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2014-07-27久华
久 华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久 华
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封建社会初期就已建立了较为严密的监察制度,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监督官员、惩治腐败,这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始终无法彻底解决贪腐难题,在王朝末期,贪腐常常更加横行。
回顾和反思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成败得失,对当下以及未来反腐斗争的深入不无裨益。秦统一全国后,实行皇帝制度、官僚制度和郡县制度,虽然巩固和加强了专制集权统治,但与之相伴而生的,则是官僚机构的不断庞大和各级官吏的与日俱增。为监督官员,从秦代开始,中央王朝便开始逐步建立监察制度。以中央监察机构为例,秦代以御史大夫府作为中央监察机构,汉代的中央监察系统则主要以御史中承、司隶校尉、丞相司直为代表,三者同为中央监察长官,各自独立行使监察职权,相互监督。唐代中央一级的监察制度与监察机构进一步发展健全,唐代的御史台已成为一个完整、独立的监察机构,监察范围涵盖了国家政权机构的各个部门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宋代的谏官系统已经发展到了顶峰,它的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谏院与御史台共同构成中央监察机构。元明清时期中央和地方的监察机构更趋完备,监察范围也更广。
封建社会的中央监察制度又是如何运行的呢?以宋代为例,宋承唐制,设御史台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下分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分置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在分工上,侍御史是御史台副长官;殿中侍御史领导殿院,“掌以仪法,纠百官之失”;监察御史则统率察院,“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大事奏劾,小事则举正”。监察御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官职,负责对其他各部官员的监察。监察御史在唐代由宰相任命或者荐举,“进退从违皆出宰相”,但到宋朝,改为由皇帝亲自任命,使监察御史能够更好地监督宰相。为了确保监察御史更好地履行职责,宋代对御史的选拔条件很高,司马光认为监察官员要具备不贪图荣华富贵、注重德行操守、顾全大局的意识。除了这些,在选拔御史上,还有工作经验的要求,因此宋代御史的地位很高。
宋朝还规定,御史都要做“月课”,即每个月都要向皇帝报告一次。如果台谏官在上任百日内无所纠弹,则会被罢官或者交罚款(辱台钱),可见朝廷对监察官员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宋初还在唐朝谏官的基础上设立谏院,但其主要职责不是规谏君主,而是举发臣下不法行为和对政府各部门提出“谏正”。宋朝的台谏制度对后世监察制度的发展影响深远。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与封建专制制度相伴而生,在一定程度上的确也起到了抑腐惩贪、惩恶扬善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到时代和阶级的局限,封建社会下的监察制度也有着明显的缺陷。封建专制制度下最高监察权是属于皇帝的。监察官可以对违法的官僚贵族提出弹劾,但弹劾必须奏请皇帝批准,无论监察官何等刚正,无论弹劾多么有理,只要皇帝不批准就毫无作用,这是中国古代监察最突出的特点,也是其重要的历史局限性。当皇帝重视法制时,监察机构和监察官一般都能正常发挥作用;当皇帝无视法制时,监察的作用与效果就会大大削弱,或者沦为君臣之间、臣与臣之间政治斗争和权力之争的工具。
同时,历代封建统治者也常常寄希望于通过道德教育,让官员克己奉公、遵纪守法,尤其希望监察官员能够成为道德标杆。也确有许多监察官以天下为己任、不畏强权、一心为民。但在古代的官僚体系中,希望通过道德教育让官员清正自律是不可能的。以清代为例,虽然清代非常重视官员的道德教育,但是不但没能消除腐败,反而形成了著名的“陋规”。“陋规”是清代各级官吏收纳或送出的一定钱物,这属于常行例规,为某事单独进行的贿赂并不算在内。“陋规”类似于潜规则,见不得光,但却长久存在于清代的官场中。以京官为例,他们常收的就有“冰敬”(夏天收)、“炭敬”(冬天收)、“别敬”(出京辞别收)等,地方官员所收的“陋规”名目就更加繁多。面对这种情况,不要说监察官员,就是皇帝也无可奈何,连康熙皇帝都承认,廉吏并非一分钱都不从民间索取,“州县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是好官”。由此可见,在贪腐已成潜规则的情况下,仅仅依靠道德反腐是行不通的,官员生活在官场这张网中,对上级、对京官都要打点,借“陋规”来敛财才能在官场上生存,不是官员道德好就能置身事外的。
历史是一面镜子,中国数千年的监察实践对今天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第一,中国古代的监察机构地位较高,能够相对独立行使监察权,其公正性有着一定的保证。在今天的反腐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也应该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以防其受到其他权力不合理的干涉,影响监察效果。独立和健全的监察制度既是封建监察法制的成功经验,也是现代监察制度的基本要求。
第二,反腐治贪不能仅仅依靠道德调节,更需要加强法治和制度建设。汉武帝时期的《六条问事》、唐代的《六条察法》、元代的《宪台格例》、明代的《宪纲条例》、清代的《钦定台规》等监察法令的不断完善和具体化,为监察官员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惩治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三,古代监察制度组织严密,自成体系,横向上谏官、御史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彼此既能监督又能合作,这种互察机制极大地强化了监察系统的自我制约和自我控制机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察权力的滥用。纵向上则是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体系,独立而高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这在某种程度上与古代监察体制有异曲同工之妙。
虽然历代王朝都在不断地完善监察制度,但腐败仍然屡禁不绝,根本原因就是古代的最高监督权只属于皇帝,监察官员不对百姓负责,不接受百姓的监督。因此,要建立真正体现人民意志的监察制度,就需要赋予公众、媒体更多的知情权、监督权,让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容易滋生腐败的运行环节更加公开透明。
作者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