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道路交通执法管理比较分析
2014-06-23管满泉黄云贾克勤朱蒂
管满泉,黄云,贾克勤,朱蒂
(1.浙江警察学院治安系,浙江杭州 310053;2.浙江警察学院国际合作交流中心,浙江杭州 310053; 3.昆士兰科技大学事故研究及道路安全中心,澳大利亚昆士兰(澳大利亚 4059)
中澳道路交通执法管理比较分析
管满泉1,黄云2,贾克勤3,朱蒂3
(1.浙江警察学院治安系,浙江杭州 310053;2.浙江警察学院国际合作交流中心,浙江杭州 310053; 3.昆士兰科技大学事故研究及道路安全中心,澳大利亚昆士兰(澳大利亚 4059)
澳大利亚道路交通执法管理比较严格,但又极具人性化。比较中澳两国在道路交通执法管理方面的异同之处,深入分析澳大利亚道路交通执法管理的优势所在,对于提高我国道路交通执法管理工作水平具有较强的借鉴作用。
道路交通;执法管理;澳大利亚;中国;比较
0 引言
澳大利亚是一个国土面积大,人口密度小的国家,全国路网密布、交通发达。澳大利亚共有人口2 320万人,道路通车里程82万公里,2012年机动车保有量近1 670万辆,2013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1 188人,万车死亡率0.7。近十年来,澳大利亚道路交通事故呈逐年下降趋势,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从2004年的1 583人下降至2013年的1 188人,降幅达25%,见图1。这一成效的取得,与澳大利亚良好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分不开,尤其是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细致入微的管理手段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第一作者2009年和2014年曾经二次获得澳大利亚奖学金(2009年澳大利亚研究学者领导奖和2014年澳大利亚总理奋进奖)到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昆士兰事故研究与道路安全中心(CARRS-Q)进行访问进修,认真比较中澳两国在道路交通执法管理方面的异同之处,深入分析澳大利亚道路交通执法管理的优势所在,对于提高我国道路交通执法管理工作水平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1 澳大利亚、中国交通安全战略工作的规划性、系统性分析比较
澳大利亚政府特别注重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划性、系统性和长远性建设。澳大利亚根据各个时期影响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通过分析研究,几乎每隔5~10年都要制定一个交通安全战略,重点整治某些方面的问题。如1970年开始强制要求驾驶人和乘座人系安全带;1974年开始对交通肇事人员实行强制酒精检测;1976年开始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随机酒精检测;1980年引进雷达测速仪进行交通管理;1983年引进闯红灯自动照相机抓拍交通违法者;1989年立法取缔车辆超速,车速高于规定车速30 km的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996年引进激光测速仪进行交通管理;1995年提出开展“安全第一”运动,并提出了以预防事故、减少损失为目标的“2000年道路安全战略”。随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制定《2001~2010年道路安全战略》规划,提出了交通安全工作原则、目标,以及改进道路使用者行为、改善道路安全性、提高车辆安全标准、改进创伤、医疗与康复服务等具体措施,明确协调联邦、州、地区和地方政府以及其他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举措框架。为了进一步改进道路安全水平,2011年澳大利亚交通议会适时发布了澳大利亚《2011~2020年道路安全战略》,提出了一系列较高水平的行动计划。交通安全管理有清晰的规划,并且层层推进,取得了满意的效果。近年来,中国交通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断加强,2001年全国实行了“反超载”活动,重点查处机动车违法装载行为;2003年国务院9·5会议,部署交通安全工作,成立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部际联席会议;2004年颁布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颁布《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这是中国道路交通管理的分水岭; 2010年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交通安全工作;2011年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驶、醉驾作了严格的规定,其中醉驾入刑,2011年公安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 2012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日趋重视,但是执法管理的层次性、系统性还略显不足,有面面俱到一把抓的感觉。
图1 澳大利亚10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图
2 澳大利亚、中国交通管理执法模式分析比较
2.1 澳大利亚交通管理执法模式主要基于“警察无处不在”和“全方位威慑”理论(General deterrence theory)的现场执法
(1)全方位威慑”理论(General deterrence theory)主要包含4个要素:见警率(Highly visible)、全天候执法(Ongoing)、严格执法(Strictly enforced across the general population)和加强宣传(Well publicized)。往往在酒驾、毒驾检查现场可以看到许多警车、许多警察装备齐全,标志醒目,直截了当告诉你今天检查什么,阵势很大,也许他们一个交通违法行为都没有检查到,但是他们的执法阵势威慑教育了许多驾驶人,使交通行为人下次不敢违法,但同时警察执法过程中又充分体现了人性化。
(2)中国交通管理执法模式分为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中国交通警察执法情况由于所处地位不同,想法也不一样。决策领导层面往往考虑工作业绩的同时会使用威慑的方法,但是到实际执行的警察个体时往往会考虑纠违排行榜、纠违任务数,所以导致相当多的交通警察会暗中执法,甚至认为躲在暗处才能够抓到交通违法行为。
2.2 澳大利亚交通警察执法勤务方式均以巡逻为主,勤务安排紧紧围绕以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中心工作展开
根据交通安全委员会以及专业机构对涉及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汇总分析和评判,警察部门确定交通安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和重点违法行为,依此科学合理地分布警力。这种警务方式,澳大利亚警方称之为“基于风险的巡逻”,交通执法的重点对象是引发道路死亡事故最多的5种违法行为:超速、酒后驾车、吸毒驾车、不系安全带、疲劳驾驶。交通执勤方式包括着装驾驶制式警车(包括摩托车)和驾驶民用号牌汽车巡逻即隐蔽执法两种,后者更具威慑力,让人产生警察无处不在的感觉。
中国交通警察执法勤务方式主要以巡逻为主,勤务安排紧紧围绕以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中心工作展开,减少死亡事故特别是以营运客车为责任主体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交通执法的重点对象是引发道路死亡事故最多的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是超速、不按规定让行、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吸毒后驾驶等。
3 澳大利亚、中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分析比较
3.1 澳大利亚、中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相近之处
(1)两国均根据违法行为轻重程度采取相应处罚措施。澳大利亚虽然没有将违法划分为轻度违法和恶性违法来进行分类,但是在实际处罚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两国均根据违法行为轻重程度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2)两国交通违法惩处原则基本相近。教育处罚相结合,以交通违法事实为依据,均以严惩恶性交通违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作为执法目的。
3.2 澳大利亚、中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不同之处
(1)交通违法的处罚种类不同。澳大利亚交通违法的处罚种类较少,澳大利亚交通违法行政处罚种类有累计扣分、罚款、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有期徒刑共5项。我国规定交警可以查处的交通违法项目总数达351项,处罚种类分为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有期徒刑、扣分7项。
(2)交通警察执法裁量权不同。澳大利亚警察没有执法裁量权。澳大利亚警察对诸如违反禁行或单行规定但未造成交通事故等情形,没有执法裁量权,一般采取制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后放行的措施。我国交警执法有裁量权,相对较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4 澳大利亚、中国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幅度分析比较
4.1 澳大利亚、中国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幅度相近之处
澳大利亚、中国两国对驾驶人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比较严厉。两国对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及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都予以重罚。如对于酒后驾车行为,警察随时可以要求驾驶人配合检查血液中酒精含量,发现酒后驾驶的,按照酒精含量多少分别进行处罚。除罚款额度高于其他违法行为几倍之外,还有监禁等限制人身自由数月至一年的处罚。
4.2 澳大利亚、中国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不同之处
(1)超速驾驶违法行为处罚幅度不同。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法律规定,如驾驶人驾驶车辆一年内第一次超速不到13 km/h,罚款151澳元,记1分;超速13~20 km/h,罚款227澳元,记3分;超速21~30 km/h,罚款379澳元,记4分;超速31~40 km/h,罚款531澳元,记6分;超速大于41 km/h,罚款1 062澳元,记8分,吊销驾驶证6个月;如果一年内第二次超速,超速21~30 km/h,罚款379澳元,记8分;超速31~40 km/h,罚款531澳元,记12分;超速大于41 km/h,罚款1 062澳元,记16分,吊销驾驶证6个月。在中国,如驾驶人驾驶车辆超速,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酒后驾驶、醉后驾驶违法行为处罚幅度不同。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法律规定,对酒后驾车处罚力度大,对于酒后驾车处罚更严。初犯者、持学习驾驶证、临时驾驶证和驾驶特种车辆者,血液酒精含量0.00~0.05,最高罚款1 593.9澳元,最多吊销驾驶证9个月,最多入狱3个月;酒精含量在0.05~0.1,最高罚款1 593.9澳元,最高吊销驾驶证9个月,最多入狱3个月;酒精含量在0.1~0.15,最高罚款2 227澳元,最高吊销驾驶证,12个月,最多入狱6个月;酒精含量在0.15以上,最高罚款3 187.8澳元,吊销驾驶证由法官决定,最少不少于6个月,最多入狱9个月。再犯者,如果血液酒精浓度大于0.15的,车辆没收,吊销驾驶证2年,最高罚款6 600澳元,入狱时间由法官决定。如果拒绝酒精测试或者没有提供血液样本,不管驾驶前是否饮酒,都会被判有期徒刑。在中国对酒后驾车处罚非常严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 0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罚款,直接记12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 0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 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吸食毒品后驾驶违法行为处罚幅度不同。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法律规定,第一次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罚款3 080澳元,吊销驾驶证最长6个月,入狱6个月;如果第二次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罚款6 600澳元,吊销驾驶证2年,入狱时间由法官决定;如果不能够提供生物样本、不让采集血样或者其他样本,将面临4 400澳元罚款和6个月的监禁。而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只是规定了适应强制措施的情形和方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 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我国禁毒法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还应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
5 澳大利亚、中国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制度分析比较
5.1 澳大利亚、中国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制度相近之处
(1)澳大利亚、中国两国都实施了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制度。澳大利亚、中国两国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制度,越来越细化和严厉,两国交通违法行为一个周期记分都为12分,只不过澳大利亚记分制度3年为12分,而中国记分制度1年为12分。
(2)交通违法行为记分越来越人性化。澳大利亚如正式驾驶人3年内因交通违法累计被扣满8分时,就会收到来自管理部门发出的警告和学习资料,达到12分的,将会被停止驾驶6个月。中国驾驶人1年内因交通违法累计被扣满12分时,将会被停止驾驶1个月并且参加培训班学习,有的省份驾驶人参加学习班学习,参加学习一天,总分值增加2分,学习2天可以增加4分。
5.2 澳大利亚、中国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制度不同之处
(1)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周期不同。虽然两国交通违法行为一个周期记分都为12分,但是澳大利亚记分制度3年为一个记分周期,也就是3年只有12分,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值大体相同,而中国记分制度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共12分。显然澳大利亚对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制度比中国严厉得多。
(2)不同的驾驶证类型,设定不同积累记分制度。澳大利亚正式驾驶证为3年12分;学习驾驶证3年4分;暂时(实习)驾驶证(P1)一年4分;暂时(实习)驾驶证(P2)两年7分;良好行为改正期间一年2分。而中国没有设置不同积累记分制度,显然澳大利亚对不同的驾驶人的记分制度是不一样的,尤其对培养驾驶习惯的新驾驶人比中国严厉得多。
(3)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制度不同。澳大利亚如果违章记分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分值,车管所将给驾驶人发一份《暂停驾驶通知书》。学习和实习驾驶人将暂停驾驶3个月;正式驾驶人达到12~15分暂停驾驶3个月;达到16~19分暂停驾驶4个月;达到20分以上暂停驾驶5个月。暂停驾驶期结束后,仍可以继续驾驶车辆。当驾驶人被通知暂停驾驶时,除学习、实习驾驶人外,正式驾驶人可以向处理管理部门申请为期12个月的良好行为改正期,可以继续驾驶车辆。但如果在这期间,又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记分超过2分以上时,处理管理部门将重新通知暂停驾驶,暂停驾驶期为原来的两倍。在公共节假日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将加倍记分和罚款。
(4)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不同。澳大利亚超速45 km/h记6分,不系安全带记3分,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6分。在中国如驾驶人“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记12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记2分,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
6 澳大利亚、中国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的其他主要手段分析比较
6.1 澳大利亚、中国安装行车记录仪、填写行车日志的相同之处
澳大利亚和中国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为了强化客运车辆、大型货车和驾驶人的行车动态管理,都采取了许多措施。澳大利亚强制规定客运车辆和大型货运车辆安装行车记录仪,中国的许多省份也同样强制规定客运车辆和大型货运车辆安装行车记录仪。澳大利亚强制规定客运车辆和大型货运车辆驾驶人行驶中填写驾驶日志,中国许多运输公司有一套非常健全的规章制度,要求驾驶人填写驾驶日志。
6.2 澳大利亚、中国安装行车记录仪、填写行车日志的不同之处
(1)客运车辆和大型货运车辆强制规定安装行车记录仪。澳大利亚充分运用有效的科技手段强化客运车辆、大型货车和驾驶人的行车动态管理。抓住事故和安全隐患的源头,保障乘客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凡营运客运车辆和大型货运车辆,都必须安装行车记录仪,并保持行车记录仪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否则不准从事运营作业;仪器损坏时、必须立即报告,如果发现行车记录仪损坏但仍然行驶者,一旦检查发现将罚款和记分。公司负责人或驾驶人每月要把行车记录仪上的记录卡上交BTA的交通部门检查。执法部门会根据规范严格检查有关数据,重点检查该车在行驶中是否按规定车速行驶、是否按规定停车休息、是否存在违规驾驶行为等。如有违反,执法部门会依照法规进行处罚和记分,并发警告书告知驾驶人。在中国,目前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强制要求客运车辆和大型货运车辆上安装行车记录仪,但是部分省份的法规中已经规定要求客运车辆和运输危险物品的大型货运车辆上安装行车记录仪,实践过程中,仪器损坏相当多,罚款和记分的依据还不是很充分。
(2)客运车辆和大型货运车辆驾驶人每天填写行车日志。澳大利亚客运车辆和大型货运车辆除了仪器纪录外,还要求驾驶人在停车时及时填写《驾驶员纪录日志单》(一式两联),一份存档、备查一年;另一份交运输公司检查后上交主管部门核查。在路上,警察和交通局的核查人员可以随时抽查日志记录情况。要填写长途驾驶日志,把始发点、到达的目的地、车辆牌号、驾驶人证号、出发时间、中途休息和出发的时间、到达目的地的时间,按要求记录清楚并与行车记录仪同时使用,日志单的主要内容与行车记录仪纪录的内容一致。从事运营的职业驾驶人,连续驾驶2小时,必须停车休息半小时,严禁疲劳驾驶。表现出规范行车的良好风貌。而管理部门的监管主要通过不定期的抽查,在中途休息站的检查以及每个月行车记录仪的记录定期检查,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中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要求客运车辆和大型货运车辆驾驶人每天填写行车日志,许多运输公司有一套非常健全的规章制度,要求驾驶人填写驾驶日志。
7 结语
通过对澳大利亚道路交通执法管理工作的分析,与我国交通执法管理工作的比较,有如下的启示和借鉴:目前,我国还需要不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制度建设,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在施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部分条款进行细化,并相应修改和完善部分规章制度。同时我国道路交通执法管理战略、法规、政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可持续性问题亟需引起高度重视,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执法管理战略、法规、政策的科学性,有效性,还要十分重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制度、驾驶人填写驾驶日志对交通执法管理工作的作用。只有这样,我国道路交通执法管理工作才能更加规范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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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小明)
D035.37
管满泉(1965—),男,浙江人,治安系副主任,教授。研究方向为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交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