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土地财产收入类型及其趋势分析
2014-08-02赵淑芹王国岩
赵淑芹,王国岩
(石家庄经济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31)
农户土地财产收入类型及其趋势分析
赵淑芹,王国岩
(石家庄经济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31)
当前农户可以分为离农户、兼业农户、纯农户和无地户四类。农户家庭土地利用类型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承包地、宅基地、共有集体公益用地和乡镇村企业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未利用地。目前不同类型农户及其土地收益已经分化。土地收入对农户家庭的经济和保障功能减弱,引导离农户退出土地、兼业户出租土地、纯农户经营土地,提高农户土地财产价值化程度和农户土地财产收入能力,不仅能促进土地持续生产力培育,而且能增加纯农户土地收益,促进良性城镇化。
农户;土地流转;土地利用;土地收益;土地用途管制
一、当前农户类型
(一)“无地农户”的产生
本文以1978年时一对45岁有三个22、20、18岁男孩的农户A,和一对45岁有三个22、20、18岁女孩的农户B为预设研究环境,假设他们各自的子女都在法定年龄23岁结婚,按照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到2013年底这两个家庭假设已经分立为8个独立家庭,分别是两对80岁老夫妇,57、55、53岁的3个中间家庭,33、31、29岁的3个年轻家庭,正常情况下,这些年轻家庭可育有9、7、5岁的3个孩子见表1。
假设农户A和B所在村庄从1978年到1994年第二轮延包前人均承包地为1.5亩,如果承包地在该期间不调整,则农户A拥有承包地总量为7.5亩。由于婚姻和生育关系,到1994年前A农户及其子女家庭的实际人均承包地为7.5亩/11人=0.68亩/人。农户B在延包前总承包地数量为7.5亩,人均则为3.75亩。
表1 两农户人数演化关系
注:不包括婚姻加入成员。
假设该村庄1994年以人均1.2亩为承包基数延包,则农户A及其子女家庭的总承包地数量为13.2亩,其中农户A为2.4亩,农户A1B1为3.6亩,农户A2B2为3.6亩,农户A3B3为3.6亩。农户B的承包地为2.4亩。在农户A和B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或均分给子女,或会给一个照顾其生活的子女,假设均分,则A1B1、A2B2、A3B3各户土地上升为5.2亩。
之后承包地在家庭内部调整,以农户A1B1为例,假设育有一子C1与其他农户子女E1结婚后育有一子D1,如果承包地在家庭内部均分,其人均承包地数为1.04亩,其中农户A1B1为2.08亩,农户C1E1及其子女D1共有3.12亩;假设农户A1B1还育有第二子C4与其他农户子女E4结婚后育有一子D4,如果承包地在家庭内部均分,其人均承包地数为0.65亩,其中农户A1B1为1.30亩,农户C1E1及其子女D1共有1.95亩;未来农户D1家庭承包地数量是在C1E1D1的1.95亩基础上进行细分,以此类推。
由此可得,人均承包地数量会随着最后集体发包人员基数变化而变化,并呈现户均和人均承包地数量减少特征[1],且出现户均承包地数量差距加大趋势[2]。延长承包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减少了因村集体调整承包地带来的承包地细碎化[3],但不能阻止家庭内部调整导致的承包地细碎化。
若把1978年开始实施家庭土地承包制作为断代点,将我国农民划分为三代,第一轮承包中获得承包地的为第一代农民,1994年第二轮延包中获得承包地的为第二代农民,“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之后的为第三代农民,即1994年后出生,通常意义上只能靠家庭内部调整土地,而无村集体发包承包地的农民。如果承包地在家庭内部不均分,则第三代农民D1就是人们认为的“无地农民”[4-5]。如果从1994年算起,今天这些“无地农民”已经成年了,只是他们还留在有地的家庭里,随着他们单立门户,无地农户将会产生,并逐步增加。
(二)其他农户类型
“无地农户”和“有地农户”有差异,“有地农户”有承包地,“无地农户”无承包地,但可以享有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利。“有地农户”不但土地规模出现分异,分为少地户和多地户,且农户可以分为离农户、兼业农户和纯农户。
纯农户是典型意义上的农民,一般自己耕作土地,并具有尽力养护土地自然生产力的继承惯性。以农为主的兼业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土地利用,非农产业是其补充。以非农为主的兼业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产业,土地利用是其补充,典型的传统农村的离农者一般为通过升学、参军、招工等进入城市,且有稳定职业和居所的城市“双栖”居民[6]和农村工商户。上述结论与六个村庄(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西柏坡村、衡水市饶阳县五公村、唐山市滦南县的西葛村、邯郸市涉县赤岸村和西宇庄村、深州市北榆林村)实地调查数据相符。六村合计332户中,无地户有5户,以5亩为分界,少地户123户,多地户204户。其中,离农户12户,纯农户56户,其他为兼业户。
二、当前土地利用类型与收益
(一)土地利用类型
我国土地管理法将农用地规定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集体建设用地就是上述的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和农村居民住宅占用的土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而且,乡(镇)村企业除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都是非法的。
由此可见,按照现行法规农户土地利用类型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承包地、宅基地、共有集体公益用地、乡镇村企业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未利用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见表2)。家庭承包地为经营性农用地,乡镇村企业用地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其他为无收益用地。
表2 农村土地与农户的关系
注:“√”表示所属关系。
(二)农户土地收益类型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主要是指依法维护农民的三大基本权利,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三是宅基地用益物权[7]。农户年土地收入来源包括:家庭承包地农业收入r1、承包地流转收入(如租赁)r2、承包地抵押收入r3、宅基地上住房流转收入(或租赁)r4、宅基地上住房抵押收入r5、乡镇企业用地利润分配r6、非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流转收入r7、政府土地补贴和转移支付r8。农户年非土地收入包括,家庭剩余劳动力非农工资收入r9,农户财产利息或投资收入r10,其他收入r11(如村干部补贴等)。
表3 农户土地与财产收入关系
说明:“√”表示所属关系;政府补贴和转移支付r8,非农业工资收入r9,利息或投资收入r10,其他收入r11未列入表格。
农户土地财产包括:家庭承包地B1、宅基地B2、共有的集体建设用地B4(个人/合伙/村集体企业用地和其他共有集体建设用地)、共有的未利用地B5。农户非土地财产包括:村民住房B3、应分集体企业财产B6、家庭非农资产B7。
那么,居住在村集体分配的宅基地上,以自耕承包地为业的纯农户家庭,其年最大纯收入(P0)=土地收入+非土地收入=(r1+r3+r5+r6(或r7)+r8)+(r10+r11);离农户年最大纯收入(P0)=土地收入+非土地收入=(r2+r3+(r4+r5)(或换房)+r6(或r7)+r8)+(r9+r10+r12),其中,r12为城市就业工资收入及其附属收入;兼业农户(以农为主或非农为主)收入与离农户一致(见表3)。
纯农户的财产F1=土地财产+非土地财产=(B1+B2+B4+B5)+(B3+B6);离农户的财产F4=土地财产+非土地财产=(B1+B2+B4+B5)+(B3+B6+B7);兼业农户的财产F2、F3与F4一致(见表3)。
农户收入与财产C=土地收入+土地财产=F+P。由此可见,不同农户的土地财产收入不同,不同农户的财产收入已经开始分化。
三、农民对土地收入的依赖趋势分析
按照统计标准,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P0)由家庭经营收入(P1)、工资性收入(P2)和转移性与财产性收入(P3)组成。本文将上述家庭承包地农业收入r1、承包地流转收入(如租赁)r2、政府土地补贴和转移支付r8、乡镇企业用地利润分配r6归为家庭经营收入(P1);家庭剩余劳动力非农工资收入r9归为工资性收入(P2);其余归为转移性与财产性收入(P3)。
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本文P0、P1、P2、P3数据取自1978—2011年《河北农村统计年鉴》。研究方法包括灰色关联分析和灰色系统预测模型GM(1,1),利用灰色关联模型分析P0与P1、P2、P3关联关系,特别是P1对P0的贡献程度,即农民家庭纯收入对家庭经营收入依赖程度,同时表征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利用灰色系统预测模型GM(1,1)预期P0与P1、P2的演变趋势。
(一)比较数列选择及关联度计算
本文将1978—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P0)作为参考序列,记为P0=(P0(1978),P0(1979)…P0(2011));家庭经营收入(P1)、工资性收入(P2)、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P3)组成比较数列,记为Pi=(Pi(1978),Pi(1979)…Pi(2011)),其中i=1,2,3。按大小顺序排列P0分别与P1、P2、P3的关联度组成关联序。ri值越大,说明该类收入与人均纯收入的关联程度越大,人均纯收入对其依赖程度越高;反之,关联程度越小,依赖程度低。
图1为P0及其构成。总量上,P0呈现波动式上升,但阶段性明显。P1、P2、P3各自的变动趋势分异明显。P1与P0的波动趋势基本一致,P3到2006年后才出现增长加速现象,与允许土地流转和承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有关。P2变动幅度大,2005年后较1993—2004年增长更快,2010年P2实现超过P1,出现农民家庭非农产业收入超过农业产业收入现象,农民的概念首次面临挑战。
图1 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及其构成
表4为1978—2011年P0与P1、P2、P3之间的关联度及排序。灰色关联度ri排序进一步印证P0、P1、P2、P3波动阶段性明显。2004年前关联度r1最大,说明P1仍是P0的重要来源,即P0增长主要依赖P1。2004年后灰色关联度r2最大,说明P2对P0的贡献度超过P1成为P0的重要来源,即P0增长不依赖P1。
表4 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构成关联度
(二)农民对土地的依赖趋势预测
本文将1978—2011年P0、P1、P2分别作为原始数列输入GM(1,1)模型,进行预测模型拟合后如图2,农民人均纯收入数列GM(1,1)模拟数据与原始数据拟合较好。
图2 GM(1,1)模拟数据与原始数据拟合情况
利用上述GM(1,1)模型,预测P0、P1、P2关系如图1所示。2011—2021年间,P1增长趋势平缓,每年平均增幅为385.2元;P2每年平均增幅为3 854.39元,与P1之间差额逐渐增大。P2增长趋势逐渐与P0相吻合。表4中P1对P0的关联度为0.722,P2对P0的关联度为0.929,P2是影响P0的主要因素,即2011—2021年P0增长不依赖P1。说明农民家庭对土地的依赖度持续降低,即土地对农民的直接养育能力持续降低。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本文通过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2011年前农户家庭主要依靠土地收入,2011年后农户家庭的P2是主要来源,即农户家庭不依赖于土地收入,土地收入对农户家庭的经济功能减弱;(2)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为16 263.43元,农民家庭人均收入2019年将达到16 946.4元,达到城镇居民2010年水平。随着农村非土地保障体系的健全,土地收入对农户家庭的保障性功能也随之减弱;(3)增加农户转移性与财产性收入(P3)成为未来增加农户收入的重要途径。提高农户土地财产(家庭承包地B1、宅基地B2、共有的集体建设用地B4(个人/合伙/村集体企业用地和其他共有集体建设用地)、共有的未利用地B5)价值化程度,以及提高农户土地财产收入(承包地抵押收入r3、宅基地上住房流转收入(或租赁)r4、宅基地上住房抵押收入r5、非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流转收入r7)能力成为必然趋势。
(二)政策建议
(1)扩大农村土地流转范围与规模。当前存在总体流转规模小,方式单一,效益不高等现象[8-9]。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范围主要锁定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其流转范围较窄[10]。从上述河北省研究结论看,土地对农户家庭的经济功能已经减弱,在2021年前逐步扩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范围和农用地流转规模具有可行性,采取渐进方式逐步推进。首先推动离农户退出土地,激励兼业户出租土地,提倡纯农户经营土地,这是实现农村土地、资本和劳动力配置的最佳选择,也有助于实现新型城镇化[11]。其次,推进分区域流转集体建设用地,首先将城乡结合的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流转范畴,最终将全部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全部流转范畴。
(2)提高农民土地的财产化程度。土地的占有数量和区位直接影响财富的分配[12]。城市土地已经实现了由资源向资源、资产、资本转变,由重数量向数量与价值量并重转变。农用地因用途管制而实际价值低估,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受限,使农民土地财产化程度低于城市。逐步消除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彻底解除各方参与主体对土地完全自由流转的思想顾虑,实现土地与农民身份分离,提高农民的财产化程度,不仅有利于农民市民化,还可以提高城镇化质量。
(3)建立与完善土地交易平台
完善农村土地登记制度,将各级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地块和各个地块使用权相应的范围、使用者、面积、用途、权利状况等一一登记,明确归属,为“入市”交易奠定基础;按照依法、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有形交易市场,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林地使用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逐步纳入城乡统一的土地有形交易市场,逐步规范农村各类土地交易,并保障交易安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价格形成机制对交易公平、公正起决定性作用。如果任由市场定价,自发形成土地价格,很可能会造成交易显失公平。但如果完全由政府定价,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很难得到保证。积极发育农村土地市场中介服务组织,遵循“同地同权同价”理念,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定价机制,提高农村各类土地交易市场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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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卫波]
Research of Farmers’ Land Income Increase and Land Circulation Choices
ZHAO Shu-qin,WANG Guo-yan
(Shijiazhuang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ijiazhuang 050031,China)
The current farmers can be divided into four classes,including farmers out of agriculture,multiple occupation farmers,pure farmers and landless farmers. Different types of farmers’ land benefit have differentiation,and land use control system also intensified the differentiation. Farmers’ household land use types include cultivated land,forest land,grassland and other contracted agricultural land,house sites,a total of collective land for public welfare,the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of enterprises in the village of the township and the unused rural land. Under the same conditions of capital and labor,only the family mode operation will create land surplus value that not outflow. But lacking of external family input leads to contracted land remaining deficiencies. Guide farmers to quit planting on land,self-employed to lease land and the pure farmers to circulate land,not only can promote the productivity of cultivated land,but also increase the pure peasants’ land benefit,and then promote the benign urbanization.
Farmers;Land Circulation;Land Use;Land Benefit;Land Use Control
2014-09-13
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13456107D)。
赵淑芹(1965-),女,河北盐山人,石家庄经济学院土地资源与城乡规划学院教授;王国岩(1964-),男,黑龙江肇源人,石家庄经济学院高级政工师。
F301.3
A
1001-6201(2014)06-003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