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学习《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2014-07-14战喜中
战喜中
简析学习《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战喜中
当前,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处于全面趋同阶段,会计理念由受托责任观转向决策有用观,会计信息要为所有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要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同时,随着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健全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深入推进,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本文从新制度所遵循的原则、新制度的主要变化、新制度会计实务处理等几个方面对新制度进行了简析的学习,以便尽快熟悉掌握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简析;学习;《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事业单位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原会计制度在诸多方面暴露出不足,如资产计量口径不统一,财政资金核算不完整,基建游离大账,固定资产折旧不计提,会计报表结构不合理等,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同时,公共财政管理改革、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国务院治理“小金库”、会计信息使用者新需求,对修订《会计制度》,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行为,确保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及时性、可比性、全面性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新《会计制度》遵循原则
一是与《财务规则》保持一致原则。财政部68号令,修订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新规则是财务制度中顶层的制度设计,是财务管理方面的政策性设定。
《财务规则》主要针对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等各项财政改革对相应内容作了修订,体现了财政管理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涵盖了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事业单位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财务活动的所有方面。修订后的《会计制度》在会计核算基础定位、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等方面与《财务规则》保持基本一致。
二是遵循《会计准则》原则规定。财政部72号令,修订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计准则是中层的制度设计,是会计方面的方法性设定,与《财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新《会计准则》是原则导向,同时强调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规定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目标,会计基础,会计要素确认计量一般原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分类和构成,财务会计报告等基本事项,在整个事业单位会计体系中起统驭地位,是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各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基本依据。
修订后的《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会计实务处理、财务报告编制和构成等方面遵循了《会计准则》的原则规定。
三是服务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原则。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颁布实施涉及到会计科目、会计核算方法的调整。修订后的《会计制度》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要求区分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分别核算反映收支情况和结转结余情况,规范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要求各项业务收支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在财务报告组成中专门增加了财政拨款收支表,针对固定资产不折旧、基建游离大账等问题,在《会计制度》中引入了相应改革措施和改进办法。由此提供的会计信息更为科学、精细、完整,既服务于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原则,又为其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保障。
二、深入学习领会新《会计制度》主要变化
深入学习领会修订《会计制度》主要变化,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过渡期账务处理工作,全面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
一是配套新增了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等多项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更加完整地体现了财政管理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要求,能够确保各项财政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是全面完善了会计科目体系和会计科目核算内容。配合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新增“存货”、“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非流动资产基金”等会计科目,删除“固定基金”、“拨入专款”等科目,修改“应缴预算款”、“结余分配”等科目,全面完善了会计科目体系和各科目核算内容,为事业单位会计实务操作提供了更为科学、全面的核算依据。
三是增加了对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不要求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也缺乏无形资产的核算规定。新制度要求在计提折旧和摊销时冲减相关净资产,而非计入当期支出,能够在准确反映预算支出的同时,真实体现资产价值,有利于编制权责发生制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也利于核算反映事业单位内部成本信息。
四是明确规定了基建数据定期并入会计“大账”。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下设“基建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等明细科目。其中,“基建工程”科目归口核算基建会计的相关内容。新制度要求,应当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发生额,抵销当月基建会计与事业会计之间内部往来款项后,填制基建数据并入事业“大账”的记账凭据,在“大账”中按照新制度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解决了基建会计信息未在事业单位“大账”上反映的问题,有助于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和全面性。
五是突出了资产的计价和入账管理。针对事业单位接受捐赠或无偿调入资产不入账、资产计量口径不统一等问题,分资产类别明确各类取得资产的计量原则,有利于促进取得的资产及时入账,确保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安全完整。
六是着力解决了财政资金核算不完整问题。明确了“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核算内容,在“事业支出”科目下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财政补助支出”等层级进行明细核算,增设了“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等净资产科目,对财政拨款收支、结转结余情况进行科学清晰的账务处理,解决了财政资金核算不完整问题,有利于强化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
七是加强了非财政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管理。设置并明确了“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结余”、“经营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等科目核算内容,将非财政补助资金按资金结存性质分别进行结转和结余核算,并对非财政补助结余的形成及其分配情况进行科学清晰的账务处理,有助于规范事业单位的支出和分配行为。
八是系统改进了财务报告结构和体系。财务报告中增加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会事业03表)”,改进了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结构和项目。如:取消了资产负债表中原来的收入和支出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按照流动性、非流动性排列资产负债表项目。按照多步式结构设计收入支出表,该表项目按收支的构成和结余结转情况分别列示,既全面反映了事业单位一定会计期间的收入、支出全貌,又突出了“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及“非财政补助结余”的形成和分配情况。这些改进既与国际惯例和企业会计更为协调、通用,又最大可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三、着重掌握新制度会计实务处理
1.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会计处理
财政直接支付:发生支出业务时,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转来并盖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入账。借记“事业支出”、“存货”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属于固定资产的,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年终预算结余资金核算,事业单位依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及财政局国库科对该差额确认下达的转账通知书,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年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事业单位发生实际支出时,借记支出类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财政授权支付:事业单位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后,根据通知书所列金额,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事业单位购买物品、服务等支用额度时,借记“事业支出”、“存货”等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属于固定资产的,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提取现金时,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年终预算结余资金核算,事业单位根据财政局国库科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年终对账签证单》将当年剩余额度注销,并结转下年。
当年注销额度时,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下年恢复剩余额度时,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另外,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办理财政性资金收付业务,单位的其他收入、往来款等非财政性资金,不得转入零余额账户。
2.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核算
根据《财务规则》第四十条和《会计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六类。对于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事业单位应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合理选择分类折旧或综合折旧,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单位管理固定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按月计提折旧。按照折旧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净残值。属于固定资产的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和档案、名义金额计量资产不计提折旧。对超过使用年限且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不考虑预计净残值,自无形资产取得当月起,采用平均年限法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和启用“累计摊销”科目,按新制度规定进行摊销。按照摊销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3.投入净资产的计价和入账管理
投入净资产的计价原则是按当期实际发生或转入的数额计价。当资产提供者提供货币资金时,以实际收到或存入事业单位开户银行的货币资金数额计价。当资产提供者提供实物资产时,如材料、商品、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等,首先应对实物资产进行计价。通常提供的流动资产按投入单位的账面价值或市价计价,提供的固定资产等按双方经过协商后确认的数额计价,或按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计价。当资产提供者提供无形资产时,按双方确认的价值计价。当资产提供者提供的资产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又无法可靠取得时,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资产理由的说明。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现金资产和非现金流动资产时,借记“银行存款”、“存货”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非流动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等科目。
[1]中华会计网校.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会计制度操作指南,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13.3].
[2]金希萍.公共财政管理与政府会计目标[J],财会通讯.
[3]付铁.浅析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策略[J],财经界.
(作者单位:大庆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