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调研
2014-06-25于燕
于燕
摘 要:目前我国政府在构建农民工工伤保险体制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中央、地方法律法规政策不断完善,各级司法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开展了较有成效的治理行动,初步构建了一个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但是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在现行体制下,当其遭受工作伤害时,相应权利的保障措施仍十分脆弱,农民工权益保障还有待加强。
关键词:工伤保险体制;健全;农民工;权利保障;加强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一、目前我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基本情况
随着县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男性外出务工劳动力达50%以上,女性外出务工劳动力达20%,如何解决好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对此,各省市高屋建瓴,适势决策,相继出台了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政策的通知、《关于社会保险费实行一票征缴的通知》等行之有效的文件,为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指明了方向,目前各县域90%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以全部纳入到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一)各地的宣传重视,制度不断完善,为工伤保险管理夯实基础。调研中大多数县域人社局都成立了业务科室有专门的工伤保险认定、待遇支付领导小组;宣传力度加大,工伤保险实行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把宣传的重点放在了企业负责人和管理层上,通过发放工伤保险宣传资料、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用贴切现实典型的事例教育和引导企业,帮助企业算大账和长远账,使企业负责人真正认识到缴纳工伤保险的好处;制度和流程上不断规范,能够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例如《工伤保险管理内控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先后出台,目前用工单位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积极性日益增高。
(二)抢抓机遇、明确目标,扎实推进农村劳动力扩面征缴工作。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层层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并建立长效机制,于每年下达任务指标后,召开全县社会保险扩面会议层层动员部署,并与乡镇、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局班子成员包乡镇、包企业制度,帮他们想办法、破难题,使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实现了新突破。
(三)完善“一票征缴”业务,实现工伤保险应收尽收。自2008年以来,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实现开展了社保费一票征缴业务,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一票收缴,促使低风险行业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月交纳工伤保险金,提高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
(四)规范工伤定点医院的管理。严格审批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协议书》,每年都要对定点医院实行专项检查,针对发现的不规范行为,严格执行《协议书》规定,减少工伤医疗费的支出,使工伤医疗管理进一步规范。
(五)严格工伤认定程序。人社系统严格执行工伤认定程序,对单位或个人报来的认定申请材料认真审核,按规定程序及时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工作,做到每一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六)适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基金偿付率”与“事故发生频率”,用人单位在一个浮动期内一旦超过规定的范围,就要调整其工伤保险费率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给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大大提高。
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在现行体制下,当其遭受工作伤害时,相应权利的保障措施仍十分脆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选择性参保现象依然存在。一是受经济下滑影响,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企业负责人及参保职工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认识高于工伤保险,他们就提出各种原因不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受行业影响,产生参保不对称现象。对于机械制造、建筑、矿山等风险大的行业,企业负责人因利益趋势,产生了只参加工伤保险,不愿参加其他保险的现象;而流通行业及党政事业单位,产生工伤机率相对小,他们不愿参加工伤保险。三是有的企业虽然风险程度高,但企业负责人却只为高风险工作岗位的工人参加工伤保险,而承担管理工作的工人和低风险岗位工人却不在参保范围内。四是民营企业参保率低,民营企业负责人往往只注重经济效益,企业负责人同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可能性小,参加工伤保险不划算。进城务工人员维权意识淡薄,工作流动性大,对自己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并不关心。
(二)工伤保险各环节都有可以操作的空间,使欺诈行为成为可能。无论在参保申报环节、工伤认定环节、基金支付和待遇享受等各个环节,都出现过虚报、瞒报、夸大病情和滥用高额医药费等现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提出工伤保险基金可先行支付,虽然有相应的追偿办法,但是过于简单,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企业,追偿难度大。
(三)强制措施力度不够,相关部门缺乏配合协调。 尽管《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都明确规定,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可以进行处罚,而在实际工作中,处罚往往无法落实到位。
(四)进城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几率较高。进城务工人员文化水平相对低,大部分从事高危行业,居住地分散,上下班途中更易发生交通事故,且工伤认定难度较大。
三、建议
(一)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促进企业负责人和农民工政策认知。一方面,要通过新闻媒体或各种方式散发宣传材料,加大宣传力度。另一方面要争取让企业负责人和农民工都能从根本上认识和认同工伤保险,继而反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务工人员要多宣传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知识,尤其是待遇的项目多、标准高、时间长等特点,让劳动者心动;对企业负责人要多运用现实中的工伤案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变空洞的政策说教为鲜活的思想触动,让用人单位在依法参保和加强工伤预防方面积极行动。
(二)要切实出台相关政策,打击危害工伤保险基金的各种欺诈行为。要提高工伤保险稽核工作重要性地人事,把好关,守好门;要加大工伤医疗监管力度,切实杜绝小伤大养、过度医疗等现象的发生;要实行部门联动机制,应由公安、法院、工商、税务、住建、安监、银行等相关部门参与,形成各单位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改变单靠人社部门的现状。
(三)如果相关部门不齐抓共管,采取强制措施形成联动机制,单靠人社局很难将工作落到实处。建议在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时,明确公安、法院、工商、税务、住建、安监、银行等部门的权责,并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
(四)通过相关制度创新,在现有法律规定下简化理赔程序,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
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越来越多,我们希望上级尽快出台相应政策,以此推动基层社会保障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为推动县域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当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研究》 百度文库
[2] 陈志旭:2012年第9期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对于如何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监管的思考》
[3]王在成:2014年3月 《农村劳动力工伤保险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