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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危机谈判基本理念与现场运作模式研究

2014-06-23于洋

关键词:警务谈判危机

于洋

(广东警官学院警务战术指挥教研部,广东广州 510230)

警务危机谈判基本理念与现场运作模式研究

于洋

(广东警官学院警务战术指挥教研部,广东广州 510230)

警务公共安全危机事件的处置通常可以划分为和平处置与使用武力两大手段。从缩小事态、执法安全与维持社会秩序等综合性视角分析,警务危机谈判在处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已经得到各国警方与执法单位的普遍认可,成为处置策略的首选。通过警务危机谈判基本理念的阐述,以及对于谈判组基本框架与现场运作模式的分析,期望可以帮助公安机关建立科学、高效的危机谈判现场工作模式,进而推动警务危机谈判在专业领域的发展。

危机处置;警务危机谈判;运作模式

0 引言

专业的警务危机谈判源于上世纪70年代早期,国际社会在经历了德国“慕尼黑人质惨案”,英国“伊朗大使馆人质事件”以及美国“加州邪教人质事件”等一系列危机事件的洗礼与惨痛教训后,各国政府与执法单位开始认真思考解决危机事件的弹性手段(Fisher&Ury,1981)。1973年FBI联邦调查学院建立了最早的危机事件研究小组(Crisis Negotiation Panel),美国纽约警察局随后成立了专业的谈判小组与特种攻击战术小组[1]。近半个世纪的实战证明,危机谈判在现场可以帮助各协同单位收集情报,赢得时间,有效缓解当事人情绪,乃至最终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因此得到社会各界与各国执法单位的一致认可。目前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已经普遍建立了专业谈判工作机制,具有相对完善的现场处置架构与运作模式[2]。在世界范围内的危机谈判研究领域,FBI著名谈判专家Noesner及Webster等人提出的行为阶梯影响模型理论(Behavioral Influence Stairway Model)以及Hammer和Rogan提出的安全模型理论(S.A.F.E.Model of Crisis Negotiation)成为目前世界范围内相对主流的危机谈判模型,并在长期实践检验中取得良好的效果,引导着当今世界警务危机谈判的发展[3]。

1 警务危机谈判基本理念

危机谈判是指警方在处置警务危机事件中,以和平化解危机或缓和现场对抗气氛为目的,通过不断地沟通对话,努力降低危机事件的危险程度,并通过双方的条件交换和相互妥协,寻求化解危机的办法,并逐步化解危机的过程;或包括在谈判无法达成时,通过谈判为武力处置创造战机的战术性谈判[4]。

1.1 危机谈判之价值意义与现实功能

(1)公共安全危机处置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目前各国警方处置劫持、绑架等危机事件的方法无外乎两大类:一是武力强攻的方法,在西方被称为以“特种武器与攻击战术”(Special Weapon and Tactics,简称SWAT)制敌的方法。另一类就是利用谈判(Negotiation)的方法,试图通过谈判主导事件发展趋势,并尽可能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事件,降低伤亡与攻击风险。FBI联邦调查学院数据统计显示:全美在近三十年的劫持人质案件中,以谈判方式介入的案件93%可以和平解决,而被迫诉诸武力的案件95%会造成人员伤亡。

(2)缓和危机现场的紧张情势。危机事件发生后(如自杀、围困事件、劫持人质等),事件现场中包括劫持者、人质、自杀当事人、谈判员以及外围亲属等多方人员都处于紧张状态。特别是数量众多的着装警察到来,会使嫌疑人因围困而导致心理压力陡增,在不理智的情况下极易诱发过激行为,威胁当事人的生命安全。通过谈判接触,可以利用专业谈判技巧与平和的话语沟通,帮助包括嫌疑人在内的多方人员缓和情绪,进入理性思考问题有效解决方案的轨道。

(3)情报的收集与研判分析。及时、准确的情报信息是事件有效处置的必备要素,而危机事件发生初期(特别是无预谋性的劫持人质案件),现场信息极少,甚至包括嫌疑人的个人信息(年龄、籍贯、职业、身份背景)以及事发原因等基本情况都难以获取。而通过谈判沟通的方式可以提供给警方一个从当事人甚至人质获取准确情报的有效渠道。将谈判员获取的信息向后台进行传递,可帮助警方进行外围信息的收集与查询,为高效决策与处置提供保障。

(4)战术性谈判。在危机事件处置中,谈判只是事件处理的手段之一,在事件危机升级而难于控制,通过和平手段难以有效保障人质生命安全的情况下,指挥官应果断决策,迅速转入战术性谈判[5]。此时谈判组可以为攻击收集情报,延缓时间,甚至创造条件(如设计接收或运送方案等)以降低武力攻击风险,提高成功处置概率。

1.2 危机谈判之基本原则

(1)安全原则。所有警务执法活动的首要原则应是安全至上,谈判作为通过和平方式化解危机的有效策略选择也同样不例外。谈判组在危机现场进行工作的过程中,应首先争取事件的和平解决,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成本与财产损失。①对于谈判组成员,在对方持有杀伤性武器时,应尽可能避免无防护的近距离谈判;通常不建议由警方人员或谈判员进入未经检查的危险区域或替换人质。②对于人质而言,通过平缓的谈话与沟通帮助其看到生存希望,增强其对谈判组的信任而树立“事件最终可以和平解决”的信念,如有可能尽力营造“斯德哥尔摩症候群”,从而确保人质安全。

(2)团队协作原则。谈判组并非危机事件处置的唯一力量,在大型复杂的危机事件中,包括特警、巡警、交警、公关科、技术支持等众多部门都处于处置架构之中,有效的团队配合与协作是成功处置的关键。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及时保持与指挥部、攻击力量、情报单位、物资支援以及技术支持等部门的联络沟通与意见交换。同时也应注重谈判组内部人员的协同配合,形成谈判合力。

(3)双线发展原则。双线发展原则是指在危机事件中和平处置与武力攻击两大手段并行运作的协同机制。在谈判的初段与中段,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占主导地位,应尽可能利用有效策略引导谈判对象放弃武力对抗。在谈判末端如情况发生突变,通过对话方式难以控制,此时须转入战术性谈判。武力攻击单位作为事件处置主导,谈判组尽可能通过有效的策略设计以帮助攻击单位最大程度降低伤亡。

2 危机谈判工作组基本架构

2.1 专职与兼职建制

目前在国际上谈判队伍主要有两种工作机制。一种是专职的谈判员,如美国、澳大利亚、英国采用的是专职谈判员;另一种是兼职的谈判员,如香港警务处谈判组等世界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执法机构采用的是兼职谈判员工作机制。专职谈判员的优势在于能够全力进行专业研究和投入谈判工作,不利之处是在危机事件较少的情况下,人员运作成本较高。兼职谈判员的优势在于谈判组成员来自不同警种与部门,可以充分利用警力资源,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从事危机事件谈判,人员成本较低。鉴于实践中的效果与警力配置考虑,目前大多数国家采取的仍是兼职机制。

2.2 谈判组构架

目前世界范围内主流的警务危机谈判小组通常为6人小组建制,在小组内部适当而严密地分工协作,有效保持各岗位角色的整体顺畅运作[6]。如图1所示。

图1 危机谈判小组内部架构图

(1)谈判员职责

稳定情绪,建立互信;

条件交换,争取对我方最有利的条件;

在对话中获得有利情报与信息;

通过谈判和平解决现场危机。

(2)策略员职责

确保谈判员安全;

辅助谈判员工作,给予适当鼓励与心理支持;

协助谈判员分析谈判策略;

与其他小组成员保持顺畅联络;

在需要时充当谈判员。

(3)组长职责

领导谈判小组全面工作的展开;

注意谈判员状态是否适合谈判;

与现场指挥员联络和商议整体谈判策略;

与心理组人员了解谈判对象的心理状态;

避免谈判员被打扰(如现场指挥员等)。

(4)物料员职责

联络其他单位安排所需器材与设备;

确保运送物品准时备妥;

与特警等其他部门商定妥善的运送计划。

(5)联络员职责

向其他单位收取情报并及时传递;

向被释放人质调查;

代替队长与现场指挥员联络。

(6)记录员职责

负责记录事件报告版;

向谈判员提供必备的数据;

在需要时代替其他队员职位。

整个谈判小组应严格服从组长的领导与指挥,形成最有效的谈判合力。谈判组需以谈判员为中心,以谈判员与谈判对象的对话为工作主线,其他成员应为谈判员提供更全面的补充与支持。同一谈判小组应定期进行模拟训练,以保持团队配合默契度与谈判专业水准。

3 基于谈判主导的危机事件现场运作模式

基于美国洛杉矶警察局以及纽约警察局谈判小组与指挥架构良好运作的基础,结合国内现阶段攻击与谈判专业队发展状况,以谈判为主导的危机事件现场处置模式可以有效担任危机事件处置的核心功能,其中团队的内部协作,情报的流转,现场与事件的控制都基于谈判主导的处置架构。由此,指挥、谈判、攻击三者的有效运作成为处置架构的核心构成。如图2展示了人质事件现场处置的规范流程。

3.1 初期处置

在危机发生的初始阶段,各单位警力应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立即设立双区域隔离封锁与工作区域。依据预案设定快速搭建现场指挥架构,由现场指挥部统筹谈判组、攻击单位、情报等部门的协同工作。对隔离区域外围实行交通管制;利用技术支持尽可能控制现场内外通信。各单位依据预案要求建立联络通信渠道,立即投入各自工作。

在危机发展初段,谈判组应快速建立沟通渠道(如现场危险应采取远距离的电话谈判),利用专业谈判技巧搭建有效的对话平台。在谈判初期,谈判小组的主要目标在于有效稳定谈判对象的过激情绪,通过对话收集信息,将有价值的情报及时向后台传递,便于指挥单位的研判与分析,同时接收上级反馈与命令[7]。谈判过程中应与攻击单位和指挥部保持顺畅沟通,实现情报共享。

攻击单位到达现场后,控制內围封锁区,保障一线谈判人员的安全,同时应迅速收集现场的环境与地形情况,以便部署狙击与突击力量且在与谈判组沟通的同时依据现场谈判进展情况制定相应的攻击方案。

3.2 中期处置

中期处置也称为实质性谈判阶段,基于前期的沟通与心理疏导,谈判对象的情绪在此阶段趋于缓和,开始尝试与警方对话,谈判中实质性的条件交换与磋商也逐步展开。在实质性谈判阶段,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各处置单位的协调与情报联络,在此基础上对于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或给出方向性意见,如物资的运送、人质的接收与交换、中介人员(如劫持者亲属)的介入等。

谈判组进入中期实质性磋商阶段后,双方开始进行条件的商讨与交换,谈判对象对于提出的要求(如交付现金、会见中介人等)通常会附加执行期限,增加警方处理压力。在中段谈判中,谈判组应在增强信任的基础上进一步探明劫持者的真实目的与要求背后的深层原因,从而制定具有较强针对性的谈判策略并由此做出问题解决方案的设计。在此过程中谈判员应对要求与期限进行分类化处理,在弹性处置的同时可以择易先行。通过具有针对性的谈判策略与技巧增强已经建立的互信关系,逐步降低谈判对象的过高期望值,帮助谈判对象理性思考,尽可能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危机。

图2 人质事件处置流程图

攻击单位在中期阶段应与谈判组和指挥部进行不间断的实时情报共享,依据前台谈判情势与信息对攻击方案进行微调与完善,为提高攻击成功概率创造一切有利条件(如增加开门观察机会,引导谈判对象靠近可视观察区域等)。如条件允许,攻击单位可在相似空间或环境条件下依照突击方案进行多次模拟训练。

3.3 后期处置

后期处置依据事态发展与谈判对象的不同表现而分为和平处置与武力处置两种情况:

(1)和平处置

在处置后期,指挥部依据事件整体情势的发展,可适当考虑给予谈判对象让步性承诺(如确保其人身安全,帮助出庭作证等),从而减轻其心理压力,进而促使双方开始商讨投降或接受方案的细节问题。此时谈判组应与接受单位共同制定具有操作性且双方可以接受的具体方案,经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执行。在具体方案的执行过程中,指挥部、谈判组、攻击力量三者要有效协同,实时进行沟通与情况通报。同时应告知谈判对象须遵循的过程细节,避免因缺乏沟通而造成不必要误解,从而确保整个事件的和平解决。

(2)武力处置

在危机事件处置的后期,武力的使用通常需要满足如下条件:①期限将近,难于拖延;②劫持者正在伤害人质且无意停止,谈判无法阻止伤亡发生;③武力攻击准备就绪并获准行动。此时,应转入战术性谈判[8]。由攻击单位主导事件处置,谈判组作为辅助单位尽可能通过条件交换创造有利环境进行攻击(如安排车辆以引导劫持者走出房间,或实现某个重要承诺而赢得时间),从而最大可能降低攻击风险,提高成功处置概率。

[1]ROSENBLUH E S.Police crisis intervention:A dilemma in the aftermath of Columbine High School[J].Journal of Police Crisis Negotiations,2001,1(1):35-46.

[2]GRUBB A.Modern day hostage(crisis)negotiation:The evolution of an art form within the policing arena[J].Aggression and Violent Behavior,2010,15(5):341-348.

[3]VECCHI G M.Crisis negotiation:Skills building in an online environment.Unpublished Manuscript.Fort Lauderdale,FL:Nova Southeastern University,2003.

[4]张明刚,何睿.危机谈判[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2.

[5]于洋.人质危机事件战术性谈判处置模式研究[J].政法学刊,2012.4.

[6]VAN H V,FLOOD J J,ROMANO S J,et al.Hostagetaking in the context of domestic violence:Some case examples[J].Journal of Family Violence,205,20(1):21 -27.

[7]香港警务处谈判小组(PNC)训练讲义,2007:17-24.

[8]VECCHI G M,VAN H V,ROMANO S J.Crisis(hostage)negotiation:current strategies and issues inhighrisk conflict resolution[J].Aggression and Violent Behavior,2005,10(5):533-551.

(责任编辑 陈小明)

D631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警务危机谈判机制建构研究”(13CFX041);公安部理论与软科学课题“基于谈判主导的人质事件现场处置模式研究”(2012LLYJGDST048)阶段性成果。

于洋(1981—),男,辽宁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危机谈判,警察战术,危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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