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平庸和套路化的时评
2014-07-01陈力丹
陈力丹
信息时代新闻的获得与传播,已经不同于工业化时代,所有的传媒都具备了同时、同步获取新闻的能力,抢夺独家新闻的传媒竞争重点,转移到了如何满足受众对时事新闻进一步理解的需求方面。哪家传媒能够提供高人一筹的理性观点,哪家就能赢得受众的青睐,因为社会节奏的加快,人们无暇对已获知的新闻进行深度思考,需要传媒给予帮助。就此喻国明曾写道:“在资讯海量、观点杂陈的世界里,人们在丰富性的迷乱中有一种追求秩序与意义的强烈需求。因此,高度决定价值,思想决定影响力。如果我们的判断标准,我们的意义解读,我们的重要性排列能够成功地帮助人们减低对于不断变化的世界的认识上的不确定性,使他们能够轻松便捷但又不乏深刻和周到地把握周围世界的变化,进而对于他们社会认识、社会决策和社会行为起到‘资讯支点的作用,媒介的力量和媒介的价值就尽在其中了。”
一、五篇评论的比较
然而,认真看看现在各家报纸的评论版,横向比较一下就会发现,各报对刚发生的同一新闻事实的评论,水平差距很大。这里以2013年12月19日全国媒体争相报道的老人被撞新闻为例,看看各报随后是怎样给予受众思考路径的。
这天,《沈阳晚报》最先报道了网友在微博中晒出一组照片:一位老人(王福顺)在被电动车撞倒后,对撞人者说:“孩子,我没事,我有医保,你赶紧上班去吧。”随后,骑电动车的男子和等车的女子将老人扶到路边坐了一会儿。大爷自己一瘸一拐地走了。
12月21日,羊城晚报2版就此发表评论《“不讹人”大爷温暖屡屡受伤的心》
同日,《新京报》A02版就此发表评论《老人被撞,能由医保买单?》
同日,《京华时报》02版就此发表的评论《放走撞人者不宜被提倡》
同日《北京青年报》02版就此发表评论《别把“扶老人”渲染成无解的道德难题》
12月28日,《新京报》B03版就此发表评论《因为不讹人,所以最美?》
某件事实发生了,传媒发表评论最忌讳的是俗套思维。《羊城晚报》的评论一看标题就够了,因为它的思想高度是一般宣传干部的老套思路,即习惯性地要借此宣传什么东西,这种东西永远不会错,但也没有什么新意。这篇评论共三段,第一段述说这个事情好啊好。第二段是转折:“当然,我们不提倡老人在被撞后无原则地宽容和退让……”。第三段总结:大家都不讹人,就不存在遇到老人倒地扶不扶的问题了。这是典型的“安全型”评论,政治保险,但估计也没多少人看。
《新京报》的评论有点新意,论述的角度是: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既不讹人,也不为侵权人开脱责任,才是正确的做法。这种“正确”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情来说,有多大的意义?读者会感觉作者的高高在上和不偏不倚,于事无补。
《京华时报》的评论也有点新意,论述的角度是:放走人者,是一把矫枉过正的道德尺子,它不是标准,也不应该被提倡。面对一个因其言行而受到赞美的老人,说出这样苛刻的话,即使是正确的,该作为面向公众的时事评论的主题吗?这是另一种冷漠。
《北京青年报》的评论写得比较完美,伊始便是哈姆雷特之间:To be,or not to be。于是,很自然地把读者引入文中。最初几段,作者以旁人的视角讲述最为一般化的评议:温暖中国!接着提出了问题:一个社会已经要靠这样的表达来提供温暖,那这个社会的道德环境就冷若雪夜了。作者提醒公众注意两个细节:一个是老人说我有医保,意味着无需通过后果转嫁而减少损失;一个是老人说出我有医保之前,撞人者已经主动上前搀扶老人,这是一种主动的道德承当,而老人给予了宽厚的回应。在这两个论据下,作者超越具体事件而得出结论:
一个好的社会,应该是能让绝大多数凡人都能成为好人的社会。因此,设计一系列制度保障,使大多数人都能在放心地帮助他人的同时,满足自身的道德成就感,是促使一个社会走向正常、健康,进而实现道德的重要保障。
《新京报》12月28日再次发表关于这件事情的评论,此时已经事发一周,事实进一步清晰,原来老人并没有医保。这篇评论运用传媒放大论的观点说明:传媒传播的内容不论正负,都会造成人们对现实认识的放大效应。要让我们社会对道德的认知正常起来,在软件和硬件上,还有太多的事情要做。
在这组评论中,《北青报》的评论视野宽阔,既接地气,又有所超脱,说出了人们对社会道德的希冀,以及这种道德存在的必要条件,带有一定的理性。一周后《新京报》的评论有了点学术味道,而《羊城晚报》、《新京报》、《京华时报》21日同一天的评论,或太俗,或不接地气,或观点偏激,都是不够成功的。
二、两篇让人眼前一亮的评论
事实刚发生,报纸在有限的时间内即刻发表有理性且文字水平高的评论,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需要组织者和作者具备较为丰厚的知识积淀和敏锐的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这些素养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形成,当事人的知识积淀和敏锐的眼光都得经历各种考验。所以,恩格斯谈到对报纸编辑的要求,只有一条,即“重要的是从适当的方面迅速抓住问题”。注重加强对时事的评论,提升社会对各类问题的理性认识,是传媒的社会责任,也可以提升传媒的竞争力。然而,现在的传媒太习惯于一拥而上地发表平庸、套路化的时评了,能够让人眼前一亮的好文章不多。这里说说我看到的两篇较好的评论。
2013年12月7日,最高法表态,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一时间传媒上充斥赞扬最高法表态、批判刑法360条是“恶法”的时评。这是怎么回事?废除嫖宿幼女罪,将这一罪名一律算作强奸罪就行了吗?我看了多份报纸的评论,没有看到一篇有说服力的文章。《检察日报》2013年12月18日6版的评论《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不能替代立法审慎》,给予了我关于这个问题该如何认识的智慧。作者很有逻辑地一一指出原有法律设计时的合理的一面,以及司法实践中如何显现出漏洞和法理上的矛盾,进而产生存废讨论的合理性。然而,作者最后的结论并非简单的是与非的判断,而是指出:“刑法的废除并非一删了之,立法者必须考虑废除后是否存在治罪漏洞和刑惩真空。”随后提出一系列新的问题,最后回到评论的主题:观点的存废之争并不能代替立法的审慎与周延。这个问题有些专业,若报纸评论部有意想深刻思考,是能够迅速组织到同类时评的,因为问题并不艰深,法律界人士众多,可以面对大众把问题讲清楚。
2013年12月2日,广东陆丰某服装店主在网上发布某女是小偷的截图,网上对其“人肉搜索”,该女生跳河自杀身亡。一时间传媒上充斥批评店主、批判网上“人肉搜索”的文章,几乎所有新闻标题都将“人肉搜索”与该女自杀作因果关系的表述。我理性地知道这不是简单的指责一下“人肉搜索”就可能解决的问题,需要对案件中当事人每一个行为,依法做出侵权与否的责任判断。但是我在事件发生的几天内,没有从各报众多的时评中看到一篇全面而理性的分析。过了几天,《新京报》A03版一篇不到800字评论《少女自杀案,别只看到“人肉搜索”》(12月16日),对案件的每个细节从法律意义上做了分析,讲得十分清楚,最后回应了对“人肉搜索”的简单批判:“许多个案中的是非,应结合具体案件做判断,‘人肉搜索惹祸,本质上也是依附于法律素养与理性认知的缺失。”这篇评论要是早几天出现在群情激愤的评论中,加以突出处理,该报是可以在报纸竞争中得分的。三、评论——传媒竞争的支撑点之一
如今微博、微信盛行,一些报纸已经注意到这一丰富的时评资源,开始经常摘引,用来活跃版面。做到这一步固然好,但是被引证的典型言沦只有几十到一二百字,仅提供了观察的视角,真正的深度论证仍然仰仗传媒组织的力量。从庞大的微博、微信作者群中发现评论人才,有计划地拉拢到传媒的大旗之下,或有计划地加以培养,哪家传媒能有这样的长远规划,哪家传媒的未来发展便可持续,因为传媒竞争的焦点现在已不在新闻的获取,而在新闻的评论、观点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