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犯罪处刑变化的原因、实质及目的分析
2014-06-26田兴瑞
田兴瑞
摘 要:通过分析比较我国历来的刑法修正案中关于经济犯罪处刑的调整,我们可以很明晰地看到我国经济犯罪处刑的变化,这种变化是我国经济发展、人权保护发展、法制体系构建的需要,也是我国法治文明化的表现。经济犯罪处刑的变化有着一定的社会目的和法治目的,故在此对我国经济犯罪处刑变化的原因、目的、实质做一简要分析,旨在通过此分析进一步探究我国经济犯罪处刑变化的合理性、先进性以及这种变化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经济犯罪;处刑;原因;目的;实质
中图分类号:D924.3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4-0291-02
一、经济犯罪处刑变化的原因
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教导我们要用联系的、发展的、矛盾的视角去分析问题。我国经济犯罪处刑的变化不是空穴来风,它有着一定的社会原因。下面将对经济犯罪处刑变化的原因作一简要分析。
(一)我国经济的发展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自加入世贸组织后与国际经济的发展接触越来越多,这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由于一开始我国刑法对经济犯罪采取重刑化的态度,致使我国经济发展受到颇大的困扰,使一些市场经济主体不敢放开了干,怕触犯刑法。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化的加快,对经济犯罪采取重刑化的态度会严重束缚经济的发展,不对经济犯罪采取一定的措施和刑罚又会破会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阻碍经济的发展,所以在折中的条件下选择采取改变经济犯罪的处刑,使经济犯罪处刑不断轻化。经济犯罪处刑的变化不但是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是经济发展的需求。
(二)人权主义的发展
人权是人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和主体资格。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发展趋势。在现时代,人权具有全球性话语的地位,人权状况成为评判行为合法性的普遍标准。人权观念得到人类文化多样性的认同,人权制度也得到国际社会的法律支持,由此带来当今各国、各地区、乃至全球的人权事业的大发展。我国也不例外,不但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法律体系,也全面加强国内人权法制保障。把保护人权也写入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中。随着人权主义的发展,对人的生命进行深层次考虑,意识到生命权和健康权的重要性,我国也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于是,全球范围内开始关注刑罚对人的惩治力度,逐步走上轻型化的道路,这对我国刑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世界的发展离不开中国,中国的发展必须融入到世界之中。法律国际化的发展促使中国的刑法必须摒弃传统的重刑化思想,接受轻型化的刑法处罚。我国的经济犯罪处刑在这样的环境下不断发生变化。
(三)国际立法思潮的影响
国际上一种新的立法思潮会对各国的立法实践造成莫大的影响。近年来,我国的立法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立法思潮的影响。国际上取消死刑,实施轻型化已成为各国法学家的一致观点,尤其是对不剥夺他人生命权的犯罪更应该取消死刑。所以,我国的刑法处罚中也越来越多地取消死刑,轻型化。我国经济犯罪处刑受国际立法思潮的影响不断地走向轻型化,死刑现基本不再是经济犯罪的刑罚,也提升了经济犯罪的标的额。
(四)我国传统的重刑化刑事政策面临困境
20余年以来,我国一直实行重刑化刑事政策。但从现有的社会状况以及逐年上升的刑事审判案件来看,我国并没有有效控制经济犯罪,且通过对相关官方公布的数据分析我们很明显地发现,经济犯罪的发案增长率远远高于刑事案件的整体发案增长率;在经过若干次的严打之后,经济犯罪的高发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由此可见,重刑化刑事政策对于经济犯罪的控制效果并不理想,我们需要对经济犯罪的刑法处罚进行一定的改观。
二、经济犯罪处刑变化的实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法治文明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我国经济犯罪处刑也不断地呈现新的趋势和走向。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之上,我们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找到经济犯罪处刑变化的实质所在。只有在充分了解实质的情况下才会明确法律制度的走向和其变化的社会需求性以及法治进步性。
(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经济犯罪是为了规制社会经济发展的秩序,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我国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规定在整个刑法中占有重大的比例,这充分说明了刑法对经济犯罪规制的重要性。相比较而言我国刑法颁布之初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较大,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重刑化思想的影响下我国经济犯罪处刑相当严重。但是秩序和自由自古就是法律的冲突所在,重刑化的处刑非常有利于经济秩序的保护,但是这也会伤害或者抑制经济主体的主动性,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区域合作越来越频繁,抑制经济主体商自由发挥的法律措施非常不利于经济的自由发展,所以,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刑法对经济犯罪的处罚不断地进行调整,经济犯罪处刑不断地发生变化。
(二)法治文明化的体现
现阶段体现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法治文明程度的标准,除了法制建设的完善程度和法律规范化的程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人民对法律的拥护程度和法律对人民权利保护的力度。我国刑法颁布之初,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对很多的罪都实行重罚,死刑是一个应用比较多的刑种,我国的法治文明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提出,我国的法治文明化进程不断加快,与国际法律的发展也逐渐接轨,我国的法治文明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我国刑法中有很多不与法治文明化相符的内容。为了法治文明化的速度进一步加快,与法律国际化的思潮相吻合,我国便积极出台刑法修正案以达到法治的目的。刑法修正案对刑法法规的修正是我国法治文明化进程的一个很好见证,尤其是废除已不存在的罪名和降低相应罪名的法定性等,充分体现出我国法治的文明化。
(三)权利观念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断前进,普法教育的广泛开展使我国民众的法治思想不断得到提升,广大国民开始审视自己的权利,充分认识到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国家公权力必须保障公民的权利,只有在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会积极拥护国家的法律,国家公权力得到很好地落实。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刑法已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的需要,重刑思想已使社会经济的发展受到法律的牵制。尤其是经济犯罪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刑罚的制裁方式得到很多人的反思,这样的惩治方式是否合乎立法的初衷,是否达到法律制裁的社会目的。在社会发展的同时,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权力和权利的解析更加清晰化,权利观念深入人心。这就要求我国的经济刑法不断进行修正以达到目的。endprint
三、经济犯罪处刑变化的目的
刑法的应受惩罚性是有一定的社会目的,是为了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经济犯罪是为了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公私财产。经济犯罪处刑的不断变化是有一定的社会目的和法治目的。
(一)适应经济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经济刑法是为了保护我国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模式、经济发展方式、经济主体等都会有新的变化。但是,由于法律是对未来社会的规制,在当下法学家们不可能完全预测到未来社会的样子,因此,法律往往具有滞后性。其次,为了人们行为的常态性和稳定性,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法律的稳定性和滞后性有时候适应不了社会发展的需求。经济刑法也一样,在某些时候会满足不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需要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理论对此作出调整,改变经济犯罪的罪名、处刑等以适应经济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保护人权,保障公民的权利
我国的人权发展一直是国际上乐道的话题之一。早先,我国的人权保护确实不及国际上某些发达国家,但是随着国家综合实力的提升,我国的人权发展也逐步走向新的境地。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也将保障人权写入其中,这说明我国的人权事业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我国的普法教育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使权利观念深入人心。社会意识具有独立性,有时候会先于社会存在而发展,有时候会滞后于社会存在,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也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它的滞后性会侵害广大民众的权利,导致宪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刑法是惩罚犯罪的法律,对公民的权利保护具有终局性,因此刑法必须与时俱进,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促进人权的发展。所以,我国刑法修正案需要对不适合社会发展的刑法法条需要修正,以达到法律保障的饱和状态。
(三)惩治罪犯,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公私财产
依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必须具备两个本质属性:一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应受刑罚处罚性。我国刑法是运用公权力对犯罪进行惩治保护刑法应保护的法益。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中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中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中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不断呈现出新的犯罪形态,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公私财产,经济刑法理应不断进行修正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和公众对刑法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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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 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