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江苏重漕之下的地方民众应对
2014-07-28周艳
摘 要:明清两朝,漕运作为国家的命脉为政府所倚重,漕运可分为征收、运输和交仓三个阶段,其中,漕粮的征收是整个漕运制的基础,也是漕运这一国家制度直接与地方民众相联系的环节,清中后叶,漕政日益败坏,征漕地区漕赋日重,农民不堪重负,纷纷采取手段抗漕,对地方经济、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江苏作为征漕最重的地区之一,抗粮运动也最先兴起。民众采取种种手段应对过重的漕赋的活动中官、绅、民在此中扮演的角色透视出国家制度与地方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
关键词:清朝;征漕;地方民众
漕粮制的三个重要环节:征收、运输、和交仓。其中漕粮的征收是整个漕运得以展开的基础,也是漕运整个国家体制直接和征漕地区民众发生联系的纽带,因此,从漕粮的征收入手,探讨清朝国家漕运制度和有漕地区民众的互动关系,提供一很好的角度。
一、漕重及其原因
大运河贯通南北,被称为帝国的命脉,“天庾正供,俸米旗饷,计口待食,为一代之大政。”自明永乐十九年(1421)迁都北京后,制定了南粮北运的漕运制。在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山东、河南八省设征漕区,清朝沿袭明制,以八省漕粮供养着清朝宗室勋戚、文武百官、京师官兵俸米甲米和八旗人士生活用米。为征漕地区带来沉重的负担。对漕赋最重的江浙地区来说,更是如此。因漕运耗费,漕粮除正税外,还征耗米经费等各种附加税,这些一并称为“漕项”。在征漕中收粮有淋尖、踢斛、捉猪等名目;陋规有小脚、花户、灰印等费用,民户缴漕粮一石,往往要实纳二石多。
漕重原因很多,一为原额科则重且征收严格。清代则要求官吏征收漕粮必须“照额征收,且不能缓。”对于征收官员的考核,亦“皆以十分为考成”,二是加征耗米重,三为各种附加税。江南巡抚马腾曾言苏、松、常等府州县粮户完漕,“计米一石,除赠耗外,杂费至二、三两不止”。“浮粮”的征收给本地区农民带来沉重负担。四为漕运制本身制度的不合理。清代有“东南民力最困者,莫甚于漕”的记载。五即为各州县胥吏的盘剥苛待。征运漕粮,州县官借机苛征农户,或粮户征漕一石,完纳需要三、四石,漕粮变为粮户一种沉重的负担。而明清时期江苏又是纳漕最重的地区之一:清代苏、松、常、镇四府和太仓一州,“漕额甲于天下”,年纳漕粮正、耗米150多万石;以致“民间终岁勤动,每亩所收除完纳钱漕外,丰年亦仅余数斗”。因此,江苏地区围绕漕粮的征收而起的利益纠葛和矛盾也很广泛。
二、地方普通民众的应对方式几种类型及官、绅在此中所扮演的角色
漕务官员的肥私,州县官吏的浮收勒折,运粮旗丁的讹索兑费,地方绅衿的瓜分漕利,形成了一条利益锁链,在这锁链最底端的是一般粮户。当任何一方打破了这种利益均衡的局面,利益纠葛必随之而起,这些争夺与掠取最终转嫁到所征派的粮户身上,利益纠葛不断,民众重负不止,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局部社会动荡纷起。闹漕抗粮等运动随之而起。
民众不堪重赋,便以种种方法逃避征漕。常见的应对方法有几种:逋欠、逃亡、包漕诡寄、丑米娅交、暴力抗漕。
康熙年间,吴正治论苏州府的漕赋逋欠现象时说:“查他省钱粮积欠,并未有如江宁之多者,是浮增之粮额原非可完之数,而必欠之数也,今听纸上之成数,责有司以催科经催,则历年不欠带征,则累案算完,岂真民不急公,吏不勤比也,盖赋重力竭,实难全输也。” 连年逋欠积压之下,民众只好以逃亡来逃避漕赋。“下苦水火,上苦加派,男女典鬻已尽,逃亡十室而九空之酸鼻”
包漕与诡寄是一体的行为,包漕的主体是绅矜与豪强,而诡寄则是一般民众的无奈之选。地方绅矜以其政治地位和中央政府对他们纳漕政策的倾斜,包漕以吞漕利,一般民众为缓解压力将自己依附于他们。这种现象也可称作小户投献大户,在漕赋最重的苏松地区,大小户之分尤为明显。道光十九年,金应麟奏言:“江苏大户包揽乡民漕粮代为完纳,往往将小户列入己身名下,恃符把持,甚或指为公产,更有向州县讹索漕规,如吴江谓之倒八折,江阴谓之白规。”
“丑米娅交”是指在漕粮完纳时,以栖谷糠批杂等混杂其中,以充漕粮。在漕粮粮征收中,经常有“米质碎杂过甚,筛出碎米甚多”的记载,甚至有时收米一石,筛扬洁净后就只剩下八斗了。
此外,还有一种独特的抗漕活动——漕控。江浙一带,有“江苏讼案,大半在漕”的记述,清代中后期,控漕、告漕之案越发普遍,陶澍称:“溯查数年以来,无岁不有告漕之案,自百起至二三百起不等”。在苏松地区,当地生员同州县官、漕运运丁共同分享漕项征收 “浮收”的收益。嘉道年间时,由于运河运输成本增大、旱灾的频繁发生以及道光六年漕粮海运,对苏松地区原来的收益分配结构造成了冲击。因此以生员为主体的漕运诉讼案件开始在苏松地区频繁发生。
暴力抗漕则是利益矛盾激化的爆发。民众无法负担过重的漕粮,这种现象在清中叶以后更加严重,漕政的日益腐败,一旦超过农民的生存底线,就会引发农民的暴力抗漕,这种方式有这很强的传染力,” 以征漕最为重的江苏省为例,乾隆三十三年江苏省江阴县农民以旱灾为名,突至县衙,要求缓征漕粮;嘉庆九年,苏松一代农民爆发抗租斗争;咸丰二年,江阴、震泽、松江、华亭等地爆发农民抗漕运动,是年漕粮无法正常征收;咸丰四年,江苏吴江县农民抗交租粮;道光八年,吴江、震泽、元和、等县爆发抗租斗争。农民无力完漕,官府紧逼,矛盾激化,酿成暴力抗漕事件,而地方官员为平稳地方,保住政绩,有时会选择“欺上”,谎报灾情,以图缓解地方压力。
清代自漕粮征派伊始,国家与征漕地区,地方官员、绅矜、普通民众就在漕运这个利益网中纠葛不清,普通民众是处于这个网络的最弱者,他们在这重重盘苛中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或积极或消极的运用自己的武器,与绅矜合作,尽量保全自身利益,这些活动反映出国家制度与地方的矛盾与互动。
参考文献:
[1]王在晋:《通漕类编》,《万历甲寅年刻本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齐鲁书社,1997年。
[2]〔清〕李铭皖 等修,[清] 马桂芬 等纂:《苏州府志》,清光绪九年刊本。
[3]〔清〕江峰青修,光绪:《重修嘉善县志》,江苏古籍出版社,1990年。
[4]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修订版),2008年。
[5]吴琦:《漕运与中国社会》,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
作者简介:周艳(1989—)女,汉,山西晋城人,山东聊城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在读研究生,专门史方向。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