等因素的影响,使得主体在行为选择之前必要考虑到的一个问题即是:单个个体或组织的决策同样会受到来自其他个体或组织的行为选择约束。这意味着从动机到行为再达到目的的过程中,任何决策由于受到其他决策主体的影响,会使得自我决策发生变更,从而导致目的与结果的差异。

道德的契约问题就是博弈论中合作与协调的双重问题。合作与协调往往是理性人之间存在共同利益的时候出现,虽然陌生人之间也有,但在那种情况下更多的是一次性博弈。当假设参与博弈的双方或多方为了共同利益而合作、协调的时候,当事人必要掌握众多“高阶知识”,包括对行为规范的认识、对对方特性和对方如何看待己方的认识等等,当参与博弈的各方数量越来越多的时候,需要掌握的高阶知识会更多。在此种情况下,多方的策略想要达到最优的选择也愈发困难。并且,由于参与博弈的主体理性的有限性,时常出现参与者同时选择不合作的策略,导致“囚徒困境”的出现,也就是说道德契约的困境,正是协作模式中的囚徒困境。

为了方便理解道德契约困境的成因,必须简化理性人的内涵。因为想要完整将理性人所涵括的内容一一列举出来,再进行各类语境分析将是十分困难的。换言之,不是所有的博弈都能给予充裕时间让参与者慢慢协商并制定各方的策略的,所以要找到适用于绝大部分语境中的博弈模型,才能够更好的为道德契约奠定理论基础。理性人的决策依据个人成本与个人利润为先的考虑策略,同时作为社会整体的单一成员,每个个体还存在偏好差异与无法避免的约束力,总的来说理性人包含三个方面的重要性因素:选择的依据、偏好的差异、对约束力的理解。了解这三个方面才能更好的理解道德契约的可能性。

偏好的差异和对约束力的认识往往跟个体成长的种种因素相关,包括教育、经历、理性程度等等有关,既然无法将各种语境下博弈一一列举,那么就必须制造或者发现一种能够有效实施的方案以使得绝大多数时候可以实现最优选择。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为博弈提供了可行的参考条件,例如法律规定了某些行为是违反法律的,那么在博弈参与者们同时了解这个约束力存在的情况下,法律为参与者的预期提供了一个切实有效的参考范围:即对方不会触犯或不敢轻率触犯法律。这样,在一些现实的博弈中,例如购销双方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来履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使得最优选择的出现。此时,道德的契约即具有法律效应。进一步,对于那种无法通过类似于合同这种方式形成契约的道德选择是否就不存在契约的可能性呢?答案是否定的,就像法律作为强力约束的同时还带有法律背后的威胁(国家暴力机关的存在)一样,这些实际存在的东西都会为博弈的各方提供有效参考。即便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也能够依照社会重要性作为参考依据,因为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无法回避与他人相处的事实,所以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社会规范被广为接受,不是因为违背规范会遭致法律那般严厉的惩罚,而是只有接受这样的规范才能使得个体更好的生存。道德的契约正是在不断的博弈中慢慢形成社会风尚,就像霍布斯说的作为战争状态下的美德是暴力和欺诈一样,在“社会状态”中的美德可能就是诚实守信和遵纪守法等,如果非要说这样的逻辑并未解决道德契约的困境——语境的解构,那么下面会进一步分析何种模型能够为绝大部分情况提供理论依据。

四、帕累托最优的理想化改进

帕累托最优简单地说是指:“一种社会状态(资源配置、社会制度等),与该状态相比,不存在另外一种可选择的状态,使得至少一个人的处境可以变得更好而同时没有任何其他人的处境变差。”[3]24之所以提及帕累托最优,实际上是为道德契约的可能性做“最优的”的铺垫。如果在各种语境下的博弈,人们自愿接受帕累托最优的思想去指导具体的行为,那么会出现何种情况?我们以图表的方式来做简要说明:

甲A1A2乙B1B21,1-2,0-2,0-2,-2图4-1

根据图表所示,假设甲乙二人选择A1、B1(将此两种选择定义为符合社会重要性的决策),即达到最优的选择。通过帕累托最优概念可以理解的是,人们都知道在何种选择情况下,选择不造人他人的损失实际上是使得个人既得利益得以实现的唯一可能决策(因为选择违反该假设,双方都会损失惨重),这样的结果便是既符合帕累托最优的需求,同时达到最优选择。

如此一来,岂不是和之前理性人的假设产生严重分歧吗?明明是选择对自己最优的战略,现在却选择对他人最优的战略?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理性人是有限理性,所以预期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但这并不代表帕累托最优完全似乌托邦那样的美梦,现实生活中正是存在着一些崇高的人,所以才有道德模范,社会风尚才得以形成,并且这样的情况不但时有发生,同时也有坚强的理论后盾支撑着这样的可能。卢梭在其著作《爱弥儿》中开篇就提出了对人性的质疑:“出自造物主之手的东西,都是好的,而一到了人的手里,就全变坏了。”[5]后面又说到:“只有理性才能教导我们认识善与恶。使我们喜善恨恶的良心,尽管它不依存于理性,但没有理性,良心就得不到发展。”[5]56通过卢梭对人性的质疑不难看出,人类众多的“恶”正是因为缺乏理性,才造成“良心”的封闭,如果能够适用行为的方式去改变或者说提升人类的这种有限理性,那么理性人选择悖论则不会重复出现:“人的才能和器官的内在发展,是自然的教育;别人叫我们如何利用这种发展,是人的教育;我们从影响我们的事物获得良好的经验,是事物的教育。”[5]7卢梭认为人的一切都是教育的结果,包括对道德规范的学习和理解,这样便可以找到达成道德契约的理论基础:即通过教育,使帕累托理想化模型成为一种良好的风尚与道德规范。其实,帕累托最优实际上告诉了人们一个耳熟能详的道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上述条件很有可能在熟人社会中得以实现,而在陌生人的博弈中如何运用此种博弈模型?那就需要支撑帕累托最优的多方因素了。除了前面所言教育是最为根本的,其次还需配合法律及市场机制本身,特别在现在信息时代,每个个体的行为规范很有可能会迅速传播开来,包括同个体互相认识的其他个体,声誉机制和激励机制便得以有效促进行为规范,因为博弈已经变得无处不在。如果人们都理解帕累托最优的涵义,那么通过教育再配合法律、社会规范,即便陌生人之间的道德博弈也会朝着帕累托最优的模型发展,道德的契约将成为行为规范的最优指导。最终,在新的社会状态中,道德契约不再为语境所解构,为人类走出囚徒困境提供了有效指导。

[1] 【英】亚当·斯密.国富论[M].谢宗林,李华夏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10.

[2] 【英】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94.

[3] 张维迎.博弈与社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1.

[4] 【美】汤姆·L.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14.

[5] 【法】让·雅克·卢梭.爱弥儿[M].商务印书馆,1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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