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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实质和程序的统一

2014-07-11陈炳辉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达尔

摘要:在当代民主理论领域存在着实质民主论和程序民主论的激烈争论,占据主流地位的程序民主论,推崇民主程序,贬低或否定民主的实质,将民主的程序和实质相割裂、相对立。当代重要的民主理论家达尔倡导多元民主论,他的多元民主论也主张程序民主。他坚持了人民的统治的民主实质的核心理念,提出了理想民主的标准程序和现实多元民主的制度性程序。达尔反对将民主程序和民主实质完全割裂和对立起来,强调民主的程序与实质是捆绑在一起的,认为民主具有强烈的实质性同样具有程序性,从而超越了程序民主论与实质民主论的对立,这是达尔对程序民主论的一大贡献,对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达尔;程序民主;实质民主

中图分类号:D0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81(2014)02-0040-08

在当代民主理论领域存在着实质民主论和程序民主论的激烈争论,实质民主论者强调民主的实质贬低民主的程序,而程序民主论者则强调民主的程序而贬低甚至否认民主的实质。实际上,在古典西方民主理论中并不存在实质民主和程序民主的明显区分,现代民主理论家熊彼特首先明确提出程序民主理论,将民主定义为通过选举竞争政治领导权的一种程序,这一程序民主观点对当代西方的民主理论发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它颠覆了古典民主理论强调人民的统治的实质民主论的观念。将民主视为政治统治的制度、规则和方法的程序民主论,在当代西方民主理论中占据着主流的地位。当代许多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家:波普、哈耶克、萨托利等,基本上承袭了熊彼特的程序民主思想,推崇民主程序、贬低甚至否定民主实质,将二者完全对立起来。当代重要的民主理论家达尔倡导多元民主论,他的多元民主论也主张程序民主。但是,达尔反对将民主程序和民主实质完全割裂,强调民主的程序与民主的实质是捆绑在一起的,从而超越了程序民主论与实质民主论的对立,这是达尔对程序民主论的一大贡献,对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启示。

一、 民主的实质

实质民主论凸显了民主概念中的人民,强调民主政治中人民的统治、人民的权利、人民的利益;程序民主论凸显了民主概念中的政治程序,强调民主政治中的制度、规则、方法。林肯所说的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亦即民有、民治、民享的观念是典型的实质民主论,体现了民主的实质。如果说民主的实质是强调人民的统治、人民的权利和人民的利益的话,那么其核心理念是人民的统治,只有人民的统治才能保证人民的权利,才能实现人民的利益。达尔的多元民主论坚持了人民的统治的民主实质的核心理念。

自从古希腊的民主思想和实践出现以来,在长达两千五百多年的历史时期中,民主经受过探讨、辩论、支持、攻击、建立、实践、毁灭,然后又被重建,但是在有关民主的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上似乎没有产生共识。关于什么是民主的问题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所以达尔认为:并没有一种真正的民主理论,而只有各色各样的民主理论。达尔本人在不同时期、不同的著作中,也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来阐述什么是民主的问题,并没有给民主一个统一的一贯采用的定义。在《民主理论的前言》中达尔指出:“我不打算严格地为‘民主一词下定义,……在最低水平上,对我来说,民主理论关心的是普通公民借以对领导行使相对强的控制过程。”[1]4 在《现代政治分析》中,达尔又是这样来定义民主的,“民主是一种政治关系,其中所有成年公民可以广泛分享参与决策的机会。从而区别于参与决策的机会只限于少数人的独裁的政治关系”。[2]4在这本书中达尔又指出,他“采用‘大众政府‘多头政制(从字而上讲,就是‘多数人统治)”[2]105 在《民主及其批评者》一书中,达尔在区分民主程序与监护者统治程序时又提出:“我们可以充分地展开作为‘人民的统治这一民主观念。或者将这一理念稍稍加以限制,就是a demos 的统治,即由被视为达成统治决策为目的的平等成员组成的公民体。”[1]106 虽然,达尔在不同的著作不同的地方对于民主的概念有不同的说法,但是其涵义是相通的,从古希腊雅典民主到现代的代议制民主,民主的思想和实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民主的基本涵义仍然是这样的,在一个民主的体制中“一个拥有主权的人民不仅有资格统治自我,而且享有各种为此而必须的资源和制度。这一视角迄今为止仍然是现代民主思想的核心,并塑造着民主的制度和实践”。[3]3 民主就是在一个社团中,所有的社团成员都有同等的资格平等地参与社团的决策,所有成员以集体的方式拥有主权,民主是人民的统治,是多数人的统治,这就是达尔关于民主的基本涵义,也就是民主的实质的核心思想。

达尔认为,民主政治以平等为基础,主张每个公民都应平等地参与政治决策,强调人民的统治、多数人的统治的正当性。但是这一点却遭受到各种强烈的批评,与人民的统治、多数人的统治的民主理论相对立的是少数人的统治的精英治国论,达尔驳斥了的这种少数人的统治的理论。柏拉图的理想国就是一种精英治国论或者说专家治国论,他提出监护者统治的主张。柏拉图认为,只有最优秀的监护者才是真正关心国家(城邦)利益的人,国家就应当让那些比常人更有知识更知道如何实现普遍利益的监护者统治,就像医生在疾病和健康方面具有超出常人的知识和能力,因此应当由医生来治病一样,国家应该让监护者、让专家来统治。达尔指出,柏拉图式的专家治国论是民主理念的最主要的敌人。虽然我们承认并非所有人都是自己的利益的最好判断者,在有关我们的福利、健康、未来甚至是有关生存的问题上需要依赖专家来决定,但是这并不等于统治的权力交给专家。“把某些次要的决定权力交给专家,与把重大决定的最终控制权交给专家,不可同日而语”[4]78 。让专家帮助我们作决定,并不意味着让专家成为骑在我们头上的统治者,就像医生对于治病当然比常人清楚,我们需要听从医生的建议,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把生命的决定权交给医生,同样人民不能把法律、政策的重大决定权就完全交给被视为专家、监护者的政治领袖。在达尔看来,国家的管理是需要听取专家、政治领袖的意见,但是决策的最终的发言权应该由人民通过民主政治的过程来决定。

政治建设陈炳辉:民主:实质和程序的统一达尔认为国家的统治需要的不仅仅是严格意义的科学知识,统治或管理国家并不是物理学、化学、医学意义上的科学,因此国家权力不应交给少数的专家,而应该属于人民。首先,一切重大的政策决定,不是通常意义的科学判断,而是需要道德判断的。政策所要达到目的涉及正义、公平、公正、幸福、健康、生存、安全、福利、平等等目标是伦理判断,而不是科学判断所能解决的。其次,政策总是不同目的之间进行平衡,而并非传统的科学判断,当我们在某种结果、价值和目的进行权衡时,不是依靠专家的科学判断就可以解决的。第三,即使在政策目的上是一致的,但对实现政策的手段也有许多不确定性,最好的手段是什么?其它方法是否可行?可能的结果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是没有一个拥有科学知识、专家知识的人能够提供确切的答案的。因此,达尔认为,“专家有资格做你的代理人,并不意味着他们有资格作你的主人”。[4]80 虽然,在国家的统治、管理上应该听取专家的意见,但是拥有最终决定权的应该是人民。为此达尔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成年人中,不存在这样的人,他确定无疑地比他人都更具统治的资格,因而在国家的统治上,可以把一种决定性的权力彻底地委托给他。如果我们不是由监护者来统治,那么谁来统治?我们自己。”[4]82 人们都相信,成年人应当有权在个人事务上决定什么是自己的最大利益,那么在国家的公共事务上为什么要放弃这个观点,让那些统治精英、治国专家来替大家作出决定。达尔认为多数成年人是能够判断怎样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是有足够的能力参与国家的统治的。

达尔是多元民主论的主要代表,他所提供的多元民主政体从广义上说是一种体现人民的统治、多数人统治的政治制度。“‘多元统治一词来自古希腊语的‘许多(many)和‘统治(rule),它意味着‘许多人的统治,以便和一人统治或说君主统治、少数人统治或者说寡头(贵族)统治相区别”。[4]98值得指出的是达尔的多元民主论经历了从早期的多元主义向后期的新多元主义的民主理论的发展过程,其后期的新多元主义,更强调平等,认为经济不平等是对政治平等、政治民主的威胁,为此还提出了经济民主的理论。新多元主义被视为更激进的具有左派倾向的民主理论。但是,无论是早期的多元主义还是后期的多元主义的民主理论中,达尔都坚持了人民的统治、多数人的统治的古典民主理论的核心思想,国内有些学者认为达尔的多元民主论,是以“多重少数人的统治”取代了“多数人的统治”,是否定了人民主权(人民的统治)的古典民主理论,这种观点是对达尔多元民主论的误解。[1]205达尔指出,“多数人在民主制度中总是形使广义的统治”[1]182-183,但并非是多数人直接决定政策,直接行使统治。达尔的多元民主论认为人民在利益上是众多的、广泛的和多样的,会形成多元利益基础的多元宗派、多元组织,国家的政策是多元组织、亦即“多重少数人的统治”的产物。在多元民主制度中,“少数人(至少是政治积极分子)几乎永远在一个多元的政治体系中‘行使统治”。[1]182问题在于“多重少数人的统治”或者说少数政治积极分子行使的统治,仍然是多数人在民主制度中行使着广义的统治。在现代的代议制民主中、在多元民主政治中人民或多数人在广义上具有最终的统治权,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在现代民主制中,当然不是人民直接统治,而是人民选择的少数人在行使统治,但那些少数人是必须考虑选民的偏好,受社会公民的普遍价值观念的制约,受参与政治的公民的影响,因此他们并非按个人或少数人的意愿来统治。在一个充满竞争的多头政治中,少数的政治积极分子是要考虑民众的意愿,其政策必须对民众偏好有所反映,从而体现出一种广义的人民的统治,而并非是真正的少数人的统治。现代民族国家的民主制度不同于古代人的集合民主,“这种简单而直接的集会民主决策制度就被更加分化的多头政体机构取代。但是仍然可以把多头政体解释为这样的制度,即决策仍由民众和他们选出的代表做出,而且,和以前一样,某些有限的管理任务要派给官员。”[3]475 从这个意义上说,多头政体、多元民主仍然是实现了广义的人民的统治、多数人的统治。可以说,达尔始终把人民的统治、多数人的统治视为民主的核心理念,强调了人民的统治的民主实质。

二、民主的程序

虽然达尔没有给民主下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是其核心思想是明确的,民主是人民自己对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公民能充分广泛地参与政治决策的制度。从广义上说民主的实质就是人民的统治、多数人的统治,从而不同于少数人统治的专制制度。国内一些学者认为达尔否认了人民的统治的看法,是对达尔民主思想的误解。当然,在达尔看来人民的统治、多数人的统治并不意味着人民或多数人有一种绝对的权力,“在我们所认识到的范围内,没有人曾提倡,也没有人曾经定义过,民主意味着多数人将(或者应该去)做他们觉得要做的任何事情,它的反对者除外。我们知道的任何一位民主的倡导者,以及他们一种支持民主的定义,都是含有限制多数人的思想。”[1]48说民主是人民的统治、多数人的统治,这只是一种价值判断,是一种广义的抽象的理念,而不是一种经验判断,不是一种具体的实际的操作技术。把人民的统治、多数人的统治当做多数人要什么样就什么样,当做人民或多数人直接的政治决定,这并非达尔的真实思想,而恰恰是他所批评的那种平民主义民主观。达尔的民主理论的贡献主要不在于他对人民的统治、多数人的统治的民主理念的肯定,而主要在于他是将民主理论建构成一种程序民主的理论,当然是建立在人民的统治的思想的基础上的程序民主论,从而论证了民主政治的可行性,可操作性。

达尔认为,一个既不同于无政府主义又不同于少数人的统治的民主联合体,就是所有成员能有同等资格参与公共决策的联合体,也就是人民自己决定公共事务的联合体,是人民自己的统治,是多数人的统治。体现这种理想的民主,至少符合五项标准,即有效的参与、投票的平等、充分的知情、对议程的最终控制和成年人的公民资格。这五项标准,“不仅将民主程序与护卫者统治程序区分开来,同样也将其与其它备选方案区别开来。与此同时,我们可以充分地展开作为‘人民的统治这一民主观念,或者将这一理念稍稍加以限制。就是a demos的统治,即由被视为达成统治决策为目的的平等成员组成的公民体”。[3]105-106五项标准就是理想的民主过程的标准,是可以充分地展现人民的统治的民主观念,又可以经验地衡量的民主程序。任何完整地符合这些标准的程序就是一个完善的民主过程,完善地符合这些标准程序的政府也就是一个完善的民主政府。

1.有效的参与,就是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应该有充分且平等的机会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参与联合体的决策。“在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策的过程中,公民们应该有充分且平等的机会来表达他们关于最终结果的各种偏好。他们必须具有充分且平等的机会,以便设置议题,表达赞成其中一个结果而不是另一个结果的各种理由”。[3]1432.投票的平等,是指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应该具有同等的有效的投票机会参与政策的最终决定。“在集体决策的决定性阶段,必须保证每个公民具有平等的机会去表达一项选择,而且在考量其他公民选择之时要平等地考虑这一选择”。[3]144其实,这就是说在决定性阶段的表决是平等的,是一人一票的。达尔认为,“任何联合体的政府满足了有效参与和表决平等的标准,就是在有限的程度上通过民主过程实现了自身的统治”。[3]1453.充分的知情(或者称为开明的理解),是指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应该具有同等的有效的机会了解各种备选政策及其可能的结果,在决策需要允许的时间之内去发现证明对公民利益最有利的政策选择,只有充分的知情,人们才能得到他们需求的东西,或者他们认为最好的东西。达尔认为,如果联合体满足了有效的参与、投票的平等和充分的知情的三个标准就可以被视为一个充分的程序性民主,但是三个标准还存在不完善的可能,因此还需要第四项标准。4.议程的控制,是指只有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可以决定议程如何进行,实行对议程的最终控制,人民有排他性的机会决定各种事务如何置于通过民主过程加以决策的议程中,这意味着人民具备最终的发言权或者说人民是主权者。当上述四个标准都达到时,那就是一个充分的完善的民主过程,但是达尔还提出第五项标准。5.成年人的公民资格(或者称为包容),是指联合体的所有成年人,至少是大多数的成年人都有充分享有上述四项标准的公民权利,因为前四项标准都隐含了公民权利的观点,只有所有成员都具有公民资格享有公民权利,成为民主决策的主体,这样才能构成充分的完善的民主。达尔认为作为理想的民主过程,上述的每项标准程序都是不可或缺的。任何一项标准程序遭到违反,就会失去政治上的平等,就无法实现充分的完善的民主。

除了提出理想民主的五项标准程序外,达尔还阐述了现实民主的六项(或者说七项)基本程序。达尔的现实民主指的是现代国家的多元民主,包括了六项基本的政治制度,也可以说是现代多元民主的基本程序。1.选举产生的官员。只有选举产生的官员对政府政策的制定有支配权,有政策决定的控制权。2.自由与公正的选举。产生官员的选举是经常的、公正的和自由的,在自由、公平的选举中选拔官员。3.言论自由。公民对各种政治事务,无论是官员、政府、体制、社会经济事务及主流意识形态都有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公民有权表达对政治事务的批评。4.信息选择。公民有权利从其他公民、专家或各种媒体接触多种信息,并且可选择的信息来源不受政府或其他政治团体的控制并受到法律的保障。5.社团自治。公民有权利结合成独立的社团,包括独立的政党和利益群体,以实现公民自己的各种权利。6.包容广泛的公民身份。每一个遵守法律的成年人,都拥有同其它人同等的且包含广泛的公民权利。在达尔其它著作中,他又将包容广泛的公民身份主要划分为包容的选举权和竞选官员的权利(被选举权)因此也可以说多元民主包括了7种基本政治制度。达尔指出,他所概括的现实的多元民主的六项制度性程序是与他所讲的理想民主的五项标准性程序相对应的,是基本符合理想民主的五项标准的。1.选举产生的官员的制度满足了有效的参与、对议程的控制的两项标准;2.自由与公正的选举的制度满足了投票上的平等、对议程的控制的两项标准;3.言论自由;4.信息选择;5.社团自治的制度满足了有效的参与、充分的知情和对议程的控制的三项标准;6.包容广泛的公民身份的制度满足了充分的包容性的标准。通过理想民主的五项标准性程序和现实民主的多元政体的六项制度性程序,达尔全面阐述了民主政治的基本程序。

三、民主的实质和程序的统一

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是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的一个重大问题,从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现代西方民主理论演化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从传统的实质民主论向程序民主论的转换。古典西方民主理论更多是强调民主的实质,关注民主是谁的统治,关注民主的实质性结果,而现代西方民主理论则更多关注民主的程序、民主的过程,关注民主中是如何实现了统治的问题。熊彼特的民主理论是从实质民主论转向程序民主论的一个重要标志,他摒弃了人民的统治、人民的意志的民主实质问题,而将民主视为一种纯粹的竞争政治领导权的方法、制度安排,体现了一种程序民主论的主张。在熊彼特看来:“民主方法就是那些为作出政治决策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决定的权力。”[5]熊彼特的程序民主是同实质民主割裂的,民主变成一种纯粹中性的竞争政治领导权的方法、制度安排,它与人民的统治,人民的意志无关,与竞争政治领导权的方法产生出来的结果是否正义无关。达尔与熊彼特不同的地方在于,达尔的民主程序并非完全脱离了民主的实质,而是与民主实质捆绑在一起的。达尔批驳了那种将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刈裂的观点,如果说熊彼特的民主理论是主张程序民主,而放弃了实质民主的话,那么还有一种观点则是主张实质民主,而贬低了程序民主的意义,前者关注程序民主而后者关注实质民主,但是二者的共同点却都是将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刈裂。而达尔虽然关注程序民主,却反对将二者刈裂,主张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结合,强调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统一。在达尔看来:“民主具有强烈的实质性同样具有程序性。”[3]223

人们往往以为公正的程序有时也可能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同样民主程序的决策过程也可能产生不公正的结果,也就是说程序正义不一定能产生结果的实质正义,因此程序民主是不可靠的。对此,达尔的回答是:“民主过程和实质结果之间的选择并不是程序与正义,更不是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的简单选择。它是民主过程的正义之间的选择,简言之,我要说的是民主过程是完全与实质性价值绑在一起的。”[3]224 达尔这里所说的民主过程,就是程序民主的过程,它是与实质性价值、是与正义连在一起的。民主过程中的程序本身是具有正义性的,是具有实质的正义性,民主过程中的程序与正义并非是矛盾的,“说似乎正义的要求与民主的‘单纯的形式意义上的程序相互矛盾,这却是极大的错误。民主程序的证明容许我们指出,在某些假设既定情况下,民主过程本身就是一种正义的形式:它是完成集体决策的公正程序”。[3]223前面所说的民主的五项标准程序:有效的参与、投票的平等、充分的知情、议程的控制及成年人的公民资格,每一项都包含着正义的要求,本身就是正义的形式,本身就具有实质民主的性质。

达尔承认程序民主过程也难以穷尽所有正义的要求,也可能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就像罗尔斯所讲的不完善的程序正义那样,它也可能产生不公正的结果。达尔认为,除非你能找到比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更好的能产生公正结果的替代性方案,否则的话,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就是最佳的选择。虽然,程序民主也可能产生不正义的结果,也可能产生实质上不民主的结果,但是程序民主仍然是最佳选择。罗尔斯认为:“任何可行的政治程序都可能产生一种不正义的结果。事实上,任何程序的政治规则方案都不能保证不制定非正义的法规。在宪政或任何形式的政权中,完善的程序正义的理想都不可能实现。能达到最佳方案只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3]226达尔引用了罗尔斯的这段话,并且指出程序民主就像罗尔斯所讲的不完善的程序正义,虽然它没有保证所有结果都是正义的,但依然是最佳的选择。

程序民主的过程不仅仅是形式,也不仅仅只是过程,因为实质性的权力、善和利益是程序民主过程的整体构成部分,民主的实质包含在程序民主的形式中、过程中。“民主过程就赋予了公民以广泛的权利、自由和资源,这些足以使他们作为平等公民充分地参与所有对他们构成约束的集体决策的约定。如果成年人为了保护他们的个人利益(包括作为共同体成员的利益),发展他们的人的能力,并作为自决的、道德上负责的人去行事而必须参与集体决策的话,那么民主过程对于这些目的来说同样是重要的。以此观之,民主过程不仅仅是所有政治诸善中最重要的关键组成部分——人民统治自我的权利——而且本身也是由大量实质性善构成的”[6]。达尔提出的民主过程的五项标准程序都体现了人民的统治的民主实质。民主的第一个标准程序是有效的参与,只有公民的有效参与政治决策,才能体现人民的决定;民主的第二个标准程序是投票的平等,人民在决策最终决定的表决平等,才能实现人民的最终决定权;民主的第三个标准程序是充分的知情,因为只有充分的知情,公民们才会做出自己真心决定;因此达尔认为有了上述三个标准程序就是一个充分的程序性民主,实现人民自身的统治;民主的第四个标准程序是议程的控制,这能够保证人民具备在决策时的最终的发言权;民主的第五个标准程序成年人的公民资格使所有的公民都能成为参与决策的主人。有效的参与、投票的平等、充分的知情、议程的控制和成年人的公民资格,其中具有的权利、自由和资源,能够保证平等公民参与共同体的集体决策,体现了人民统治自我的权利,包含大量的实质性善,这样的程序民主是同实质民主结合在一起的。达尔认为现实中的多元民主并非同理想民主完全一致,但是基本上同理想民主的五项标准程序是相吻合的。选举产生的官员、自由与公正的选举、言论自由、信息选择、社团自治和包容广泛的公民身份的六项制度程序,能够使得现代国家中人民的统治、人民的权利基本上得以实现。无论是理想民主的五项标准性程序还是现实多元民主的六项制度性程序,都是无法同民主的实质相割裂的,而是捆绑在一起的。

四、超越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对立

在西方民主理论史上,熊彼特首先提出了程序民主理论,将民主定义为通过选举竞争政治领导权的程序安排。当代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指出,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主流方法完全根据选举来界定民主,“这一民主的程序性定义是由熊彼特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中提出的,并得到普遍的承认,也得到了这一领域从事研究的学者的公认”。[7]可见,熊彼特的程序民主的观点在当代西方民主理论上发生了根本性的影响。熊彼特是在彻底否定的人民的统治的古典民主论后,提出了程序民主。他完全摒弃了作为民主实质的人民的统治的核心观念,将民主视为与民主实质无关的一种制度性方法、一种制度性安排,从而将民主程序与民主实质完全割裂、完全对立。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的主流方法是视民主是一种程序性方法,而传统的人民的统治的实质民主论则被贬低甚至被完全否定。波普认为人民的统治的民主理论只能导致否定“民主悖论”,而强调民主是一种能够有效控制政治统治者的制度安排、科学方法,从而完全否定了人民的统治的民主实质理论。哈耶克、萨托利都贬低了人民的统治的实质民主论,主张程序民主论。哈耶克认为“民主所指涉的乃是政府决策的一种方法或一种程序”[8],它并不指涉某种实质性的善或政府的某个目的。萨托利也认为,词源学上的“人民的统治”的民主是站不住脚的,“民主是以竞争方式录取领袖的副产品,现在可以把它完整地引申如下:大规模民主是一种程序式机制”。[9]显然,当代西方民主理论中存在着一种将民主程序与实质相割裂、相对立的思想倾向,在推崇民主作为制度、规则和方法的程序时,贬低甚至否定作为人民的统治的民主实质。

达尔超越了当代民主理论中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对立,反对将民主程序和民主实质的割裂,主张二者的统一,从而推进了当代西方程序民主理论的发展。在程序民主理论上,达尔有三大贡献:其一,坚持了人民的统治或多数人统治的民主实质的核心理念。当代诸多民主理论家都贬低或否定古典民主理论的人民的统治的理念,主张多元民主论的达尔却认为,人民的统治仍然是现代民主思想的核心,并且塑造着现代民主的制度的实践,批驳了与人民的统治相对立的精英治国论。其二,达尔提出并论证了理想民主的五项标准程序:有效的参与、投票的平等、充分的知情、议程的控制和成年人的公民资格,并且总结了现实民主国家的多元政体的六项制度性程序:选举产生的官员、自由公正的选举、言论自由、信息选择、社团自治和包含广泛的公民身份,从而丰富、完善了当代西方的程序民主理论。其三,强调了民主程序和实质的统一,这是达尔对当代民主程序理论的突出贡献。当代西方程序民主理论的一个重要弊病就是将民主程序和实质割裂、对立起来,以民主的程序贬低、否定民主的实质,在排斥民主是让人民的统治的实质的前提下讨论民主程序的问题,这一点甚至成为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的一个主流倾向。在这种情况下,达尔强调了民主的程序和实质是捆绑在一起的,认为民主具有强烈的实质性又同时具有程序性,主张二者的统一。达尔反对脱离程序的实质民主论,认为那样的实质民主会成为“独裁统治的虚伪标签”[3]222。同样他也反对脱离人民的统治的民主实质去讨论民主程序的问题,从而超越了程序民主论和实质民主论的对立。

虽然达尔在理论上强调了民主程序和实质的统一,但是问题在于现实上西方国家是否能够真正实现这种统一。熊彼特提出否定了人民的统治的实质的程序民主论,正是因为现实上西方民主并没有实现人民的统治,说不上是真正的人民的统治,而只是一种竞争政治领导权的政治程序。在这个意义上,熊彼特的程序民主论实际是从现实经验中总结出来的,从某个方面反映了现代西方民主的现实状况,也正因为如此,在他之后的西方诸多民主理论家都承袭了熊彼特程序民主理论,甚至使其成为当代西方民主研究的主流方法。如果说现实上西方民主是同人民的统治的民主实质相脱离,那么达尔关于民主程序和实质相统一的结论就是值得怀疑的,因而可以说他的程序民主理论也是具有局限性的。

如果说现代资本主义民主并不能真正实现民主程序和民主实质统一的话,那么从理论上来说,超越资本主义民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实现民主程序和实质的统一,在坚持人民的统治的民主实质的基础上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程序的建设,从而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在民主程序的问题,我国学界也存在着将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相对立、相割裂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强调民主的实质而贬低或者否定民主的程序的意义和价值。我国理论界长期强调人民的权力的民主的实质问题,而忽略了对民主程序的研究,而在民主政治的实践上也是重实质轻程序,因此造成民主政治的制度、规则方面的程序建设长期滞后,这也是导致文化大革命民主法治受到极大破坏的重要原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原则,它真实地体现了民主是人民的统治的实质,但是民主的实质只能通过民主政治的制度性程序才能得到实现,民主的程序是实现民主实质的操作性的工具和方法,民主的实质离不开民主的程序。如果离开民主的程序,强调民主的实质,那就会使人民的统治、亦即人民的当家作主变成抽象的概念,空洞的标签。离开具体的民主程序去强调民主的实质的话,简单地理解人民的统治的民主实质的话,也有可能将民主变为民粹主义的直接民主,要求所有的公共事务由人民直接决定,从而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因此可以说,脱离了民主程序去强调民主的实质,不但是片面的而且也是危险的。

将民主实质和民主程序相对立、相割裂的另一种观点就是只强调民主的程序而贬低或者否定民主的实质。如上所述,长期以来我国的理论界更多地强调民主的实质,强调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却相对忽略了民主的程序,相对忽略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建设,导致了民主的程序建设、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面对这种客观实际情况,学界对民主的程序问题的重视和强调是一种理论进步,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要求。但是贬低甚至否定民主的实质去讨论民主程序问题,就可能异化为非民主的程序,可能导致无法真正体现人民的权力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质的程序。当代西方民主理论中,从熊彼特以后,存在着某种否定人民的统治(人民的权力、人民主权)的实质民主的观点,甚至蔓延成为当代西方民主理论中的主流思潮。在我国学界也存在着某种贬低或否定人民的统治的民主实质的观点,把人民的统治(人民的权力、人民主权)视为无用的大话、空话,也有人简单地将其等同于民粹主义、多数的暴政。离开民主的程序可能将人民的统治的变成大话、空话,将人民的统治变为简单的直接民主可能导致民粹主义、多数的暴政,那是对人民的统治的民主实质的片面理解、简单运用,但不能以此否定人民的统治的民主实质的价值,就像达尔所说的一个拥有主权的人民,“这一视角迄今为止仍然是现代民主思想的核心,并塑造着民主的制度和实践”。[3]3民主实质的核心理念就是人民的统治,人民的统治或者说人民主权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合法性基础,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本原则。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民主能够超越资本主义民主,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实现人民主权的原则,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程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建设不能背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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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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