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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谈运用“案例教学法”拓展学生的法律知识面

2014-07-25文/廖红英

新课程·中学 2014年5期
关键词:继承案例教学法遗产

文/廖红英

摘 要:学生在中学阶段获得法制教育的主要来源是初中的《思想品德》,而这部分内容在教材中篇幅不多,且缺乏系统性。如何在较少的课时中对中学生进行较系统的法制教育?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有利于拓展学生的法律知识面。以“公民的财产继承权”一课为例,探索“案例教学法”的实效性。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继承;遗产;新课标

生本课堂的教学已从教师的“教”为主转移到以学生的“学”为主,知识不再是以教师的传递为主,而是以学生的主动建构为主。“案例教学法”也叫“以案说法”,通过教师讲授,组织学生分析、讨论法律案例,撰写案例评析等过程来实现教学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

一、使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1.教材中知识点缺乏系统性

粤教版《思想品德》七年级下册第七、八单元,八年级下册第五、六、七单元是集中对初中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的课程,该部分课程旨在帮助学生树立规则意识、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他人、国家和社会的合法权益。教材中这部分内容由于篇幅所限,系统性不够,法律知识只是点到为止,如何在有限的每周两节课的课时中,既能让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又能使学生初步掌握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法律案例、解释法律问题的能力?——运用“案例教学法”。本文以八年级下册7.2维护财产权中的“公民的财产继承权”为例,谈谈“案例教学法”的实效性。

教材中的知识点主要有:继承权、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的原则、未成年人获得财产的主要形式等,而这些知识点过于概念化、孤立化,知识点之间缺乏系统性、逻辑性,如果只是照本宣科,会让学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了解存在许多漏洞。比如,什么是继承人、什么是被继承人、什么是遗产、遗产的范围有哪些、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之间有什么关系、遗产分配的原则有哪些、什么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遗嘱的有效条件等问题在教材的有限篇幅中都未能体现。

2.新课标建议创造性地使用教材

《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明确提出:“应准确把握思想品德课程的德育性,避免概念化、孤立化地传授和记诵知识,努力使知识的学习服务于学生思想道德的发展需要。”新课标还提出“思想品德课程的实施者应增强课程的开放性”的重要要求,新课标在教学建议中还新增了一项体现创新精神的重要建议,即“创造性地使用教材,优化教学过程”。

因此,我们在教学中要以2011年版课标为指导,锐意改革,勇于创新,在原有教材的基础上大胆地拓展相关知识,着力打造符合新课标要求的高效课堂。如何在一节课课时内弥补教材的漏洞?采用“案例教学法”。

二、课中案例分析,一案到底串起点、拓展面

案例:公民李某有一长兄、三儿一女,除二儿子婚后不久暴病死亡之外,其余儿子均已成家另居。李某生前长期患病在床,妻子也年老体弱,无力照料丈夫,夫妻俩由长期寡居的二儿媳服侍。李某病逝后留下家庭储蓄60万元人民币、房屋6间。子女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通过这一案例设置了以下六个问题:

1.上述案例中,谁是被继承人?谁是继承人?什么是遗产?解决上述财产继承纠纷的依据是什么?

问题1:拓展了“遗产继承的基本概念”

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死者(李某),继承人——依法继承死者遗产的人,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解决上述财产继承纠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李某病逝后留下的家庭储蓄60万元人民币、房屋6间都是李某的遗产吗?为什么?

问题2:拓展了“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李某病逝后留下的家庭储蓄60万元人民币、房屋6间中的一半是李某的遗产,即30万元人民币、房屋3间。

3.李某的大儿子说:“父亲的遗产只能传给儿子,妹妹早已出嫁,所以遗产只能由我们当儿子的继承。”你认为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

问题3:拓展了“遗产分配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妹妹虽已出嫁,仍有继承权。

4.李某的小儿子说:“虽然二哥已死,但二嫂尚未改嫁,而且她在家里又服侍父母,所以父亲的遗产也应分给一份。”此话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问题4:拓展了“遗产分配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生前长期患病在床,妻子也年老体弱,无力照料丈夫,夫妻俩由长期寡居的二儿媳服侍。二嫂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李某小儿子说的话是有道理的,甚至可以多分,这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遗产分配原则。

5.李某的长兄闻讯也赶来说:“我们是亲兄弟,弟弟死了,遗产也应分给我一份。”这话对吗?为什么?

问题5:拓展了“法定继承的顺序问题”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李某的长兄没有继承权。

6.李某的小儿子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找到了父亲的遗嘱,并宣读:父亲个人存款中的五万元捐赠给某地希望工程;父亲个人存款中的五万元给自己的长兄,十万元给二儿媳,十万元给女儿,三间房分别给妻子、大儿子和小儿子。该遗嘱进行了公证。这份遗嘱有效吗?李某的遗产还能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吗?为什么?

问题6:拓展了“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遗赠”。

遗嘱的有效条件:主体合法、客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李某遗嘱中的遗产分配没有超出李某的遗产范围,且进行了公证,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李某的遗嘱是有效的,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所以李某的遗产不能按照法定继承进行。

“李某将五万元捐赠给某地希望工程”,是将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五万元的处理是属于遗赠。

本案例分析通过六个环环相扣的案例,对继承法中的继承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遗赠等法律问题进行认识、分析、理解、运用。通过案例分析为学生创设了一个较宽松的学习情境,把典型案例展现在学生面前,让学生置身案例情境中去思考、分析、讨论,对于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十分有益。

三、课后案例分析,拓展教学内容

2011版新课标强调教学要与生活实际相联系,教学要面向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要紧密联系初中生逐步扩展的生活实际实施教学。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理与法是不相通的,比如,“父债子还”;有的是农村学生家庭实际会遇到的问题,比如,“承包的荔枝树能作为遗产吗?”等等。这些问题如果都要在有限的课内解决,显然是行不通的,怎么办?将“案例教学法”向课外延伸。

经过课内精心设计的案例以及环环相扣的设问,学生对学习《继承法》的兴趣已大大提升,趁热打铁设计一两个案例,让学生课后查找相关资料进行自主探究,下节课课前利用3~5分钟让学生上台讲解,又可以大大提升学生的成就感,一举多得。当然,教师的专业点评是不可少的。

案例一:某乙只有一继承人——其子,死后留下遗产100万元,由其子继承。某乙生前欠人债务共计150万元,那么某乙(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是否要清偿?怎么清偿?为什么?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通过这一案例的分析又拓展延伸地解释了民间“父债子还”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还差50万元的债务已超出其子所继承的遗产数额,按照法律规定其子可以不还;当然从道德的角度、责任的角度,继承人自愿还的另当别论。

案例二:承包的荔枝树能作为遗产吗?为什么?

该案例为课本“探究园”中比较有难度的问题,这一案例隐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关于总则部分”的第4条: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因此,承包的荔枝树不能作为遗产,但承包荔枝树的承包人死亡后,其投入的资金、所付出的劳动以及荔枝树上结的果实,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荔枝树的人进行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可作为遗产。这一案例分析有利于学生对承包经营所引发的继承等社会热点问题的理解,有利于拓展学生的法律知识面。

总之,以《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为指导,采用“案例教学法”,从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实际出发,将有限的教材内容进行改革、创新、拓展,让学生在案例情境中进行学习、探究,将枯燥、抽象、深奥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具体、通俗。“案例教學法”大大丰富了教学内容,拓展了学生的法律知识面,提升了学生的知法、守法、用法的能力。

编辑 王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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