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教育问责制度探析
2014-07-03柯淋丹
柯淋丹
摘 要:高等教育问责制,是问责制在高等教育领域的体现,是高等教育利益相关者依法对承担高等教育责任的高校及其工作者的误为、不为、烂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高等教育问责制的现状,提出了完善高等教育问责制的一些措施建议。
关键词:高等教育;问责制;高等教育问责制
问责制在我国的兴起始于2003年“非典”期间,经过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已取得非常明显的成效。然而到目前为止,问责制在我国主要实践于公共行政领域,有待于向其他领域深化和拓展。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教育问责制自上世纪60年代产生以来,已经走过了半个世纪的历程,当前已成为较成熟的体系。随着我国教育系统改革的推进,与国际教育体系接轨的需求也日益迫切,因此产生了教育问责制理论与实践的探索需求。此外,武汉大学基建腐败案等一系列高校腐败案的频发,也反映出我国加强高等教育问责制研究,规范高等教育公共权力的迫切性。
高等教育问责制,顾名思义,是问责制在高等教育领域的体现,是高等教育利益相关者依法对承担高等教育责任的高校及其工作者的误为、不为、烂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其实质在于以公民权利制约高校权力,以保证高等教育公共权力依法行使,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高等教育问责制的现状,提出了完善高等教育问责制的一些措施建议。
一、我国高等教育问责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高等教育问责制的初步探索。我国教育领域的问责制虽然没有像行政问责制那样全面铺开,但也进行了一些初步的尝试。比如,2005年8月湖南省岳阳市教育局颁布了《岳阳市教育局有错和无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可谓开了教育问责制的先河。该《细则》规定了对教育系统中违反法律以及工作成效比较差的工作人员的处罚办法,虽然本身仍存在不少问题,但毕竟反映了我国向教育问责制发展的趋势。
2006年9月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其内容直接涉及到教育问责制的方面。如第九条规定:“如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这一规定从法律上弥补了教育问责制的空白。
2007年济南大学实施了干部问责制度,出台了处级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学校各学院和部门随即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对问责制度进行了细化。这一制度针对领导干部的有错和无为进行惩治,致力于将责任落到实处。总体来看,我国的教育问责制已获得了初步的进展,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我国高等教育问责制面临的问题。首先,高等教育问责制建设思想上认识不足。高等教育领域的公共权力实质上是科层制下国家权力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延伸和拓展。问责制是一种权力监督约束机制,其根本目的就在于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误用。但我们目前整个社会对建立高等教育权力制约机制认识不足,尤其是一些高校领导干部缺乏正确认识。加之官本位思想的影响,高校领导成员对于承担和追究责任难以接受,给高等教育问责制的推行带来了巨大障碍。其次,高等教育问责主体范围不明确,利益保障机制缺失。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中央集权倾向过于严重,片面强调政府自上而下的行政问责,而将其他社会主体排斥在外。政府是问责的唯一主体,大大削弱了问责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扩大高等教育问责的公民参与是必要的。此外,我国也没有高等教育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障机制,来作为他们参与问责的制度支持。再次,高等教育机构责任意识淡薄,不利于问责制度推行。高等教育机构责任意识淡薄,根源于政府对高校自治权力的限制。高校在招生、教育管理、科学研究、机构设置、教师管理、学生管理、经费管理等方方面面都受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严加控制。高校在没有独立自治的情况下,就会缺乏相应的责任意识。最后,对高等教育责任主体监督不力。高等教育信息公开要求高校及时把办学信息传达给政府、媒体、家长等利益相关方,以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但由于我国高校处于相对垄断地位,掌握绝大多数的教学信息,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其他利益主体,尤其是学生家长处于弱势地位,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制衡高校的手段,始终处于被动地位。缺乏充足的信息,问责的力度必然会大大削弱。
二、完善高等教育问责制的基本措施
第一,为高等教育问责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宣传,最大限度地让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社会大众了解和认可高等教育问责这一新型制度形式。通过正确引导,来消除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抵制情绪,同时增加社会公众的参与度。高校及其工作者应当认识到他们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就应该承担起必要的公共责任。社会公众,尤其是学生和家长,应当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权利,通过一切可能的途径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二,加强高等教育问责配套制度建设。法律制度体系为高等教育问责提供坚实的基础和保障,能够确保高等教育问责实现制度化和常态化。应当尽快制定专门统一的高等教育问责的法律,即《高等教育问责法》,提高高等教育问责的法律地位,为其提供切实的法律依据。当然对于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内容、问责程序、问责方式等内容应明确规定,提供详细的可操作性规范体系。第三,设置专门的高等教育问责机构。就我国而言,设立独立的第三方问责机构对于高等教育问责的正常开展意义重大。这里的第三方问责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介于政府、高校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高等教育问责机构。这个机构必须有专门的规章制度来保障问责的落实,有职业化的人才队伍来提高问责绩效,更重要的是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保障其独立超然的法律地位,公正客观开展问责行动。第四,明确高等教育责任主体的职责权限。明确的权责划分是高等教育问责有效开展的前提。高校及其工作者在行使权力之时必须首先清楚地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总起来说,高等教育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依法办学。高校办学首先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开展。如果高校及其工作人员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二,科学办学。这是指合理利用资源,提高办学质量,努力使高等教育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这就要求高校及其工作者决策要科学,行动有效率。第五,推进高等教育信息公开步伐。高校校务公开将切实保障高等教育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提高高校运作的透明度,有力促进高等教育问责的实施。首先,重大决策必须公开。一些有关学校长期发展,关乎师生切身利益的决策必须公开接受各方的监督,听取不同的建议,而不是在学校最高领导层当中封闭进行。其次,重要的人事任免必须公开。不只是决定做出后简单公示,而是整个选拔和决定的过程要向外部公开,吸收群众意见,提高民主程度。这样才可以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人员队伍的清正廉洁。最后,学校的财务信息必须公开。财政资源是学校正常运行的物质基础,其能否有效利用直接决定高校的效益高低。应当让高校内外的利益相关方参与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压缩贪污腐败空间。学校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网上财务公开等手段,主动接受有关各方的监督。
总之,高等教育问责制的建立,符合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顺应世界高等教育问责发展的潮流,也是公民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然而,目前在我国要建立完善的高等教育问责制,还有很多困难。高等教育问责制的建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在整个社会经济、政治、行政体制改革深化过程中存在和发展的。同时,高等教育问责制的建立,也必将促进我国社会的民主和进步。
参考文献:
[1] 赵炯明.现代大学与院校研究——美国院校研究述评(下).高等教育研究,2003,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