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谈新闻媒体在恐怖事件中的定位与管制
2014-07-24王佳
王佳
内容摘要:从新疆恐怖分子劫机案到最近的昆明火车站“3.1”暴乱恐怖袭击事件,恐怖事件问题一直得到媒体的莫大关注。那么,在应对恐怖事件时,媒体应该如何报道,政府又应该如何加强新闻管制,使媒体正确地、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力?本文以昆明火车站“3.1”暴乱恐怖袭击事件为例,对此进行相关分析。
关键词:恐怖事件 新闻媒体 媒体定位 新闻管制
2014年3月1日21时20分左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昆明火车站发生了一起由新疆分裂势力组织策划的无差别砍杀事件,造成29死143伤。此次恐怖袭击事件,引起了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
一.恐怖事件与新闻媒体的共生特性
恐怖事件是指利用化学袭击、暴力骚乱、爆炸破坏以及挟持人质等制造的骇人事件,多为恐怖分子所为。在我国,过去由于新闻媒介影响力较小,而且受到某些地方官员的控制,于是很多恐怖事件便被予以打压,但并不是说将恐怖事件的影响降到最小,就可以当做恐怖事件没有发生过,一味地打压,不仅损害了媒介的舆论监督功能,还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使老百姓不能及时地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最终将更大地危害社会本身。
自20世纪初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大众传播媒介也在飞速发展,今天的我们被各种媒介包围着,尤其是在报纸,期刊,广播之后,电视,网络等新媒体相继问世,更是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们告别了单一化的信息传播时代,迎来了传播手段多元化,传播范围全球化,传播速度迅猛化的新媒体时代。
与此同时,新媒体的发展带动了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以传播新闻为主要任务的媒介是新闻媒介,新闻媒介的特点在于新闻媒介是用真实的事实迅速及时地反映现实变动。从新闻价值上看,恐怖事件几乎包含了新闻媒价值的所有要素,时新性,重要性,接近性,显著性等等,因此恐怖事件一直是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的重点,这使得全国乃至全球的公众能在第一时间了解事态地进展。正如有学者所指出:“恐怖主义被广泛认为是不可避免地、象征性地与大众传媒联系在一起了。如果没有传媒的介入,恐怖主义最终也会彻彻底底地消失。”正是由于恐怖事件和新闻媒体的这一关联,让新闻媒体与恐怖事件逐渐形成了共生关系。
昆明火车站3·1”暴力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媒体进行了大量的报道,信息得以公开,公众的知情权得到满足,但是运作中的缺陷又使我们不得不深思面对恐怖事件新闻媒介究竟该如何定位,政府管理部门又该如何加强新闻管制?
二.新闻媒体报道恐怖事件的方式与新闻伦理道德
2014年3月1日9时20分,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袭击案一经发生,各大媒体便相继赶到现场进行报道,由于事发突然,准备不足,案发现场没有实行很好的管制,许多媒体记者为抢新闻,各显申通。一些记者为争取第一手资料,不断地向在场救援的警方人员询问相关信息,不听民警劝阻,强行进入现场,给救援工作带来极大的干扰,影响救援进度。
在突发事件中,媒体干扰救援工作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英国就通过了法律法规来对媒体采访予以限制。由此可见,公众的利益要远远大于媒体向公众传递一定的信息的利益,公众给予新闻媒介传播的自由,是建立在媒介不影响公众的利益的前提下,如果媒介自由和公众利益发生冲突,那么媒介自由便很难维持下去。因此,当媒体要进行关于恐怖事件的现场报道时,最好先考虑清楚,到底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重要还是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重要。
其实某些媒体口中所谓的公众知情权,只不过是他们想要抓到抢眼新闻,吸引公众注意,以达到满足自身利益的目的的借口。他们不择手段地进入案发现场,着重拍摄现场恐怖暴力的镜头和受害人家属悲痛欲绝地画面,将本应严肃对待的新闻事件变成猎奇新闻。网上,电视上大量流传着本次事件伤亡人员的图片或视频,不少电视媒体更是循环播放。对遇难人员的尸体进行拍摄本身就是对死者的不尊重,更何况旁边还有他们伤心欲绝地亲人,当媒体的镜头对着他们的时候,这无疑是二次伤害。或许媒体人员只是悲愤地想要展现出彊独分子的罪恶,但他们却忽略了受害人家属的心理感受和广大受众的承受能力。现代传媒传播要立足长远利益,不能盲目地追求短期利益,追逐轰动效应,最后沦为恐怖分子利用的工具,无形间成为他们的帮凶,国家的罪人。
仔细想想便不难发现,恐怖分子实施恐怖活动的目的就在于制造恐慌,引起公众关注,从而造成社会动荡,报复社会。而媒体正好帮了他们一个忙——制造舆论。媒体愈大肆报道,他们就愈要展示自己的“英勇无畏”,在一个个镜头下肆虐施暴,这样他们就能付出最小的成本达到最高的需求,在第一时间里让整个华人甚至是全球人民都不得不正视他们的存在。
三.新闻媒体报道恐怖事件的权利与社会责任
新闻媒体的权利是伴随着承担责任的。公众赋予媒体第一时间接触第一现场的权利,那么媒体就要做公众的眼睛,将事发现场如实的反应出来。但是, 据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办公室官方消息,昆明暴恐案发生以后,已查处45名网络造谣者,他们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谣言,故意制造恐慌情绪,扰乱社会秩序,被依法处以治安处罚。
不仅如此,媒体人员亲身经历事发现场,难免带有感情,再加上广播,电视直播还要求媒体不停地对瞬息万变的现场做出及时地反应,于是在报道过程中就容易出现错误。在此次昆明事件中,一些直播记者或是太过激动,或是急于抢独家新闻没有进行深度调查导致报道不严谨,将此次昆明事件的实施者彊独分子等同于整个新疆民族,极度地不利于民族团结。
人们使用媒介,是想通过媒介了解有用的真实的信息,这就要求媒介必须具备公信力。20世纪50年代以来,媒介公信力研究(Credibility Research)即成为国外大众传播研究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研究领域。虽然这项研究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但媒介公信力这个概念所包含的要素之一——新闻真实性,却一直引起中国学界和业界的重视。过去,报纸会刊登昨天的新闻,而现在,新媒体会播出正在发生的新闻,新闻传播的速度大大提高。可正是因为这一点,记者往往只是看到某一种现象便急于将它公开,而缺少了求证的环节。而受众往往有先入为主的观念,这样就容易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责任造就公信力,媒介责任与公信力的关系是一个现实的命题。社会需求造就了媒介存在的价值,而媒介的存在对应于社会,则必须履行责任。媒介的公信力取决于人,从人的角度考察,媒体从业人员是否能坚守媒介的公信力取决于责任感的建立与履行。同时,政府的制度管理与强制性干预,也是媒介责任感与公信力实施的重要步骤。媒体要力求新闻真实性与国家利益的高度融合,才能正确发挥传媒的社会功能。
四.新闻媒体制度管制与媒体自律
在此次关于昆明恐怖事件的报道中,媒体及从业人员应该吸取什么经验教训,在如今的新媒体时代,这是值得每个人深思的。
有些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存在着严重的误解,他们认为,媒体人员就是要尽可能的像受众传递真相,而对其应有的伦理道德与社会责任有所忽视。其实,新闻行业是一个及其特殊的行业,对它不顾一切规则盲目地热爱,不见得就会造福人类与社会。例如,当一个媒体人面对昆明暴恐事件,他根本的任务是什么呢?毋庸置疑,他最根本的任务是尽可能地援救在场的受害者,至少不去打扰救援,使秩序尽快恢复正常,将危害降到最小,而不是为了媒体的效益不顾一切地去抢新闻。当媒体的利益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的利益要绝对服从公众的利益,不能为了媒体的商业利益,让自己扭曲的敬业精神作祟,唯恐天下不乱,一心想挖掘劲爆的新闻焦点。
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对新闻媒体实施和加强相关的监督。昆明暴恐事件提醒我们,在实行突发事件新闻管制方面,中国有许多事情需要马上着手去做。比如:尽快建立新闻管制机构、实行制度性嵌入的调控手段、研究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规定等。例如,本次事件是否需要媒体报道;是否需要安排媒体做现场直播;必要的现场直播应该怎样安排;哪些内容不容许报道;哪些内容应该要报道;事发现场能容纳多少媒体人员等,都需要有关部门做出具体而详细的规定,使传播媒体做到有章可循。
对传播媒体来说,在恐怖事件报道中,除自觉遵守有关新闻管制的规定外,还需要自觉树立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在新闻报道内容的选择方面严格自律。比如,在报道昆明暴恐事件时,媒体人就要明白,此次的报道目的在于揭露彊独分子企图危害社会的罪恶行为,提醒民众要提高警惕,共同打击恐怖主义,而不是为了满足受众猎奇的心理,以达到自己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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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作苏.《媒介公信论》[M] 2010
[4]杨民青.血的教训 反恐报道中的新闻管制与媒体自律[J].中国记者2004,(10)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