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会计行为的有关研究与分析
2014-07-09牛芳溢王迪
牛芳溢++王迪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会计信息所具有的经济作用日益突显,会计信息是用来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的。但是从另一个方面,这也极大的刺激了人们利用会计信息进行谋利的动机。不管是在我国还是其他国家,都出现了很多利用会计信息来造假的行为,使得会计信息失真严重。虚假的会计信息泛滥也成为我国当前不良会计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下面,我就从会计造假的动因、具体形式以及如何防止或减少这种现象的产生几个方面来阐述:
一、会计造假的动因
(一)出于业绩考核的考虑
很多企业的经营者为了应付所有者对于他们受托履行职责的检验或是为了突出自己的经营业绩,会利用财务报表来虚增利润,以粉饰自己的经营业绩。
(二)获取信贷资金
有些企业在达不到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时,就可能会利用资产负债表来虚增资产、虚减负债,以粉饰自己的偿债能力,从而获得信贷资金。
(三)推迟或减免纳税
企业会通过隐瞒利润的方式试图降低自己的税额,或通过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转嫁利润,利用低税率的企业来降低自己的税额。
(四)截留收入
有些经营者以职务之便来为自己谋求私利,迫使财务人员编制假的财务报表,从而将一部分应列入报表而未列入的资产或收入囊入自己的“小金库”这种现象,已经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
(五)圈钱
有些企业经营者会将自己在企业之外获得的不合法收入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来做成合法收入。圈钱行为容易给市场带来泡沫,为投机行为的实施创造一定的生存空间,不利于市场稳定。最重要的是,圈钱行为将影响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抑制他们的投资冲动,最终影响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二、会计造假的具体形式
(一)虚增利润,隐瞒亏损
很多管理者为了夸大自己经营期间的业绩以获得额外报酬或者为了获得升迁的机会而采用这种方法。具体表现为跨年度提前确认收入、虚构销售业务、期间费用转入生产成本以虚增期末存货、大额待摊费用长期挂账、利息费用不合理资本化、伪造投资合同以虚构投资收益等。
(二)虚增成本,隐瞒利润
企业往往为了延迟或减少应纳税金而采用这一种做法,或出于平滑收益的目的隐瞒当年利润,而将其递延至下期以满足为自身谋求某种利益的条件。具体表现为跨年度推迟确认收入、资本性支出费用化、多计提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提前结转成本、少计或隐瞒某笔业务收入、虚计工资、利用关联方转移利润等。
(三)虚列资产,低估负债
企业在接受信贷评估或申请贷款时采取这一做法来达到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粉饰偿债能力的目的。具体表现和虚增利润的方式相似,因为利润的增加往往伴随着某项资产的增加。同时,企业还常常利用“一年内到期的流动资产”这一项目来增加流动资产的比例,而通过关联交易、表外筹资等方式隐瞒实际的债务水平。
(四)账外设账,截留收入
企业私设“小金库”可能出于两个方面的目的。第一是为了转移、截留部分正常收入以进行私分;第二是隐匿一些非法收入从而逃避检查。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已经成为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成为腐败行为产生的源泉,成为每年财政资金大量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会计造假的预防机制
(一)企业约束机制
企业为防止财务造假的产生,就要建立健全一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职务不相容制度、业务流程制度、岗位职权划、凭证传递制度、审核制度以及签章制度等。另外,企业也要积极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要随时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纠正,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给管理者,以起到查错防弊的作用。当然,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大一部分会计人员造假行为是迫于管理层为自身谋取私利的压力,这时就需要公司的治理层发挥好监管作用,通过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实现所有者与经营者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相互联接和制衡,防止管理层的蓄意造假的行为产生。
(二)政府约束机制
政府应发挥其行政职能,同时以法律法规体系为准绳对会计行为及事务展开监督和管理。包括财政部依照有关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对所有单位实施的以保证会计工作秩序和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为重点的全面的监督检查;国家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各级政府、国家财政金融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的审计监督和检查;税务部门对各单位实施的与会计收支核算、账簿资料有关的监督和检查等。而对于没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而实施了财务造假的相关人员和单位要以情节的严重性分别对其执行行政制裁、刑事制裁等惩罚。
(三)社会约束机制
目前,对企业财务信息造假的社会约束机制主要体现为独立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这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信息取信于外部信息使用者的必要环节。除此之外,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也处在发展中阶段。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因提供不良会计信息等行为面临着巨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对制约企业不良会计行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我国目前关于会计违法行为民事法律责任规定存在着较大缺陷,无论是《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是《证券法》都没有对投资者索赔提供明确详细的指导。第一例小股东状告红光实业的案件也以失败告终。未来我国应加强民事诉讼制度建设,通过建立适当可行的索赔机制,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制裁效力。另外,在我国会计行业内部也应该建立更完善的自律规章,提高取得从业资格的难度,从而让会计人员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更加自尊自律。
不良会计行为违反了我国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扰乱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误导了投资者的经济决策,我们不应该容忍这种现象的发生。会计信息真实性与正确性的维护需要社会各界有关人士的共同努力。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