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中下游干流饮用水水源地现状及保护探讨
2014-07-25翟红娟罗小勇
邱 凉,翟红娟,罗小勇
(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430051,武汉)
长江中下游干流水量丰沛,水质良好,是沿岸城镇的重要水源地,同时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点区域,排污口多,污染物排放量大,对水源地安全形成威胁。在对长江中下游干流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分析当前达标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议,对加强水源地管理、保障饮水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长江中下游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评估
1.基本情况
长江中下游干流流经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和上海等六省(直辖市),地区经济发达,人口众多,河道交错,已形成长江三角洲城市圈、皖江城市带、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等四大城市经济圈,聚集地级以上城市30多个。2010年长江干流中下游水质总体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主要超标项目为粪大肠菌群等。
据《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调查,长江中下游干流共有城镇饮用水水源地49个,年供水人口1 726万人,供水量12.1亿m3。自2006年水利部实行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核准公布制度以来,长江中下游干流共16个饮用水水源地纳入水利部公布的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中,详见表1。
2.水量保障情况
长江干流水量丰沛,汉口站多年平均枯水期流量4 550 m3/s,长江大通站平均枯水期流量为14 800 m3/s。长江中下游干流16个水源地设计供水能力53.4亿m3/d,2012年实际供水量为39.8亿m3,水量安全有保证。仅长江陈行水库水源受咸潮倒灌影响,从连续不可取水天数的角度供水保证率为92%。16个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已建成应急备用水源的有13个,占81.25%。
3.水质达标情况
2012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显示,各水源地水质均达到Ⅲ类,各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均无排污口。但上海陈行水库水源地、武汉长江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还有生活排污口,部分水源地还有煤炭、矿石、硫磺散货码头。
各水源地已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边界基本已设立了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水源地取水设施周边基本设有明显的具有保护性功能的隔离防护设施。
4.监控设施建设情况
各水源地均建立水质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在取水口建立自动视频监控系统;有13个水源地具备水源地水量、水质、水位、流速等水文水资源监测信息采集、传输和分析处理能力;有14个水源地建立水质水量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有15个水源地不具备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能力。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每月常规监测次数至少2次,监测项目基本为29项。
5.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各水源地已完成了饮用水水源地边界、保护区边界警示标志的设置工作,建立了水源地安全保障部门联动机制、实行资源共享和重要事项会商制度;有13个水源地制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法规、规章或办法,并经当地人民政府颁布实施;有14个水源地制定了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洪水和干旱等特殊条件供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有13个水源地配备了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的专职管理人员,并落实了工作经费;有14个水源地已建立了较为健全有效的预警机制,实行定期演练制度。
二、长江中下游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主要问题分析
1.污染威胁,咸潮入侵
长江中下游点污染源(包括工业污染源和城镇生活污染源)废污水排放量为 177.0亿 m3,COD排放量为314.3万t,氨氮排放量为32.0万t。随着上中游用水量的增加,枯季长江口咸潮入侵不断加重,已影响上海和江苏沿江部分城市供水及河口生态安全,特别是长江下游地区,径流补给十分有限,但抽引江水量逐年增加,加之引江济太和南水北调工程 (东线)的实施,会进一步影响枯季长江入海水量。已有资料显示,长江枯季大通流量显著下降及其以下抽引江水导致的入海流量下降,导致河口盐水入侵显著增强。
2.事故隐患威胁饮水安全,应急供水后备水源建设滞后
各水源地基本完成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工作,但由于历史原因,在部分水源地保护区内仍存在排污口、码头、跨河大桥等污染隐患,这些污染隐患短期内无法彻底根除,一旦城市供水水源地受到污染,城市供水须启动备用水源,但部分城市备用水源建设工作滞后,供水水源结构单一,应急备用供水能力不足。另外,长江沿江建设了大量的化工园区,这些高风险、高污染的产业聚集对水源地威胁极大,同时长江大量危险品船舶的运输是影响长江干流中下游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巨大隐患。
3.水源地多部门管理,使达标建设工作难以有效推进
按照《关于开展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的通知》要求,各水源地要达到“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的总体目标,需要开展大量的工作,包括采取水源地保护工程措施、备用水源地建设等。根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的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水利、环保、城建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法规授权进行管理,单靠水利部门一家牵头推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难度较大,部分地方水利部门对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的开展存在一定程度的畏难情绪,影响了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
4.资金投入机制不健全,制约达标建设方案落实
各地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来非常重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的统一部署,各地基本完成了《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但水源地达标建设工程措施,包括备用水源地建设、排污口关停迁移等,需投资额较大,部分地市财政难以支撑达标建设需要的资金。目前,国家层面也尚未建立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投资渠道,投资保障机制不健全,导致资金落实困难,制约了达标建设方案的落实,影响了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的进度。
表1 长江中下游干流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三、长江中下游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探讨
1.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保障水源地水量
及时搬迁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或码头,并限期整治或迁移保护区内的污水排放口,加强对机动船只的管理,机动船只一律装置油水分离器具和接油盘,未装置的船只禁止在江内行驶;码头应有污水收集设施,收集到的含油废水必须就近送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将周围居民的生活污水集中收集,送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处理后的尾水实现资源化利用。综合采取经济、技术、工程和必要行政手段,分区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统筹规划,逐步关停、搬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并加强生活污染防治。
2.加强流域水资源综合管理,保障水源地水量安全
加强三峡等重点水利枢纽水库调度研究,包括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引江济汉、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引江济太、泰州引江河、大通—河口之间沿江抽水引水等重要取水工程对长江中下游干流水资源量的影响、补偿方案与运行机制,以维护河流健康、促进人水和谐为基本宗旨,统筹防洪、发电等与生态的关系,协调上下游、河流与湖泊等水体生态环境需水量的关系,确保长江中下游地区生态环境需水和经济社会发展用水。
3.建立水源地保护管理机制,严格管理措施
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建议水源地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对水源地保护区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保护区内有关部门或者与其他饮用水环境管理相关部门(诸如水利、城建、卫生防疫)建立联系配合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继续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调整工作,并在各级保护区边界及道路设立界碑和标志警示牌,依法开展保护工作。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坚决取缔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活动。
4.加强水源地监控体系建设,重视人才建设
建立长江流域分级分类的城市饮用水水源监测体系,对水源地水质、水量、水土流失与面源污染等进行监测,提高饮用水水源预警预报能力。固定和移动式监测系统相结合,加强饮用水水源自动监测和实时监测。
重视环境监测人员的培训和人才引进,加大环境监测设备的投入,提高水源地监测能力;在水源地取水口附近建立水质自动监测站,实现水质自动监控;在目前一级保护区内设立常规监测点位的基础上,二级及准保护区内也要设立监测点位,以全面监控水源地保护区的水质情况;筛选保护区内重要污染源和直接进入水体的排污口,建立水量水质实时监测系统。
5.建立水源地安全预警和应急体系
长江沿岸众多的污染隐患时时威胁着中下游取水口水质的安全,因此建设取水口水质预警系统非常必要。一旦出现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通过水质预警预报系统,迅速计算出对水源地的影响程度,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
各水源地管理机构及地方政府应排查分析各自水源地保护区内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污染源,针对不同类型污染源的具体情况,编制水源地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保护区内有公路穿过的水源地,对危险品运输车辆在保护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事故,应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针对各种可能的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各市县应设立专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进行水源地突发事故的应急演练。
6.加强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各部门和公众的环保和法制意识。地方政府应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宣传册等多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在机关、团体、学校、社区、农村等进行广泛而有针对性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引导当地居民重视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全民动员、全民参与的社会联动机制。宣传重点:一是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实行法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水源地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三是单位、个人参加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四、结 语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项投资巨大、效益长远的社会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从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水库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建立健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法规制度和监督管理体系,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多渠道的投融资机制,加强长江中下游干流水源地水污染防治先进实用技术的攻关,积极开展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试点研究,探索并积累经验予以推广,以确保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稳步推进。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J].中国水利,2011(4).
[2]郑守仁,王方清.长江水资源保护焦点关注[M].武汉:长江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