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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的末任最高检察长杨兆龙(一)

2014-07-23郝铁川

世纪 2014年4期
关键词:行政院

郝铁川

1987年,原中共南京地下党市委书记陈修良同志在《上海文史资料选辑》撰文,介绍国民党政府在大陆期间的最后一任最高检察长、建国后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教授的杨兆龙,认为他“是一个关心祖国大事,不怕牺牲、直言敢谏的勇士,是值得敬佩的。他是为人民利益而死的”。1998年10月陈修良病重期间,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亲往华东医院探望。在问及有何建言时,陈修良表示希望中央坚持反腐倡廉和正确评价地下党的工作,其中曾提到杨兆龙的功绩和不幸。同年11月6日陈修良病逝。中央没有让陈修良失望,展示中共南京地下党历史功勋的八集电视纪录片《无名英雄》,于2000年1月在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黄金时段每次两集连续四天播出。压轴第八集《河山为证》着重介绍了杨兆龙的生平及贡献。

1988年我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到华东政法学院(后来改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任教,有幸和杨兆龙先生的女婿陆锦璧教授同在法制史教研室共事,开始关注杨兆龙的学术思想和坎坷遭遇。1995年我开始讲授法理学,并担任《法学》杂志总编辑,读了更多杨先生的论著,并为了纪念杨先生的诞辰,结合当时学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在《法学》重新发表了杨先生的旧作《法学界的贫乏》。令我没有想到不少学界人士对杨兆龙的认识仍是过去“左”的岁月加在杨身上的什么“国民党旧官僚”、“杀害共产党员的刽子手”等,而对杨兆龙建国前为审判日本战犯做了大量取证工作、营救上万共产党员“政治犯”出狱,以及推进中国法制现代化、学术研究硕果累累等,知之甚少!对我发表杨先生的文章,认为是犯了错误!害得我颇费精力地找出改革开放以后我党为杨兆龙平反昭雪所开追悼会的悼词,向有关人士反复说明杨为我党做过重大贡献,在国际社会很有影响。此事提醒我应该重视对杨先生的研究,2000年2月我和陆锦璧教授编辑了《杨兆龙法学文选》,列入《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我在该书序言中,对杨兆龙作为国际公认的著名法学家的学术地位、高尚品行和政治贡献,作了较为全面的介绍。

多年来,陆锦璧教授呕心沥血,四处奔走,广为搜寻,觅得更多的杨兆龙先生的论著和活动史料,编辑了《杨兆龙法学文集》,列入《东吴法学先贤文丛》,2005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陆教授在此书中作出的一个重大贡献,是编写了《杨兆龙先生年谱》,透露了杨先生许多鲜为人知的感人事迹和不幸遭遇,令我读后想对它们作进一步梳理和研究。

罕见的法律人才

杨兆龙,1904年出生于江苏金坛县东岗村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1922年18岁考入燕京大学哲学系,仅用两年即修满学分,以优异成绩提前毕业,获哲学学士学位。1924年经燕京大学校长司徒雷登介绍,到东吴大学法学院学习,1927年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因成绩突出,深受院长、著名法学家吴经熊器重。1929年25岁受聘为上海法政学院和东吴法学院教授,并经吴经熊推荐,担任上海租界临时法院推事(即法官),专办华洋诉讼案件。任职期间对为非作歹、触犯法律的洋人绝不宽纵,坚决维护中国人的合法权益,《字林西报》多次盛赞这位年轻法官,也因此被偏袒本国当事人的外国陪审领事所恼恨,屈服于洋人压力的司法部部长魏道明不久解除了杨兆龙的职务。

1933年杨兆龙经立法院宪法起草委员会副委员长吴经熊推荐,受聘为该委员会委员,草拟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为便于各方讨论,以《吴经熊氏宪法草案初稿试拟稿》为题,以私人名义由《东方杂志》第30卷第7号发表。此事内情迄今鲜为人知。1934年经吴经熊推荐,校方细致考察,杨兆龙被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破格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导师为美国诉讼法学权威摩根(Morgen)教授,博士论文是《中国司法制度之现状及问题研究——与外国主要国家相关制度之比较》,论文答辩会由当代法学泰斗、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庞德亲自主持,历时四小时的答辩,赢得专家一致称赞,成绩为优秀。庞德最后说:“你是接受我考试的第一个中国人。东方人的思维方法引起我很大的兴趣。”在庞德鼓励下,杨兆龙以研究员身份赴德国柏林大学法学院进行博士后深造,随库洛什(Krauoch)教授研究大陆法。在德国留学期间,杨先生最终掌握了英、法、德、意、西、俄、波兰、捷克等八国语言,精通世界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这是当时中国法学界所罕见的。

为审判日本战犯尽心尽力

1936年日本加快侵华步伐,杨兆龙提前结束在德研究,回国参加抗战,受聘为司法部法制专员,奉命起草《军事征用法》、《军事征用法实施细则》、《国民总动员法》,并经立法院讨论通过。1943年同盟国在伦敦设立“调查战罪委员会”,远东分会设于重庆,由王宠惠代表中国出任委员。国民政府则在行政院设立“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负责战犯罪行调查工作。1945年5月改隶司法行政部。同年,杨兆龙受聘为行政院“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委员,1945年又担任“(日本)战犯罪证调查室”主任,领导700余名工作人员收集日寇侵华罪行材料30余万件,经杨兆龙核定后,由外交部转送同盟国“调查委员会”远东分会审查,战犯分由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和国内军事法庭审理。杨兆龙为国际社会清算日本战犯罪行的东京审判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他还亲自草拟《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经立法院通过后实施,成为我国审判日本战犯的法律依据。他还奉命筹建了汉奸惩治委员会,断然拒绝了汪伪时期江苏省主席、大汉奸缪斌之妻的贿赂及其它说帖。这一年,他还受命出色地完成了刚刚问世的《联合国宪章》的中文本翻译工作,成为该宪章五种法定文本之一,在整个华语世界通行至今,是国际社会重要的现行法律文献。应该指出的是,联合国宪章中文本的主笔人是杨兆龙,迄今很多人并不知道。这个重要文献是王宠惠奉联合国之命,负责中文本工作,而他交给了杨来完成。

推动司法改革

1946年,杨兆龙向司法部长谢冠生建议并获允准,邀请庞德教授担任司法部顾问,协助中国战后法制重建工作。庞德担任顾问期间所进行的各项司法研究、司法改革计划和司法现状调查工作,皆由杨兆龙负责协助与翻译。有学者称这是继沈家本之后,近百年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第二次有系统、有计划的司法改革建议,庞德期望中国应有信心于最短时期内创造、培养适合于自己国情的法律制度。

1947年杨兆龙当选为国际刑法学会副会长。这年11月,在全国司法行政检讨会议上,他与庞德顾问联名提交三项议案:《请确定简化司法程序之基本原则案》、《关于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的惩戒与赔偿如何实施案》、《关于人民身体自由之保障程序如何实施案》。

1948年,司法部为了改善法制,于部内设立法制研究委员会,进行法制实际调查、法制改革方案研究、重要法学著作编撰等工作。委员会下设法学著作编撰委员会及司法调查团,前者由庞德和杨兆龙合作主持,后者由庞德和杨兆龙分任正副团长。这一年,杨先生在国内当选为中国比较法学会副会长,在国际社会当选为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评选的世界50位杰出法学家之一,中国有两人当选,杨兆龙被评为杰出比较法学专家,王宠惠被评为杰出国际法专家,证书及邀请出席颁奖典礼的函由荷兰驻华大使馆转交。这一年,鉴于解放战争朝着不利于南京政府的方向迅速发展,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通知庞德离华,杨兆龙协助庞德推动中国法制改革的工作愿望与计划夭折。杨兆龙退出政坛,与孙晓楼教授在上海创办《新法学》月刊,决意专心学术研究。首期发表由他撰写的创刊词《法学界的贫乏》,在学界引起强烈反响。

由于时局动荡,荷兰国际法学院寄来聘书,邀请杨兆龙赴海牙任教;加拿大一所大学经其驻华使馆转来请杨担任终身教授的聘书;他的老师庞德也来函力邀其赴美任教。杨倾向去加拿大,但其妻以父母年迈为由坚决反对。就在杨举棋不定时,南京政府最高法院检察署最高检察长郑烈辞职,当局有意让杨兆龙出任此职,杨不是国民党员,已决定脱离政坛,故准备婉言推辞。杨兆龙在南京从事中共地下党活动的姨妹沙轶因闻知此一信息后,顿觉机会难得,一面劝说姐夫暂缓拒绝,同时迅速向上级领导请示。上级领导立刻指示沙轶因力劝杨接受此职,并明确提出请杨在任上设法营救在押的中共党员。杨认为此事重大,因为他知道国民党政府气数已尽,行将灭亡,而在这时去出任它的职务,那将来共产党掌权后会否跟自己秋后算账?所以,必须由中共党组织的郑重委托与保证,决不能仅凭姨妹的一个口信就贸然行事,故要求党组织派代表与其正式面谈。中共南京市地下党组织委派白沙与杨会谈,明确提出请杨在任上营救中央大学学生、地下党员朱成学、华彬清、李飞等,并表示中共欢迎杨在新中国建立后留下来工作,共产党绝不会亏待他,像他这样的法律专家在新社会肯定会大有作为。杨遂答应中共要求。

营救中共“政治犯”

1949年1月,蒋介石宣布引退,李宗仁代理总统,中共与之进行和平谈判。按照当时宪法的规定,总统有大赦权,但大赦法令需经行政院院长副署。杨兆龙去游说老朋友、对检察署负有监督职责的司法部部长张知本提出释放政治犯,得到了张的支持。在随后的一次行政院会议上,张知本提出正式动议称:“为表示国共和谈诚意,应释放政治犯。”当时行政院长是何应钦,另有政务委员朱家骅、吴铁城等,他们对张的动议甚为惊诧,极力反对,有人说“共产党手段狠辣,不可对他们太仁慈,我们应该观察一个时期”。张知本大发脾气,说:“既然这样这个部长我不当了!”遂站起打算拂袖而去。何见状赶忙上前挽留,毕恭毕敬地说:“请张部长不必生气,照办就是。”于是行政院勉强通过了决议,释放全国政治犯,命令司法部执行。张知本委托杨兆龙前去广州请李代总统签署,李未说什么就签了字。张知本则立即训令最高检察署草拟具体落实的详细办法,通令全国司法机关一律释放政治犯,由检察署承办。杨的亲笔自述说道:“原来中共南京地下党指名要求释放的政治犯,只限于中央大学学生李飞等三人。在当时的制度下,不便这样做,同时考虑到其他非中共党员的政治犯也应当释放,于是就设法进行了一次全国性的大释放。在南京撤销了对‘五·二○学运中被捕学生的公诉,释放政治犯100余人。根据江苏、浙江、安徽等十几个省的司法长官报告的数字,估计全国释放一万余人。上海高等法院检察署未遵照执行,据当时的首席检察官张某说因受地方法院院长某某的威胁,故不敢释放。我来沪后就托上海市高等法院院长郭云观暗中关照监狱方面妥为保护。”据上海地方法院刑庭庭长兼书记长黄光钰说,上海后来释放了300余人。

在南京解放以前,总统府及行政院遇有法律疑难问题时,常来征询杨兆龙的意见。杨趁机为我党做了许多好事。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保护了解放后任政务院参事的许闻天的生命。许当时任立法院委员,因所谓“煽动军队起义”罪名而被汤恩伯作为现行犯递解到上海。许已供认“犯罪情节”,汤恩伯也准备将他枪毙。但立法院向行政院提出质询,认为许非现行犯,依法非经立法院同意不得逮捕,汤将许逮捕属于违宪行为。何应钦为此事向杨兆龙请教,杨存心要救许闻天,就旁征博引,说明这的确属于违宪,劝何向立法院道歉,以平息立法院反何风潮。何接受杨的建议,立刻电告汤恩伯将许闻天护送回京。翌日案卷送至何应钦,何发现许已供出孙文主义同盟盟员,涉及政府要员多人,包括何的故友贺耀祖、张知本的老部下(司法部常务次长)杨玉清(解放后任国务院参事)。何应钦吩咐手下将全部案卷收起来,不对外公布。后来立法院同意逮捕许,公文到了最高检察署,杨兆龙将其搁置,使许得以逃脱。

晚年的抉择

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杨兆龙遂将最高法院检察署的全部档案和印章移交给上海市军管会。从重庆回来的检察署同事、后来到复旦大学任教的顾宣魁告诉杨兆龙,国民党政府为此下发了对杨的通缉令,罪名是“卷印潜逃”。但此后一直到7月7日大游行那天,我方都没人来理他。他很失望,情绪一度低落,曾拎起一只箱子要离开大陆,但被他一贯“思想左倾”的妻子沙溯因奋力抱住,阻止了他。不久他举家迁回南京,受聘为中央大学(后改名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原中共南京地下党市委书记陈修良亲到杨家造访杨兆龙,对其释放政治犯的义举当面致谢,连说几句“救命恩人”。继而在南京人民大会堂遇见中央大学熊子容教授和被杨释放的学生,经熊介绍,陈修良对那些学生说:“你们来见见杨先生,他就是你们的救命恩人。”

杨兆龙晚年谈及他为何不到台湾、不到国外、留在大陆为新中国建设服务的原因时,对女儿杨黎明说:“关键是你妈妈的思想非常‘左倾,她早就盼着共产党了。她认为如果我们跟着蒋介石走,等于自取灭亡。如果去国外,实与当白俄无异。只有留下来才会有前途。此外,你姨妈沙轶因的劝说和白沙代表组织的保证也起了作用。”让白沙代表党组织去与杨兆龙谈话的是当年担任中共南京地下党市委书记陈修良同志。1980年她已是75岁的老人,瘦骨嶙峋地躺在华东医院的病床上,但一双眼睛依旧明亮。当杨兆龙的女儿杨黎明医生感谢她为杨兆龙解放后冤案平反所作的巨大努力时,她说:“这是我该做的,如果我当时不硬要他留下来,你们什么事也没有。现在我要还债!”她打开抽屉说:“你看!这么多人要我还债!我策反过来的人那么多都被错打成了反革命!我要帮他上诉!”

(全文未完,待续)

(作者为上海市文史研究馆馆长)

责任编辑 殷之俊 杨之立

附:杨兆龙先生女儿杨黎明2014年6月14日给笔者发来的一封电邮

有关杨兆龙解放前一些事情的说明

1.杨兆龙出任代理检察长一职,与李宗仁无关。依据是:

其一、民国时最高检察长的任命权属于司法行政部。依据倪征燠先生的自传《淡泊从容莅海牙》第128页所述,1948年11月12日东京审判结束。倪称“1948年底,我们见到谢冠生后,他要论功行赏,当场发落。当时全国最高检察长郑烈和上海高院检察长杜保棋都辞职……这两个检察官职位崇高,是全国数一数二的。要向哲浚继任郑烈,要我继任杜保棋”。均遭婉拒。继而,谢“又派他的同乡秘书王介亭转告我,希望我考虑继任郑烈”,再次遭倪婉拒。可见任命最高检察长的职权属于司法行政部,而非总统。

其二、根据杨兆龙1968年2月25日亲笔撰写的材料中所云“1948年年底,行政院改组,孙科任院长,司法行政部长谢冠生被免职,由赵琛以政务次长名义代理部长职务。这时,我又准备到中山大学去担任法学院院长。但赵琛硬要我担任最高法院检察署代理检察长。这个职位看上去是反动的,但是如果善为运用,可以为老百姓做一番事业”(释放政治犯)。可见,不是李宗仁要杨兆龙担任检察长。

其三、1949年1月21日蒋介石宣布辞去总统职务时,李宗仁签字代理。杨兆龙代理最高检察长在前,李宗仁代总统在后。故李宗仁任命杨兆龙为最高检察长之说在时间上也不能成立。

2.在释放政治犯一事中,李宗仁并非主导者,只是在行政院决议后依法签字而已。其理由:

其一、在《李宗仁回忆录》中曾提到:“1月27日,我正式致电毛泽东创议和解。电文中曾提及‘现政府方面已从言论与行动上表明和平之诚意,所有全国各方人士所要求者,如释放政治犯、开放言论、保障人民自由等均在逐步实施。事实俱在,何得为虚伪?”但释放政治犯一事,确实没有指示有关部门采取任何具体步骤付诸实施。杨的亲笔材料中提到他“单独见李宗仁时曾建议他释放政治犯,但他不表示态度”。在李宗仁的整个回忆录中,对落实释放政治犯一事只字不提。若系他主导,则不可能避而不谈。

其二、释放政治犯的真实经过。1949年3月12日,行政院院长孙科辞职,由何应钦继任。3月23日宣布内阁名单,其中司法行政部部长为张知本。3月初,杨兆龙从广州飞抵南京途经上海时已知此事。

张知本的简历以及和杨兆龙的关系 。据杨笔录称:“ 张知本当时已经70多岁,是个老革命党员。在辛亥革命时他任(民国)第一任司法部长。北伐后,曾任湖北省省政府主席。1932年以后,历任司法院秘书长、行政法院院长、立法院宪法起草委员会副主任,好几次有掌司法行政部部长的呼声。我和他从1933年在立法院宪法起草委员会成为同事后常常见面。他对我相当器重。他这样一位老人,对于像我这样一个四十几岁的人的信任和依赖之心比较殷切,所以一切比较容易沟通。此人很有修养,有菩萨心肠。年纪大了,总想做一件好事。他对年轻有为的人特别赏识……”1949年3月24日8时,张知本自沪趁火车抵京。杨说“当时司法界留在南京的人员中,要算我的职位最高,一切事情照例都是由我带领。张知本至南京时是由我去迎接的。他下火车后,我和他同乘一辆汽车到他的寓所。在路上,我就向他提起释放政治犯的事。我说,张部长在辛亥革命时是第一任司法部长,现在又来任司法部长。过去大官已做过多年,当然不是为做官而做官,而是要为国家做一点事。最近和谈之事甚嚣尘上,各方面要求释放政治犯者颇多。而所谓政治犯者,都是热血青年。他们一心爱国,主张正义,实在值得我们钦佩。现在反将他们囚禁在监所内,我们身在司法界的人,实在于心不安。部长一向以正义为怀,这一次应该将这些人释放出去。如果需要我出力的话,我愿意为部长奔走……”

“他听了我这番话很受感动。他说:‘你的看法很对;可是各方面对这事阻力很大,我们应该怎样进行呢?我说:‘以部长的威望应该是可以克服的。部长不妨在行政院会议上坚持主张一下;如果获得通过,那真是造福匪浅。他朝我笑笑,说:‘好吧!让我们来试试看!这样释放政治犯的基本政策就确定了。”

“自从张知本到南京后,我常常整天在他家里谈司法界过去的缺点,并指出这项释放政治犯的好处以及在行政院开会时如何应付等等。在某一次行政院会议上,张正式提案,要求行政院动议释放政治犯。当时何应钦主持,另有朱家骅、吴铁城等政务委员在座。大家对张的这个提案都觉得很诧异,表示‘共产党手段狠辣,不可对他们太仁慈。我们应该观察一个时期,特别是朱吴二人坚决反对,何应钦也竭力劝张放弃自己的主张。张这时大发脾气说‘既然这样我这部长也不当了,说后站起来要跑。大家见势不妙,连忙说‘张部长不必生气,我们照你的意思办就是了。于是,行政院以微弱的多数勉强通过释放政治犯的决议,命令司法行政部执行。

“但此时,司法行政部的印信已由赵琛带往广州,尚未移交给张。张对外行文都是借用最高检察署的印信。当行政院通过释放政治犯的决议时,广州方面赵琛还对记者发表谈话说:‘已决犯的刑罚不得变更,换言之,已决犯非到刑期届满不得释放。张知本拿到决议训令后,立即训令最高检察署拟具详细办法,通令全国各级司法机关一律释放。”“司法行政部的印鉴和训令稿的用纸借用检察署的,所以实际上都是最高检察署一手主办的。这在司法行政部接管档案内可以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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