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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互动中的预设研究

2014-07-04许华菁

校园英语·上旬 2014年8期
关键词:证词证言证人

许华菁

一、预设理论的提出与发展

德国的哲学家,数学家弗雷格首先提出了预设这一概念,但他只是从哲学角度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研究,并在1892年的《意义和指称》一书中用预设解释了一些语义中的逻辑现象。早期,预设是从语义学的角度来进行的。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预设逐渐转向了语用学方向。那么什么是预设?语义预设与语用预设又有何区别?

1.“命题A预设命题B当且仅当B是A有真值或假值得必要条件”。斯特劳森这个关于预设的这个定义可以看做是语义预设的经典定义,也就是说语义预设是无关语境的预设,是纯语言系统内部的预设。例如:A,B两句要构成预设关系,则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如果A真实,B也真实。

(2)如果A不真实,B仍然真实。

例如:John is married.那么这句话的预设是John exists.如果这句话不真实,即John is not married,那么John exists.仍然是真实的。

2.随着预设研究的发展,语言学家们发现预设可以以某些词语,句式作为基础。这些能作为预设基础的词项或表层机构被称作预设触发语。这里简单介绍两种何自然在《语用学讲稿》中提到的预设触发语。

(1)含蓄动词(implicative verbs):这类动词包含了两个语义部分。如managed(tried..),forgot(ought to..),happened to(didnt plan/intend to..).

(2)易態动词(change-of-state verbs):此类动词反应了状态的改变,预示着后面的情况曾经存在过。如 stop,begin,continue,start。

二、预设理论在法律语篇中的应用

随着语言学的发展,语言作为法律的精神载体与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司法语言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开始在法律语篇分析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这当中最精彩的部分应属法庭辩论,“其目的不仅在于驳倒对手,更重要是让法官及陪审团接受己方的观点和看法。是对裁决施加影响的好时机。”从语用学角度看,善用预设并善于发现和判断对方话语中的预设,对审判结果有重要影响。

《法庭之王》一书介绍了Percy Foreman辩护过的数十起案件,是美国历史上最成功的律师之一,本文将利用其中的语料分析其预设策略的运用。

首先在Candy谋杀案中,事件女主角Candy Mossler与她的外甥Melvin Lane Powers被控合谋杀害了她的丈夫Jacques Mossler,企图占有她丈夫死后留下的巨额遗产。下面这段是Foreman为被告辩护时所做的陈述:

“这个男人(Jacques Mossler)用阴险的手段毁掉了大批独立的汽机车经销商,资料显示曾威胁想要杀害Mossler的就有数十人,竞争对手更是不计其数,他在商业中的冷血无情就像海上的强盗。”

“他具有双重人格,他平时经常与高中甚至大学男生混在一起,除了同性恋的倾向外,证据表明他还具有异装癖,恋足癖等扭曲的性扭曲的特征....”

Foreman虽然不敢把Mossler的死怪罪给他的女儿,却提到她的女儿也可以从Candy的判决中分得一杯羹。一旦Candy被判有罪,那么女儿就能获得更大笔的遗产。

我们可以看Foreman想要与陪审团的成员及法官构建共同的背景知识,因为语言交际功能的实现离不开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双方共同拥有的社会文化形成了交际的背景预设,这是成功交际的不可缺少的前提。有个这样的前提,结合每个人所应拥有的常识性的道德及伦理规范,得出背景预设Jacques Mossler是一个道德品行败坏的强盗资本家。谋杀不仅不是罪行,简直是一种仁慈。Foreman的最终目的是将听转移注意力从被害人本身转移到利己的信息或证据上。

Diehl是Jacques手下的一名老员工。他声称Candy与Mel曾试图雇佣他来杀害Jacques,并且发现Mel与Candy关系亲密。在询问Edward Bart Diehl时,我们也可以发现Foreman对背景预设的运用:

“ Foreman:你曾经犯过罪吗?

Diehl:是的

Foreman:多少次

Diehl:两次,重罪。”

Foreman抖了抖手中的资料说:“如果算上轻罪,那一共有十到十二次。”Foreman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构建一个共有的背景知识:眼前这个证人罪行累累。结合常识我们可以背景得出预设:这个证人的连基本的道德规范都无法遵守,所以证词并不可信,从而对法官和陪审团的潜意识施加影响来削弱证人证词的可信度。同样在Candy谋杀案中,另一证人Mr.Mulvey声称Candy曾与他会面想雇用他杀害丈夫Jacques。但由于这只是他单方面的推测,没有确实的证据,所以Foreman就抓住了这一点,运用了预设触发语来削弱他证言的说服力。

Foreman:How long after this ALLEGED first meeting did you telephone Mrs.Mossler?....

Mulvey:Oh,it might have been a few days,I dont recall that much about it..

Foreman:You have told the jury you DEDUCED the reason she wanted you to call was to get to you to kill.Is that right?

Mulvey:Thats right.

Foreman:You DEDUCED that.Just some six sense told you that.Is that correct?

Mulvey:I dont understand.

Foreman:You just PECEIVED that out of the cold night air.There was nothing said to suggest it to you.Is that true..

Alleged,deduced,perceived..这几个词都可以归为预设触发语中的含蓄动词。Foreman想证明的就是证言都是证人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主观臆断推测得出的,并不具有可信度,从而削弱了证人证言的说服力。

语义预设相对较为简单,在律师询问时就将有争议的事实假定为已经存在的事实加以提问而进行的提问。询问一般在问题中含有答案,被询问者只需回答“是”或者“不是”,或者被询问这选择回答问题本身就意味着对某个暗含假定事实的承认。

例如:(1)Can you tell me what color Mr.Blacks wig is?假设Mr.Black 是被告,无论证人回答是dark还是brown,都承认了Mr.Black有假发这一事实。在Candy谋杀案中,Mrs.Irene Durr声称在值夜班的时候听到了Jacques租住的公寓有吵闹及打斗声,并在吵闹声结束后不久发现一辆类似于Mossler夫妇所共有的雪佛兰黑斑羚汽车被人开走了。于是在交叉询问中,Foreman运用语义预设对证词进行了询问:

Foreman:Mrs.Durr,你知不知道在Dade County有1到10万辆这样类型的車?

Mrs.Durr:我不知道。

Foreman:所以,你要不知道驾车的人是穿的日本和服还是运动短裤。

这里,不论Mrs.Durr回答“知道”或“不知道”这个城市里有这么多数量的车,语义预设都已经产生了:这种类型的车数量太多,并不是Mossler夫妇才有这种车,在没有看清驾车人的情况下,不能证明驾车人就是Mrs.Mossler或是与她有关的人。这样一来,证人的证言就都是她自己的推测了,可信度大大降低。

三、结束语

本文将预设理论与法庭环境中的法律语篇相结合,以上分析表明,预设这一策略在法律语言学中意义重大。利用预设理论不仅可以诱导证人说出有利于己方的信息,同时也可以找出证人证词的漏洞与破绽,削弱证词的可信度。由于笔者的研究还比较粗浅,因此对预设理论的进一步研究还有更大的指导意义与借鉴价值。

Reference:

[1]Levinson,S.C.Pragmatic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胡泽洪.论语用预设[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1996.

[3]何兆熊.新编语用学概要[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

[4]何自然.语用学概论[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8.

[5]何自然.语用学讲稿[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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