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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金融危机时代地方金融管理

2014-07-28常志君

财经界·学术版 2014年11期
关键词:金融部门金融管理风险管理

常志君

摘要:自从2008年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之后,全世界经济都进入到了后金融时代,我国也不例外,尤其是我国地方金融也面临着同样的挑战,无论是地方金融的信贷业务还是监管机制,以及金融部门的管理层都受到一定的考验。本篇文章从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业存在的问题入手,以地方政府和地方企业对金融的管理为参考经验来改善地方金融的管理从而完善地方金融业。

关键词:政府金融管理 企业金融管理 地方金融管理

近年来,尤其是后金融危机时代后,我国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以及准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地方金融部门抓住危机后的经济良好发展势头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我国各个地方政府也逐渐意识到近年来金融业发展的美好前景,也越来越重视金融管理工作。本文介绍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和地方企业的金融管理,地方金融的发展不仅要对这两大主体做好金融管理,还要对地方金融部门的管理工作做到细致入微。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指的是由地方政府投资设立的,由地方政府财政支持,以为地方政府筹集大量资金为目的,大多以投资管理公司的主体出现,地方政府融资对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说将会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形式,对于地方政府的融资工作进行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

2008年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使得以美国为首的国家依次爆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使数以千计的全球企业集团蒙受重大的损失,这也从一定程度上暴露了企业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因此,对各个企业建立有效的企业风险管理和金融管理机制就十分必要。

一、地方金融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我国金融模式下,我国实行得是“一行三会”的垂直监管体系。但在经济竞争的压力下,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需要不断创新,这就使得现行金融管理体制特别是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漏洞和问题容易凸显出来。

(一)难以满足地方金融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金融创新成为各个金融部门的发展方向。我国的金融创新目前主要集中在地方一些小型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但当前我国的中央金融实行的“一行三会”的垂直管理和分业管理,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监管交叉或监管真空,丧失了监管的有效性。

(二)中央金融和地方金融的监管主体权责混乱,不统一

是中央金融部门与地方的金融部门的监管权责信息不对称。在垂直监管模式下,信息容易不对称,造成一旦出现金融风险,地方金融部门难以及时掌握信息,不能做到及时化解风险,导致地方承担风险较多。

(三)忽视金融的监管,对金融风险的监管过度集中

在我国金融管理权在中央,而地方的金融却往往受到限制。为了便于监管,中央监管往往采用“一刀切”的监管模式,使得监管过程过于死板和教条化,缺乏灵活性。我国银监会对银行业的准入把关上过于严格,遏制了地方政府和民间资金都有想进入金融行列的欲望,丧失地方金融的积极性。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借鉴

对于我国的政府融资平台现在存在很大的质疑,未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城市发展和新型城镇化所需大量基础设施如何提供,资金来源渠道是什么?所有这些问题紧密相连,需要制定出一整套合理的解决方案。

首先:减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对政府职能的承担。对于本地的基础设施,大多以国有独资形式存在的城建公司建立,政府是其投融资的主体。易造成政府寻租、设租。为了构建地方政府公共资本投资的可持续融资模式,就需要对城建公司进行整顿。

其次规范政府的职能,尤其是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经济学理论讲,地方政府具有“经济人”的性质,在投融资中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决策利益化,因此必须合理界定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提供领域的职能。

最后:将融资渠道进行多元化。需要改变当前的政府融资模式即以政府融资平台为主体、以土地储备为抵押、以银行信贷为主要资金来源。构建以市政债卷市场为基础的多元化的地方政府公共资本融资模式。使得地方债务显性化和透明化。

三、地方企业金融管理借鉴

地方金融危机比较有名的莫过于上海市光大证券公司的“乌龙指”事件了。此事件后银监会加大了对金融业的监管,各个企业也吸取了教训。各企业集团一定程度上设立了一些管理制度:

设立管理制度遵循的原则。适应性原则。风险管理应与企业集团战略目标、业务范围、经营规模、风险偏好和风险水平相适应。系统化原则。风险管理应当贯穿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所有岗位、所有操作环节、所有业务和所有部门。成本效益原则。根据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利益最大化原则。风险管理刚性弹性机制要相结合。

企业集团风险管理应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风险管理流程。

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应辐射到集团管理的各个方面。

培养全体成员较强的风险意识,形成一种风险的企业文化。

四、地方金融解决措施

(一)合理规定中央和地方的管理权责

中央金融首先发挥好整体的带动和管理工作,同时也应适当的下放权力,降低对地方金融的过度监管。对地方简政放权可以增加地方金融管理的灵活性和积极性。

(二)对地方金融办的职能要进行统一规范,适当采用企业监管的相关原则

如今,我国地方的金融办的职责并不明确,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就需要打破部门壁垒,统一协调。同时,金融办需要加强地方金融管理队伍建设,吸引金融专业的大学生,提升金融人员的素质,提升风险意识,形成一种风险的企业文化。使得金融办对地方金融提供更专业化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

(三)准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和过程进行完善

首先可以建立完善的准金融监督制度,完善监管流程,建立规范的准金融机构业务平台系统。其次,设立高层级的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目前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融资担保公司还没有在国家层面对准金融机构监管制定法律。这容易出现一些潜在的金融风险。为了规避风险,需要国家对准金融机构制定国家层面的法律。

参考文献:

[1]谢瑞芬.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探讨[J].河北金融,2012年12期

[2]宋瑞敏,黄婷.国外金融预警制度对构建我国地方金融预警系统的启示[J].社会科学家,2009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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