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计薪天数不能用月工资数除以30天来计算
2014-07-08
当代工人 2014年10期
个案急呈:
申请人贺某系某运输公司司机,在某运输公司工作了20天后辞职,单位向其发放了20天的工资,是以当初约定的月工资3000元除以30天来计算的,共向其发了2000元工资。贺某认为单位的计算方法有误,应当用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3000元除以21.75天)。单位则坚持除以30天的计算方法。无奈,贺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请求仲裁机关裁决用人单位按照自己主张的方法来计算日工资,并补发单位少发的工资部分。
申诉人:
公司这种计算工资的方法也太幼稚了吧,逗笑话一样。我一个月上多少天班?我要是上30天班,你给我按一天一百我都认了。谁周末不休息啊?你要是不让我休息,我还得多告你一状呢!
被诉人:
每个月有30天,有31天的,我们给他按30天平均除,不算亏待他吧。我们招工也有成本的,贺某干了20天就辞职,我们还得再招人。说实话,我们支付他20天的工资已经很不错了,出去打听打听,哪个公司能做到这份上?还计较是除以30天还是21.75天,有意思吗?
仲裁庭: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了仲裁机关的支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中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从上述规定看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有文件依据的,仲裁机关理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