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领导干部“后权力”腐败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2014-07-11吴涛
摘要:近年来,离任领导干部“后权力”腐败问题日益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与在任领导干部权力腐败不同,离任领导干部“后权力”腐败具有隐蔽性强,时间跨度大,查处难度大的显著特点。官本位思想对领导干部权力观的不利影响、“恋权心理”对领导干部心态的不利影响、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监督体系措施的不完善是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只有抓好廉政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的道德素质,做好心理疏导、消除离任领导干部的心理障碍,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监督体系,加大查处力度,才能从根本上防止领导干部的“后权力”腐败,取得标本兼治的效果。
关键词:离任领导干部;后权力腐败;期权腐败;恋权心理
中图分类号:C9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81(2014)02-0053-04
近些年来,随着离岗、退休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案件频繁被媒体披露,离任领导干部“后权力”腐败问题日益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如何认清“后权力”腐败的形式、特点、成因,给离任领导干部的“后权力”套上一道枷锁,事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更关系到反腐败斗争的成效。
一、离任领导干部“后权力”腐败的形式
现实生活中,离任领导干部发生违纪、违法的情况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不外乎以下两种类型。一是投桃报李式的“期权型”腐败,即某些领导干部在任时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他人牟取利益,但当时却不收取当事人任何好处,而是与其达成一种默契,退休或辞职后以普通公民身份到这些人所开办的工厂、公司供职,获得超额回报。这种期权型腐败的特征是领导干部在任时就早有预谋,并把离任后牟利作为在任时逃避查处的护身符。其危害表现为:违背党的“执政宗旨”。[1]二是“发挥余热式”的“权力延伸型”腐败,即一些领导干部退休后仍想继续做些事情、继续实现自身价值而被一些企业老板以高薪聘到企业做领导或顾问,为回报企业的高薪,这些领导干部常常使出浑身解数,甚至利用其在位时权力影响力的余热为企业牟利。这种权力延伸型腐败的特征是领导干部退休后再就业出发点有时没错,但其在具体工作中却采取了不当或违法行为,有意、无意地干扰了公权力的正当行使,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为企业牟取了不正当的利益。事实上,无论哪种形式的“后权力”腐败,只是表现形式有所差异而已,其实质都是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益,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离任领导干部“后权力”腐败的特点
离任领导干部腐败虽在本质上也是以权谋私,但与在职领导干部腐败相比,仍有自身的一些显著特点。
一是隐蔽性强。以期权型腐败为例,权力人使用权力后,是在未来的某个时期受益而不像即期权钱交易那样,我用权力给你办事,之后马上收受你的钱财。例如,《青年时报》曾经报道,某县级市一位房改办负责人在位时通过各种关系及精心策划,将市区黄金地段的大片土地出让给某房地产商,该房地产商开发成小商品市场后日进斗金、发了横财。而那名房改办负责人退休后则被那家房地产商聘用,待遇是年薪30万元,外加一套高级住房,一辆红旗轿车,并有每年几万元的请客送礼签字权。这个负责人的所有行为,都发生在退休以后,依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很难找出其违法犯罪的事实。再以权力延伸型腐败为例,某县的一位领导干部在位时培植、提拔了众多“心腹”,编织了强大的个人关系网,退休从商后,每当遇事求到这些老部下、老同事时,都会得到他们的关照,而这些人无论从报恩的角度还是从给老领导面子的角度都没有收取钱财、好处,且以“扶持企业、促进发展”为借口,给予其特殊政策。所以说此做法同样具有相当强的隐蔽性。
二是时间跨度大。以期权型腐败为例,由于一些领导干部不图眼前回报,而是注重长远收益,使权力寻租的时间、空间大大延长,因此实际中想要去调查、打击很难。因为尽管有时候可以证明领导干部为对方谋了好处,但很难证明拿了对方的好处,所以贿赂罪就很难成立。有些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的时间跨度有几年,甚至十几年,这使得很多证据无法收集,很多证人无法找到,从而为离任领导干部“权力资源”成功兑现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可能。
三是查处难度大。由于离任领导干部权力腐败的隐蔽性强和时间跨度大,给纪检、司法部门查处违纪、腐败行为带来了巨大困难。首先,取证难。由于其权力违法的隐蔽性强,导致很多证据无法取得。就像上海财经大学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麻国安博士所说,“在领导干部搞权力期权交易的过程中,一般都是公开的‘照章办事,并非赤裸裸的现金交易。这些期权化交易,即使当时拿到桌面上,也看不出个所以然。” 另外,由于时间太长,也导致了大量证据损毁,无法弥补。其次,定性难。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对“期权腐败”进行界定和规范,也缺少一定的可供参考的司法案例。再次,权力腐败双方当事人都会心照不宣地形成高度的默契,达成“攻守同盟”,导致实际案件查处中不易找到突破口。
政治建设吴涛:离任领导干部“后权力”腐败问题及其对策研究三、离任领导干部“后权力”腐败的原因
造成离任领导干部“后权力”腐败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分析这些原因,对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官本位思想对领导干部权力观的不利影响
从秦始皇统一中国到满清结束,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封建官本位思想在中国有着深层的历史和文化根源,并在许多中国人头脑中根深蒂固。个别领导干部受这种思想影响,习惯把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当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认为当官掌权就应该获取更多的财富。于是在位时能完成的权钱交易就在位时完成;在位时不好完成的交易,就充分做好“前期工作” ,为离任后获利打好“伏笔” 。例如,某些官员在位时,掌握着各种项目、工程资金使用的审批权、决策权,但由于在位时直接进行权钱交易比较明显,容易被查处,于是他们常将这种权力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据报道,一位私企老板承认,他曾请求某领导帮忙拿到一个路桥项目的标底,这名领导慷慨答应并且分文不取,但有个条件,就是自己退休后到这位老板的企业去任职。由此可见,充分利用权力攫取更多财富的官本位思想,是某些领导干部在离任后发生腐败的思想根源。
(二)“恋权心理”对领导干部心态的不利影响
目前,按照规定各级领导干部只要到了任职年龄限制,必须卸职离位。领导干部退休以后,有些任职期间的特权必将随之消失,加上工作环境、生活环境的变化,一些退休领导干部恋旧、恋权现象不可避免。云南省一位从县长职位退下来的领导干部曾坦言,“在任时风光无限,不仅电视中有影,广播里有声,报纸上有名,而且公车出行,公款消费,工资基本不动,还享有很多隐性特权。而退休后,表面看工资没有减少,但一些补贴、津贴就不存在了,这些在以前的收入中占不小的比例。” 因此,不少领导干部退休后都喜欢继续发挥余热,通过在行政审批、项目立项、企业经营等方面得到老部下或老同事的关照,使自己的权力能够继续发挥作用,以缓解心理上的落差。可以说,“恋权”是导致离任领导干部权力腐败的重要心理因素。
(三)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法律方面的漏洞为离任领导干部权力腐败开了方便之门。虽然《公务员法》有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但仔细研究后就会发现,此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例如,我们很难判断某些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是否“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对已无职务的离任领导干部是否能认定“职务犯罪”、退休后所从事的工作是否能认定为权力“期权化”腐败,也很难把握。另外,我国刑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也极其模糊。比如我国刑法对于受贿罪的判定标准是行为人不仅要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非法收受财物交换条件的故意,而在离任领导干部权力腐败案件中,由于收受贿赂与为他人牟利存在很大的时空跨度,因此很难证明是否存在“故意”。
(四)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存在问题
首先,对在职领导干部监督还存在漏洞。很多离任领导干部的权力腐败都是通过在职时或利用在职领导干部完成的,而目前我们对在职领导干部的监督在很多方面还是存在漏洞的。“一把手”独断专行、为所欲为情况的发生,就是权力监督不力的结果。上级疏于监督,下级不敢监督,平级不好监督,群众没法监督,从而导致很多在职领导干部的权力游离于监督视线之外。这样,为离任的老领导,老同事大开方便之门,或为自己将来搞期权腐败“埋伏笔”的行为就不足为奇了。
其次,对离任领导干部的监督存在盲区。现行的有关监督条例,主要是针对在职领导干部的,而领导干部在任时腐败,退休和下海后再兑现腐败收益的行为,则常常是监督的盲区。
四、防范离任领导干部“后权力”腐败的对策
防范离任领导干部“后权力”腐败问题,需要党、政府、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形成一套完整、可行的对策措施。
(一)抓好廉政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的道德素质
我们首先要抓好廉政教育,使领导干部始终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众所周知,行为的腐败根源于思想道德的堕落。因此,解决任何形式的腐败问题,都应从源头抓起,发挥廉政教育的基础性作用,提高领导干部的官德修养,特别要使他们彻底摆脱官本位思想的束缚,充分认识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为国家的安全、发展和富强服务的,是为人民的团结、富裕、安宁服务的。换句话说,掌握和行使这种权力,是对人民委托的忠诚执行,切不可把它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杜绝“花钱一支笔”[2]的现象。廉政教育、官德教育要经常做,深入做,既要不厌其烦给在任领导干部做,也要潜移默化地给离任领导干部做,这样才会使领导干部无论在任还是离任,都能自觉筑起抵御腐败侵蚀的思想防线。
(二)做好心理疏导,消除离任领导干部的心理障碍
领导干部在任时或多或少都掌握着各种权力,加之其社会地位高,福利待遇好,自然会产生很大的优越感。而离职或退休后,很多任职期间的特权必将随之消失,收入要减少,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也会随之变化,这难免会让其产生心理上的落差。上级组织、纪检及其他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应多关注离岗和退休领导干部的心理变化,在保障其基本物质生活待遇的前提下,多关心其精神生活,多做劝导工作,严肃认真、热心诚恳地做好心理疏导和思想转化工作,彻底消除其恋权心理。
(三)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为预防和惩治离任领导干部腐败提供保障
首先,要继续完善和细化《公务员法》中对离任领导干部的从业限制。例如,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违反者一律依法处理。同时,建立健全离任领导干部从业制度细则,让不同级别的领导干部离任后只能在细则规定的范围从事相关活动。
其次,要继续完善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约束离任领导干部直接到企业经商的行为。例如,在刑法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离任后不正当接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可以构成受贿罪;规定行使公安、司法权力以及负责公共事业管理和由公众选举受任职务的人任何时候接受不当利益的,都构成受贿罪;再如,建立永久责任追究制度,无论领导干部离任多久,都做到有疑必查,有事必究;推行保证或担保制度,将领导干部一定比例的报酬延至退休以后逐年支付,以此提高离任领导干部的腐败犯罪成本,使其不敢轻易腐败。
(四)完善监督体系,对离任领导干部腐败形成有力约束
首先,要加强对在任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规范其权力行使,增强其抗干扰能力,是防止离任领导干部利用“权力余威”,谋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重要因素。换句话说,如果现任领导干部自身都能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就不会发生权力的“期权腐败”;如果都能严格依法办事,拒绝私情,就会在离任领导干部与现任领导干部之间构筑一条坚固的隔离带,有效减少离任领导干部利用“权力余热”与现任领导干部搞各种交易。所以,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完善对在任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并加大对其腐败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彻底堵住“后权力”腐败的源头。
其次,要切实加强对离任领导干部的各种监督,以充分消解其“权力磁场”。一是要加强党内的纪律监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大对离任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二是要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在全社会建立起立体的监控网络,充分发挥群众、网络对离任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查清;三是要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使领导干部离任后也在媒体公众的监督、约束之下,不敢轻易腐败。
党的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工作报告中特别提出“要规范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的从业行为”,这充分表明了党对领导干部离任后腐败问题的高度重视,以及严肃对待、严厉惩戒的决心。解决这一问题既要通过不断加强领导干部的伦理道德教育、权力观教育,使其不愿腐败,也要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建设使其不能腐败,更要加大惩治、查处力度使其不敢腐败。同时还需做好广大离任领导干部的生活保障工作,心理疏导工作以及再从业引导工作,使离职领导干部能够在严格监督下在新的工作岗位上积极工作,做出新的贡献;也使尚有精力和意愿的退休领导干部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继续为党和国家事业发挥宝贵的余热。实践证明,只有坚持教育与监督相结合,惩治与帮助相结合,双管齐下,多措并举才能从根本上治理好离任领导干部的“后权力”腐败问题。
参考文献:
[1]周荣,闫文涛.“四凤”问题:根源危害及解决对策[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3(5).
[2]史清.基层公务人员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3(5).
责任编辑:陶泽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