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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监督要摆脱苏联模式困境

2014-06-28许耀桐

公务员文萃 2014年5期
关键词:政法委市县制约

许耀桐

当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在于,如何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目前,承担着党内外政治、行政和司法监督,进行反腐败斗争的主要有下述三大机构部门:一是党的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二是行政部门,国家监察部和地方省市县监察厅(局)。三是检察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反贪污贿赂总局和省市县检察院设立的反贪污贿赂局。

这三大部门机构体系虽很完整,但实际上都要受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对于所监督的权力主体,形不成独立的权力制约关系,因此难以收到有效的监督效果。追本溯源,现有这一套监督体制基本上还是来自于原有的苏联模式,沿袭了苏联模式内在的权力关系。

原苏联虽然也拥有权力监督的三驾马车,但由于总缰绳攥在党委和政府手里,难免失去了应有的效力。出路何在?只有彻底告别苏联模式,才能摆脱监督过弱太软的窘境,真正形成制约权力的强大力量。

历史和现实告知我们,要对权力实行有效的制约,必须走政治、行政和司法监督独立的道路。对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权力要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对权力要能够独立制约,这是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按照这一精神,要深化相关方面改革,实行以下五个独立:

第一,把地方各省市县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从同级党委的领导中独立出来。第二,把各省市县监察厅(局)和预防腐败局从地方党委、政法委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中独立出来,变成一个独立的由上至下的独立机构。第三,把各省市县的反贪污贿赂局从地方党委、政法委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中独立出来,变成一个独立的由上至下的独立机构。第四,把各省市县的法院从地方党委、政法委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中独立出来,变成一个独立的由上至下的独立机构。第五,赋予人民代表独立的监督权力。

列宁在创建和领导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时候,就极其重视权力监督制约的独立性,有过很好的设想和最初的实践。以上所要实行的五个独立,可以说都体现了列宁的思想,使列宁在原苏联没有来得及实现的监督思想和体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

(摘自《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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