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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探讨

2014-06-30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10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农村金融

摘 要: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创新的成果,其短期、高效的运作特点为中国农村金融市场注入活力,进一步促进三农发展。以麒麟区铠润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分析小额贷款公司产生的背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突破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瓶颈的优化路径,以期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关键词:小额贷款;农村金融;三农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0-0090-02

一、基本情况

2004年以来,国家陆续推出了一系列支持发展小额贷款的政策。截至2010年10月,云南省共有228家小额贷款公司相继成立运营,资金合计83亿元,228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合计约57.8亿元人民币,占全省新增贷款的4%。目前全曲靖市共组建34家小额贷款公司,9个县市区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全覆盖。由于小贷公司还处于成长初期,其自身经营和外部监督方面还存在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铠润公司作为第一批试点县区的第二批成立的小贷公司,是按照国家银监会、人民银行等部委相关政策法规,经曲靖市金融办、工商局批准成立的专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其在运营情况、业务操作等方面具有代表性。铠润公司注册资本5 000万元人民币,于2010年1月18日在曲靖市注册成立,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综合事务部、计划财务部、信贷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等四个部室,公司的多位员工具有长期的银行等相关从业经验。公司主要从事小额贷款业务,是一家专业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信贷企业。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性质模糊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小贷公司是从事放贷业务的商业性机构,属于一般的工商企业,但从事的贷款业务又不属于《公司法》所管辖的范围,因而不是金融机构却是从事货币业务的企业法人,这使得小贷公司遭遇了种种限制,极大地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二)资金来源匮乏

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模糊是造成其资金来源匮乏的主要原因,它不吸收公众存款,只从事贷款业务,自有资金有限。目前铠润公司的外部融资主要靠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接受捐赠等,股东增资扩股以及外界捐赠资金都极其有限,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往往采取循环放贷的方法,即便如此,有时还是出现无钱可贷的局面。2012年铠润公司年初信贷余额5 375万元,年末贷款余额5 480万元,通过一年的发展实际新增贷款105万元,年业务增长率1.9%,远远低于金融行业的平均水平。

(三)税负偏重

目前,国家给予农村信用社的税收政策是营业税及附加按 3.5%左右征收,所得税减半;而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则是营业税及附加按 5%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25%税率。2012年铠润公司营业收入315万元,各种税费支出高达9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28%,不仅如此,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金周转比较快,所交的营业税也高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成本比其他金融机构高出许多,以及税负歧视,增加了其生存压力,也影响了民间资本投资入股的积极性。

(四)监管制度不完善

小额贷款公司的定性模糊导致监管困境。因其缺乏金融机构资格,《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都不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另一方面,小贷公司具体操作实施归地方政府主管,管理涉及税务部门、工商、公安局、发改委等多个部门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着多头管理,易出现监管真空。在实践中,银监会和公安局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在变相吸存、非法集资方面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则是跟踪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资金流动,这种多头管理,容易造成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形成监管形式化,导致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不到位。

(五)信用体系不健全

小贷公司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铠润公司没有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无从获取其贷款客户的详细资料,在贷款业务中面临着很大的经营风险。实务中,铠润公司基本上都采取实地调查的方法,这不仅需要承担更高的成本,而且调查结果也容易因受调查人员的主观因素影响而失真,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从开业以来,该公司共发生业务笔数合计759笔,其中,征信查询有贷款记录的284笔,其他475笔客户均未与任何金融机构发生业务,无记录客户占比高达62.58%.

(六)面对弱势群体信贷风险较大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的初衷是为三农提供信贷服务,而农业属于弱势产业,出现风险性的可能性较大。从小额贷款公司的角度来说,面对的客户多为从商业银行无法获得贷款的、信用层级较低的客户。虽然有上浮4倍的高利率水平作保障,但客户资源质量不高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在提供信贷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铠润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末5 480万元贷款,其中,50万元以下的贷款金额比重高达69.21%。而且服务于三农贷款占比高达76.53%。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发展的对策

(一)科学界定公司性质

小贷公司模糊的身份导致其融资难、监管难和税负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对其性质界定是亟需解决的问题。国家应该从立法层次上对小贷公司进行正名,给予其金融机构的身份,将其纳入到中国金融机构系统之内。这样,小贷公司就能够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按金融机构的待遇享受税收减免征缴,还可以进入资金拆借和票据市场进行融资,身份的明确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小贷公司长期以来面临的资金来源困境。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

1.建议修订《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小贷公司不具备从金融市场拆借资金的资格,且从银行融资的金额只能是注册资本的50%。目前小贷公司在发展中遇到了资金短缺的问题,甚至出现无钱可贷局面。事实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方面发展得相当完善,可以自主对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进行资信审查,应适时取消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50%的比例。endprint

2.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

从长远发展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应该突破只贷不存的模式。在小额贷款公司已经发展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股东以及公司管理人员在基本金融素质、专业知识等方面的意识得到提高的前提下,国家应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逐渐吸收公众存款,有效解决其资金来源问题。对于资金来源不足问题,除了与银行合作,提高融资比例,还可以通过政策性银行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优惠贷款,缓解其资金紧张的局面;借鉴其他企业融资的经验,开辟信托融资、私募股权融资等渠道。

(三)增加财政税收优惠

小贷公司和农村信用社在贷款经营业务上比较相近,目标客户重合率高,建议参照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规定,给予小贷公司相似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是逐步走上规范化的,大量财政贴息给中小企业,不如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后续资金,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贷款业务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够净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淘汰竞争力和生存能力差的中小企业。

(四)完善监管制度

1.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体系

目前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法律法规阶位不高,应该将人民银行、银监会已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地试点中比较成熟的制度上升到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高度,并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在市场准入、退出、经营风险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2. 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到中国宏观金融系统之中

改革农村金融体系,需要将各类农村金融服务主体整合到一个大的框架之下,统一领导,统一调配,目前各类金融法规仍然是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这种金融监管体系根本无法适应中国的实际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这类新型金融组织发展基本上还处于萌芽阶段,如若监管体系不适合该行业,反而会约束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3. 明确监管主体

《指导意见》规定应由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对于监管主体,笔者认为应该继续由地方政府负责。对于试点省市来说,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对于当地经济、金融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地方政府更能够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现状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合理的监管。但是在监管中,不适宜将监管权限逐级下放甚至具体到县,这样会由于县级有限的资源导致无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精确监管。

(五)健全信用体系

地方政府和基层行政组织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者,而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大多是农户和小微企业,诚实守信意识参差不齐,因此,对于单个农户,地方政府应该进行社会信用和金融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在农村建立电子信用档案,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户进行信用评价,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对于小微企业,应该严格自身的内部管理,规范自己的信用行为,及时、准确、全面地对外披露公司信息。尽快实现小额贷款公司与人民银行的征信对接,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到银行征信系统中。

参考文献:

[1] 梁亚,于彦梅,李延生.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若干因素剖析[J].中国经贸导刊,2012,(3).

[2] 许延春,于霄,肖子荣.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研究[J].吉林金融研究,2011,(12).

[3] 乔明阳.苏北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状况调查及对策建议[J].中国财政,2011,(23).[责任编辑 吴明宇]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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