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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也断“葫芦案”

2014-07-21李睿潘志勇

关键词:刑讯蝴蝶梦包公

李睿+潘志勇

摘 要:作为中国古代清官形象代表,包公是完美无缺的正义化身,在中国司法文化中,包公早已被神化。然而,如果以元杂剧《包待制三勘蝴蝶梦》为样本,在现代法治视野下评判包公,我们会发现不仅《红楼梦》中的贾雨村这位葫芦僧会判葫芦案,身为清官的包公也同样封建迷信十足,他为了所谓的结果正义,在断案中有罪推定,并不惜刑讯逼供,最终导演一场包庇凶犯、枉法裁判的葫芦案。中国司法文化中有根深蒂固的清官情节,但司法公正并不仰仗清官,其根植于法治而非人治。

关键词:包公;《蝴蝶梦》;刑讯;葫芦案

中图分类号:DF73;J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101(2014)02-0010-03

收稿日期:2014-03-18

作者简介:李睿(1983-),男,安徽蚌埠人,法学博士,体育学博士后,研究方向:法哲学,体育法。

Bao Zheng as the Confounded Judge in A Dream of Butterfly

LI Rui1,PAN Zhi-yong2

(1. School of Social Sciences,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310008, China; 2.Tongxiang Peoples Procuratorate, Tongxiang ,Zhejiang,314500, China)

Abstract: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incorrupt judges in China, Bao Zheng is the symbol and even the god of justice in the eyes of ordinary Chinese people. However, asA Dream of Butterfly shows us, Bao Zheng is nothing but another confounded judge in the opinion of “rule of law” and he is just like Jia Yucun as a confounded monk who ends a confounded case in A Dream of Red Mansions. In A Dream of Butterfly, Bao Zheng also ends a confounded case which is full of inquisition by torture and presumption of guilt. The complex of “incorrupt judge” is deep rooted in Chinese legal culture; however, legal justice is rooted in “rule of law” rather than “incorrupt judges”.

Key words:Bao Zheng; A Dream of Butterfly; inquisition by torture; confounded case

《包待制三勘蝴蝶梦》是关汉卿公案戏代表作。此剧写宋朝某天,王老汉在集市撞上权豪势要葛彪,葛彪把王老汉就地打死,王老汉的三个儿子与母亲随后又把葛彪打死,三人后被移送到包公所在的开封府受审。庭审前,包公做了个关于蝴蝶的梦。庭审中,王母及三个儿子都说是自己把人打死的,包公遂以“不老实”为由,对三人一顿刑讯,最后包公决定处死一人了结此案,可王母在厅堂称宁愿割舍亲生的小儿子,也不愿两位继子受死,这义举打动了包公。包公经过审案,认为王母是节妇,三个儿子均是孝子,再加上那个蝴蝶梦的启示,最后以另案的偷马贼赵顽驴作替死鬼,三兄弟被释放甚至封官。理清了剧本脉络,我们就可以分析包公是如何判“葫芦案”的。

一、包公也迷信

清官是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很容易被神化,包拯就是其中典型。但在人们眼中,包公与其他的神化人物不同,他肩负着平反冤狱,主持正义的使命,他必须活在民众当中,所以就不能像“老子”那样被完全神化,不食五谷、羽化登仙。为了需要,包公只能被浅层次地神化。一方面,人们为了把“包青天”留在人间,不能赋予他腾云驾雾、火眼金睛的技艺;但另一方面,为了让“包青天”明断是非、替天行道,他又必须具有超乎常人的能力,而以梦预见未来就是种相对正常的本领。

在古代,梦具有神秘性。周公解梦也即古人意欲以梦预知未来 。在《蝴蝶梦》中 ,作者为了使包公最后成功断案,让他先在闲暇时做了个“蝴蝶梦”:

我(包公)推开这门,我试看者,是一个好花园也。你看那百花烂熳,春景融和,兀那花丛里一个撮角亭子,亭子上结下个蜘蛛罗网。花间飞将一个蝴蝶儿来正打在网中。〔诗云〕包拯暗暗伤怀。蝴蝶曾打飞来。休道人无生死。草虫也有非灾。呀,蠢动含灵,皆有佛性,飞将一个大蝴蝶来,救出这蝴蝶去了。呀,又飞了一个小蝴蝶,打在网中。那大蝴蝶必定来救他。好奇怪也。那大蝴蝶两次三番只在花丛上飞。不救那小蝴蝶,佯常飞去了,圣人道,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你不救,等我救[1]33。

包公所梦见的就是王氏三兄弟案件的“梦中版”。包公在梦中见蝴蝶舍生取义,便生恻隐之心,救出受困于蜘蛛网的小蝴蝶。其实,就本剧来看,包拯并没有其他证据去证明王氏三兄弟无罪,而最终作出无罪判决,很大程度上就依据他做的这个梦。可以说,如果没有这个事先由作者准备的梦,可能包公就无法断定此案。从这方面看,包公可谓“封建迷信”十足,借此判断生杀大事,真“葫芦提”也!无独有偶,在昆曲《十五贯》中,况钟这位几乎与包公齐名的清官也“做梦”,所梦与其即将处理的案情一致,这为况钟平反冤狱提供了“依据”;在清人魏息园所著的《不用刑审判书》中有篇《投砒》,审案县令也在庭上说道:“死者夜来以梦告我矣”,随后用断案四字诀“察言观色”[2]判决;而在《红楼梦》中,贾雨村为获取贾府的好感,更是将“迷信断案”发挥到了极致,竟然在审判中公然“扶鸾请仙,堂上设乩”,以如此荒唐之法了解“葫芦案”。endprint

为何剧作者让清官托梦以断案?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古代中国科技水平低下,对梦知之甚少,而周公解梦更进一步夸大梦的作用,因此众多古代剧作者频繁把梦境写入司法故事。二是剧作家为了显示包公等清官具有超凡的断案本领,不得不借用梦的作用。清官虽然被人们一再神化,但清官也是人,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在面对复杂案件时,他们也会手足无措。但作为人们理想中的“正义偶像”,清官又必须“明察秋毫”,为了解决此矛盾,梦便不可或缺,以让清官预知未来,明断是非。然而,迷信断案消解了法律的理性,以梦断案消解了法律的现实性,故神秘主义与法治格格不入。司法不可借助梦境迷信之神秘,而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程序之正义通达结果之正义。

二、包公也刑讯

刑讯是中国古代官员常用且合法的审案方式,虽然统治者也认识到刑讯会导致冤假错案,但因古代侦查技术落后,故并不能取消刑讯,只能制定刑讯制度以规范刑讯。《宋刑统·断狱律》就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3]474,也就是说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先反复审查案件,如果还无法决断,才可以刑讯。这说明刑讯在古代中国是合法的。下面来看看包公是如何使用这合法手段的。首先,包公要求押上王氏三兄弟,叫左右“与我一步一棍打上厅来”,然后见三兄弟都说此案为自己所做与兄弟无关,包公先入为主地认为三人“不老实”,又喝左右“与我着实打者”。一旁的王母对刑讯控诉道:

公人如狼似虎。相公又生嗔发怒。休说麻槌脑箍。六问三推。不住勘问。有甚数目。打的浑身血污。大哥声冤叫屈。官府不由分诉。二哥活受地狱。疼痛如何担负。三哥打的更毒。老身牵肠割肚。这壁厢那壁厢由由忬忬。眼眼厮覰。来来去去。啼啼哭哭。则被你打杀人也待制龙图。可不道儿孙自有儿孙福。难吞吐。没气路。短叹长吁。愁肠似火。雨泪如珠[1]35-36。

文中不仅描述了三兄弟被打的惨状,而且也借王母之口抨击了包公——“则被你打杀人也”。后来王母因恨生怨,直接责骂包公是“葫芦提”。

一般认为,刑讯逼供只是贪官污吏用来草菅人命的手段,但实际上,无论人们是否愿意接受,历史事实是:即使是清官,他们也离不开刑讯。皇权专制下,政府行为归根结底都用以维护皇权,而漠视人权。在儒家厌讼文化下,被带上公堂的百姓,在官员看来,大都属于“民风彪悍”之“刁民”。而对付“刁民”,最好的手段不是“胡萝卜”,而是“大棒”。他们坚信“人是贱虫,不打不招”[4],即使在文官地位最高的宋代,也不例外。其次,古代中国法官定案主要依据被告的“口供”,由此形成了“无供不录案”的司法传统,并在很大程度上延续至今。为了获取口供,最快捷有效的方式就是刑讯。同样是包公戏,在小说《三侠五义》第十九回“狸猫换太子”一案中,包公就用公孙策设计的“杏花雨”[5]酷刑,将郭槐刑讯致死。在百姓眼中,所谓清官似乎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不贪”,而对清官是否刑讯,是否逼供,是否属于酷吏,他们并不关心。综上,我们认为“包公也刑讯”是恰当的评价,并无哗众取宠、贬低历史人物之嫌。

另外,从本剧整个案件来看,包公从一开始就践行着“有罪推定”的原则。刚刚开庭,包公就道:

这三个小厮是打死人的。那婆子是甚么人。必定是证见人。若不是呵。敢与这小厮关亲。兀那婆子。这两个是你甚么人。……你个村妇教子。打死平人。你好好的从实招了者[1]34。

从包公话中,可见他一开始就认为王氏三兄弟是杀人凶手,而王母“必定”就是证人。虽然此案确系三兄弟所为,但作为司法官员,包公尚未审理就先入为主,先行认定三人有罪,继而刑讯相加。可见,“有罪推定”在中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无论是在真实的法律文件中,还是在虚拟的戏剧传奇中,这个原则都被活灵活现地践行着。我们便可以理解何以当今中国“有罪推定”思维盛行,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甚至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身上,都多少存在这种思维。历史难免精华糟粕并存,以史为鉴,革除“有罪推定”思维,任重道远,切不可做了“葫芦僧”又判断了“葫芦案”。

三、包公也枉法

自然不能以现代眼光苛求古人,但如果我们以当时法律看本剧中的包公,那他是否也枉法呢?首先,王氏三兄弟殴死葛彪确系事实,只是葛彪事先打死三人的父亲在先。“杀人偿命”乃中华法谚,《大元通制条格》规定“诸人杀死其父,子殴之死者,不坐,仍于杀父者之家,征烧埋银五十两。”但紧接着又规定“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6]此剧用“权豪势要”影射有特权的蒙古人[7]。若此剧中“子殴之死者”不是“权豪势要”,王氏三兄弟所为完全合法。但死者葛彪却是“打死人不偿命”的“权豪势要”,故应追究三兄弟的责任。然而,包公认为王母是位贤母,而王氏兄弟杀人又事出有因,“蝴蝶梦”更引发了包公的“恻隐之心”,于是他“狸猫换太子”,让另案的偷马贼赵顽驴作替罪羊。包公最后判决:

你休慌莫怕。他是偷马的赵顽驴。替你偿葛彪之命。你一家儿都望阙跪者。听我下断。〔词云〕你本是龙袖娇民。堪可为报国贤臣。大儿去随朝勾当。第二的冠带荣身。石和做中牟县令。母亲封贤德夫人。国家重义夫节妇。更爱那孝子顺孙。今日的加官赐赏。一家门望阙霑恩[1]56。

《宋刑统·贼盗律》规定:“起今后犯窃盗,赃满五贯文足陌,处死”,五贯文购买力约为现在1万3千元,而如今一匹马价格在2万元左右。如此看来,本剧中赵顽驴被处死罚当其罪,无论是作为偷马贼,还是替罪羊,赵顽驴都是死路一条。在此,包公似乎未必“枉法”。但《宋刑统·断狱》又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同时,疏义又规定:“犯罪之人,皆有条例,断狱之法,须凭正文”[3]484,从这条看,包公无疑又系“枉法裁判”,包公将小偷秘密地以“杀人罪”吊死,不符合法律正文,对死者裁判不公。然而,古代司法有“春秋决狱”之说,也就是“论心定罪”,主张“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就是说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主要根据动机,如果一个人动机是善的,即使其犯法也可以免于或减轻处罚,反之,即使一个人的行为客观上不违法,只要其动机是“恶”的,也要受处罚。这原则表明,在古代社会,法官的使命不是实现法的价值,而只是去发掘礼所内涵的“天道”,为了“天道”,时而牺牲“王法”。在本案中,包公之所以敢“知法犯法”,根本就在于他运用了这一司法原则。作者让包公具有守护“王法”和执行“天道”的双重使命。戏剧的高潮部分是包拯自身所激起的法与理的冲突:于法,三兄弟中一人必死;于理,三兄弟皆可被赦。这矛盾一时让包公困惑不已,诚如剧中包公自惭“这些公事断不开,怎坐南衙开封府”[1]39-40,但包公又“欲播清风千万古”,于是最后包公以情代法,置法律明文于不顾,适用现代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了断命案。包公为实现“个别正义”,根据情况运用“自由裁量权”。那包公的“自由裁量权”到底有多大呢?我们认为,在奉行“春秋决狱”的古代社会,司法人员的政治功能是维护皇权体制,其自由裁量的底线是不妨碍皇权专制统治。假设偷马贼以及王氏兄弟两案最后被如实送报皇帝审核,估计皇帝作为帝国的最高法官,也会许可包公“枉法裁判”,因为这样既不会丝毫危害皇权,又可以体现其“爱民如子”的高大形象。结案后,剧中王氏三兄弟及王母对包公高呼“万岁、万岁、万万岁”[10],其实不过是感谢皇恩而已。

综上,看包公处理此案是否“枉法”,要分不同角度。如果从包公所处的时代看,包公“春秋决狱”,不依据法律明文规定,但符合民众的预期,符合统治者的根本利益;如果从偷马贼的角度看,他没有义务为实现所谓的“天道”而背负杀人罪名;无论按宋律,还是按元律,王氏三兄弟中有一人必死;按中国现行法律,王氏三兄弟为父报仇,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故意杀人罪。包公“狸猫换太子”似的断案无异于草菅人命,当属“枉法裁判”。

四、结论

戏剧并非正史,以戏剧为分析文本,乍看来不太严肃。但作为“效果历史”,戏剧反而比正史更能说明问题。这些公案戏之所以能流传千年,正因契合专制下民众对司法正义的理想,故公案戏是了解民众司法心理及中国司法文化的绝佳样本。清官当然优于贪官,但专制酱缸难容廉吏清流。专制之下清官罕见,故为民众推崇神化。分析《包待制三勘蝴蝶梦》,发现身为清官的包公“也迷信”、“也刑讯”、“也枉法”,即也断“葫芦案”,而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况且,剧中包公形象还是经剧作者美化后的形象。故司法公正,非拜清官所赐,而源于民主法治。

参考文献:

[1] 范嘉晨. 元杂剧包公戏评注[M]. 济南: 齐鲁书社, 2006: 33.

[2] 王振荙. 不用刑审判书故事选[M]. 北京: 群众出版社, 1987: 229.

[3] 窦仪. 宋刑统[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4: 474.

[4] 关汉卿,李韵. 关汉卿名剧赏论[M].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0: 51.

[5] 石玉昆. 三侠五义[M]. 郑州: 中州古籍出版社, 2009: 174.

[6] 郭成伟. 大元通制条格[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0: 436.

[7] 徐忠明. 解读包公故事中的罪与罚[J]. 现代法学, 2002(3): 9.

[责任编辑:范 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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