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特点及影响因素研究
2014-07-30谭银清陈益芳
谭银清 王 钊 陈益芳
财产性收入是我国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农民财产性收入引起了政府决策者的高度关注。2007年10月,党在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2008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提出:“进一步明确农民家庭财产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民对集体财产的收益权,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2013年中国共产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再次强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在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一直是农民收入构成中的一块短板。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不但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实现农民长效增收;同时也有利于藏富于民,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一、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特征
1.增速较快但水平较低
2000年,我国农民纯收入人均2253.40元,其中,财产性收入45元;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977.30元,其中,财产性收入228.6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2年间增长了4723.90元,年均增长393.66元,年均增速9.9%;农民财产性收入同期增加了183.60元,年均增长15.3元,年均增速14.5%。相对而言,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虽然较快,但农民财产性收入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数量都水平极低。2011年,我国农民家庭经营收入3222元,在农民收入构成中占46.18%;工资性收入2963.40元,在农民收入构成中占42.47%;转移性收入563.30元,在农民收入构成中占8.07%;而农民财产性收入仅有228.60元,仅占农民收入构成的3.28%。
2.城乡差距大,地区差异显著
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还呈现出明显的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人均690元,约为同期农村居民的3倍。分地区看,2011年我国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分别为407.24元、111.03元、137.29元和407.14元,东部地区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
3.农民内部不同收入水平之间差距较大
若将农村居民按收入水平由低到高分为五等份,2011年收入水平最低的低收入组农户的财产性收入人均49.6元,而收入最高的高收入组农户的财产性收入人均791.7元,约为低收入户的20倍。不同收入水平之间农民财产性收入差距较大,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
二、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一)文献回顾
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而获得的收入,“大体相当于一个租金的概念”。〔1〕农民财产性收入在统计上主要包括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租金收入、出让特许权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和其他财产收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农民出租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到的租金不计入财产性收入。
近年来,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民财产性收入较低的原因进行了探讨。收入并不是一个孤立事件,而是受制于诸多因素的一连串事件。农民在其收入扣除生活消费支出后若有剩余,便可能用于扩充财产,获得财产性收入。农民收入主要来自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但是在我国的国民收入分配体系中,个人和劳动要素往往被置于相对次要的地位,国民财富更多地是流向政府和企业,居民收入长期以来增长乏力。因此,国民收入分配制度的不合理是导致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缓慢的重要原因。〔2〕
当然,农民拥有了较高收入并不一定就能增加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相对于农民其他收入来源有其特殊性。财产只有通过市场进行交易才能带来增值变为财产性收入。〔4〕我国农村整体上市场化水平较低,且区域间差距较大,阻碍了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5〕。同时,金融产品是实现财产性收入的重要载体。但金融产品的流通与运营不但需要完善的金融市场〔6〕,对运营者的个人素质也有较高要求〔7〕。我国农村不但金融市场比较落后,而且农民素质也相对低下,这使得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来源相对狭窄。
从直观上看,我国农民似乎拥有丰富的财产资源。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规划司的数据,我国农民的宅基地、园地、林地再加上农村乡镇企业用地,共有两亿多亩,差不多占到我国建设用地规划总量的一半。但是,由于受到产权制度的制约以及区位因素的影响,农民的这些财产很难转变为财产性收入。〔8〕
就已有成果来看,现有的研究主要以定性研究为主,定量研究较少。因此,以往的研究很难回答各个变量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影响的方向和大小。本文拟采用2000年至2011年我国29省市的相关统计数据对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
(二)模型与估计方法
1.指标选取和数据说明
根据以往的研究成果,本文将选取以下指标变量进行计量分析:
(1)农民财产性收入 (单位:元,模型中用property表示):指农村住户的私有资金以储蓄、信贷、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利息、股金、红利收入,以及农村住户的私有财产 (如房屋)以出租方式取得的租金收入,还包括从集体得到的集体公共财产的财产性收入等。
(2)农民人均储蓄 (单位:元,模型中用savings表示):指农村居民人均储蓄额的年末统计数。
(3)农民人均住房价值 (单位:元,模型中用hv表示):等于农民人均住房面积乘以单位面积价值。
(4)农民人均土地面积 (单位:亩,模型中用land表示):等于各地区土地面积除以相应年末农村人口统计数。
(5)金融服务水平 (单位:%,模型中用service表示):用各地区金融业从业人员占就业人员总体的比重表示。
(6)农民人均受教育程度 (单位:年,模型中用education表示):采用各个文化层次的受教育年限 (其中文盲、半文盲记为1年,小学6年,初中9年,高中、中专12年,大专以上16年)乘以乡村地区15岁以上各文化程度人口比重。
以上数据第 (2)项来自《中国金融统计年鉴》,第 (6)项来自《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其余4项均来自《中国统计年鉴》。
2.模型与估计方法。根据经验及前人的学术成果,研究农民财产性收入与农民人均储蓄、农民人均住房价值、农民人均土地面积、金融服务水平以及农民人均受教育程度之间的关系,考虑建立以下计量模型:
式中各变量脚标it均表示第i个地区,第t年;b0为模型截距项;其他的b1到b5为各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μi表示各省的个体效应,在固定效应中ui,为常数;在随机效应中ui服从N(0,σ2μ),e表示残差,代表那些未被观测到的因素。
面板数据包含了研究对象个体、指标和时间三个维度的信息,分析前要求对模型进行准确设定,如果模型设定错误,那么,计量结果就不可能揭示经济现象的本质特征。通常面板数据通过F构造统计量确定模型形式。
上式中,S1表示混合效应模型的残差平方和,S2表示固定效应模型的残差平方和,N,K,T分别表示截面成员数量、解释变量个数和时期数。该检验的原假设为模型应为混合效应模型,如果F统计量大于临界值,则应选择固定效应模型,反之则应选择混合模型。固定效应模型又进一步可分为个体固定效应模型和个体随机效应模型。为此,我们进行Hausman检验。该检验的原假设是:随机影响模型中个体影响与解释变量不相关,检验过程中所构造的统计量 (W)形式如下:
Hausman证明在原假设下,式 (2)给出的统计量w服从自由度为k的X2分布,k为模型中解释变量的个数,若w统计量大于临界值则应选择个体固定效应模型,反之,则应选择个体随机效应模型。为了排除截面间异方差性和相关性,本文对个体固定效应模型和个体随机效应模型分别采用广义最小二乘法 (GLS)和可行的广义最小二乘估计(FGLS)对模型参数进行估计。
Eviews软件对面板数据模型的估计,主要通过pool对象和面板结构 (panel)两个工作文件来实现。Pool对象一般适用于截面成员数量较少而时期较长的数据结构,侧重于时间序列分析;面板结构适合成员较多但时期较短的数据结构,主要侧重于截面分析。本文选取我国2000-2011年29个省、市、自治区的相关数据,数据结构具有典型的“宽而短”的结构特征,因此,Eviews6.0软件进行估计时运用面板结构的工作文件来实现是较为合适的。
(三)实证结果分析
计量结果表明,模型冗余固定效应F检验值为268.62,大于临界值13.05,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故选择固定效应模型;Housman检验W取值为19.44,具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因此,本文研究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因素应该采用个体固定效应模型。同时,模型调整的 R2为0.96,各回归系数均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表明各解释变量选择较为合理,能对因变量进行较好地解释。
表1 各变量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影响估计结果
1.农民住房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
5个解释变量中,农民人均住房价值对财产性收入的回归系数为0.52,影响最大,这表明,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主要来自于住房出租。近年来,尤其是在农业基础设施相对落后,人地关系相对紧张的西部地区,由于农业收益相对较低,为了增加收入,农民纷纷外出务工,给部分城市和地区带来了较大的租房需求。房租作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也很好地解释了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内部差距和地区差距。因为,并不是所有农民的住房都能通过出租获取租金,事实上,我国农村的大量房产是闲置的。只有那些区位较好,比如位于城郊或城中村的农民住房,才能得到较高的租金回报。尤其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和东南沿海地区,由于那里农民工数量庞大,租房需求强烈,当地农民通过出租住房通常可以获得丰厚的租金收入。
2.农民储蓄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
农民人均储蓄对财产性收入的回归系数为0.30,虽然贡献率比农民住房要低,但依然是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第二大来源。目前,由于我国农村地区金融市场比较落后,金融产品相对缺乏,再加之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还相对较低,农民储蓄倾向相对较高,储蓄成为农民理财的重要渠道。但是,储蓄率取决于收入水平,农民只有在收入扣除消费支出之后若有剩余时才能储蓄,因此,收入水平高的农民通过储蓄得到的利息收入会比收入水平低的农民要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农民财产性收入为什么在农民内部具有“高者越高,低者越低”的马太效应。
3.土地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
我国农村土地资源丰富,土地似乎应该是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回归结果表明,土地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较小,贡献率仅有0.17。农村土地获取财产性收入主要有两种形式:土地征用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土地被征用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从而增加家庭的财产性收入,但并不是所有的农地都有征用价值。那些区位较好,商业价值较高的城郊土地容易被征用,农民可能会得到一份可观的经济补偿。但是,那些区位较差、没有什么商业价值的土地,撂荒的现象却越来越普遍。同时,也并不是所有被征地的农民都能获得满意的赔偿。由于我国土地产权制度不清,一些地方政府强制征地、损害农民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农民往往并不能分享到被征土地的增值收益。近年来,随着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能带来一定的财产性收入。但是,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水平很低,且地区差异较大。中国人民大学郑风田教授研究表明:“我国不同地区土地流转的比重差别很大,大都市上海、北京最高,分别达59.3%、46.3%;而浙江、重庆、江苏分别是38.9%、36.2%、34.2%,属于第二梯队;第三梯队的湖南为21.4%;第四梯队的湖北、安徽、江西、河南分别为:14.6%、14.2%、13.76%、13.39%,而第五梯队的山西为5.77%”。〔9〕因此,总体来看,土地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贡献极为有限。
4.金融服务水平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
实证研究表明,“金融服务水平”这一变量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回归系数仅为0.07,影响最小。金融是农民财产权利充分实现的基础,是农民获得发展权的关键,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但是,我国目前的金融体制与我国农村经济很不协调,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相当低下,严重阻碍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实现。相对于城市,我国农村金融网点较少,适合农民的金融产品较为缺乏。更重要的是,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的耕地承包权、林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抵押的,大大限制了农民的融资能力。其实,即便能够抵押,由于在大多数农村地区,这些抵押品变现能力很差,金融机构也不愿意提供相应服务。
5.受教育程度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
农民人均受教育程度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回归系数为0.29(表1),仅次于农民储蓄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表明农民教育资本对其财产性收入的贡献较大。受教育程度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可能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农民往往总体收入较高,因而更有能力扩充财产获得财产性收入。据2012年《中国住户调查年鉴》统计,2011年,我国在农村低收入组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的农民只占56.4%;而在高收入组中,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的农民却占到了73.6%。二是因为操作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需要较高的分析技术和决策能力,对文化素质的要求相对较高。
三、结论及建议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扩大农村内需,促进农村稳定和发展。本文研究表明,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水平较低,主要是由于我国农民收入总体水平较低、农村金融市场比较落后、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比较单一等原因所致。因此,我们认为,为增加农民农民财产性收入,政府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需要千方百计、不遗余力地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实现农民长效增收。农民只有收入水平提高了才有能力扩充财产,提高财产性收入,从而实现收入—资产—财产性收入—收入的良性循环。
2.必须努力提高农村的金融服务水平。由于我国农村住户居住相对分散,农民的贷款额度通常较小,金融机构为农民服务的成本较高;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也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资金风险;再加上由于区位等原因,农民的很多资产事实上很难变现。因此,农民很难享受到“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提升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著名三农学者和践行者李昌平先生提出了“内置金融”模式。所谓“内置金融”,主要是通过政策优先扶持小农组织起来,发展农民主体的村社本位的互助合作金融组织 (也称草根金融组织),正规金融 (特别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再通过社区型农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 (间接)服务小农。这一模式能有效克服“正规金融”的不足,在实践中效果较好,值得借鉴。
3.必须从根本上确认和保护农民财产权利。只有产权得以确认和保护的财产才可能通过交换带来财产性收入。我国长期以来涉及到农民耕地、林地、宅基地等多项财产的产权制度模糊不清,以至于农民财产屡遭侵犯,因此产生的农民上访、上告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和发展。不过,令人可喜的是,18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农地入市”、“赋予农民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等决议,这使农民土地变为“能下蛋的母鸡”,给农民带来更多财产性收入增添了更多希望。
〔1〕高敏雪,王丹丹.“群众”所拥有的财产性收入〔J〕.中国统计,2008,(1).
〔2〕杨娅婕.对提高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问题的思考〔J〕.经济问题探索,2011,(1).
〔3〕周其仁.增加中国农民家庭的财产性收入〔J〕.农村金融研究,2009,(11).
〔4〕曾康霖,范俏燕.论财产性收入与扩大内需〔J〕.经济学动态,2009,(9).
〔5〕陈益芳,王志章,谭银清.增加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2,(5).
〔6〕丁俊峰.群众财产性收入增加的金融视角〔J〕.农村金融研究,2007,(12).
〔7〕张乃文.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及原因探析〔J〕.农业经济,2010,(4).
〔8〕周其仁.增加中国农民家庭的财产性收入〔J〕.农村金融研究,2009,(11).
〔9〕郑风田.谁适合发展家庭农场〔J〕.中国经济周刊,2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