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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职业年金:必要性与可行性

2014-06-30王琳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10期
关键词:军人可行性必要性

王琳

摘 要:在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趋势下,军人职业年金的建立,是国家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外在使然,同时也是军队保险制度发展的迫切内在需要。当前中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基础环境为军人职业年金的实行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军人;职业年金;必要性;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0-0257-02

未来一段时期,军人保险改革与发展的主要任务是结合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配套政策,建立多层次的军人保险制度体系。在养老保障领域,建立军人职业年金这一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是国家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使然,也逐步具备了一定的现实条件。

一、军人职业年金概述

建立军人补充养老保险主要是建立军人职业年金制度[1]。一般而言,公共部门的补充养老保险称为职业年金。军人职业年金,则可定义为军队为军人提供一定程度养老保障水平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职业年金计划。其基本功能是补充养老和福利激励,有利于缩小军队转业干部的待遇差距、丰富士官、士兵的养老金来源渠道、实现军队复转人员的合理流动,更有利于保留和吸引军队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增强内部的凝聚力。

二、必要性分析

(一)促进军事人力有序流动

参照公务员退休养老制度,目前中国军人退休实行退休金制度。实际上,该制度仅仅覆盖能达到退休的条件的极少一部分军人。在中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二元模式下,由于转业安置去向的不同,退役军人将面临较大的养老金待遇差距,进而影响军事人力资源的正常流动。为了应对养老金制度改革面临的待遇差异,补充性的职业年金体系构建成为必然。考虑到国际社保制度的基本发展趋势,建立军人职业年金制度,更有利于未来全民社保体系的统一与实现。

(二)补偿军人特殊职业风险

军人职业具有特殊的职业要求和风险性,主要体现为人力资本的更高投入和工作性质的高强度、高风险。现有的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主要目的是维持军人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水平,并没有体现出对军人职业特殊性的考虑。军人的职业风险的多元性需要设立多层次的险种给予保障和补偿。目前,中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初步形成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复合式养老保险制度,机关和事业单位也正在酝酿建立相应的职业年金制度,而现役军人只是享受了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与军人职业的付出不成比例。尤其是对士官、士兵等军人群体来讲,工作的稳定性较差,变更工作的几率较高,往往很难顾及自身年老后的养老问题。建立军人职业年金制度,是对这部分军人群体特殊职业风险的补偿。

(三)激励优秀军人长期服役

职业年金的实质是将军人现期的一部分工资转移到退休后,对部队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效率工资”理论认为,丰厚的养老金既是一种激励,也是一种惩罚。对于军人而言,提供丰厚的养老金待遇增加了其渎职犯罪的机会成本,并且这种惩罚具有累进效应,对于资历越高,军龄越长的军人,惩罚程度越大。对于这些军人而言,他们失去的不仅是工作和声誉,还包括长期积累的职业年金。同时,职业年金作为一种延期支付手段,有利于避免人们的短视行为,增强对军人的工作激励,鼓励军人安心服役。

(四)缓解国家社会养老压力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高达80%以上[2],随着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和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支付压力会越来越大,国家财政负担将越来越重。职业年金是工资的延期支付,合理设置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替代率,是缓解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供求矛盾、分散基本养老保险社会责任的重要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讲,职业年金具有缓解未来国家养老财政压力的作用,能够为国家逐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减轻养老金财政负担创造条件。

三、可行性分析

(一)政治基础

十八大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推进各类社会保障制度整合,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新一届党和国家领导人反复强调要着眼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职业特点,深化军人社会保险制度调整改革。这为加快军人保险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3]。在“十二五”时期,要根据兵役制度、军人退役安置政策调整改革要求,抓緊研究建立军人职业年金制度,使军队人员充分享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经济基础

统计数据表明,近十年的GDP增长速度均保持在8%以上,持续稳定的经济效益为中国年金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经济环境。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GDP增长率为8%左右[4],中国“十二五”的年均经济增长率预期目标为7%。中国经济又好又快的稳定发展为军人退役养老保险的改革以及军人职业年金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三)法律支撑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和规范军人保险,增强军人保险制度的强制力和权威性。它对军人保险的权利义务、调整对象、项目设置和管理机制等做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健全了国家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为推动军人保险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有力牵引。

(四)理论铺垫

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之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相继出台了《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等文件,具体包括年金的筹资、给付、权益归属、基金管理方式、投资以及运营管理规定。这意味着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正在向多层次方向发展。这些规定为军队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为军人职业年金制度具体的细节设计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启示。

(五)实践经验

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省市已率先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单位虽然改革阻力巨大,但许多地区的事业单位和职工已经逐步认识到建立职业年金的必要性。部分试点城市如深圳规定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其养老金不再由财政单纯负担,而是由“社会养老保险金和职业年金”构成。这些实践经验为军队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了可靠依据。

(六)外军启示

国外军人保险制度发展起步较早,在保障范围、险种设置、保险水平等方面也比较完善。如日军有互助养老金制度、团体养老保险;美军退休人员除了领取部队退休金外,还可以从社会保险中领取退休金[5];加拿大军人社会保险列入政府公职人员保险计划,并辅之于通过在商业保险公司设立军人保险管理机构,由军职人员任业务员来承办军人补充保险。外军的这些实践让我们可以站在一个更高的角度,通过总结相关的成功经验,为我军的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足够的思路与数据。

参考文献:

[1] 郑传峰.十二五期间中国军人保险制度发展研究[J].社会保障研究,2011,(6).

[2] 支晓晴,吴忠,张鹏,张继民.职业年金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J].劳动保障世界,2010,(9).

[3] 党的十八大报告[R].2012.

[4] 经济蓝皮书春季号[R].中国社科院,2013.

[5] 樊曼莉.中美军人社会保障理论基础比较[J].军事经济研究,2004,(7).

Abstract:To keep up with the trend of unified national basic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the establishment of military occupational pension system is indeed necessary.the current political,economic,and legal environment Lay the foundation for military occupation pension.

Key words:military;occupation;necessity;feasibility

[责任编辑 陈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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