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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2014-06-23

中国民政 2014年6期
关键词:权益公共服务道德

学术前沿

★ 尽快完善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机制

根据2013年发布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目前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约为6102.55万。文丰安、曹兴华在2014年5月4日《光明日报》上撰文认为,应当尽快完善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机制。

完善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要特别关注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人身权与财产权,确立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制度。要厘清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明确家长、学校等的责任划分,明确规定哪些法定监护职责不得委托他人行使,防止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要建立监护人监督法律制度,对监护人的失职行为或滥用监护权的行为采取制裁措施。

加大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经济支持。设置留守儿童权益保护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以解决经费缺口问题。设立困难留守儿童补助救助金,定期发放。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公共服务产品的投入,采取政府财政支持、吸收社会资助等方式,逐步增加留守儿童需要的服务功能和项目。成立留守儿童权益保障专项基金,充分利用基金平台凝聚多方力量,并进一步健全社会化、项目化、品牌化的运作模式。

优化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建立基层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网络,留守儿童所在社区、村(镇)基层组织应当建立长效的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定期开展普查。建立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机制,在运用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微博、微信、QQ等网络新媒体的力量,普及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常识。建立留守儿童动态监测数据库,实现备案登记、动态监测、跟踪管理。建立留守儿童“专门机构代管”制度,设立专业化、职业化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赋予其在特殊情形下的监管权力,由专业人员对没有合适监护人的儿童实行代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权益保护。鼓励发展适合留守儿童的农村民办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中小学校、托幼、文娱等服务机构。动员社会组织参与留守儿童工作,组织动员各类公益组织、农村各类协会、民间社团等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和服务工作。进一步扩大志愿者队伍。规范社会力量对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参与,加强组织管理,避免留守儿童受到来自社会力量的“二次伤害”。

★ 道德问题的症候与治理

龙静云在2014年6月4日《光明日报》 上撰文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突出道德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道德功能弱化和拜金主义流行,二是诚信缺失急增,三是道德底线失守与道德冷漠呈上升趋势。原因在于:一是相关制度安排欠缺,二是法治建设滞后,三是分配不公,四是权力腐败因素,五是公共空间发育不足。

该文进一步指出了道德问题有效治理的基本策略。第一,通过良性制度安排推进道德问题治理。制度安排的功能之一是:协调组织内外的利益冲突,防止机会主义或“搭便车”行为。推进对突出道德问题的治理离不开良性制度的安排。当前,对涉及食品安全、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制度要优先予以调整和创新,因为这些制度的选择与供给体现了广大成员的共同利益,对于提升社会道德水平具有基础性作用。第二,完善社会赏罚体系。社会赏罚由经济(利益)赏罚、行政赏罚、法律赏罚、道德赏罚等所构成。道德治理过程中必须运用好以法律为核心的社会赏罚体系。第三,建构公平的利益分享机制。建构畅通的民意表达机制和公平的利益分享机制以保障人民群众公平分享发展成果,才能逐渐抚平社会的非理性情绪,由此引发的非理性行为亦会随之消失。第四,提升权力的道德领导力。权力的“道德领导力”是指执政党与各级政府官员高尚的道德操守所形成的巨大影响力。提升党和政府的“道德领导力”要坚持:依法配权、以制制权、以权限权、以新闻媒体监权、以道德塑权。 第五,发挥民间组织的道德整合作用。民间组织是最具效益的公民教育者。民间组织通过服务性、公益性的活动引导和教育公民,有利于提升公民的公共意识,培养公民的健康心智,增强公民的责任认知和道德情操。

★ 西方发达国家政府购买服务的经验启示

勾学玲在2014年5月12日《学习时报》上撰文认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新一届政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大变革。政府购买服务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总结其经验,对推动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确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西方发达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具有制度化、模式化和常态化特点,合作领域几乎涵盖政府所有服务项目。我国要积极确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改变传统的一元治理思想,树立社会多元治理的理念,通过大力推广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建立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模式。

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责任。西方发达国家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实现了政府职能从“划桨”向“掌舵”的转变,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决策而不是执行决策,政府由传统的服务生产者变为服务委托者,政府是制度的设计者、经费的支付者、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者,还是购买对象——社会组织的积极培育者。政府所要做的是制定和监督提供服务的标准和质量,详细设计采购合同,协调发挥好社会组织的作用。

健全购买服务的制度体系。从西方经验来看,首先要在立法层面给社会组织赋予权限,明确其可以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其次是明确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原则与内容、资质认证办法等;最后要对购买方式和程序、购买服务的招投标办法、资金的审核与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办法等进行详细的规划。采用何种方式把公共服务交由社会组织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一个核心问题。借鉴西方经验,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生产方补助,通过给服务生产方提供资助,再由他们将服务提供给受益人,具体包括直接赠予,契约购买、分类资助、整笔资助、整笔拨款,还包括间接实物资助,例如政府提供免费办公场地、设备等;二是消费方补助,通过服务消费券、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等形式支付或报销直接提供给受益人。

建立严格的监督评估体系。西方发达国家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和评估始终贯穿于委托合作的全过程。首先,服务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招标、订约、实施、调整、结项、评估、反馈等一系列环节都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监督部门。其次,评估监督的主体除了政府又引入了第三方专业的监督评估机构,还包括直接接受服务的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最后,对提供服务的绩效评估原则,逐渐由重视费用使用情况向关注结果转变,强调服务效果的评估和能否满足顾客的需求,坚持结果导向和顾客导向。目前,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体系不健全,而公共服务项目本身又具有非量化性、绩效滞后等特点。一方面要在健全机制和量化指标的基础上,以实际效果和顾客满意与否作为评判标准,对委托合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规范工作流程,解决“如何监督”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建立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建立由政府、公众和第三方构成的综合性、立体式的监督评审机制,解决“谁来监督”的问题。

投资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在员工培训、技术改善、设施建设、战略制定、政策规范等方面进行投资,帮助其提升承接服务的能力;二是不断完善组织结构,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优化自律机制提高竞争力。我国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一要降低社会组织注册门槛,通过提供资金支持或者税收减免等方式扶持快速发展;二要加快实施政社分开,通过完善和健全管理体制机制使其规范运行健康发展;三要加强人力资源开发,通过开展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的教育培训带动专业化发展。

★ 从三个维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唐文玉在2014年5月12日《学习时报》上撰文认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需要彰显社会组织运作所展现出来的“社会”力量和积极性,构筑一种“政府”“市场”和“社会”多元主体基于不同功能发挥而共同形塑的现代治理格局。

第一,从“非政府性”的维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非政府性”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属性,从“非政府性”的维度来思考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要构筑良好的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组织需要作为相互独立而又平等合作的主体共同服务于社会共同体的利益。二要发展对社会组织的多元化的支持体系。除了强调政府职能转变之外,还需要大力发展慈善捐赠、志愿力量、支持型社会组织等非政府性的力量对社会组织的支持。

第二,从“非营利性”的维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非营利性”亦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属性,从“非营利性”的维度来思考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需要注重建构和发展对社会组织的立体性管理体系,约束营利性行为。一要完善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在管理方式上,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需要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在管理主体上,除了需要强调民政部门的管理主体地位之外,更加注重税务部门和司法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二要发展对社会组织的非政府管理。应大力发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以及以理事会为重要主体的内部治理力量来构筑对社会组织的非政府管理体系。

第三,从“功能复合性”的维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社会组织的公共性功能,主要是公共服务提供和公共利益表达。从当前中国社会组织的现实状况来看,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提供功能突出,而公共利益表达功能较弱。从“功能复合性”的维度来思考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需要在注重发展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提供功能的同时,为社会组织公共利益表达功能的生长提供积极的支持。一方面需要放宽对具有较强公共利益表达功能的社会组织的制度约束;另一方面,需要注重建构和完善有序吸纳社会组织公共利益表达的常规性的制度载体和公共平台,这既有利于社会组织公共利益表达功能的生长,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良性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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