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任的3.0时代
2014-07-07徐浩程
徐浩程
1月14日,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发布,这被舆论视为我国党政干部选任逐步系统化又一重要的节点。
此前的两个节点是:1995年,中央颁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与监督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2002年,在实行了七年多的《暂行条例》基础上,中央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2002版《条例》)出台。
以三个节点为标志,“我国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可分为三个阶段,如今则进入3.0时代”。这个阶段最大的特点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好干部”五个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将成为重要的干部选任指引。
重新定义晋升渠道
每次《条例》的出台,都会对干部晋升渠道产生影响。
如果说2002年版《条例》重在创新的话,新《条例》在强调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的同时,更强调规范化,强调创新必须有底线。
这“13章71条”11000余字的新《条例》,将重新定义新时期官员的晋升渠道。
当然,新《条例》带来的最大变化还是“一线”“二线”的思维定式需要改变。
到了一定年纪,来到人大、政协工作,被视为“退居二线”。但在今年省级“两会”人事调整中,省级人大、政协副职官员到政府任职甚至到政府部门担任“一把手”的不少。
例如河南的张维宁。他在2013年1月担任河南省发改委主任时,当选河南省政协副主席。但七个月后,他在被免去发改委主任的同时,却获任河南省副省长,实现了从省政协副职到省政府副职的转换。
对此,四川省委党校党建部主任裴泽庆认为,这并不一定会成为惯例,但“从我国对干部和人才使用的一贯原则来看,至少是要留有这样一个晋升通道,而且要发出这样一个信号——只要是优秀人才,我们都可以用”。
哪些干部将“失宠”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提出“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三严三实”要求。以此为导向,在“重品行、重实绩、重基层、重担当”的官员获得重用同时,一些官员也将“失宠”。
新《条例》对“裸官”的提拔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在干部选任考察阶段首次明文列出“六不用”,其中就包括“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官”。
对此,中央党校报刊社社长兼总编辑谢春涛称,“这个不宜提拔的情况是指领导职务,如果担任非领导职务,工作时间长,没有多大问题,职级上的升迁应该说没‘封路,但对党的领导职务而言,恐怕‘裸官想晋升就比较难了”。
在晋升中将受影响的还有“被问责官员”。
此前,“被问责官员”只要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就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于是,众多“被问责官员”通过出任副职等方式复出。
而新《条例》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与“裸官”一样,虽然职级上的升迁没有问题,但要任领导职务就难了。
“考官”的晋升渠道将变窄,但不会消失
近年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等方面积极作用明显。“但走向极端就会出现问题,比如一些地方规定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人员必须达到干部任用的多少比例,甚至进一步绝对化为‘凡提必竞。”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说。
“凡提必竞”可能导致一些干部把心思都放在迎考上,干得好不好没关系,只要考得好就行了,导致“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甚至出现“考试专业户”。这就挫伤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偏离了正确用人导向。
新《条例》强调防止简单以考试分数取人,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公选还是会继续推行。对年轻干部成长而言,这是一个很好的途径,只是将来可能会少一些。”上海市委办公厅秦德君博士称。
“一把手”,
是削权还是追责
不管是改变晋升渠道,还是选任重点转向,3.0时代绕不开一个问题,“一把手”在干部选任中的权力。
“一把手”权力过大的问题,长期以来困扰干部人事工作。针对这一“痼疾”,此前数年,各地纷纷着力推进改革,给“一把手”的权力瘦身。例如,广西梧州市实行市委委员两轮署名推荐干部,增强提名工作的透明度;河北大名县则实行了“两次预提名”,再与民主推荐挂钩,给提名者“施加压力”……
但如果“一把手”的权力本身来自上级任命,那么,无论在工作环境中怎样设计,都无法保证“一把手”谨慎地作为。
另一方面,“一把手”必须被赋予相当大的权力,他应当在任用下属、决定事务上拥有权力,这些权力不应削减,也无须削减。如果真的使“一把手”无法决事,那么,决策系统将无法运转。
所以,在约束“一把手”权力的同时,更应该建立一种让“一把手”负责的机制,对其进行追责。
1月25日,中组部下发《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就“一把手”追责提出建立倒查机制,“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抓住重点对象和关键人,要突出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在用人上的失职渎职责任”。
(摘自《廉政瞭望》2014年第7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