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创新资本工具介绍及投资需求分析
2014-06-30郭实周林
郭实+周林
摘要:2013年下半年以来,国内创新资本工具不断涌现,最具代表性的当属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和优先股。本文在介绍了三种创新资本工具基本概念与特点的基础上,探讨了三者的财税处理问题及适用的发行人,最后就市场对三种创新资本工具的投资需求进行了详细分析。
关键词:创新资本工具 权益工具 债务工具 可续期债券 永续中票 优先股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与成熟,金融创新日趋深化,国内创新资本工具不断涌现。2013年10月,武汉地铁集团成功发行了“13武汉地铁可续期债”,标志着酝酿已久的中国版永续债正式诞生;12月,国电电力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成功注册并发行了永续中票。与此同时,2013年11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以期进一步丰富企业融资工具和拓宽融资渠道。今年4月以来,广汇能源、浦发银行等上市公司先后公布了优先股发行预案。
本文拟对上述三种最典型的创新资本工具——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与优先股的特点、财税处理及适用的发行人等问题进行介绍和探讨,并就市场对三种创新资本工具的投资需求进行详细分析。
概念与特点
(一)可续期债券与永续中票
可续期债券,是指在传统企业债券基础上嵌入续期选择权,并设定若干年为一个周期,发行人可无条件选择在某一周期末将债券续期的债券。理论上,发行人可无限续期以使该债券永久存续,这与国外的永续债券类似。
永续中票,是指无明确到期期限,并在某一年或几年末赋予发行人赎回选择权,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将永久存续的中期票据。
可续期债券及永续中票都可以看作是中国版的永续债,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无固定到期期限,即在发行人赎回之前,债券将持续存在;二是可续期债券可以补充项目资本金;三是通过特定条款设计,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可以分类为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
(二)优先股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股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优先分配利润,即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股息;二是优先清偿财产,即优先股股东的清偿顺序先于普通股股东,而次于债权人;三是权利受到限制,即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权,而仅在个别情况下享有投票表决权。
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问题
(一)会计处理
根据《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创新资本工具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发起人将其初始确认为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同时投资者的会计处理通常应与发行人的权益或负债属性分类保持一致。
1.发行人对创新资本工具的会计处理
创新资本工具的会计分类,核心是判断其发行条款中的一些约定是否使发行人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义务,若有该义务,则金融工具分类为负债,否则分类为权益。
(1)权益类创新资本工具的会计处理
如果发行人不承担支付义务,则应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在账务处理时,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其他权益工具——永续债、优先股”科目。同时,在存续期间分派的股利或支付的利息,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2)债务类创新资本工具的会计处理
如果发行人承担支付义务,则应将其分类为债务工具。在账务处理时,按其面值贷记“应付债券——永续债、优先股(面值)”,面值与实际收到价款的差额计入“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利息调整)”。在存续期间,按照摊余成本对债务工具进行后续计量;对于当期支付的利息或分派的股利,作为借款费用处理,即资本化的部分计入相关资产成本,费用化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对于公开发行的优先股,要求强制分红,按照相关规定应将其分类为金融负债。同时,对于具有强制付息条款的可续期债券和永续中票,发行人承担了支付现金的义务,也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2.投资者对创新资本工具的会计处理
投资者在考虑持有的创新资本工具是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时,通常应与发行人的权益或负债属性分类保持一致。
具体来说,对于发行人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或优先股,投资者应将其作为权益工具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规定,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若发行人将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或优先股作为债务工具,则投资者应将其作为债务工具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期限不确定,一般不划为持有到期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或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二)税务处理
现阶段,有关部门还未针对创新资本工具的税务处理问题出台具体的规定。201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对混合工具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规定。该公告规定,符合一定条件(如固定利息、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不具有选举与被选举权等)的混合金融工具,发行人支付的利息,应该在应付利息日确认利息支出,并按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可将应付的利息金额作为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目前,优先股的税务处理办法尚未明确。
适用的发行人
(一)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适用的发行人
正如前文所述,与普通企业债券相比较,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的特点包括无固定到期期限、可用于项目资本金及通过特定条款设计可以分类为权益工具等。
鉴于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的基本特点,其符合三类发行人的需求:一是处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发行人。投资规模大、运营周期长、资金回流慢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如地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企业)的主要特征,而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的无固定到期期限正好符合该行业的经营特征。二是项目资本金不到位或到位不足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武汉地铁可续期债券的批复,可续期债券募集资金可以用于项目资本金,所以一些资本金不到位或者到位不足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通过发行可续期债券来补充资本金。三是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企业。通过特定条款设计,发行人可以将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分类为权益工具,所以拥有降低资产负债率需求的企业(如某些国有企业有通过资产负债率考核标准的需求)也是潜在需求主体。
(二)优先股适用的发行人
企业发行优先股,旨在改善财务结构和拓宽融资渠道;同时,优先股的特点和政策特征,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对优先股的发行需求。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除商业银行补充资金之外,要求固定股息率、强制分红、股息可积累且不能转换为普通股;而对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仅强调优先股不能转为普通股,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具体规定。
根据优先股的发行规定,并结合财政部对优先股会计处理的规定,只有商业银行用于补充资本金而发行的优先股,可以不强制分红和股息不累积,并分类为权益工具,而其他公司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鉴于此,四类企业更适合发行优先股:一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尤其是资本充足率较低的商业银行,出于满足资本监管要求的需要,对发行优先股具有较大的需求。二是现金流充裕但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企业。如电力热力、土木建筑、石油石化等企业具有良好现金流,但资产负债率较高,其可以非公开发行固定股息率的优先股,在吸纳更多资本的同时,能够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三是资金不充裕且具有并购重组需求的企业。其可以根据并购双方的需求灵活设计,解决企业并购重组的实际困难,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活动。四是发债额度用满的企业。其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进行融资。
投资需求分析
目前,债券市场上的投资者主要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鉴于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不同,各类投资机构对创新资本工具的投资需求也存在一定差异。
(一)商业银行对创新资本工具的投资需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规定,商业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而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1250%(见表1)。由此可见,现行资本监管办法对商业银行投资权益资产有较大限制,而对投资债权资产的限制相对较小。因此,对于分类为金融负债的创新资本工具,商业银行出于风险权重的考虑,或将具有更大的投资需求。
表1 商业银行资产风险权重表
投资资产 风险权重
1.对一般企业的债权 100%
2.对符合标准的微型和小型企业的债权 75%
3.股权
3.1 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 400%
3.2 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 400%
3.3 对工商企业的其他股权投资 1250%
但同时笔者认为,投资者购买优先股与普通股所承担的风险有较大区别,建议监管部门制定更为明确、细致的风险权重标准,以区分评价投资者对于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投资行为。
(二)保险公司对创新资本工具的投资需求
保险公司对创新资本工具的投资需求,主要取决于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比例、保险偿付能力指标的限制。
1.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的限制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险资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且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不受投资比例的限制。同时,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均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因此,从资金运营比例限制的角度看,保险公司投资分类为债务工具的创新资本工具受到的限制相对较小。
2.保险偿付能力充足率的限制
保险公司投资不同会计属性的资产,会对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产生不同的影响。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其中实际资本为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最低资本根据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来确定。公式如下:
其中: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对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及负债的认可标准进行了规定,具体见表2。
表2 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及负债的认可标准
项目 分类 认可标准
认可资产 金融债券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债 100%
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债 90%
AA级以上(含AA级)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 100%
AA级以下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 90%
企业债券(含可转债) AA级以上(含AA级)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 100%
AA级以下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 90%
资产证券化产品 AAA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100%
AAA级以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