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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型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分析——以政府责任为视角

2014-07-25管文行左雅

科学中国人 2014年16期
关键词:压制群体性维权

管文行,左雅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00)

“近十年以来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可以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维权行为、社会泄愤事件、社会骚乱、社会纠纷和有组织犯罪。”[1]尤其是“2012年维权型群体性事件发生比例高达67.1%。”[2]从基层政府的视角来考察群体性事件,对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维权型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

事件过程中有明确的利益博弈双方。维权型群体性事件有明确的博弈双方:地方政府和利益受损民众。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性行政管理机关,地方一切事物都与其有着密切的关系。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害了部分民众的利益,民众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惜集体的行动起来的与政府进行抗争。

政府的行政行为存在明显的失范之处。政府在向社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权力寻租。在发展地方经济的压力之下,政府所承担的经济发展职能被无限扩大,与之相对的是政府的服务职能则被极大地削弱,公共管理和服务的职能更多的体现为对民众的压制,以便为经济的发展开辟道路。

维权过程中虽然有暴力倾向,但仍然处于现有体制范围之内。在维权过程中,民众暴力化趋势与以前相比有所上升,甚至出现了冲击政府机关,打伤行政执法人员的情况,但是从整体来看绝大部分维权仍然以体制内维权为主,体制外维权只限于极少情况。

二、基层政府:维权型群体性事件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政府行政行为的失范是造成维权型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基层政府作为基层的最直接管理机构,群众的正当权益和利益诉求通常不被基层政府重视,不能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相反通常会采取简单粗暴的手段对事件进行压制,从而造成事件的迅速扩大和矛盾的不断升级。同时,基层行政人员在事件处理中对民众轻视、压制的态度、方式也从心理上进一步刺激了民众,造成矛盾进一步激化。

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制度的不足是导致维权型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在某些情况下,经济的发展计划可能会促进政治稳定;然而,在其他情况下,经济的发展则可能严重地破坏这种稳定。”[3]维权性群体性事件是政府与民众利益博弈过程,而导致利益冲突的根本原因则是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不合理。长期以来,地方政绩评估指标主要是经济的发展水平为标准,这种考核体系造成地方发展唯GDP的发展模式而忽略了社会的稳定。民众基本的合法权益被损害和压制,最终超出了民众的基本生存底线引起集体的抗争。

基层政府压制民众合法的利益诉求,造成矛盾激化。在维权型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初,基层政府为了自身利益通常以高压手段压制民众合理的利益诉求。民众虽然有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对民众维护自身利益却起不到实质作用。民众没有话语权,而基层政府可以利用公共权力来对民众进行压制。基层公共权力部门的权责划分不清,行政不够公开透明,相互推脱、扯皮的现象大量存在,这使得公民投诉无门,申诉表达利益的渠道不畅通,政府受理结果严重偏离事实给矛盾的激化埋下隐患。

三、维权型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对策

构建科学的基层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在政府绩效考核中更加关注民众的满意度。基层政府在政策方针的制定过程中不仅仅是要关注民众利益,而且在政策制定上对于维护民众利益应该有所倾斜,避免由政府单方主导的损害人民利益的政策的制定。在考核内容上,应重点考评基层政府在改善民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尽量避免形象工程和经济畸形发展。在考核的标准上,应根据基层的现实情况具体分析问题的实际。就考核的主体而言,实行考核主体多元化的考核制度,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主人地位,切实发挥人民群众在基层政府考核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以制度建设保证民众利益诉求渠道的畅通。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通过人大代表来代表群众表达利益诉求,保障民众利益诉求能够得到表达。同时,也要发挥人大代表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使民众的利益不仅仅能够得到表达,而且能够得到政府的重视。政府建立与民众的协商机制,“为了解决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日益增多的利益纷争和矛盾就需,要各利益主体之间进行一种经常性的平等协商与对话。”[4]通过协商民主的方式,来解决政府与民众利益冲突。

以法律保证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维权型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既要保证群体合法权益又不能做没有原则的让步。这就要求地方司法机关保持司法独立、公平、公证。一方面,在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证基层政府行政行为严格规范;另一方面,对一部分民众利用维权而攻击政府,故意扩大事端的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惩戒,把民众的行为限制在法律范围之内,以保证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应该具体类型具体分析,维权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基层政府政府行政行为失范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解决好基层政府与民众的利益冲突才能有效的预防和处置维权型群体性事件。

[1]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06):114-120.

[2]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陈锐.2012年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R].http://www.legaldaily.com.cn/The_analysis_of_public_opinion/con⁃tent/2012-12/27/content_4092138_3.htm.

[3][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06.

[4]杨弘,张等文.中国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现实形态与发展路径[J].理论探讨,2011(06):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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