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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

2014-07-04张婷

商业2.0 2014年6期
关键词:高科技民商法创新

张婷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摘要:高科技发展为人类生活展示了广阔而美好的前景,同时也对与人们生活休戚相关的民商法提出了全面的挑战,并使传统民商法律制度所无法解决的诸多新兴领域不断涌现,因此,民商法必须从价值体系、基本原则、基本范畴、基本制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创新,其中最主要表现在安全和效益内涵发生变化;平等自主原则的创新;民事权利体系范围的扩大以及高科技发展对代理制度的重大影响等。

关键词:高科技;民商法;创新

在21世纪,我们都感受到了高科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高科技向人类社会各个领域的渗透,正改变着世界经济形态和发展过程,使人类从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等传统生产要素为主的时代走向知识、技术和信息等新兴生产要素为主的时代,即由物质经济形态转入知识经济时代。高科技的发展为人类未来展示了广阔而美好的前景,使全社会的生活质量发生质的飞跃。同时也对与人们生活休戚相关的民商法提出了全面的挑战,推出了传统民商法律制度所无法解决的诸多新兴领域。如果民商法不适应高科技社会的要求,随时以开放的心态和实事求是的精神面对纷繁复杂的新问题,民商法将面临捉襟见肘的尴尬境地。因此实行民商法的变革和创新,回应高科技发展的现实挑战,已是新世纪大势所趋。

一、高科技时代民商法价值体系的创新

1.高科技发展对民商法价值的影响。

安全作为一种价值,在传统民商法中一般只居于从属和派生地位,例如,在传统交易方式中,交易安全一般包括信息安全、交付方式安全和信用安全三个方面。在现实环境中,交易信息对交易安全的影响通常是有限的,第三人对交易信息的获得往往并不构成对交易安全的威胁;同时,现实交易中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同时履行的交易方式一般是不存在安全问题的;对于非同时履行的交易方式而言,传统的付款方式一般也是比较安全、可靠的,即使出现了欺诈和安全问题,其影响也是有限的;同时,当事人还可以适用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制度予以避免。对于信用安全问题,传统交易一般是在交易双方通过实际接触、考察等方式对对方的信用问题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的情况下进行的,即使交易双方实际并不了解对方,但现实环境至少也为双方了解彼此的信用问题提供了较为可靠的保证。因此,以信息安全、交付安全和信用安全为内容的交易安全问题并没有成为民商法的主要问题和重点规范对象,交易安全问题也没有引起民商法学界的足够重视。

高科技发展,对民商法价值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它使安全成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所应追求的主要和基础性价值之一。以互联网为例,由于互联网具有不同于现实环境的特征,因此,在网络环境中,信息安全和信用安全成为影响交易安全的主要因素。一方面,由于网络交易实际上都是以信息传递和信息交流的方式实现的,因此,信息安全也就成为网络交易安全的直接的重要因素。网络信息安全主要取决于网络系统自身的安全(如系统信息泄露)和系统对外的耐攻击性,它要求信息在网络中传输、存储、交换等整个过程不被丢失、泄露、窃听、拦截、改变等;而互联网络的开放性使得网络对一切主体都是开放的,为那些试图在网络上进行破坏性活动的人提供了空间;互联网虚拟性使得不仅对网络的攻击行为很难发现和防范,同时也为发现和寻找攻击者带来难度;互联网技术性使得网络系统的安全保障性脆弱,也为具备网络安全技术的不法之徒攻击网络信息系统提供了便利。因此,互联网的开放性、虚拟性和技术性使网络信息安全面临挑战,从而成为影响网络交易的主要因素。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网络交易所涉及的有关主体可能相距很远,甚至跨越国界,彼此往往并不熟悉和了解对方的信用,从而使信用成为影响交易安全的重要因素。可见,互联网的以上特征加剧了网络安全性问题,提升了安全作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价值的地位,从而使安全价值在民商法价值体系中的地位更加突出,并进而成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基础性和居于重要地位的价值要素。

2.高科技时代民商法价值体系的重整

如上所述,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价值体系主要由自由、平等、公平、安全、效益组成。在这些价值中,自由仍然是民商法的根本性和目標性价值;平等,既是一种工具性价值,又是一种目标性价值,只不过它在高科技时代的民商法中具有不同于传统民商法的内涵;公平,仍然是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根本性价值目标;安全虽然是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基础性或工具性价值,但鉴于高科技环境的特殊性,安全作为一种价值,应当是高科技时代民商法所应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效益,则是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在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诸价值中居于重要地位。应当看到,安全与效益是一对相互冲突的价值,过分追求安全,将会失去效益;过分追求效益,又会造成安全隐患。因此,追求适度的安全与效益,实现安全与效益的最佳平衡将是高科技时代民商事立法的重要目标。

二、高科技时代民商法基本原则的创新

传统的民商法包括意思自治与平等的原则,高科技时代民商法在此基础上的创新主要着手于安全和效益。

1、意思自治原则。比如说网络民商活动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制定协议的方式定好交易规则,这是民商活动的基本要点。因此,在民商事活动中,意思自治原则可以作为总的指导原则,为当事人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意愿提供平台。同时也是一种保障,法律规范是强制制约交易。除此以外,交易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协商自己制定的合理条款,这就为交易双方共同的意思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空间,更好地确保了实现自治意思。

2、既要确保平等,还要保证中立的原则。也就是说,在所有的民商事活动中,我们首先要将其所包含的内容都处于平等重要的地位,不能突出某一方面,忽略另一方面。这就反映了网络和网络民商事活动的全球性。

3、保证绝对的安全。是指在民商事活动中,要将安全原则作为重中之重来对待。这充分说明当代法律对民商事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

4、效益原则。虽然说,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效益之间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冲突,但法律就是代表公平和正义,民商法也不例外。在高科技发展时代,我们需要完整的界定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三、高科技时代民商法基本范畴、基本制度的创新

1、民商法所包含的权利体系在高科技时代有所扩大。首先,保证信息库专用权。其次,保证域名专用权。此外,可以增设互联网用户对个人数据的控制权,为网络用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2、高科技发展使得民商法的调整对象有所增加。越来愈多的人使用网络进行交流和沟通,人们之间进行信息交流也有了更广泛的空间。现如今,国家与国家之间联系与交流越来越密切,使国际互联网越来越普及,信息的传递方式与表现形式也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3、高科技发展是新的民商事法律行为制度逐步形成。高科技时代,随着互联网的虚拟性和网络行为的交易双方不接触性,致使民商事活动的表现形式也有所增加。通过网络行为,直接实现无纸化和非谋面性质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现形式。这就为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健全增加了更多的方式和方法。

4、高科技的发展,为民商事的全球化提供了良好的时机。在如今全球化的经济大背景下,民商法可以逐步发展为全球范围的公共法律,对全球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意义影响。

总而言之,随着高科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我们对民商法的改革创新充满了信息与激情。相信当代共产党能够创造更好的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环境,鼓励民商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民商法会不断创新,更加适应新时代的市场经济活动,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高科技影响下,民商法能秉着平等自主的原则,推动国家经济呈现出更加繁荣昌盛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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