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调查中的专业主义精神
2014-07-24方迎定
方迎定
调查性报道是一种重要的深度报道方式。它发端于1972年《华盛顿邮报》记者关于“水门事件”的报道。
西方新闻界习惯将调查性报道与揭露、曝光划等号,如美国新闻学者罗伯特·格瑞斯认为,调查性报道一般是报道某些人或某个组织企图掩盖的新闻。
在我国,学者甘惜分主编的《新闻学大辞典》中,将调查性报道定义为“是一种以较为系统、深入地揭露问题为主旨的报道形式”。
1998年1月1日,《财经》创刊号刊登关于琼民源伪造业绩的报道,让这本杂志一炮而红。随后,《君安震荡》、《基金黑幕》、《银广夏陷阱》、《成败陈久霖》、《谁的鲁能》等调查性报道相继问世。时任《财经》主编的胡舒立开始将新闻专业主义标准全面推进新闻实务,不仅培养出一个深度报道、尤其是调查记者团队,而且也深刻影响了中国媒体的实务操作。
仅以财经类杂志为例,《财经》、《经济观察报》、《财经国家周刊》、《中国经济周刊》等报道内容均以深度调查报道为主,在采访角度、行文、对新闻事件的分析层次上都有着专业主义的规范。
创刊于2012年1月的《支点》杂志,是一份定位于“全球视野关注区域发展”的经济观察月刊,其中强调新闻性的财经类新闻报道占据32页码的篇幅。由于月刊出版周期长,如何将“易碎”的新闻品做得深入,做强做实,做出可读性与历史价值,新闻专业主义的操作规范最为关键。
深度调查报道的伦理原则
20世纪初,新闻专业主义首先在美国报界兴起,如今已影响了世界许多国家。《比较媒介体制》作者哈林和曼奇尼指出,新闻专业主义有三个维度:自治(自主性)、独特的专业规范、公共服务取向。
由于新闻工作者经常成功地在组织内部获得重要的相对自主性,自治永远是专业化这一定义的核心;加之新闻事业缺乏深奥的知识,新闻工作者对自治性和权威性的主张在特别大的程度上依赖于他们服务于公共利益的主张,为此独特的专业规范对记者来说尤其重要和宝贵。
新闻职业专业规范首先体现为一种伦理原则。目前国内财经类杂志将这种伦理原则总结为十大方面:
1.报道客观公正,没有偏见地表达各方意见;
2.禁止抄袭剽窃,对人对己坚持同样原则;
3.第一时间纠正错误,需要时应致歉并挽回影响;
4.广告与报道分离,采编与经营严格“防火墙”管理;
5.不得因个人私利而借助新闻报道对社会施加影响;
6.不得利用工作本身获知的信息指导个人投资;
7.保守机密,不得对外透露编辑计划及内部资料;
8.不得接受采访对象贵重礼品、现金及各种利益安排;
9.谨慎使用在相关领域有利益冲突的非新闻工作者;
10.避免参与有争议性或与媒体角色冲突的公众活动;
这十大原则充分说明了新闻媒体的公共服务意识,这种公共服务意识也昭示了新闻事业自律机制的存在。
深度调查报道的专业主义操作
深度调查的报道方式在采访角度、行文、对新闻事件的分析层次和时效性上都有自己的特点。
在采访角度上,调查性报道强调记者的能动性。记者需独立对新闻事件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到丰富的第一手材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和归纳,从中发现问题所在。
《谁的鲁能》作者李其谚在新华社《财经国家周刊》担任副主编期间的培训会上介绍了自己操作《谁的鲁能》一文的经验。她说,在介入事件调查时,收集第一手材料最为重要,为调查鲁能,李其谚收集的第一手材料曾从办公室地面一直推到了办公室天花板。在收集到资料后就是对材料抽丝剥茧般的归纳与分析,从中发现蛛丝马迹。
笔者在北京财经类周刊的工作经验中所获得的感悟是,深度调查报道不仅强调“深入”,对财经类媒体而言,更强调“专业”。
在深入上,由于杂志较日报出版的时滞性,记者需对自己切入的事件有全程跟踪与细节地了解;在这个基础上对事态获得一个初步的较全面的认识。
深入进一步体现在采访上。深度调查报道中的采访特别要强调的是“追问”的技巧。记者只有在采访中学会质疑、追问,学会刨根问底,才会随着采访的深入渐渐靠近事实真相。采访中还需学会甄别采访对象,尽量采访靠近核心事实的关键人物或对事件有权威发言的人物。甄别采访对象还包括对采访对象接受采访的心理进行揣摩,为避免在采访中被采访对象利益左右,记者需要对采访的内容进行多方核实,通常的做法是采访当事双方甚至是当事多方。
深度调查报道的专业性,除了上述新闻调查操作的专业性,还包括财经新闻报道的专业性。由于财经新闻囊括各个行业、产业的报道,涉及公司/上市公司新闻,金融与资本报道,需要记者长期积累对某个行业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法》、《经济法》,对金融与资本市场有框架性的知识体系了解。这些专业性的知识,需要的是专家型的记者做专业的报道。当一个记者深耕于某方面的知识时,他才能与采访对象做深入的交谈,也才能也出观点精辟犀利的报道。
调查报道中的维权与避免侵权
调查性报道与财经新闻报道由于常涉及财团利益,报道的不专业很容易触发利益集团与媒体记者、媒体间的官司纠纷。因此,记者在调查与采访报道中需要对很多常规性的操作技巧有正确认识与深刻的理解。
以报道中的“引用”为例。杂志与月刊所报道的消息来源很多已见诸于报刊。在报道中建议一般不引用其他媒体已发表的新闻,除非是该消息来源比较独家或难以获得。如果在报道中引用其他媒体已发表的新闻,应注意写清楚消息来源,包括媒体名称和刊发时间;原则上不要直接抄写被引用的原文,应尽量作出文字调整或语序改动,最好是概括性转述。如果直接引用原文,尤其是关键性的信息,最好用引号标出;一字不动的直接引用,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自然段;无论引用或者转述,均应属于新闻基本事实部分。尤其应小心不要直接引用原文中的特写性细节、评论等。endprint
另外,被引用的信息若属于公共知识,则无须注明出处。信息是否属于公共知识之认定,一般以三项标准来衡量:一是时效性标准。时间越近,引用时要求越严格;二是具体性标准;三是公共广知度。
调查性报道中规范意识
记者在采访报道中,收集信息、核实信息十分必要,但一般不应轻易向被访者允诺文章刊发前可以阅读报道内容。若确需审阅内容,原则上不得提供原文,只提供涉及被采访人提供信息的相关部分。被采访对象审稿后要求修改的内容,原则上应尊重其意见;但修改可能对报道产生重大影响,需报主编或执行主编审核。
对待消息来源,尽可能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报道中提供明确的信息来源;若被采访对象出于现实考虑,不愿在报道中公开身份,一般应在报道结尾处作出说明。原则上隐性新闻来源不能贯穿全篇报道。新闻报道中不可使用虚拟姓名。
为确保文章的准确性,记者在交付责任编辑的文章初稿中,需注明所有消息源(包括姓名、身份、职务等),同时对不宜披露的消息源及原因、背景予以说明。
在消息来源的表述上,可以参考以下四类形式区别对待:
A类(公开):报道中可以公开表明被访者的姓名、身份、工作机构等个人信息。如“XX公司总裁XXX说”,“中国人民大学教授XX接受专访”等;
B类(间接):在报道中隐去被访者的姓名,但可披露被访者身份或所在机构,以间接表明消息来源。如“最高法院的一位知情者说”,“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院的一位教授称”等;
C类(背景):在报道中隐去被访者姓名等个人信息,但可通过介绍其所在的机构或其他新闻背景,暗示消息来源。如:“接近该公司的消息人士说”,“一位阅读过此文件的官员表示”,“一位参加了会议的人士说”等;
D类(深喉):被访者提供的信息可用于公开发表,但对信息源只能非常概括地提及,表面看并不会反映出消息来源。一般可以“知情者称”,“消息人士说”等。
除非搜集和报道新闻时有特殊需要,一般不应轻易向被访者许诺将对信息源保密。若消息提供者事先声明提出不要公布其个人信息,记者应及时向责任编辑作出说明,以稳妥判断,慎重处理。
调查性报道写作中的专业性
专业性深度报道应该尽可能使用叙述性语言,不对事实本身做情感偏好式、审美式以及伦理式描述。尽可能不适用修饰性尤其是夸张性的词汇。对于以下三类用词要特别注意:
1.感情色彩过于鲜明(如:“亲信”、“勾当”、“头目”、“干将”、“密谋”、“串通”、“反击”、“驳斥”、“追随”等);
2.褒贬明显的形容词和副词(如:“惊天”、“伟大”、“光荣”、“惨遭”、“蠢蠢欲动”、“趋之若鹜”、“极为震怒”、“迫不及待”等);
3.含义不确切的民间称谓或口头用语(如:“老板”、“随从”、“相好”等)。
专业性的深度报道文字表达力求清晰,句子成分应尽量单纯,过长的定语部分应单独来表达。尽量少用长句,防止“翻译腔”文字表达。文章能分段落则自然段落,相邻的两端不可连续为长段。
为行文顺畅,一些机构名称可以用简称或缩写来表示:(1)凡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央直属机构,在写作时可以之间使用简称;一些大型机构、企业集团等,可以根据其知名度选择使用简称;(2)企业、机构等名称较长,第一出现时用全称,并加括号注明“下称XX”,以后即可使用简称;(3)上市公司先注明代码,再注明简称;(4)须注意注明了简称就要出现,防止出现其他简称,或因删文等造成简称始终不一。
援引其他媒体信息时,须注意选择最初媒体来源,不得从二手新闻转述。引用来自互联网转载的媒体内容时,尤其要注意。
被援引的媒体应具有较高权威性,包括综合性官方媒体(如新华社、中新社、《人民日报》等);行业性官方媒体对本行业的报道(如三大证券报对证券类新闻的报道等);地方性官方媒体的本地新闻报道(如《北京日报》的北京消息,《广州日报》的广州消息);新闻业界有一定公信力的社会媒体(如《新京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等)。可援引媒体名单,由责任编辑根据报道具体情况确定。
对于论坛、社区、博客、微博等来自互联网上的内容,须认真加以核实,一般不作为消息来源直接引用。
(《支点》杂志社)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