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视角下的我国收入分配格局调整
2014-06-23金雁
金雁
权利是收入分配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内生变量,追索收入分配背后的权利因素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权力分配,是对我国收入分配关系进行制度性调整的基本前提。我国收入分配结构失衡的根源是权利结构的失衡,因此,公平配置权利应成为收入分配改革的方向。
一、收入分配中的权利因素
1.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首先是一项“权利”
要素报酬由市场决定是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分配原则,其基本规定性为,个人收入由其投入经济活动中的生产要素的量和与之对应的价格决定。从权利的角度分析,我们可以认为,收入是由一系列的权利及其实现程度决定的。
经济主体对生产要素所拥有的交换权利是影响收入的关键因素。在完整的交换权利下,权利人对生产要素的市场交易至少应拥有两个方面的选择自主权:一是可以自主决定生产要素是否转让;二是可以决定要素转让的方式、范围、对象和最低索价等。但是,在现实中,拥有要素的法律归属权并不意味着拥有完整的要素交换权,制度规则、社会条件等因素往往会削弱或剥夺其部分的要素交换权,如我国农民对其土地和劳动力的交换权利就是残缺不全的。要素交换权的残缺或不平等,剥夺了要素所有者的获利机会,进而影响其收入或收益。
社会权利的现实拥有状况是影响收入的重要因素。知识、技能、经验、偏好、健康等个人特性的差异使每个人发现机会、捕获机会进而获得较为有利的要素交易条件的能力大相径庭。与对要素的所有权不同,由个人特性决定的权利行为能力具有很强的可塑性,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民社会权利的现实拥有状况是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可见,社会权利的现实拥有状况通过要素支配能力的传导成为收入分配的重要影响因素。
制度是一种对社会权利结构及其相互作用机制的规定,既规定了经济主体的权利边界,同时又是其权利的保障机制。政治参与权利在不同主体间的配置以及各个经济主体政治参与能力的差异必然导致制度的偏向,导致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差异,进而带来收入分配的差异。
可见,市场经济条件下,按要素分配实质上是按权利分配。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交换权、社会权利及政治参与能力都是制约分配格局的重要因素。
2.权利平等是公平分配的基础
权利平等决定公平分配。权利平等并不意味着收入均等,相反,权利平等条件下的按要素分配,要素所有者所拥有的要素所有权不同、个人能力和努力程度的不同,必然导致其收入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必然的,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的源泉。但是,权利平等却能保证一种可接受的公平分配制度。
首先,权利平等要求每个人自由选择并自行承担选择的后果。公平分配的基础是自由选择。权利平等保证了个人自由选择的各项权利是可靠、完整和平等的,相应地,个人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并对自己自由选择的后果负责。
其次,权利平等保证了收入分配的程序正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的程序正义首先表现为平等地分配机会,而机会平等的背后是权利的平等,即建立一种开放的社会体系,各种机会都向所有人敞开,人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去把握这些机会。
第三,权利平等有利于收入流动性的提高,实质性地改善收入不平等的状况。一方面,较快的收入流动性特别是快速地向上流动,可以从实质上改善收入不平等的状况。加快收入流动性是促成并扩大一个国家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路径;另一方面,收入流动也可以大大减少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社会心理压力以及社会矛盾。收入流动性的大小从根本上依赖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的市场环境。权利与机会越平等,每个人通过努力改变目前收入状况的可能性越大;相反,各种特权阻滞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必然降低社会的收入流动性。
二、权利结构失衡:对我国收入
分配格局的现实分析
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失衡表现为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劳资之间以及国家与民众之间的收入差距。在这种收入分配结构失衡的背后,是权利关系、权利结构的失衡。
1.城乡之间权利失衡
城乡差距是导致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最大因素,而城乡居民的权利差异,则是城乡收入差距的最为重要的根源。首先,农民交换权利的残缺,造成城乡居民收入机会的巨大差距。从财产要素看,土地和住房是农民的主要财产,但是,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对土地交换范围和用途等的严格限制,使农民几乎失去土地和住房的交换权利,难以从中获得财产性收入。从劳动力要素看,户籍制度及二元劳动力市场的壁垒,限制了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使之成为劳动力市场中最弱势的受雇群体。其次,农民社会权利的不足,造成了城乡居民获取收入的行为能力的差距。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的差异造成城乡居民人力资本积累的差异,影响农民获取收入的能力与机会。
2.劳资之间权利失衡
与资本报酬相比,我国的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这与我国“资强劳弱”的权利格局密切相关。资本与劳动的权利关系的失衡,固然与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劳动力过剩的市场供求关系相关联,但是,劳动者集体权利的缺失也是十分重要的因素。劳动者的权利包括个人劳权和集体劳权。个人劳权是指劳动者作为个体享有的劳动就业、工资、休息休假、职业训练、社会保险、职业安全等权利。集体劳权则是为了抗衡资本的强势地位,改变个别劳动关系实际存在的不平等而赋予劳动者集体享有的权利,包括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争议权等“劳动三权”,是劳动者运用组织力量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从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来看,还只是刚刚建立起个别劳动关系的调整范式,以“劳动三权”为核心的集体劳动权利体系的确立和有效行使尚有许多障碍,从而导致劳资之间严重的权利失衡,资本获得了超强的收益索取权。
3.民众与政府之间权利失衡
民众与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权利失衡是我国收入分配诸多问题的根源。政府的公共权力进入市场,并且与市场主体的权利发生粘连,形成了特权。其后果,一是严重抑制了民众的权利。政府掌握着大量资产权利,独占着诸多领域的投资权和经营权,控制着资金、土地、矿产等重要生产要素的配置权利,民众参与经济活动的各项权利被限制和侵害。二是形成了垄断特权。这种垄断特权最终体现在供电、电信、金融、烟草等垄断行业的畸高收入上。三是权力寻租行为泛滥,形成大量灰色收入,对我国收入分配格局造成非常严重的不良影响。endprint
三、公平配置权利:收入分配格局调整的制度支点
收入分配的背后是权利配置,权利的公平配置是收入分配公平的基础和前提。要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必须先赋予农民平等的公民权利待遇;要缩小行业收入差距必须先打破垄断行业特权;要缩小不同阶层收入差距必须先实现各阶层权利平等。否则,收入分配改革无解。缩小贫富差距的根本出路是权利的“等贵贱”,即尽可能保障公民在市场、社会和政治各领域里的权利平等,而不是分配结果的“均贫富”。
1.调整政府权利与民众权利的关系,赋予民众权利应有的地位和选择空间
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是国家与民众之间的权利关系的调整,是国家高度集中的经济权利向社会民众的逐步回归。政府还权于民,将生产要素的配置交给市场,一方面,可以消除公权对于民众经济权利的剥夺和抑制,赋予民众权利在市场经济中应有的地位和更大的选择空间;同时,更能够减少因政府公权介入生产要素配置而产生的种种特权以及由此产生的大量不公平分配。首先,要为国企定性、定界,将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向公共产品领域转移,从而为民间资本腾出更多的发展空间;其次,要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民间资本全面开放各投资领域,使之能够自由投资、自由创业;再次,要完善各类要素市场,消除对资金、资源、人才、信息等各种生产要素的行政性垄断和区域流动、城乡流动的制度性障碍,使生产要素的供求双方能够通过市场自由流动、自由选择、自由交易。
2.注重改革与发展的均衡性,消除改革与发展进程中非均衡的权利配置
统筹城乡发展。要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体制机制,消除城乡居民在经济、社会、政治等各方面的权利差别。其中最为关键的,一是确立和保护农民土地和住房等财产权利的完整性与可靠性;二是城乡公共服务均等配置以保障农民的社会权利;三是户籍制度的一元化以保障农民的自由流动权利。
统筹区域发展。我国的地区收入差距不仅源自区域间的要素禀赋差异,同时也是梯度推进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战略带来的区域经济权利差距的结果。因此,不仅要在制度和政策上给予欠发达地区同发达地区平等的经济权利,而且,要加大对其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本等各方面的扶持力度,补偿其长期累积的发展差距,防止其陷入权利的“贫困陷阱”。
加大改革力度。破除对旧体制下既得利益者的保护,调整“利益存量”,均衡“体制内”与“体制外”的权利配置。尤其是对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等与公权力相联系的既得利益者的自我改革,更需要“壮士断腕”的勇气。
3.完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机制,保障公民社会权利的均等化
构建一个平等的收入能力基础,最为关键的就是要构建一个平等的社会权利体系。社会权利是与公民资格相联系的,权利平等是社会权利的基本特征。然而,在现实中,欠发达地区和农村的部分民众,因公共服务缺乏可得性与可及性而无法充分实现其社会权利。因此,必须通过推进公共服务对不同区域、不同群体的均等化供给,缩小公民社会权利的实现差距,确保公民参与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起点公平。
4.建立健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博弈机制,以社会建设推进权利平等
只有通过平等参与、公平博弈而形成的收入差距,才是具有社会合法性的差距,既能解决差距的合理性问题,又能保持差距的正向激励功能。在这一点上,政府的最佳选择是建立健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博弈机制,即承认不同的社会群体追求自己利益的合法性并保护其权利;在社会利益主体间建立起沟通和协商的渠道;构建制度化解决社会利益冲突的机制。其中,保障博弈公平性的关键是确立和保障工人、农民的集体权利,即建立组织和集体协商的权利。权利联合起来的力量,比起政府的善良愿望更加有助于公平和获得平等权利。没有这种自我的力量联合,即使公权力完全站在弱势者这一边,也很难改变偏向于强势者的利益分配格局。
5.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权利,创造获取平等政策的平台
相对于其他决策方式来说,民主决策更有利于平衡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更能合理地对社会利益和社会负担进行分配。因此,要切实保障民众的有序政治参与权利,提升政府决策的民主化水平。一方面,要限制强势群体在政治领域中的影响力,特别是排除既得利益集团的干扰,减少财产不平等对政治平等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要使更多的弱势群体进入公共决策领域,公平配置各类参政议政的机会,使他们的诉求能够对公共决策产生应有的影响。
(作者单位:中共南京市委党校)
责任编辑:浩 宇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