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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新闻的用语规制

2014-06-25王梓

艺术科技 2014年4期
关键词:用语法制术语

在现今的全媒体时代,法制类节目或栏目已经成为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法制宣传的重要阵地,在普及法律知识、传递法制信息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法制类节目要求和关注度也更高,节目质量显得更加重要。但是,目前我国法制类新闻在制作上尚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使用语言的不规范现象,容易给民众造成误导,甚至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法制类新闻报道的用语亟须规范。法制类新闻工作者务必准确使用法律性新闻语言,遵守语言运用的规律。目前,法制类新闻经常出现的问题有如下几类,传媒工作者应当注意避免和规制。

1 新闻语言错误

部分法制类新闻运用法律术语不够准确、恰当,甚至出现各种术语的混用、乱用甚至错用,无法保证法制新闻的质量和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1)法律术语的冒用。法律的专业性很强,法律术语更是有严谨的内涵和外延,一旦错用,法律意义大相径庭。节目中经常发现一些用其他专业术语替代法律术语的现象。比如“现场勘查”与“现场勘察”“检察”与“检查”等往往被混为一谈。其中,现场勘查和检察是法律术语,而现场勘察属于地质学、建筑工程学中的术语,检查则是日常生活用语。“定金”和“订金”虽然一字之差,但法律后果却有是否双倍赔偿的不同意义。这些术语的错误运用,会造成表达上的混乱,影响人们对报道主题的准确理解。

(2)法律术语的混用。在法律术语中,有很多意思相近,但法律内涵不同的术语,往往会被混为一谈,彼此不分。例如,“被告”与“被告人”“罪犯”与“犯罪嫌疑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被法院依法判决为有罪的人才能称为罪犯,在立案侦查阶段应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应称为被告人。又如“议案”与“提案”,“议案”属于人大职权范畴,而“提案”则属于政协职权范畴,二者分属两个不同的职权范畴。“罚款”与“罚金”则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罚款”是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处理;“罚金”是刑罚类型,只能由法院判决。这一类法律术语的错位混用,影响了报道的准确性。

(3)法律术语的替用。某国家级权威媒体曾讨论“少年犯免诉制度合理吗?”。这里面有两处明显错误,一处是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说成是“少年犯”,一处是将不起诉制度說成“免诉制度”,这都是用日常生活用语替代法律用语,含义表达不准确,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精神。

2 新闻语言文风不当

报道法制类新闻,必须尊重司法规律,必须采用客观叙述,不能带有感慨倾向。尤其是在案件未被法院审结前,不能想当然地妄下结论。

(1)新闻炒作现象。部分法制类新闻报道为追求所谓的“看点”“卖点”和新闻效应,往往采用猎奇、俗艳的手法吸引读者的眼球。如有的媒体在法院尚未做出终审判决的情况下,选用一些醒目而又骇人听闻的标题大肆渲染刑事案件,或者就凶杀、色情案件的过程过分描述。媒体报道的情绪化倾向,哪怕是援引群众的义愤之词,都有可能会使受众和司法机关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导致媒体引导诉讼,进而影响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公正判决。对于犯罪嫌疑人,最简单的办法是直称其名。对于民事、行政纠纷,不能凭想象而虚构,不应掺杂个人感情色彩,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客观冷静地进行报道。

(2)滥用修辞现象。法律活动本身具有严肃性,法制类新闻也应体现这一特色,表现在文体风格上,应该做到“风格朴素,语贵平实”。在修辞手法上应以消极修辞为主,避免文学作品中普遍使用的积极修辞。具体来说,法制报道语言应当做到:反映事实要真实、平和,不能夸张、渲染;少用或不用感情色彩强烈的词语;尽量不要描景状物烘托气氛。让事实本身说话,而不是靠作者刻意地遣词造句、卖弄文采取胜。在一些法制新闻报道中,常常会出现一些生动形象的语言,如一篇故意杀人案的报道中写道:“被告人平日里一双色迷迷的眼睛,总是在姑娘们身上打转,伺机捞点便宜。”这类语言与法制报道所要求的文风朴实的格调相悖。在对法制新闻进行报道时,应力争做到:注重事实,尽量真实地呈现事实与摹写现实;事实和观点分开,忌讳将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观点充作基本事实误导受众;避免记者的主观倾向,作为报道者的记者不应以任何方式在报道中表现自己。

3 新闻语言句词不谨

任何语言的运用都首先要求用语的准确,法制类新闻报道更是应当做到用语严谨、逻辑严密、语法严谨。

(1)动词、形容词和副词的模糊选用。例如在运用动词叙述案情时,“操起一根木棒”与“顺手拿起一根木棒”有着明显的不同,它关系到行为动作性质上的差别,一个是有准备,一个是无准备。除此之外,表示事物性质状态的形容词和副词也往往易被忽视,如“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在刑事案件中,我国针对上述情节均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法制新闻报道中需要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准确恰当的报道,不能随意使用这些词语。

(2)政治用语的随意使用。例如,有的媒体在报道中称人大代表“参政议政”,这种说法不准确,因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依法行使代表权力,而不仅仅是“参政议政”。在一般情况下,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会议期间称为代表工作,闭会期间称为代表活动,规范的说法应当是“履行代表职务”或“执行代表职务”。随意使用这些语言,极易出现表达上的错误,传达错误的信息,甚至产生负面影响。

(3)语法句式出现歧义或者含混不清。如有报道中出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盗窃两次被判刑”,还有“市民张某与其已故妻子的母亲同住”,均属于有歧义的语言。我们分析一下,在前一个句子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是因“盗窃两次”被判了一次刑,还是因盗窃而“两次被判刑”,两种意思,性质完全不同。如果说李某某因盗窃而两次被判刑,他可能成为累犯,需要从重处罚,而另一种解释则情节表现要轻得多。因此,报道的案情是轻是重无法判断。在第二个句子中,我们无从知道市民张某究竟是与活人同住还是与死人同住。可见,法制类新闻报道中语言的运用是否规范,往往与新闻工作者驾驭语言的能力有关,关系到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素质、政治素质和文字写作功底。法制类新闻的工作者需要不断提高语言运用水平,确保法制新闻报道语言运用的规范性,才能实现增强法制宣传的效果。

作者简介:王梓(1992—),男,现就读哈尔滨师范大学传媒学院广播电视艺术专业,研究方向:广播电视编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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