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自杀的类型及其社会分布逻辑
2014-07-13刘燕舞
刘燕舞
(1.武汉大学 社会学系,湖北 武汉 430092;2.华中农业大学 农村妇女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0)
当前农村的自杀问题逐步得到社会学、人类学和公共医学等领域的研究者重视。在这些研究中,关于农民自杀的分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议题。然而,既有研究关于自杀的分类要么是不假思索地照搬迪尔凯姆从原因角度对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失范型自杀和宿命型自杀的划分,[1]要么则是没有明确标准的想当然的划分。因此,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是,我国农民自杀的类型到底有哪些,划分农民自杀类型的标准如何厘定,以及这些自杀类型在不同社会类型中的分布状况如何和为何。
一、农民自杀的理想类型
毫无疑问,迪尔凯姆从原因动机角度的自杀分类至今仍是自杀学史上最经典的模式。[1]迪尔凯姆的分类采取的是病因学的进路,与经验容易产生隔离,以致他分类完成后无法就这些类型进行详细论证。[2]除此之外,即使迪尔凯姆排斥“目的意图”等他认为的个体性的实在,事实上其关于自杀的“利己”与“利他”的区分恰恰又无法与之割裂。[3]在国内自杀研究界,吴飞注意到了这一缺陷,但遗憾的是他未能在此基础上对其在华北农村所收集到的自杀案例材料进行类型上的区分。[4]因此,笔者基于详实的自杀经验案例从形态学而非病因学角度对之进行分类。这些自杀案例表明,对于单个人的自杀而言,它首先是一种个体的社会行动,因而,在分类的变量选择上,与迪尔凯姆强调“原因”不同,主要将自杀当做社会行动的一种具体类型来考虑,更倾向于从“目的意图”或者说“目的动机”的角度来分类。我国传统文化有关自杀的讨论,尤其是先秦时期儒、墨、道关于自杀的论述也提供了一些非常有用的学术养料。先哲论述自杀时均侧重自杀者的目的意图或目的动机,也即自杀社会学领域通常所谓的社会意义。儒墨两家权衡利害的自杀思想影响深远,两千多年来人们在决定是否自杀时往往倾向于从利与害的角度结合目的动机去决定自己手段的选择。笔者调查的自杀案例同样揭示了这点。笔者划分的类型与迪尔凯姆所划分的类型的区别,如图1 所示。
图1 自杀行动类型划分逻辑简图
迪尔凯姆强调的是自杀行动执行前的前置性因素,它主要指促发自杀产生的原因,而笔者所强调的除目的动机对自杀的产生的促发外,还强调自杀行动执行后能否实现自杀行动者的某种目的的后置性因素。因此,前者强调的是“原因动机”,而后者强调的是“目的动机”。
从现实经验出发,对于单个的自杀事件,就自杀者执行自杀行动本身而言,这种行动实体实际上就是人文主义进路中所说的一种社会行动的类型,具有非常规性。因此,可以建构一个自杀行动的理想类型。从目的动机上来说,基本存在四种区分,即“利己”、“利他”、“害己”与“害他”。根据笔者在农村的田野调查经验,可将这四种目的动机分别对应的自杀行动类型区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绝望型自杀”与“报复型自杀”。以下以农村重病患者自杀案例简要分析。
“利己型自杀”是指自杀行动者执行自杀行动的主观目的是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自杀类型。如一些重病患者,尽管家庭成员对他们都很好或者即使不好但至少也不坏,也即没有让他们自杀的客观环境,但是,为了解除自己的病痛,他们选择了目的上利己的自杀行动。“我知道你们对我好,但我实在受不了这痛苦,我死了就解脱我自己了”等说法就是这种自杀类型的自杀者的理由描述。
“利他型自杀”是指自杀行动者执行自杀行动的主观目的是有利于他人的一种自杀类型。如同样是一些重病患者的自杀,病情并非痛苦难忍,家庭成员也并非对他们不好,也即同样不存在让他们自杀的客观环境,但是,为了其他人的利益,如减轻家庭成员的经济负担等,他们选择了目的上利他的自杀行动,“我知道你们对我好,看着你们我也想多活几天,但这不拖累你们吗,你们要做事,要养家糊口,负担又重,我到这把年纪了,不能害了你们,我也活得差不多了,该走了”等说法就是这种自杀类型的自杀者的心态之典型表达。
“绝望型自杀”是指自杀行动者执行自杀行动的主观目的是有害于自己的一种纯粹害己的自杀类型。对于同样是重病患者,他们不仅自身病痛难忍,而且家庭成员也嫌弃他们,认为是受他们所累,因而,客观上具备了使他们选择自杀行动的环境,这种类型的自杀其主观目的本身就是死亡。“活着没有意思,死比活着幸福”等就是这种类型的写照。
“报复型自杀”是指自杀行动者执行自杀行动的主观目的是有害于他人的一种自杀类型。如同样是得重病者,他们自己想积极治疗,但家庭成员却认为这种做法是拖累家庭因而不予配合,也即同样具备让他们选择自杀行为的客观环境,他们的目的就是要报复这些不予配合他们的成员。“我死给你看”、“我死了让你们落下不孝的骂名,要让人们骂你们,让人们知道我是被你们害死的,是被你们逼死的”、“我死了让我娘家人来打出人命,来抄你们的家”、“我要让别人知道你是个恶棍(恶婆婆),我这个做媳妇(儿媳妇)的是被你逼死的,让别人不敢再把闺女嫁给你(你儿子),让你(你儿子)永远都打光棍,你就等着断子绝孙吧”等说法就是这种自杀类型的经典刻画。
显然,上述四种基本类型仍是基于理想型意义上的划分,尽管对其划分仍来自于经验,但与现实的自杀经验仍有一定的距离。因此,要想对自杀的类型有一个更为清晰且深刻的认识,就必须要考虑到尽可能地贴近经验现实进行考察。因此,在讨论农民自杀理想类型的划分后,有必要继续探讨更为具体的自杀的经验类型。
二、农民自杀的经验类型
根据自杀者执行自杀行动的目的动机可对其自杀行动的经验类型进行如下细分。
1.以“利”为目的标尺的自杀经验类型
对于利己型自杀,根据对经验材料的梳理,将其细分为三种经验类型:
第一种是“逃避性利己型自杀”。它是指自杀行动者执行自杀行动的目的动机是想以自杀来逃避对家庭成员的责任从而减轻自己的身体与心理压力的一种利己型自杀。以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户为例,某些家庭的中年男性是支撑整个家庭经济生产与生活的顶梁柱,但有些人会考虑到经济困难改善前景不佳,而自己在家庭内部所要承担的责任与负担却越来越重,因此为了逃避对家庭成员的责任,他们选择自杀。
第二种是“脱苦性利己型自杀”。“苦”是指“痛苦”,既包括身体的痛苦,也包括心理的痛苦,因此,“脱苦性利己型自杀”就是指自杀行动者为了摆脱某种身心痛苦而执行自杀行动的利己型自杀。这种自杀类型常见于农村某些患有身心疾病而痛苦难忍的自杀行动者,周边家庭成员并没有迫使其自杀的客观环境,但自杀行动者个人为了摆脱这种身心痛苦而要选择自杀。
第三种是“出气性利己型自杀”。这种自杀类型,既不像逃避性利己型自杀是因为要逃避责任或负担,也不像要摆脱身心痛苦的脱苦性利己型自杀,它所仅有的往往是因为与家庭成员或家庭以外的成员因各种日常生活纠纷而产生的“气”,自杀行动者单纯为了“出气”,属于一种带有“冲动”色彩的利己型自杀。调查中经常听农民介绍说:“某某是不该死的,就是因为气量小,一时想不开就自杀了”,大多属于这种类型。与上述两种经验类型不同的是,“出气性利己型自杀”的自杀行动者其实并不是想死,很多这类自杀行动者在自杀后立刻后悔,甚至能够主动地尽快采取自救与求救的措施来挽救自己的生命。
显然,相较于“利己型自杀”这种基本的自杀行动的理想类型而言,“逃避性利己型自杀”、“脱苦性利己型自杀”与“出气性利己型自杀”三种经验类型与现实经验更为接近,这对于稍有农村生活经验常识特别是关于农村自杀现象的经验常识的研究者来说更不难理解。对于利己型自杀,就笔者所接触到的经验材料而言,大体上都包含在上述三种类型中。
与之相对应的利他型自杀也可划分为三种经验类型:
第一种是“殉节性利他型自杀”。这种自杀类型的自杀行动者往往相信某种宿命式的说法或观念,为了不对家庭成员造成伤害特别是“寿命”等的伤害而自杀。举例来说,在农村,一些年龄较大的老年人选择自杀以结束生命,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自己“寿数过高”而将子女或广义上的晚辈“克死”,这对于那些寿命较高而后代中有年轻人死亡的家庭的农村老年人来说尤其如此。
第二种是“减负性利他型自杀”。与逃避性利己型自杀刚好相反的是,这种自杀类型的自杀行动者恰恰是怕自己不能为家庭经济或生活创造物质性利益相反还要增加家庭物质与精神等多方面的负担而选择自杀,其目的是为了减轻自己对家庭成员所造成的负担。如农村中常见一些得重病但又不至于急速死亡者考虑到不拖累家庭成员从而减轻家庭负担而选择自杀的案例。
第三种是“担责性利他型自杀”。这种自杀类型的目的就是选择以生命作为担责代价而替家庭成员担当某种责任,通常来说,这种“责任”往往是家庭成员在日常生活中犯了某种错误而可能遭到外力惩罚的时候,自杀行动者主动以自杀来担当责任而避免家庭成员遭致惩罚。
2.以“害”为目的标尺的自杀经验类型
“利己”与“利他”是从“利”的角度考虑的,在这种角度之外,还有一种从“害”的角度考虑的“害己”与“害他”,绝望型自杀是纯粹害己的产物,报复型自杀则是一种害己以害他的产物。
对于绝望型自杀亦可以根据经验材料将其划分为三种经验类型。因为绝望型自杀的目的动机与其他三种自杀类型根本性的不同是,它本身就追求死亡,死亡就是唯一目的,因此,从经验类型的划分来看,导致这种实现死亡的目的的原因动机同时实质上也是一种目的动机,从这个角度来说,这种自杀的原因动机与目的动机是合一的,执行自杀行动的“社会意义”就是原因动机的被实现,[5]这是绝望型自杀与其他三种自杀类型有所区别的地方。根据经验材料,绝望性自杀可以划分为三种经验类型:
第一种是“价值性绝望型自杀”。它的产生是因为人活着的合法性或合理性被打破,换句话说,就是人活着但丧失了活着的合法性或合理性,因而选择自杀以结束生命。这种自杀所导致的死亡往往又会强化活着的合法性或合理性的一套规则体系,因此,它的社会意义本身就是促使它产生的原因动机,反过来说也就构成其目的动机,即其原因动机与目的动机具有合一性。活着的合法性或合理性要回应的问题都是人为了什么而活着,合法性的层级比合理性要高,它要解决人活着更为根本的问题,更趋向于原教旨主义式的宗教般的信仰情怀,因而考虑的往往是纵向的长时段的意义,而合理性则主要面向世俗的问题,它更注重横向的现世的意义。举例来说,当笔者问及农民为了谁或为了什么而活着的时候,经常听到的是两种说法:一种是活着就是为了子女,一种是活着就是为了过日子。当进一步问到,为什么是为了子女而活着或为了过日子而活着,农民的理解同样有两种:一种是为了子女而活着就是要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一种是为过日子活着就是日子要过得比别人好。显然,这两种说法并不矛盾,它们其实是一个社会结构空间中的同一套价值体系下的两个层次,也即前述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次,试想,一个没有子女甚至连婚都未能结的农民,其活着的合法性也就自然不存在了,因此,当他们绝望地自杀时其实是必然性下的偶然性产物。同样,如果一个农民活着但总比与自己各方面都差不多的人过得要差,那么,其活着的合理性也就自然丧失,这种人的自杀同样是一种必然性下的偶然性。从这种类型的自杀的论述内涵来看,既有自杀研究中仅从价值观的角度论述自杀,[6,7]主要只能解释一小部分人的自杀死亡案例,而无法解释更大范围内更多的自杀死亡案例。而“过日子”的分析框架更多仅停留在“合理性”层面论述自杀,[4]对于“合法性”层面涉及尚且较少,因而解释的范围可能更为有限。
第二种是“情感性绝望型自杀”。这种自杀类型主要是自杀者在情感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而采取自杀行为,带有一定的“殉情”特点,但又不完全如此,因为单纯的“殉情”式自杀具有“利他”的成分,可以放入“殉节性利他型自杀”这一范畴。这种类型常见于农村未婚青年的婚恋失败中以及已婚青年的婚外情引致的冲突中。
第三种是“生存性绝望型自杀”。它主要是指农民生存所需要的基本的物质性需求得不到满足而自杀的一种绝望型自杀。在这里,所谓基本的物质性需求主要指“吃”这个层面,更极端地讲,也就是“粮食”,这是人能活着的最基本的需要。换句话说,这种自杀的另外一端所要表达的是,如果不自杀就只能活活饿死。当然,实际情况可能并非所有这种类型的自杀案例完全达到了这个极端状态,但至少与这个状态接近。当前农村的部分老年人自杀就有不少情况是属于这一类型。
与绝望型自杀的纯粹害己不一样的是,报复型自杀虽然具有害己的手段(自杀本身),但其目的是要运用这一手段来达到报复某一对象的效果,因此,其从动机的角度具有害他性。根据经验材料从目的动机的角度出发,同样可以将报复型自杀区分为三种经验类型:
第一种是“辩诬性报复型自杀”。它是指因遭致某人诬蔑或诋毁(包括客观存在的以及客观不存在的情况)而感觉冤屈而采取自杀以达到辩诬的目的的一种报复型自杀。在日常生活中,农民被诬蔑的情况有很多种,比如有被诬蔑偷东西的,被诬蔑有婚外情的等等,选择这一自杀行动的自杀行动者对于自己所生活的社会是有期待或预期的,他一定知道自己的自杀可以让人们明白他是被诬蔑的,相反诬蔑他的人把他逼死了是不对的,因而需要遭到谴责的对象不是他自己,反而变成诬蔑他的对象了。而这种社会又一定是有着较强的传统的规则体系的,不然,人们不会采取这种极端的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相反,在一个规则体系极为松散、弱化或完全现代的地方,面对被诬蔑,人们会寻求的往往不是报复型的自杀,一种可能会是对之淡然地置之不理,一种是会援引现代规则“反咬一口”,比如运用法律,起诉诬蔑者诬告或毁谤,从而维护被诬蔑者的名誉权等等系列权利。
第二种是“威胁性报复型自杀”。这是将自杀作为一种手段,本身并不是要追求死亡,而是以自杀相威胁而达到实现自己某一目的报复型自杀。当然,在这种自杀类型中,“威胁”本身就是一种既相对抽象又相对具体的目的,之所以说它相对抽象,是因为具体的威胁内容是千差万别的,如有的是为了要“当家”而威胁自杀,有的是为了迫使婚恋对象“不再搞婚外情”而威胁自杀等等,但其共同的抽象的地方就是都具有“威胁”的成分。同样,威胁性报复型自杀的发生基础也必须是有较强的规则体系的社会,否则,威胁没有效果,没有意义,人们就自然不会选择自杀来威胁以达到某一目的了。更有趣的是,这种自杀类型因其报复性的程度相对来说并不是太高,死亡完全不是其目的所在,因此,自杀行动者在选择具体的自杀方式时往往会酌情考虑尽量保存自己的生命,因而,这种自杀类型也容易构成自杀未遂。
第三种是“惩罚性报复型自杀”。它是指人们采取以死亡为手段而达到惩罚造成其各方面不适的对象的一种报复型自杀。从强度和烈度等程度上来说,惩罚性报复型自杀是三种报复型自杀经验类型中最高的,它与辩诬性报复型自杀有类似之处,即目的上有相近的地方,但其区别就在于,辩诬性报复型自杀所要完成的主要任务是洗刷污点,进而才是报复,至于报复能否达成,并不是辩诬自杀者关心的首要问题。而惩罚性报复型自杀所要完成的主要任务就是报复让他们不舒适的(包括身体的和心理的)对象,而且他们自信他们的死亡一定能够让相关责任关联者受到各种惩罚。它与威胁性报复型自杀也有很大区别,前者的逻辑是“我就死给你看,我死了就让你受到惩罚”,而后者的逻辑是“你要是不按我的,我就死给你看”,其潜台词就是“你按我的了,我就不自杀了”。换句话说,威胁性报复型自杀在自杀的关联类型中的关联方中是还有可以商量的余地的,而惩罚性报复型自杀是在自杀的关联类型的各关联方中已经丧失了商量的余地。
三、农民自杀类型的社会分布逻辑
迪尔凯姆在分析自杀类型在社会中的分布时指出,利他型主要出现在社会整合度高的社会,利己型则主要发生于整合度低的社会,宿命型主要出现在社会规范强的社会,而失范型则多出现在规范弱的社会。[1]事实上,我国农村的自杀经验现实并非呈现出如迪氏所论述的单线逻辑。毕竟,在一种社会类型中,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的强度可以成平行并列状态,也即是说,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的强弱可以交叉形成多种社会类型。尽管迪尔凯姆在其著作《自杀论》中亦间接提到了社会交叉类型与自杀交叉类型分布的可能性,[1]但其未能就此展开充分的论述,这是《自杀论》的遗憾之处。
笔者调查发现,围绕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两个维度的强弱状况,社会类型从形式逻辑上来说至少存在九种类型,并同时存在相应的农民自杀类型的分布。尽管每一种社会类型中可能会分布所有前述各种自杀类型,但在社会类型与自杀类型两者之间,其链接的逻辑是,社会整合强度的强弱与农民选择自杀是基于利他还是利己的考虑高度相关,而社会规范的强弱则与农民选择自杀是基于害他还是害己的考虑高度相关。也就是说,当社会整合强度很高的时候,基于对社会成员的责任,农民主要会基于利他的考虑而选择自杀行动,反之则会基于利己的考虑选择自杀行动;相应地,当社会规范很强的时候,农民主要会基于对依靠社会规范干预自杀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强度等的稳定预期而考虑报复的动机,反之则会陷入绝望而选择自杀。当然,在现实经验中最容易碰到的社会类型是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强度双强、双弱与均适中的三种类型,下文主要就这三种主要的社会类型中的自杀类型分布做初步讨论。
对于第一种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均强的其传统性亦最强的社会类型来说,利他型自杀与报复型自杀更容易同时主导性地出现在这种社会中,而非如迪尔凯姆所叙述的一种自杀类型对应一种社会类型。从经验类型来说,烈度较高的殉节性利他型自杀与惩罚性报复型自杀更可能出现在这种社会类型中,同时,烈度次高的担责性利他型自杀与威胁性报复型自杀亦会分布较大的比例。当然,在这种社会类型中亦会出现少量利己型自杀与绝望型自杀。但是,从经验类型来看,社会整合度过高会造成社会成员对社会整体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当这种责任达到极限时亦会走向反面,也即农民会反常地为了逃避责任而采取自杀,因此,在这一社会类型中的利己型自杀中主要分布着逃避性利己型自杀;而当社会规范过于强烈亦会出现同样的状况,也即社会成员会基于强烈的价值预期与情感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时会反常地诉诸价值性绝望型自杀与情感性绝望型自杀。
对于第二种社会整合强度与社会规范强度均弱的其现代性最强的(也即传统性最弱)的社会类型来说,利己型自杀与绝望型自杀更容易主导性地出现在这种社会类型中。与前一社会类型的逻辑相反的是,在社会整合强度与社会规范强度双弱的社会中,社会整合的弱化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亦十分疏离,彼此之间的责任感也就很弱,因此,农民在这种社会类型中要选择自杀行动的时候,其考虑的动机主要会基于利己的考虑。同样,因为社会规范很弱,农民对自己遭遇的各种困境或直接的自杀事件,也不会有强烈的干预预期,而更容易陷入绝望之中而做出自杀抉择。从自杀的经验类型来看,一方面,因为社会整合强度很低,农民遭遇身心痛苦的困境时,容易选择摆脱身心痛苦的脱苦性利己型自杀,以及因为责任意识较弱而容易选择出气性利己型自杀;另一方面,因为社会规范很弱,特别是对于此社会类型中的弱势群体尤其是农民来说,他们的困难很难获得非正式的制度支持(在我国农村,造成农民容易选择自杀的诸如疾病、养老等因素的正式的制度支持在较长时期内是明显缺位或至少是做得很不够的),因此,农民遭遇困境时会丧失诉诸救助的期待,因而会绝望地选择自杀,生存性绝望型自杀也就更加容易出现这种社会类型中。
前述两种类型的社会,社会整合强度与社会规范强度要么向强的一端要么向弱的一端集聚,也即呈现集聚的形态,因而,其自杀类型的分布同样呈现出集聚的特征,即向利他与报复或利己与绝望两端集聚。然而,对于社会整合强度与社会规范强度均适中的社会类型来说,其自杀类型的分布则呈现出离散的特征。也即是说,各种自杀类型都可能会分布在此社会类型中。其原理在于,无论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粘合强度还是社会规范发生控制作用的强度均表现出既非太强也非太弱的状况,所以,自杀类型分布的规律性较之前述两种类型来说要难以把握一些。总体而言,各种自杀类型及其经验类型在这种社会类型中的分布均呈现出近似相当的比例。
社会类型并不总是呈现出一种稳定的状态,它还会发生变迁。因此,自杀类型的分布变化亦会随着社会类型的变化而变化。总体而言,就当前我国农村来说,其传统性逐渐衰落,而其现代性则在稳步崛起。也即是说,农村的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总体而言是由强向弱转变的。因此,当前农村社会中,利他型自杀与报复型自杀也就越来越少,相反地,利己型自杀与绝望型自杀则越来越多。作为烈度较高的殉节性利他型自杀、惩罚性报复型自杀、逃避性利己型自杀与价值性绝望型自杀逐渐趋于消失,而作为烈度稍低的脱苦性利己型自杀、出气性利己型自杀和生存性绝望型自杀则越来越多。反过来说,这些自杀类型及其经验类型分布的变化也反映了当前农村社会结构的急速变迁。
总之,与迪尔凯姆从原因的角度对自杀进行分类不同的是,本文根据自杀者的目的意图来划分自杀行动的理想类型以及经验类型。以利害权衡为标尺,农民自杀主要存在着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报复型自杀与绝望型自杀4 种理想类型,以及相对应的逃避性利己型自杀、脱苦性利己型自杀、出气性利己型自杀;殉节性利他型自杀、减负性利他型自杀、担责性利他型自杀;辩诬性报复型自杀、威胁性报复型自杀、惩罚性报复型自杀和价值性绝望型自杀、情感性绝望型自杀与生存性绝望型自杀等12 种经验类型。在社会整合强度与社会规范强度双强的社会类型中,利他型自杀与报复型自杀更容易出现;在社会整合强度与社会规范强度双弱的社会类型中,利己型自杀与绝望自杀更容易发生。随着社会类型由传统向现代的转换,利他型自杀与报复型自杀也会越来越少,而利己型自杀与绝望型自杀则会逐渐成为农村社会中的主要自杀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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